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约谈暂行办法》由贵州省质监局于2018年6月22日制定印发,共五章十八条,自2016年11月15日起施行。
基本介绍
- 中文名:贵州省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约谈暂行办法
- 发布机构:贵州省质监局
- 印发时间:2018年6月22日
- 实施时间:2016年11月15日
办法发布
省质监局关于印发《贵州省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约谈暂行办法》的通知
黔质技监监〔2016〕169号
各市(州)质监局,贵安新区、仁怀市、威宁县市场监管局,省局相关处(室、稽查局):
为进一步完善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约谈工作机制,促进各方落实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并保证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约谈工作规範高效,省局制定了《贵州省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约谈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各地按照《贵州省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约谈暂行办法》要求,开展约谈工作。
省质监局
2018年6月22日
办法全文
贵州省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约谈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机制,促进各方落实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家质检总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和《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约谈工作指南》,以及《贵州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办法》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的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约谈(以下简称约谈)。全省各级质监(市场监管)部门在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以下简称监督抽查)工作过程中,通过对辖区内的工业产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下级质监(市场监管)部门,以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进行约请谈话、指出问题、沟通信息、学习政策等,警示或提醒被约谈单位对存在问题予以纠正,消除影响,防患未然。
第三条 开展约谈工作,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及时、有效的原则。
第四条 省级质监部门负责全省约谈工作的统一管理,根据需要开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市(州)及省直管县质监(市场监管)部门,以及承担省级监督抽查工作的检验机构约谈,有必要时可以直接对县(市、区)质监(市场监管)部门约谈。
市级质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约谈工作,开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县(市、区)质监(市场监管)部门,以及承担市级监督抽查工作的检验机构约谈。
县级质监(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约谈工作,开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承担县级监督抽查工作的检验机构约谈。
第五条 上级质监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下级质监(市场监管)部门组织约谈;下级质监(市场监管)部门因特殊情况难以开展约谈的也可以提请上级质监部门组织。
第六条 根据约谈事项的性质和内容,约谈方式可以採取个性问题个别约谈和共性问题集中约谈。
第七条 根据需要可以邀请行业协会和专业技术机构参加约谈。
第二章 约谈条件、主体和对象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质监(市场监管)部门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实施约谈:
(一)在监督抽查中,产品涉及卫生、安全及主要功能性指标不合格,或同一产品连续两次以上(含两次)监督抽查不合格的;
(二)产品经监督抽查不合格,拒绝整改或无充分理由不按期整改的;
(三)产品经监督抽查不合格,整改複查仍不合格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监督抽查的;
(五)有充分证据证明在配合监督抽查中弄虚作假,提供虚假产品信息或提供假样品的;
(六)质监(市场监管)部门认为有必要约谈的其它情形。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级质监部门可以对下级质监(市场监管)部门实施约谈:
(一)监督抽查发现区域性产品质量问题突出,未及时採取有效监管措施的;
(二)监督抽查中存在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企业逾期不改正或整改后複查仍不合格等情形,但未依法进行查处的;
(三)区域内同类产品在多次抽查中反覆出现质量问题的;
(四)拒不配合抽样单位抽样,及向企业通风报信或设定障碍等人为原因造成抽样工作不能按时保质完成的;
(五)上级质监(市场监管)部门认为有必要约谈的其它情形。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质监(市场监管)部门可以对检验机构实施约谈:
(一)未按监督抽查计画进行抽样,导致抽错或抽漏样品的;
(二)未按监抽规範或监抽细则开展抽样和检验工作,导致监督抽查结果失效的;
(三)在开展抽样工作前,事先通知被抽查单位或要求被抽查单位自行送样的;
(四)检验数据失準,导致检验结论误判,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伪造检验数据或检验结论,或未按异议受理程式办理,擅自更改检验结果的;
(六)未按照规定时限出具、寄送并核实送达检验报告,对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
(七)检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监督抽查工作有关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
(八)质监(市场监管)部门认为有必要约谈的其它情形。
第三章 约谈程式和主要内容
第十一条 组织约谈前,质监(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在实施约谈的5个工作日前向被约谈单位送达书面约谈通知书(附属档案1);被约谈单位收到约谈通知书后,在实施约谈的2个工作日前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约谈确认回执”反馈至约谈组织单位。
第十二条 负责组织约谈的质监(市场监管)部门应当组成约谈小组,约谈小组成员不得少于2人,约谈主持人应由单位负责人担任,也可以授权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
第十三条 代表被约谈单位参加约谈的人员(以下简称被约谈人)应当是质监(市场监管)部门、检验机构的单位负责人,以及企业法定代表人。
被约谈人应当按照发出约谈通知的质监(市场监管)部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按时参加约谈。企业法定代表人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参加的,应向发出约谈通知的质监(市场监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可以授权本企业其他相关负责人参加约谈。
第十四条 约谈应按以下程式进行:
(一)主持人介绍约谈小组成员、核实被约谈人身份;
(二)通报有关情况,告知约谈事项的原由、目的;
(三)听取被约谈人的工作介绍和陈述;
(四)对有关问题进行询问、交流,提出针对性意见和建议,明确指出存在问题可能造成的影响、危害后果及应当负有的责任,开展质量法制教育和警示教育;
(五)向被约谈人提出整改要求;
(六)形成书面约谈记录(附属档案2),由约谈小组成员、被约谈人和记录人签名后存档。
被约谈人拒绝签名的,应当在约谈记录上载明情况。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约谈结束后,被约谈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及时向组织约谈的质监(市场监管)部门报送整改方案和整改落实情况。组织约谈的质监(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对被约谈单位整改情况进行核查。
第十六条被约谈单位无故不参加约谈或约谈后在规定期限内仍不採取纠正措施落实整改的,涉及企业的,由企业所在地质监(市场监管)部门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涉及质监(市场监管)部门的,由组织约谈的通报当地人民政府;涉及检验机构的,按照监督抽查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约谈是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的辅助措施,不代替履行法定职责,不影响、不代替依法依规应对被约谈单位违法违规行为给予的相应处理。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2016年11月15日起施行。
附属档案1
工 业 产 品 质 量 监 督 抽 查 约 谈 通 知 书 (20XX ) XX号 | |
被约谈单位 | |
约谈事项 | |
约谈时间 | 年月日时分 |
约谈地点(地址) | |
被约谈单位应提供的材料 | |
约谈单位联繫人: 联繫电话: (约谈单位盖章) 年月日 |
注:1.代表被约谈单位参加约谈的人员(以下简称被约谈人)应当是质监(市场监管)部门、检验机构的单位负责人,以及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法定代表人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参加的,应向约谈单位提出申请,经同意后,可以授权本企业其他相关负责人参加约谈。
2.本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被约谈单位、一份约谈单位存档。
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约谈确认回执 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管局): 你单位《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约谈通知书》(20XX)XX号已收悉。 我单位将派以下人员参加。 姓名 职务 联繫电话(座机、手机) 被约谈单位(公章) 年月日 |
注:请被约谈单位于实施约谈的2个工作日前,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约谈确认回执》反馈至约谈单位。
附属档案2
工 业 产 品 质 量监 督 抽 查
约 谈 记 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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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约谈单位:
被约谈人员:姓名(单位、职务)
约谈时间:年月日时分至时分
约谈地点:
约谈内容:
被约谈人意见:
被约谈人员(签字):
约谈组人员(签字):
记录人(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