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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图书)

(2020-02-28 13:46:24) 百科
财产保险(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图书)

财产保险(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图书)

《财产保险》是2004年由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图书,作者是乔林,王绪瑾 。

董玉凤、戴丽主编的《财产保险》内容始终贯穿新保险法、新业务、新条款。在涉及《保险法》的内容部分,严格依据2009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修订后的《保险法》;在车险中交强险部分,加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12年12月17日的第二次修订;本教材章节体系的安排从套用型本科财产保险教学的内容需要出发,充分考虑课时安排限制,将财产保险基本理论和财产保险实务要求、条款与案例相结合,对于专业性极强,在财产保险业务实践中套用不多的科技工程保险(特殊风险保险),如核电站保险、航天保险等仅以知识连结形式简要提及。本教材中设定了知识连结、相关连结、业界动态、案例导人等内容,与财产保险基本理论和实务部分相得益彰,增加了趣味性、可读性,扩大了信息和知识容量。本教材可作为套用型本科院校金融专业、保险专业教学用书,也可作为财产保险实务工作者、管理工作者的学习用书。

基本介绍

  • 中文名:财产保险
  • 外文名:Property insurance
  • 出 版 社:中国金融出版社
  • 出版时间: 2004-4-1
  • 字  数:452000
  • ISBN编号: 9787504973184
  • 产品名称:高等学校套用型本科保险学
  • 作者:乔林,王绪瑾 主编
  • 页数:383
  • 纸张:胶版纸
  • ISBN:9787300054568
  • 定价:50

内容简介

本书为经济管理专业和保险实务工作人员提供财产保险的原理与套用技术。在理论上它既包括财产保险基础,也包括财产保险经营;在实务中,它既包括财产损失保险,也包括责任保险、信用保证保险。
该书将国际保险界的惯例与我国实际情况相结合,将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理论与实务兼备,并且强调案例分析。

编辑推荐

本系列教材选取了由张洪涛教授总主编的“21世纪保险系列教材”中的核心内容,根据读者的实际需要改写而成。
该系列包括“教学母本”、“学习指导书”和“案例分析”三个部分,基本上涵盖了高等院校经济管理专业学生、国家机关、保险公司、各类企业和公司的经济管理人员在学习、工作和生活过程中所涉及的相关保险问题。
与同类教材、出版物相比,本系列教材具有很高的权威性、準确性和实用性,突出了“套用”和“简明”两大特点。

作者简介

乔林,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副总经理,中国保险学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客座教授。
王绪瑾,北京工商大学保险系主任,保险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图书目录

第1章 财产保险导论
1.1 财产保险的概念
1.2 财产保险的性质与特徵
1.3 财产保险的结构与职能
1.4 财产保险的历史考察
第2章 财产保险的基本原则
2.1 保险利益原则
2.2 最大诚信原则
2.3 近因原则
2.4 损失补偿原则
2.5 代位求偿与委付原则
2.6 重複保险分摊原则
第3章 财产保险数理基础
3.1 财产保险费率
3.2 财产保险责任準备金
第4章 财产保险契约
4.1 财产保险契约概述
4.2 财产保险契约的主体、客体和内容
4.3 财产保险契约的订立、变更、转让、无效和终止
4.4 财产保险契约的解释原则和争议处理
第5章 险种与价格
5.1 险种开发技术
5.2 险种价格要素
5.3 险种定价策略
第6章 企业财产保险
6.1 承保
6.2 企业财产保险的保险责任
6.3 费率
6.4 理赔处理
6.5 营业中断保险
第7章 家庭财产保险
7.1 家庭财产保险概述
7.2 家庭财产保险的标的责任範围
7.3 家庭财产保险实务
第8章 工程保险
8.1 工程保险的概述
8.2 建筑工程保险
8.3 安装工程保险
8.4 工程保险附加条款
8.5 机器损坏保险
第9章 机动车辆保险
第10章 船舶保险
第11章 特殊风险保险
第12章 货物运输保险
第13章 农业保险
第14章 责任保险
第15章 信用保证保险
三种财产险的区别
财产基本险、财产综合险和财产一切险的区别
财产基本险:
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
(一) 火灾;
(二) 雷击;
(三) 爆炸;
(四) 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五) 被保险人拥有财产所有权的自用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因保险事故遭受损坏,引起停电、停水、停气以致造成保险标的的直接损失;
(六) 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採取合理的必要的描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
(七)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财产综合险:
(承保除基本险列明的火灾爆炸以外的自然灾害损失)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雷击、暴雨、洪水、颱风、暴风、龙捲风、雪灾、雹灾、冰凌、泥
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下陷下沉;
(三)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四)被保险人拥有财产所有权的自用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因保险事故遭受损坏,引起停电、停水、停气以致造成保险标的的直接损失;
(五)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採取合理的必要的描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
(六)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财产一切险:
承保範围包括基本险和综合险,是财产保险中覆盖最大,最广的保障!(承保基本险+一切险之外一切不可预料的损失含盗窃)
在保险期限内,若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财产在本保险单注明的地点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由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
定义:
自然灾害:指雷电、飓风、颱风、龙捲风、风暴、暴雨、洪水、水灾、冻灾、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
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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