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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省级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2020-02-18 13:56:43) 百科

贵州省省级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为了加强省级预算的审查监督,规範预算编制、审查、监督程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基本介绍

  • 中文名:贵州省省级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 时 效 性:有效
  • 颁布时间:2002-05-26
  • 实施时间:2002-10-11

法规信息

【内容分类】省级地方法规
【标 题】贵州省省级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修订的条例全文

(2017年3月30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预算的审查监督,强化预算约束,促进和保障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以及乡、民族乡、镇(以下称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对预算的审查监督。
第三条预算审查监督应当按照完整、规範、公开、注重公平和效率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预算审查监督的範围包括:预算、决算的编制、审查、批准、监督以及预算的执行、调整和备案等;本级人民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决定和命令;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决议、决定;本行政区域内有关预算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本级和下级预算、决算进行监督。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对本级预算、决算进行监督。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协助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开展预算审查监督的工作,负责对本级预算草案及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有关工作机构协助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依法进行预算审查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未设立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其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有关工作机构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权负责预算审查监督的具体工作。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设立预算审查小组,在大会主席团领导下,承担预算草案、预算执行情况、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审查的具体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预算审查监督机构队伍建设,可以聘请预算审查监督顾问或者邀请相关专家提供谘询和技术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有关工作机构应当邀请本级人大的其他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其他工作机构共同参与预算审查工作。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部门依法对预算执行、决算、其他财政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逐步建立完善预算执行联网监督系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预算管理信息化建设,推进财政、税务、国库、审计等部门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有关工作机构实现网路联通、信息共享。
第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违反预算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依法向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者其他有关国家机关进行检举、控告。接受检举、控告的国家机关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并为检举人、控告人保密。
第二章预算审查和批准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编制预算草案,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
第十二条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应当纳入预算。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确定预算收入的预期目标,不得向预算收入徵收部门和单位下达收入指标。
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预算的编制、执行和决算应当注重绩效管理,预算支出安排应当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三条政府债务规模实行限额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将政府债务纳入本级预算,建立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应急处置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布置预算编制工作之前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有关工作机构通报预算草案编制的原则、依据、标準、重大政策调整等有关情况,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30日前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有关工作机构提交本级预算草案(含部门预算)初步方案以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报告主要内容。
本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应当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收入预算表、支出预算表和收支平衡表,并对预算编制原则、收支政策、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预算安排、政府债务、对下转移支付、专项资金目录管理以及与预算有关的重大事项等做出重点说明。
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按其功能分类应当编列到项;按其经济性质分类,基本支出应当编列到款。本级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支出,按其功能分类应当编列到项。
第十六条预算草案的初步审查及相关调研应当邀请部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採取多种形式听取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县级、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审查预算草案前,应当採取多种形式,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听取选民和社会各界的意见。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在收到预算草案初步方案之日起15日内完成初审或者研究,提出初审意见或者研究意见交由财政部门研究处理。财政部门应当在7日内反馈处理情况。
第十八条在预算草案初审过程中,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有关工作机构可以就本级预算草案及部门预算编制情况提出询问、组织调研,开展部门预算草案重点审查等,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7日前将预算草案及报告正式文本送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对预算草案及其报告、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一)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是否符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预算决议的要求;
(二)预算安排是否符合预算法和本条例的规定;
(三)预算安排是否符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是否贯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收支政策是否切实可行;
(四)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的预算安排是否适当;
(五)预算的编制是否完整、细化;
(六)上级人民政府提前下达的转移支付预计数是否编入本级预算,对下级人民政府的转移性支出预算提前下达数是否符合规定,一般性转移支付测算是否公开透明,专项转移支付分配适用项目法、因素法是否规範、适当及作必要说明;
(七)扶贫资金及其他涉农资金等民生专项资金安排是否有利于统筹整合使用及提高绩效;
(八)预算安排举借的债务是否合法、合理,使用和管理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有偿还计画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
(九)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与一般公共预算的衔接情况;
(十)预算法规定可以在预算批准前安排的支出情况,是否在报告中作出说明;
(十一)与预算有关重要事项的说明是否清晰。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期间,应当保证审查预算报告及草案的时间。财政部门应当派人到会听取代表关于预算的意见和建议,回答代表的询问。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应当根据代表、各代表团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并结合初审意见,对预算草案进行审查,提出审查结果报告,向大会主席团报告。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未成立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可以成立临时的大会预算审查委员会,由其向大会主席团提出关于本级预算草案和预算执行情况审查结果报告。
预算草案审查结果报告经大会主席团通过后,印发全体代表。
第二十三条下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及其决议应当报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的有关预算的决议、决定应当报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预算的决定、命令以及财政方面的重大政策,下一级人民政府报送备案的汇总预算、决算,按年度编制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等,应当及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三章预算执行监督
第二十四条预算执行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执行预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的决议、决定情况;
(二)财政部门批覆预算和实现预算措施的落实情况;
(三)预算收支执行的情况;
(四)国库按规定收纳、划分、留解、退付预算收入和拨付预算支出的情况;
(五)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预算执行情况;
(六)专项资金、预备费、预算周转金、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结转资金使用情况;
(七)部门预算执行情况;
(八)上级转移支付资金的安排和使用情况、对下级转移支付情况;
(九)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有无违反规定为单位和个人提供财政担保和举借债务情况;
(十)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保值、增值情况;
(十一)与预算相关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有关工作机构可以採取听取汇报、专题调研、查阅或者调阅有关资料、询问等方式,加强对本级预算执行和部门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有关政府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税务、金融、统计、国资、人社等部门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有关工作机构报送预算执行情况、国库资金运行情况等相关资料,共同建立预算执行的分析制度。
第二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上一年度本级总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6月至9月期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上半年预算执行情况。
省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11月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1至10月预算执行情况。市州、县级人大常委会根据财政运行情况可以要求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其他时段的预算执行情况。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重点收支、重大投资项目预算执行、专项资金、政府债务和部门预算的监督,必要时听取政府的有关专项报告或者部门的预算执行情况报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每半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有关工作机构书面报告地方政府债务的管理情况。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将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本级人民政府应当採取相应改进措施,并按照时间、内容的要求将研究处理情况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条在预算执行中,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可以要求本级政府责成审计部门进行专项审计,并报告办理结果。
审计部门应当徵求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有关工作机构对制定年度预算执行审计项目计画的意见,其后应将年度预算执行审计项目计画正式文本抄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有关工作机构。
审计部门应当将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发现的影响预算执行真实、合法、效益的重要情况及预算执行中重大违法违纪问题,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有关工作机构通报。
第四章预算调整审查和批准
第三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在本级预算执行中,确需对预算进行调整的,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列明调整预算的原因、项目、数额、措施及有关说明。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对本级人民政府的预算调整方案进行审查和批准。未经批准,本级人民政府不得调整预算。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30日前将预算调整初步方案送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有关工作机构初步审查、徵求意见。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有关工作机构应在收到预算调整初步方案之日起7日内提出审查结果报告或者初步审查意见。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7日前,将预算调整方案的正式文本送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7日前,将预算调整方案的正式文本送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
第三十四条预算调整方案审查的重点内容:
(一)调整的理由;
(二)调整的项目、数额;
(三)收支结构调整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四)收支平衡情况。
第三十五条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省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不同预算科目、预算级次或者项目间的预算资金的调剂使用。由于上级政府增加不需要本级政府提供配套资金的专项资金、预算资金调剂以及行政区划、行政事业单位隶属关係的变动等引起不属于预算调整的预算支出变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汇总报告有关情况,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汇总报告有关情况。
第五章决算审查和批准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编制的本级决算草案,经本级人民政府审计部门审计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审定。本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6月至9月期间,将上一年本级决算草案和决算草案的报告提交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乡镇人民政府编制的上一年度本级决算草案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决算草案应当与预算相对应,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所列科目编制,按预算数、调整预算数或者变更数以及决算数分别列出,变化大的应当作出说明。
决算草案及决算草案的报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预算收支执行总体情况;
(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决议和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的预算调整方案决议落实情况;
(三)支出政策实施情况和重点支出、重大投资项目资金的使用及绩效情况;
(四)分地区、分项目转移支付安排执行情况;
(五)以前年度结转结余资金的统筹使用情况及本年结转结余资金情况;
(六)政府债务的限额、余额,结构及使用情况,当年新增和偿还债务情况,债务风险防範情况;
(七)预算周转金、预算稳定调节基金、预备费的规模和使用情况;
(八)超收收入安排情况;
(九)本级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建立及实施情况;
(十)其他与决算有关的重要情况。
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30日前,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有关工作机构通报本级决算草案编制情况、对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以及决算草案审计情况,并提交决算草案及审计工作报告有关材料。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有关工作机构收到本级决算草案之日起7日内提出审查结果报告或者初步审查意见。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批准本级决算前,应当听取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的同期本级预算执行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
审计工作报告应当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审计查出突出问题,重点报告对预算执行的审计情况,根据需要附有关被审计单位的审计报告等资料。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关于审计工作报告的决议或者提出审议意见的6个月内,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时,本级政府负责人、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和建议,回答询问。
第六章预算决算公开
第四十一条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以及报表,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在批准后20日内依法向社会公开。政府预算、决算按功能分类公开到项;按经济性质分类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公开到款;对下一般性转移支付公开到地区,专项转移支付公开到地区和项目。同时,应当重点说明举借债务、重点支出、政府採购以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本级政府确定的有关重大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的关于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专项审计报告以及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报告,由本级政府审计部门在人大常委会会议结束后20日内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四十二条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覆的部门预算、决算以及报表,由各部门在批覆后20日内依法向社会公开,并依照规定公开基本支出、项目支出、机关运行经费,以及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的相关政策、程式和绩效情况等。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预算调整、决算的审查结果报告和决议、决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会议结束后20日内依法向社会公开。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相关信息由其大会主席团于会议结束后20日内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四十四条预算决算公开应当选择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和官方网站。官方网站应当建立专栏,并做到统一规範、便于查询,持续公开。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镇人大主席团给予通报,并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一)故意隐瞒事实,造成预算、决算失实的;
(二)未按规定程式、时限和内容报送或者提交预算草案、决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整改情况报告以及相关资料的;
(三)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就决算、预算执行、预算调整、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提出的审议意见不按要求研究处理的;
(四)未按本条例规定向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备案的;
(五)对检举、控告者进行压制和打击报复的;
(六)其他妨碍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工作的。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镇人大主席团给予通报,并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任命的,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责令其作出检查,情节严重的,依法撤销或者罢免职务:
(一)违反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预算调整的决议或者决定的;
(二)未经法定程式调整预算的;
(三)项目支出预算的执行未实现绩效目标,并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各类开发区(新区、管理区、工业园区等)应当按照规定编制预算决算草案,进行预算管理活动,并接受授予其预算管理许可权的人民政府的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审查监督。
第四十九条本条例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2002年5月26日经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贵州省省级预算审查监督条例》同时废止。

条例(草案)的说明

省人大常委会:
我受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委託,就《贵州省省级预算审查监督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预算是国家财政最重要的年度计画,预算分配作为国民收入分配的主渠道和巨观调控的重要手段,集中反映了政府的政策取向,涉及到地区、部门、行业的发展,涉及到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利益分配。长期以来,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做了大量工作,预算对保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但我省的预算编制工作相对滞后,开展本级预算时间不长,编制预算的时间短、内容粗,编制部门预算的面不广,预算约束力弱,报送人大审查批准的预算草案比较简单、透明度不高,预算审查监督基本上是程式性的审查。这种状况不仅影响了预算审查监督工作的开展,也影响了预算执行和审计监督工作。
预算审查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责,是人民当家理财的重要体现。对于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能作用,推进依法治省的进程,强化预算约束,促进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决定指出,要深化财税改革,规範财经秩序,加强资金监管;推行和完善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支付等制度。决定还进一步指出,要强化预算管理和审计监督,经费按预算支出,不得随意追加。加强财政专户管理,逐步实现预算内外资金统管的财政综合预算。这是在新时期,党和国家深化财政改革和加强廉政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也为各级人大加强预算审查监督工作指明了方向。因此,为了进一步规範预算行为以及预算的编制、审查、监督工作,推进依法理财,制定条例是很有必要的。
二、起草的主要过程
为了加强预算审查监督,去年我委就开始酝酿预算审查监督的立法。5月,我委到辽、冀、皖、赣四省进行立法调研,向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作了专题报告,提出了立法建议,开始準备有关资料。10月,我委在向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汇报全国人大财经工作座谈会情况时,再次提出立法建议,开始搭建条例框架。今年年初,省九届人大四次会议期间,罗章伦等19名代表提出了“关于制定贵州省财政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的议案。经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同意,将制定条例列入今年的立法计画,财经委作为提案单位,正式开始起草工作。为了做好条例的起草工作,我委再次带着有关问题,到广西、广东、深圳考察、学习。随后,我委拿出条例草案初稿,召开了部分地州市熟悉财政工作的负责人和有关专家参加的座谈会。同时,将条例草案文本送省人大法制委、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人民政府法制办、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等有关部门徵求意见。7月,我委牵头,成立由省人大法制委、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人民政府法制办、省财政厅、省审计厅参加的起草小组,对条例草案文本进行审议修改。在起草过程中,我们反覆徵求了起草小组各成员单位、10个部门预算试点部门的意见。8月,我委在贵阳召开有省人大法制委、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财政厅、各地州市人大参加的座谈会,徵求意见。10月,我委主要领导同志赴北京向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汇报了条例草案的起草过程和主要内容,他们进行了认真研究,提出了一些指导性意见。财经委在充分吸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先后12易其稿,形成了本条例草案。10月31日经财经委第69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三、制定条例的原则
在起草过程中,我们注意把握好以下几点:一是以预算法为依据,对预算编制、审查、监督等较原则的规定,进行细化,增强条例的可操作性。二是突出重点,对预算及部门预算的编制、审查、监督的内容和程式作了较为明确的规範。三是坚持从实际出发,逐步由程式性审查向程式性与实质性相结合的审查转变,既要适应加强预算审查监督的要求,又要考虑实际的可能。四是体现在监督中支持,寓支持于监督之中的原则,规範预算行为,推进依法理财,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四、条例草案的主要内容和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条例草案分为七章,共四十一条,对预算审查监督的基本原则,预算的编制,预算、决算、预算执行情况审查监督的主要内容、程式以及有关的法律责任等作了规定。
(一)关于条例的适用範围
参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本条例草案对省级预算的编制、审查、监督进行了规範,适用于省人大常委会对预算、决算、预算调整方案及预算执行情况的审查监督。条例草案规範了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预算编制工作和执行预算的行为;规範了省人大常委会审查预算、决算、预算调整方案和监督预算执行的主要内容和程式;规範了省人大财经委对预算、决算及预算调整方案进行初审的程式。同时,为了在全省範围内各级人大都能加大监督力度,条例草案附则中规定:各州、市、县(自治县、区、特区、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工作可参照本条例执行。此外,有立法权的州、市、县,可以结合本地的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法规或单行条例。
(二)关于早编、细编预算和编制部门预算
预算编制是预算审查监督工作的基础。《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中明确规定:“加强和改善预算编制工作,要坚持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细化预算和提前编制预算。”这是预算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加强预算审查监督的必要前提。条例草案一是细化了预算。省级预算草案的支出部分应当列至款级科目,重要的列至项级科目;经常性支出应当按省级一级预算单位编制,建设性支出、基金支出和对下一级的补助支出应当按类别以及若干重大项目编制。二是提前编制预算。目前,预算编制时间短,提交人大审议的时间太迟,条例草案规定:省级预算草案应当在财政年度开始前编制完毕。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30日前,向省人大财经委汇报预算草案编制情况,提交省级总预算草案、省级预算草案和相关材料及其说明。三是编制部门预算。编制部门预算是预算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决定关于推行和完善部门预算,逐步实现预算内外资金统管的财政综合预算的要求,一个部门编制一本包括预算外资金在内的综合预算,有利于财政资源的最佳化配置,也有利于人大对预算内外资金的使用情况和效益进行监督。条例草案突出了这个重点,在第七、八、九条中,对编制部门预算的原则、方法、内容和程式分别作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
(三)关于超收收入的使用
动用超收收入追加预算支出,是在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之外进行的,是加强预算审查监督的重要内容。根据我省的实际,条例草案对超收收入的使用划分了一个界限。在预算执行中,省人民政府动用当年省级预算超收收入追加支出不超过预算收入5%的,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编制超收收入使用方案,及时向省人大财经委通报情况。省人民政府动用当年省级预算超收收入追加支出超过预算收入5%的,则作为预算调整进行规範。
(四)关于预算调整
按照预算法的规定,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非经法定程式,不得改变。预算法对预算调整只作了原则规定,实际工作中难以操作。为了避免预算调整的随意性,增强预算的约束力,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并参照外省的做法,条例草案规定有以下四种情况的,应当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预算调整方案,报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一是预计省级预算减少收入超过预算收入5%的;二是预计动用省级预算超收收入追加支出超过预算收入5%的;三是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决议中强调确保的预算支出项目需要调减预算支出的;四是农业、教育、科技、社会保障、计画生育、抢险救灾等重点支出项目需要调减预算支出的。
(五)关于预算执行的审计
审计监督是预算监督的重要内容之一。为了进一步加强审计监督工作,发挥审计在省人大常委会预算审查监督工作中的作用,条例草案对审计监督的内容、时限、程式等作了规定。一是省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对省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以及各一级预算单位的预算执行、决算进行审计,并由省人民政府向省人大常委会作审计工作报告。二是在预算执行中,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可以要求省人民政府进行专项审计,并报告审计结果。三是审计工作报告包括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情况、审计评价、存在的主要问题、处理意见以及改进预算管理工作的建议。四是省人民政府应当在省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7日前提交审计工作报告,省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应当在省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15日前,向省人大财经委汇报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情况,并提交有关材料。
(六)关于法律责任
按照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决定中,对加强预算管理,推行和完善部门预算,强化预算约束的要求,在条例草案中设定法律责任一章,以保证条例的贯彻实施。条例草案规定,对不按统一要求编报部门预算草案的,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可以暂停该部门的财政拨款。同时,条例草案还规定,对一些预算违法行为,由有关机关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以上说明连同条例草案,请一併审议。

修改情况的报告

省人大常委会:
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各组对《贵州省省级预算审查监督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稿)和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进行了认真审议。委员们认为,草案修改稿认真吸收了上次会议审议时委员们提出的意见,符合加强省级预算审查监督和规範预算编制、审查、监督程式的要求,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我省实际,同意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同意按本次会议审议的意见修改后予以通过。同时,委员们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对这些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提出了修改意见。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对有关条文的修改
1、在第十九条后增加“确需调剂使用的,必须经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一句。
2、将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的第(三)项和第(四)项对调,同时,为与第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一致,删去第(四)项中的“抢险救灾”。
3、将第二十七、二十八、二十九条合併,作为第二十七条,修改为“省人民政府的预算调整方案应当于当年第三季度提出。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的30日前,将预算调整方案提交省人大财经委进行初步审查。省人大财经委进行初步审查后,提出审查报告,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4、删去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将第一款与第三十四条合併作为一条。
5、将第二十条和第三十五条中的“汇报”、“通报”修改为“报告”。
6、删去第七章,将施行日期在题注中明确为“2002年10月1日”。
二、未作改动的说明
有委员认为,为便于操作,不应要求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凡动用超收收入追加支出时都要向省人大财经委通报情况,因此在第十八条中应当规定比例的下限。动用超收收入追加支出,是对经批准的预算的部分变更,为避免随意变更预算,增强预算的约束力,加强对所有超收收入使用的监督无疑是必要的。本条中也只是要求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向省人大财经委通报有关的情况,操作起来不会有太大的困难。因此,未作修改。
此外,还对部分条款作了文字技术处理。

审议结果的报告

省人大常委会:
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对《贵州省省级预算审查监督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认为,制定该条例,对于加强省级预算管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率,规範预算编制、审查和监督程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同时,也对《条例草案》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法制工作委员会根据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的审议意见,对《条例草案》进行修改后,寄送到省直有关部门和全省各级人大常委会、省人大常委会各地区工作委员会徵求意见,并召开了有关单位参加的论证会,听取了对《条例草案》的修改意见。2002年4月28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并邀请省人大财经委参加,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并对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的审议意见和有关单位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法制委员会认为,搞好省级预算审查监督工作,对于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促进依法理财,保障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了加强对省级预算的审查监督,规範预算编制、审查、监督程式,制定该条例是必要的;《条例草案》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我省实际,具有可操作性,文本基本成熟,建议本次会议审议后通过。同时,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修改。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1、关于第三条第二款。有委员建议删去,有关单位也提出了类似的修改建议。考虑到该款规定的内容属于省人大财经委的具体工作步骤和工作方法,在《条例草案》中可以不作规定,因此删去该款。
2、为发挥社会公众和舆论对预算工作的监督作用,增加一条作为第五条,内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预算法律、法规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有关决议、决定的行为,有权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或者有关机关检举、揭发和控告,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3、关于第七条。有的部门认为,在编制部门预算时,本部门的工作职责也应当是根据之一。因此,将该条修改为“省级预算由省级各部门预算组成。部门预算草案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要求及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部署,根据本部门的定员定额标準、工作职责、年度工作安排和本年度预算收支变化情况等进行编制。”
4、关于第十五条。为规範各部门的预算批覆行为,加强对各部门批覆所属各单位预算的监督,在该条第一款后增加“各部门应当自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覆本部门预算之日起15日内,批覆所属各单位预算”一句。
5、将第十七条和第二十五条中的“5%”修改为“8%”。审查批准预算调整是法律赋予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但调整到什幺幅度需要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应当有明确的规定。这个幅度定高了或是低了,都不利于预算的调整。从我省近几年的情况来看,省级财政收入年平均增长在15%左右,而预算安排的增长为9%左右,在此基础上增加8个百分点作为预算调整的幅度,比较符合我省的实际。如果年初预算安排9%左右增长速度,再加上8个百分点,达到17%以上,接近翻一番,还不作预算调整,显然是不合适的。参考兄弟省市的有关规定,最低调整限度为3%,最高为8%。考虑到我省财政收入的总量较小,定为8%,既可以避免频繁调整,同时又有利于加强人大对超收收入使用的监督。
6、为使表述更为準确,同时也符合工作实际,将第二十一条中的“第三季度”修改为“9月”。
7、关于第三十条。有的部门提出,是否收支平衡也应当是审查预算调整方案的重点内容。因此,增加两项作为第四、第五项,内容为:“(四)是否收支平衡;(五)其他需要重点审查的内容。”
8、关于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认为,省人大常委会应当儘早批准上一年度省级决算。考虑到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提出决算草案后,有关方面还要做很多相应的工作,需要一定的时间。因此,按照儘快批准的要求和实际操作的可能性,将该款修改为“省人大常委会在每年7月审查上一年度省级决算。”
9、根据有关部门的意见,将第三十七条最后一句修改为“并根据要求将批覆的部门决算抄送省人大财经委备案。”
10、关于法律责任。有委员提出,《条例草案》规定的法律责任应当进一步完善。根据这一意见,对法律责任部分作了调整、充实:将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作为第四十条,第二款增加“(六)对检举、揭发和控告人进行压制和打击报复的;(七)其他违反预算法律、法规的行为。”两项,作为第四十一条。
此外,还对《条例草案》部分条款作了文字技术处理。
以上报告,连同《条例草案》修改稿文本,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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