所谓资金信託,指委託人将自己合法拥有的资金,委託信託公司按照约定的条件和目的,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按照委託人数目的不同,资金信託又能分为单独资金信託和集合资金信託。信託公司接受单个委託人委託的即为单独资金信託,接受两个或两个以上委託人委託的,则为集合资金信託。
基本介绍
- 中文名:资金信託
- 亦称:金钱信託
- 属于:信託机构一项重要的信託业务
- 类别:信託机构理财业务的主要存在方式
概述
资金信託,又称金钱信託,它是指委託人基于对受託人(信託机构)的信任,将自己合法拥有的资金委託给受託人,由受託人按委託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行为。
资金信託业务是信託机构一项重要的信託业务,也是信託机构理财业务的主要存在方式。
资金信託

关于受益权的转让:信託档案有效期限内,受益人可以根据信託档案的规定转让其享有的信託受益权。信託投资公司根据信託档案规定为受益人办理受益权转让的有关手续。
类型
信託机构在办理资金信託业务时,可以按照委託人的要求,为其单独管理信託资金,即称为单独管理资金信託;为了使受託资金达到一定的数额,也可以採取将不同委託人的资金集合在一起管理的做法,通常称为集合资金信託。
单独管理
又可分为特定单独管理资金信託和指定单独管理资金信託。其中,特定单独管理资金信託是指委託人指定资金的运用方法及标的,包括投资标的类别、名称、数量、时期、交易价格等,信託机构并无裁量权。
其资金运用的範围包括:
存放金融机构的存款或信託资金;
投资国债或企业债券;
投资短期票券;
国内上市股票;
国内证券投资信託基金;
其它经主管机关核定的业务。
而指定单独管理运用资金信託业务是指结合信託机构自身信託投资及土地开发业务专长,引导信託资金投资于政府编列预算执行的开发项目。
集合管理
按照接受委託的方式,集合资金信託业务又可分为两种:第一种是社会公众或者社会不特定人群作为委託人、以购买标準的、可流通的、证券化契约作为委託方式,由受託人统一集合管理信託资金的业务;第二种是有风险识别能力、能自我保护并有一定的风险承受能力的特定人群或机构为委託人,以签订信託契约的方式作为委託方式,由受託人集合管理信託资金的业务。
按照其信託计画的资金运用方向,集合资金信託可分成以下类型:
1)证券投资信託,即受託人接受委託人的委託,将信託资金按照双方的约定,投资于证券市场的信託。它可分为股票投资信託、债券投资信託和证券组合投资信託等。
2)组合投资信託,即根据委託人风险偏好,将债券、股票、基金、贷款、实业投资等金融工具,通过个性化的组合配比运作,对信託财产进行管理,使其有效增值。
3)房地产投资信託,即受託人接受委託人的委託,将信託资金按照双方的约定,投资于房地产或房地产抵押贷款的信託。中小投资者通过房地产投资信託,以较小的资金投入间接获得了大规模房地产投资的利益。
4)基础建设投资信託,是指信託公司作为受託人,根据拟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的资金需要状况,在适当时期向社会(委託人)公开发行基础设施投资信託权证募集信託资金,并由受託人将信託资金按经批准的信託方案和国家有关规定投资于基础设施项目的一种资金信託。
5)贷款信託,即受託人接受委託人的委託,将委託人存入的资金,按信託计画中或其指定的对象、用途、期限、利率与金额等发放贷款,并负责到期收回贷款本息的一项金融业务。
6)风险投资信託,受託人接受委託人的委託,将委託人的资金,按照双方的约定,以高科技产业为投资对象,以追求长期收益为投资目标所进行的一种直接投资方式。
契约
信託契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信託目的;
委託人、受託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受益人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或者受益人的範围;
信託资金的币种和金额;
信託期限;
信託资金的管理方式和受託人的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许可权;
信託资金管理、运用和处分的具体安排;
信託利益的计算,向受益人交付信託利益的时间和方法;
信託财产税费的承担,其他费用的核算及支付方法;
受託人报酬计算方法,支付期间及方法;
信託终止时信託财产的归属及分配方式;
信託事务的报告;
信託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风险的揭示与承担;
信託当事人的违约责任及纠纷解决方式。
改变方法时受託人的建议和委託人的指示,
关于风险申明:信託投资公司办理资金信託业务时,应当在签定信託契约的同时,与委託人签定信託资金管理、运用风险申明书。
资金信託漫画

风险申明
关于风险申明:信託投资公司办理资金信託业务时,应当在签定信託契约的同时,与委託人签定信託资金管理、运用风险申明书。风险申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资金信託漫画

1)信託投资公司依据信託档案的约定管理、运用信託资金导致资金受到损失的,由信託财产承担。
2)信託投资公司违背信託档案的约定管理、运用、处分信託资金导致信託资金受到损失的,由信託投资公司负责赔偿。
3)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内容。
八项準则
1、《关于规範证券公司受託投资管理业务的通知》已明确了获得中国证监会业务资格认定的证券公司可从事委託理财业务,故当然也就可以从事资金信託业务。但由于《暂行办法》制订的法律基础主要是《管理办法》,则《暂行办法》所指的资金信託业务的受託人并不包括获得中国证监会资格认定的证券公司.
2、信託投资公司可经营的本外币业务,虽然包括作为企业间的中介,企业间的资金可以做到合法的间接拆借(同商业银行的此功能一致),但这不表明信託投资公司可开展存贷款业务。信託投资公司通过资金信託取得的资金,必须专户管理(不同的资金信託也有此要求),类似于证券投行业务中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要求。既然信託投资公司因资金信託业务取得的资金既非其负债,也非其资产,并须专户管理,故信託投资公司若开展(变相)吸收存款业务缺乏法律/财务基础。
3、依《暂行办法》第4条的规定,信託投资公司若违反规定办理资金信託业务,按照非法集资处理,而造成的资金损失由投资者承担。《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表明,若发行人非法发行股票或公司债券,其应当停止发行、退还所募集资金及其利息(显然,如有损失,赔偿责任应由发行人承担)。《暂行办法》在此处的规定与《公司法》及民法的过错责任原则不一致,委託人应特别关注。委託人在签订资金信託契约时,同时会签订信託资金管理、运用风险申明书(“申明书”)。申明书须至少包括如下内容:若信託投资公司依信託档案(信託契约)约定管理、运用资金而导致的损失由信託财产(信託资金)承担;反之,赔偿责任由信託投资公司承担,若仍不足赔偿,由信託财产(信託资金)承担。
4、信託投资公司不得发行债券,不得以发行委託投资凭证、代理投资凭证、受益凭证、有价证券代保管单和其他方式筹集资金,办理负债业务。发行相关凭证,在法律上反映了合法凭证持有人拥有因凭证而反映的一种契约关係中,其享有要求权,即委託人对信託投资公司的要求权,因此信託投资公司会在其会计报表上记录为负债。因为禁止信託投资公司负债,当然也就顺理成章禁止其相关发行业务/发行职能。
5、《暂行办法》限定了信託投资公司作为受託人,其接受资金信託契约的上限为200份(含200份)。证券投行业务中,已有不少拟上市公司的股权设定方案中将员工持股问题间接通过信託投资公司持股予以解决。同一信託投资公司,接受资金信託契约的上限为200份(含200份),单份契约金额不低于5万元(含5万元);当前民营企业的上市将成为未来一段时间中国大陆IPO发行的主流,而民营企业一般全员均为股东(特殊的如股份合作制企业),人数很多,则方案设计时应充分考虑上述规定。
6、信託契约及其他信託档案,应在首页右上方用醒目字型载明“受託人管理信託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依据本信託契约规定管理信託资金所产生的风险,由信託财产承担,即由委託人交付的资金以及由受託人对该资金运用后形成的财产承担;受託人违背信託契约、处理信託事务不当使信託资金受到损失,由受託人赔偿。”。该段文字很重要,保险契约及其相关档案也会在首页有同样法律意义的文字。《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第16条规定,保险人应主动向投保人说明/解释保险契约、接受投保人询问、不得故意/过失隐瞒事实或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否则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信託投资公司若有类似行为,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7、信託档案(信託契约)在有效期限内,受益人可以根据信託档案的规定转让其享有的信託受益权。信託投资公司应为受益人办理信託受益权转让的有关手续。这符合民法的基本原则,但应注意,同债权人转让其债权一样,债权人对债务人有且仅有通知业务而无须徵得其同意;则受益人转让其信託受益权时,应履行通知义务。
8、信託投资公司办理资金信託业务,应指定信託执行经理及其相关的工作人员。担任信託执行经理的人员,应具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信託经理资格证书》。信託业的资格管理,同证券业、保险业一样。证券业、保险业已经开展了全国範围的相关资格考试,只有合格的人方可从事相关业务。
风险申明
信託投资公司办理资金信託业务,应与委託人签订信託契约。採取其他书面形式设立信託的,按照法律、行政关係的规定设立。
信託契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信託目的;
委託人、受託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受益人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或者受益人的範围;
信託资金的币种和金额;
信託期限;
信託资金的管理方式和受託人的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许可权;
信託资金管理、运用和处分的具体安排;
信託利益的计算,向受益人交付信託利益的时间和方法;
信託财产税费的承担,其他费用的核算及支付方法;
受託人报酬计算方法,支付期间及方法;
信託终止时信託财产的归属及分配方式;
信託事务的报告;
信託网的权利、义务;
风险的揭示与承担;
信託当事人的违约责任及纠纷解决方式。
信託契约还可以载明信託财产的交付,信託资金管理、运用、处分的具体方法。改变方法时受託人利得财富的建议和委託人的指示,信託的变更、解除和终止,信託财产的审计或者评估,以及委託人和受託人认为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
报告内容
(一)信託财产专户的开立情况;
(二)信託资金管理、运用、处分和收益情况;
(三)信託经理变更情况;
(四)信託资金运用重大变动说明;
(五)涉及诉讼或者损害信託计画财产、受益人利益的情形;
(六)信託计画档案约定的其他内容。
内容
资金信託
资金信託是一种以资金作为信託财产的信託管理模式,它通常是以资金在一定时期内获取收益为信託目的。一般分为委託人指定用途和不指定用途两种资金信託。信託结束时,信託财产通常以维持原样或折算为现金的方式,返还给委託人。
资金信託包括单一资金信託(受託人接受单个委託人委託,单独管理和运用信託资金的方式)和集合资金信託(受託人将两个或两个以上委託人的信託资金汇集起来,按照事先约定的方式运用和管理信託资金的信託方式)二种形式。
资金信託是一种以资金作为信託财产的信託管理模式,它通常是以资金在一定时期内获取收益为信託目的。一般分为委託人指定用途和不指定用途两种资金信託。信託结束时,信託财产通常以维持原样或折算为现金的方式,返还给委託人。
资金信託包括单一资金信託(受託人接受单个委託人委託,单独管理和运用信託资金的方式)和集合资金信託(受託人将两个或两个以上委託人的信託资金汇集起来,按照事先约定的方式运用和管理信託资金的信託方式)二种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