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省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工作的通知》是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省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工作的通知档案。
基本介绍
- 中文名: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省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贵州省人民政府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国务院批准,我省部分省属国有企业将实施政策性破产。为了规範有序、积极稳妥地做好这项工作,特作如下通知:
一、充分认识做好省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工作的重要意义
实施部分省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工作,是我省贯彻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和省委九届四次全会精神,推进国有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实现扭亏脱困目标所採取的重要措施。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源枯竭矿山关闭破产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00]11号)、《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併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10号)、《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59号)精神,做好省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的各项有关工作。
二、在职职工安置的政策规定
(一)关闭破产企业的全民所有制职工执行提前5年(男55周岁、女干部50周岁、女工人45周岁)退休的政策。每提前退休一年,其基本养老金减发2%(不含个人帐户养老金),最多不超过10%。提前退休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其基本养老金不再重新计算。提前退休人员可以按规定享受今后正常调整基本养老金政策。其中对从事井下、高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健康的特殊工种并达到规定年限的职工,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办理提前退休手续,但特殊工种退休政策和政策性破产提前5年退休政策不能同时适用于同一名职工。计算退休时间以法院宣告企业破产之日为準。
(二)实行劳动契约制以前参加工作的全民所有制职工,不符合前款安置条件的,可从以下两种安置办法中任选一种,并与企业解除劳动关係:(1)按每满1年工龄发给1个月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的月平均工资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并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2)一次性计发相当于企业所在地(州、市)上年企业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安置费,不再享受失业保险。安置费每人平均不足2万元的,可按2万元标準计发,具体发放时应体现工龄差别。
(三)对实行劳动契约制以后参加工作的契约制职工,按每满1年工龄发给1个月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的月平均工资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并解除劳动关係,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自谋职业。
(四)对距政策性破产所规定的提前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以及非因工伤残病等丧失劳动能力的,且
不愿选择一次性安置的职工,原则上可选择进入社区管理机构作过渡性安置,待其达到提前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作过渡性安置的人员比照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标準发放生活费,并由社区服务管理机构代缴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过渡期内所需经费由省级财政负担。
(五)关闭破产企业所办的学校、医院、公安、供水、供电等生活和公用服务单位,其设施随职工成建制移交给地方政府管理,所需费用按省属企业破产测算办法进行测算,一次性拨付当地政府管理。对财政确有困难的地区,由省给予适当补助,补助年限由省政府确定。
(六)企业关闭破产后,利用有效资产重组的企业应坚持自愿选择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破产企业职工再就业;重组为公司制企业的,职工与原企业办理解除劳动关係的有关手续后,可将应支付给所安置职工的经济补偿金或一次性安置费折算为企业股份,由职工个人持有并与重组企业重新建立劳动关係。
(七)非城区内的破产企业进入关闭破产程式后,由当地政府按破产企业离退休和过渡性人员总人数6‰的比例(一般不少于5人)组建社区服务管理机构,负责离退休人员和过渡性人员的管理;城区内的破产企业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3]16号)精神,离退休人员移交城市街道和社区实行属地管理;所需经费由省级财政负担。社区服务管理机构负责人依据编制定员规定由当地党委按干部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配备;工作人员在经过公开考试和考核合格的破产企业职工中聘用。被聘用的职工不再作为破产企业职工安置。
(八)与关闭破产企业解除劳动关係的职工,被其他单位招用的,由用人单位按规定继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未被其他单位招用,个人应及时接续养老保险关係,继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办法按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参保办法执行;未被其他单位招用、个人自愿参加医疗保险的,参保办法可比照各统筹地区对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的办法执行。解除劳动关係后继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规定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职工,其企业破产安置前的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与企业破产安置后的实际缴费年限合併计算。
三、离退休人员安置的政策规定
(一)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离退休人员由社区服务管理机构管理。
(二)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内的养老保险费,按破产企业所在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或破产企业上年缴费工资总额的28%计算5年;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企业所在统筹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中规定的缴费比例计算10年并预留1年的大病统筹费用。所需费用由破产企业资产(含土地)变现资金予以支付,资产(含土地)变现不足以支付时,其缺口部分由省级财政列入预算,分年度拨付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用于发放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和退休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三)离休人员参加当地的离休干部医药费单独统筹,统筹费用由省级财政解决。
四、其他相关问题的处理
(一)关闭破产企业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且领取的工资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準的差额,作为拖欠工资处理,破产清算时应给予补足。拖欠职工的属于符合政策规定的抚恤金、伤残补助金和丧葬补助金,可在破产费用内统筹支付。
(二)经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工残人员和职业病患者的伤残补助费、生活费、医疗费及因工死亡职工家属的抚恤金等所需资金可在破产费用中统筹支付,不足部分由省级财政给予补助。
(三)企业破产时,企业依法取得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评估、备案,以公开出让方式按原用途处置,土地出让收益可优先用于职工安置。需改变土地用途的,按国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其变更用途后所获得的增值收益用于破产企业职工安置。
五、加强关闭破产企业工作的组织领导
企业关闭破产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複杂,关係企业和社会稳定大局,必须加强领导,密切配合,统筹规划,重点突破,周密部署,稳步实施。
(一)明确工作职责,加强统一领导。省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工作要在省企业兼併破产职工再就业工作协调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属省国资委管理的企业,由省国资委组织实施;也可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以关闭破产企业所在地的地、州、市政府(行署)为主组织实施破产,并成立以地方主要领导为组长、省地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企业关闭破产工作领导小组。
省企业兼併破产职工再就业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指导破产企业制订破产实施方案,协调有关部门共同解决问题,及时向省政府报告工作情况和重大问题的处理建议和意见,督促企业和有关部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检查按责任划分的阶段性目标完成情况。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指导和审核破产企业职工安置方案,解释劳动工资政策,协调当地劳动部门帮助困难职工再就业。
省财政厅负责审核破产企业破产费用测算方案,落实破产经费,监督破产资金使用。
省总工会负责监督破产企业依法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指导企业工会召开职代会审查破产预案和职工安置方案,配合做好政策宣传工作。
关闭破产企业主管部门或出资人代表负责编制破产预案,并在地方政府的领导下做好财产清算、职工安置、社会职能移交及维护稳定等工作。当地政府要积极做好企业所办社会职能的接收工作。
省有关部门要加强破产企业资产变现工作的监督管理,关闭破产企业和企业主管部门或出资人代表要认真做好企业资产评估,积极创造条件吸引有实力的企业参与破产资产的竞买或进行收购重组,以实现资产变现收入最大化。
(二)充分发挥党组织的作用。企业关闭破产要认真贯彻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在实施关闭破产国有企业中加强党的工作的意见》(中组发[2000]4号)精神,做到党的组织不能散,党的工作不能停。企业党组织要维护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大力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宣传国家和省的政策法规,及时化解矛盾,保障企业关闭破产工作顺利实施。
(三)做好前期準备工作。在实施关闭破产前,要扎扎实实地做好各项準备工作:(1)认真制订关闭破产实施方案;(2)做好政策法规宣传、思想动员和民众来信来访工作;(3)落实各项关闭破产费用;(4)充分听取职工民众的意见;(5)组织好强有力的工作班子和骨干队伍。关闭破产工作要有计画、有步骤推进,条件成熟一个,实施一个。
(四)确保社会稳定。各地要把列入关闭破产计画的企业,作为确保社会治安的重点单位,企业所在地政府要负起维稳的责任,为企业关闭破产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对可能发生的群体性事件,要做好防治预案,有针对性地採取防範和控制措施。对利用人民内部矛盾,蓄意製造事端,乘机进行破坏活动的违法犯罪分子,要坚决依法打击。
各地(州、市)、各部门要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本通知精神,按照省人民政府的部署和要求,提高认识、统一思想、统一行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省属国有企业的关闭破产工作。在关闭破产工作中发生的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省人民政府。
经国务院批准,我省部分省属国有企业将实施政策性破产。为了规範有序、积极稳妥地做好这项工作,特作如下通知:
一、充分认识做好省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工作的重要意义
实施部分省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工作,是我省贯彻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和省委九届四次全会精神,推进国有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实现扭亏脱困目标所採取的重要措施。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源枯竭矿山关闭破产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00]11号)、《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併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10号)、《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59号)精神,做好省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的各项有关工作。
二、在职职工安置的政策规定
(一)关闭破产企业的全民所有制职工执行提前5年(男55周岁、女干部50周岁、女工人45周岁)退休的政策。每提前退休一年,其基本养老金减发2%(不含个人帐户养老金),最多不超过10%。提前退休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其基本养老金不再重新计算。提前退休人员可以按规定享受今后正常调整基本养老金政策。其中对从事井下、高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健康的特殊工种并达到规定年限的职工,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办理提前退休手续,但特殊工种退休政策和政策性破产提前5年退休政策不能同时适用于同一名职工。计算退休时间以法院宣告企业破产之日为準。
(二)实行劳动契约制以前参加工作的全民所有制职工,不符合前款安置条件的,可从以下两种安置办法中任选一种,并与企业解除劳动关係:(1)按每满1年工龄发给1个月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的月平均工资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并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2)一次性计发相当于企业所在地(州、市)上年企业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安置费,不再享受失业保险。安置费每人平均不足2万元的,可按2万元标準计发,具体发放时应体现工龄差别。
(三)对实行劳动契约制以后参加工作的契约制职工,按每满1年工龄发给1个月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的月平均工资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并解除劳动关係,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自谋职业。
(四)对距政策性破产所规定的提前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以及非因工伤残病等丧失劳动能力的,且
不愿选择一次性安置的职工,原则上可选择进入社区管理机构作过渡性安置,待其达到提前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作过渡性安置的人员比照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标準发放生活费,并由社区服务管理机构代缴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过渡期内所需经费由省级财政负担。
(五)关闭破产企业所办的学校、医院、公安、供水、供电等生活和公用服务单位,其设施随职工成建制移交给地方政府管理,所需费用按省属企业破产测算办法进行测算,一次性拨付当地政府管理。对财政确有困难的地区,由省给予适当补助,补助年限由省政府确定。
(六)企业关闭破产后,利用有效资产重组的企业应坚持自愿选择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破产企业职工再就业;重组为公司制企业的,职工与原企业办理解除劳动关係的有关手续后,可将应支付给所安置职工的经济补偿金或一次性安置费折算为企业股份,由职工个人持有并与重组企业重新建立劳动关係。
(七)非城区内的破产企业进入关闭破产程式后,由当地政府按破产企业离退休和过渡性人员总人数6‰的比例(一般不少于5人)组建社区服务管理机构,负责离退休人员和过渡性人员的管理;城区内的破产企业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3]16号)精神,离退休人员移交城市街道和社区实行属地管理;所需经费由省级财政负担。社区服务管理机构负责人依据编制定员规定由当地党委按干部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配备;工作人员在经过公开考试和考核合格的破产企业职工中聘用。被聘用的职工不再作为破产企业职工安置。
(八)与关闭破产企业解除劳动关係的职工,被其他单位招用的,由用人单位按规定继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未被其他单位招用,个人应及时接续养老保险关係,继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办法按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参保办法执行;未被其他单位招用、个人自愿参加医疗保险的,参保办法可比照各统筹地区对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的办法执行。解除劳动关係后继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规定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职工,其企业破产安置前的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与企业破产安置后的实际缴费年限合併计算。
三、离退休人员安置的政策规定
(一)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离退休人员由社区服务管理机构管理。
(二)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内的养老保险费,按破产企业所在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或破产企业上年缴费工资总额的28%计算5年;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企业所在统筹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中规定的缴费比例计算10年并预留1年的大病统筹费用。所需费用由破产企业资产(含土地)变现资金予以支付,资产(含土地)变现不足以支付时,其缺口部分由省级财政列入预算,分年度拨付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用于发放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和退休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三)离休人员参加当地的离休干部医药费单独统筹,统筹费用由省级财政解决。
四、其他相关问题的处理
(一)关闭破产企业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且领取的工资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準的差额,作为拖欠工资处理,破产清算时应给予补足。拖欠职工的属于符合政策规定的抚恤金、伤残补助金和丧葬补助金,可在破产费用内统筹支付。
(二)经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工残人员和职业病患者的伤残补助费、生活费、医疗费及因工死亡职工家属的抚恤金等所需资金可在破产费用中统筹支付,不足部分由省级财政给予补助。
(三)企业破产时,企业依法取得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评估、备案,以公开出让方式按原用途处置,土地出让收益可优先用于职工安置。需改变土地用途的,按国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其变更用途后所获得的增值收益用于破产企业职工安置。
五、加强关闭破产企业工作的组织领导
企业关闭破产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複杂,关係企业和社会稳定大局,必须加强领导,密切配合,统筹规划,重点突破,周密部署,稳步实施。
(一)明确工作职责,加强统一领导。省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工作要在省企业兼併破产职工再就业工作协调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属省国资委管理的企业,由省国资委组织实施;也可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以关闭破产企业所在地的地、州、市政府(行署)为主组织实施破产,并成立以地方主要领导为组长、省地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企业关闭破产工作领导小组。
省企业兼併破产职工再就业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指导破产企业制订破产实施方案,协调有关部门共同解决问题,及时向省政府报告工作情况和重大问题的处理建议和意见,督促企业和有关部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检查按责任划分的阶段性目标完成情况。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指导和审核破产企业职工安置方案,解释劳动工资政策,协调当地劳动部门帮助困难职工再就业。
省财政厅负责审核破产企业破产费用测算方案,落实破产经费,监督破产资金使用。
省总工会负责监督破产企业依法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指导企业工会召开职代会审查破产预案和职工安置方案,配合做好政策宣传工作。
关闭破产企业主管部门或出资人代表负责编制破产预案,并在地方政府的领导下做好财产清算、职工安置、社会职能移交及维护稳定等工作。当地政府要积极做好企业所办社会职能的接收工作。
省有关部门要加强破产企业资产变现工作的监督管理,关闭破产企业和企业主管部门或出资人代表要认真做好企业资产评估,积极创造条件吸引有实力的企业参与破产资产的竞买或进行收购重组,以实现资产变现收入最大化。
(二)充分发挥党组织的作用。企业关闭破产要认真贯彻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在实施关闭破产国有企业中加强党的工作的意见》(中组发[2000]4号)精神,做到党的组织不能散,党的工作不能停。企业党组织要维护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大力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宣传国家和省的政策法规,及时化解矛盾,保障企业关闭破产工作顺利实施。
(三)做好前期準备工作。在实施关闭破产前,要扎扎实实地做好各项準备工作:(1)认真制订关闭破产实施方案;(2)做好政策法规宣传、思想动员和民众来信来访工作;(3)落实各项关闭破产费用;(4)充分听取职工民众的意见;(5)组织好强有力的工作班子和骨干队伍。关闭破产工作要有计画、有步骤推进,条件成熟一个,实施一个。
(四)确保社会稳定。各地要把列入关闭破产计画的企业,作为确保社会治安的重点单位,企业所在地政府要负起维稳的责任,为企业关闭破产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对可能发生的群体性事件,要做好防治预案,有针对性地採取防範和控制措施。对利用人民内部矛盾,蓄意製造事端,乘机进行破坏活动的违法犯罪分子,要坚决依法打击。
各地(州、市)、各部门要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本通知精神,按照省人民政府的部署和要求,提高认识、统一思想、统一行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省属国有企业的关闭破产工作。在关闭破产工作中发生的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省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