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9月25日经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基本介绍
- 中文名: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述职评议工作条例
- 颁布单位:贵州省人大常委会
- 颁布时间:1999.09.25
- 实施时间:1999.09.25
述职评议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监督,加强对省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人大、省人大常委会或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述职评议工作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述职评议是指: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省人大常委会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对省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的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的评议。
评议工作可邀请人大代表参加。
第三条 述职评议的目的是促进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廉洁奉公、勤政为民,增强法律意识,公僕意识,推进依法治省。
第四条 述职评议应加强领导,发扬民主,依法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有计画地进行,注重实效。
第五条 参加述职评议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代表应做到:
(一)依法履行职责,认真参加评议活动;
(二)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如实反映情况,客观公正地进行评议;
(三)遵守国家的保密规定。
第六条 参加评议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在评议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二章 组织领导和内容
第七条 述职评议工作由省人大常委会领导,常委会主任会议负责组织实施。述职评议的具体工作由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的办事机构承担。
第八条 常委会主任会议根据常委会的年度工作安排和实际情况,确定述职评议的对象、内容和时间,并制定述职评议工作实施方案。
第九条 述职评议的内容:
(一)遵守和执行宪法、法律、法规的情况;
(二)执行上级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情况;
(三)履行职责、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勤政廉政的情况;
(四)人民民众普遍关心和迫切要求解决的重大问题的办理情况;
(五)常委会或者常委会主任会议认为需要评议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述职评议可以按前条所列内容进行全面评议,也可以就其中某个方面进行评议。
第三章 程式和方法
第十一条 述职评议分为评议準备、评议调查、评议会议、整改落实四个阶段。
第十二条 述职评议前应当做好以下準备工作:
(一)制定评议工作实施方案,方案包括评议的组织、对象、内容、时间和要求;
(二)在评议前2个月书面通知评议对象及所在单位和主管机关;
(三)进行评议宣传、动员和部署;
(四)确定参加评议人员,组成评议工作小组;
(五)组织参评人员学习有关法律、法规;
(六)评议对象根据评议内容,準备述职报告。
第十三条 评议工作小组对评议对象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评议调查应当採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必要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查阅案卷以及有关材料。
评议工作小组应在述职评议会议前向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评议準备工作情况,并提交述职评议调查报告。
评议对象和有关单位、个人应当积极配合评议工作小组进行调查,如实反映意见和提供有关材料。
第十四条 述职评议一般在常委会会议上进行,由评议对象向常委会述职,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参加评议的代表充分发表评议意见,也可以採取书面发言的形式。必要时,可邀请被评议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人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述职评议对象应如实述职,并认真听取评议意见,回答问题;对评议有不同意见,可以进行说明。
第十六条 述职评议会议结束后,应当形成书面评议意见,经常委会或常委会主任会议审议后,交评议对象及其单位进行整改。评议对象接到评议意见后,在1个月内将整改方案报送常委会,在3个月内向常委会报告整改落实情况。
第十七条 根据述职评议对象报告的整改落实情况,常委会主任会议可以决定由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负责複查核实整改落实情况。
第四章 评议处理
第十八条 对评议对象提出的评价性和结论性的意见,经常委会或常委会主任会议确认后,应送交评议对象单位的上级机关和有关组织,作为考核使用干部的依据。
第十九条 评议对象有违法违纪、失职渎职和违反本条例的有关规定、阻碍评议工作、拒绝接受评议、不予落实整改措施行为的,根据其情节轻重作如下不同处理:
(一)责成限期改正或作出检查;
(二)依法提出质询;
(三)转由有关组织或部门调查处理;
(四)依法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
(五)依法撤销或免去常委会任命的职务;
(六)依法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罢免案;
(七)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凡干扰评议工作,对参加评议和反映问题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根据情节轻重,由其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自治州、省辖市和县级人大常委会对本级人大常委会的述职评议工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条例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废止的说明
省人大常委会: 现就提请审议废止《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述职评议工作条例》的议案作如下说明: 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于1999年9月25日通过并施行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述职评议工作条例》,对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省人大常委会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对省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的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评议的有关内容、方法、程式和评议处理作出了相关规定,对省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取得了一定成效。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监督法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宪法为依据,充分体现了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正确处理了加强人大监督工作和坚持党的领导的关係,正确处理了加强人大监督工作和支持“一府两院”依法开展工作的关係,充分体现了民主集中制,集体监督,有序监督的原则,是一部符合我国国情和人大工作实际的重要法律。该法将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于2006年8月27日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闭幕会上强调,监督法将于明年1月1日正式实施,各地要利用实施前的这段时间,在认真学习监督法的基础上,对原来的工作、有关地方性法规和工作档案等进行全面梳理,对符合监督法规定的要加以深化和细化,对与监督法规定和精神不一致的要及时做出调整,认真加以规範,实现平稳过渡,为实施监督法做好充分準备。 鑒于监督法已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工作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监督工作的重点、程式和形式等作了明确的规定,经省人大选举任免联络委员会研究,建议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废止1999年9月25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述职评议工作条例》。 以上说明,请予审议。
审议结果的报告
省人大常委会: 本次会议对省人大选举任免联络委员会提请审议的废止《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述职评议工作条例》的议案和说明进行了审议。委员们认为,1999年颁布施行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述职评议工作条例》,从制度上规範了省人大常委会的述职评议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鑒于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07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已对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监督工作的重点、程式和形式等作了明确的规定,为与监督法的规定和精神相一致,同意废止《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述职评议工作条例》。 1月9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并邀请省人大选举任免联络委员会参加,根据委员们的审议意见对废止案进行了认真研究,法制委员会认为,为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废止《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述职评议工作条例》是必要的。建议本次常委会作出决定,予以废止。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废止的决定
〔2007年1月10日通过〕 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废止《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述职评议工作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