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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单

(2020-02-28 13:55:37) 百科

财产保险单

财产保险单是指财产保险契约的正式文体,是投保人、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或保险人处理赔偿的主要依据。[1]

财产保险单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订立保险契约的书面证明,并不是有价证券,也不是可以折价或者变卖的财产。因此,财产保险单不能用于抵押。[2]

基本介绍

  • 中文名:财产保险单
  • 外文名:account

财产保险单费率厘定方法

保险费率的厘定方法,可以分为评价法、分类法和增减法三种。
(一)评价法
评价法是採用个别方式单独厘定费率的一种方法。每一风险单位按其特性分别制定费率,而不涉及任何风险等级鉴定或计算公式。虽然评价法不科学,但仍然被一些险种採用,尤其是在没有充分、可靠的统计资料的情况下。在开发新险种时,人们常用其他粗略统计资料评价每一风险单位,否则费率无法确定。
(二)分类法
分类法是将相同的风险併入同一等级、课以相同的费率。这一方法又称等级法或综合法,常用于火灾保险和意外保险。
保费包括净保费和附加保费,採用分类法厘定费率时其净保费的计算方法有两种:
1.纯保费法
纯保费法是以每一风险单位的平均损失频率乘以平均损失幅度求纯保费的方法。其计算公式为:
P=F×S
其中,F为每一投保单位的平均损失频率,S为平均损失幅度,P为纯保费。
纯保费法广泛用于汽车保险及其他责任保险。
2.损失率法
损失率或赔款率是指某一特定期间赔款与理赔费用之和与满期保费之比。因此损失率是一比例而不是金额。由于我们必须在保险期届满后才能计算损失率,因此现有费率只能到保险期届满后再进行调整。其调整公式为:
财产保险单
其中,M为费率修正係数,A为实际损失率,E为预期损失率。
(三)增减法
增减法是就属于同一级的风险,根据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的实际损失经验或预期经验,对被保险人课以不同的费率的做法。
增减法又可细分为表定法、经验法和追溯法三种。
1.表定法
表定法先将分类表中的各种风险等级设定一客观标準,再按被保险人的风险性质上下调整保险费率。即先依分类法厘定分类费率,如被保险人的风险性质比分类费率所设定的客观标準为佳,则予以减费;反之则予以加费。表定法主要用于火灾保险方面。也有用于责任保险、盗窃保险的。
2.经验法
经验法是根据被保险人过去的经验来计算未来应负担的保险费率。因为它是用过去的经验修正未来的费率。所以人们又称这一方法为预期法。经验法可以修正分类法,如被保险人的经验资料越充分,修正后的分类费率就越準确。经验法依修正係数来增减费率,其修正係数公式为:
修正係数=(实际赔款-预期赔款)/预期赔款×可信度係数
这里,实际赔款表示保险人在过去某一时间的赔款经验,这一期间通常为二至三年;预期赔款是指一般保险人将来可能发生的赔款经验。可信度係数介于0与1之间。可信度係数越接近1,则可信度越高。
3.追溯法
追溯法是通过调整某一特定期间的保费率来反映保险人在该期间的赔款记录的方法。採用此法时,在保险期间终了时再据保险人的赔款记录加收或退还保险费。这一方法可进一步修正分类法。其计算公式为:
追溯保费=(基本保费+期内发生赔款×赔款转换係数)×税负乘数
这里的基本保费包括一般管理费用、行销费用及保险费用,通常为标準保费的某一比例。标準保费是按经验法汁算出来的保费。期内发生赔款是指某一特定期间所发生的赔款,包括已经赔付赔款及已经发生尚未赔付的赔款。赔款转换係数指赔款变动之费用。税负乘数以备应付课税之用。

财产保险单的发展趋势

从世界保险市场看,为了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财产保险也在不断推出新的保单来满足市场需求。儘管保险商品品种繁多,我们仍然可以看到财产保险单的发展趋势。从保险单的功能来看,它是要用最简便的方法提供全方位的保障;从行销的方法看,它正在借用人寿保险的团体保险单的方法。这样,综合性保险单和团体财产责任保险单将得到进一步的发展。
(一)综合性保险单
我们已经知道,按保险单保障的风险事故分类,财产保险可分为列名式保险单和综合性保险单。从各国的经验看,市场越来越倾向于选择后者而不是相反。
综合保险单的保险费率会高于列名保险单,但它的优点是较为明显的。最重要的是,综合保险单提供一揽子保险,投保人不必按不同的风险投保多张保险单,这既可避免多张保险单可能造成的保障範围的重叠,又可避免可能遗漏的风险,从而获得全面的保障。对保险人来说,因综合性保险单对于承保的範围除不保事项外均予以承保,界定比较清楚和简单,可减少纠纷。同时,一张保险单代替多张保险单,可以减少签单费用,这对当事人双方都是有利的。
(二)团体财产责任保险单
人寿保险业较早销售团体保险,至当代,财产责任保险业也开发出团体保险单。像团体寿险保险单一样,团体财产责任保险单的优点是明显的:第一,投保手续简单。保险人只需签发一张保单并给各被保险人一张保险证即可,投保手续大大简化。第二,保费低廉。团体投保一方面可以减少经营费用,同时还可要求享受团体折扣优惠。从保险人方面看,团体投保可扩张其业务,降低费率也是可能的。
修改过的《保险法》出台后,允许产险公司经营短期健康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为保险公司推出新的产品、增加新的业务增长点提供了契机。而今后随着国家对保险市场的监管将由经营上的监管转向对偿付能力的监管,保险公司经营许可权将进一步扩大,保险公司也将更加重视经营方式和产品的多样化,更加重视产品的设计和宣传。

参考文献

1 胡援成.财产保险.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9年08月第1版
2 孙芸,楼晓.契约担保法法律适用依据与实战资料.山西教育出版社,2006.12
3 魏华林,林宝清.保险学 (第2版).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年03月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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