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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湖市校车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2019-07-03 11:03:11) 百科

洪湖市校车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洪湖市校车安全管理办法(试行)》是洪湖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档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校车安全管理,规範车辆运营,保障学生交通安全,依据《中国小幼稚园安全管理办法》、《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校车是指中国小、幼稚园自购用于专门接送教职工、学生及幼儿的车辆,校车公司购买的专门用于接送学生、幼儿的非营运车辆。校车车身标识必须符合国家统一规定。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成立洪湖市校车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由市长担任组长,分管教育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常务副组长,市政府办、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监、财政、工商、物价等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市教育局。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并实施与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和校车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校车服务方案,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具体职责如下:
(一)负责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检查,构建“政府主导、部门配合、市场运作、规範管理”的校车运营与管理机制;
(二)建立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办公室牵头,定期组织召开,统筹协调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共同做好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三)研究落实扶持校车奖补优惠政策;
(四)建立并完善公安交警、交通运管、安监、教育、工商等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做好非法营运车辆的整治取缔工作;
(五)建立道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在学校周边建设安全固定的停车场,完善警示牌、减速带等安全设施;
(六)根据市教育部门核报校车公司的校车运营情况实施奖励。
第四条校车安全管理坚持“属地管理”原则,由各乡镇(含城区办事处、管理区委员会,下同)牵头,负责本辖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各乡镇职责如下:
(一)完善学校附近安全设施,合理规划、设定本辖区农村客运及校车营运线路和站点,负责本辖区农村公路的安全监管,为需要乘车上下学的学生提供方便;
(二)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在本辖区开展校车安全专项整治活动,坚决杜绝本辖区内无牌无证车、农用车以及其他安全性能无保障车辆接送学生行为,确保学生乘坐安全车;
(三)监管本辖区校车公司营运过程,督促学校建立校车安全保障制度,规範校车运营秩序;
(四)组织制定本辖区校车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指导本辖区各单位(部门)开展校车安全事故联合应急演练。
第五条公安部门职责
(一)履行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牵头部门职责;
(二)定期对校车及驾驶人(包括中国小校幼稚园自购或租用接送学生幼儿的车辆、驾驶员)进行审验,对车辆安全技术组织检验;
(三)定期组织校车驾驶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四)在学校门口、重点路段做好周五放学、节假日重点时段的护导协勤和交通秩序管控工作。
(五)严厉打击不合格车辆和驾驶员从事接送学生幼儿的违法行为,严肃查处校车超员、超速、酒后驾驶、无证驾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并将情况通报教育部门、交通运输部门、校车公司、相关学校或幼稚园。
第六条交通运输部门职责
(一)经市校车安全管理领导小组批准,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许可条件的校车公司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为其投入运营的车辆配发《洪湖市校车準运证》;
(二)按照《湖北省道路客货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实施办法》做好每年度校车公司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三)建立校车营运车辆驾驶员重点时段、恶劣天气安全信息提醒制度;
(四)联合公安、教育部门从严治理非法从事营运的接送学生车辆,确保有序运营;
(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对超越经营许可範围从事接送学生业务以外的其它运输业务的校车,实施处罚;
(六)加大交通安全设施建设力度,规範完善站点建设;
(七)按照政策发放各项补贴。
第七条财政部门职责
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採取措施,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获得校车服务”和“支持校车服务所需的财政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担”的规定,制定并落实校车补偿奖励政策。
第八条工商部门职责
审定校车公司法人资格,核发校车公司注册牌照,协助整治校车从事其他非法营运活动。
第九条教育部门职责
(一)调研并掌握全市校车安全情况,对校车管理政策提出建议,发放校车使用许可,监管校车公司校车运营情况,并将监管情况上报市人民政府;
(二)建立学校、幼稚园交通安全责任制,层层签订交通安全责任状,将交通安全作为工作重点纳入学校年终考核内容;
(三)组织中国小校、幼稚园对全体师生进行交通安全教育,使师生养成良好的交通安全行为习惯;
(四)会同安监、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开展校车专项整治活动。
第十条中国小校、幼稚园职责
(一)建立交通安全责任体系,落实学生上下学教师护导责任,与校车公司、学校自购或租用车辆(需经公安部门审验合格)的驾驶员和自行接送子女上下学的家长(监护人)签订《接送学生交通安全责任书》;
(二)合理安排本地学生乘车离校时段,实施周五、节假日学校错时、错年级放学制度,建立错时放学接送学生车辆安全监管联动机制,确保学生交通安全;
(三)教育学生上、下学时拒乘超员车、非法营运车;
(四)建立上课点名、教师值日及领导值班制度,完善学校与校车司机(照管员)的交接手续,组织学生有序乘车,杜绝学生踩踏拥挤、意外留置车内等安全事故发生;
(五)监督校车运载学生过程,督促校车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遇有交通管制、道路施工以及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影响道路通行情形的除外;
(六)建立校车运行管理台账,由值日教师及值班领导对校车当天运营情况做好详细记载,记载情况作为年终奖励依据;
(七)发动师生、家长举报问题车辆,做到及早防範。
第十一条安监部门职责
督促检查乡镇及相关职能部门履行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职责落实情况,依法依规查处校车安全事故。
第十二条物价部门职责
建立校车营运收费指导价格管理机制,督促检查校车公司按物价部门审查批准的标準收费,依法查处乱收费行为。
第十三条校车公司职责
(一)建立车辆管理制度和车辆安全维护档案,定期对校车进行维护保养,保证校车处于良好技术状态。
(二)建立和落实校车驾驶人员的交通安全教育管理制度,督促驾驶人员规範操作、文明行车,保持安全车速;
(三)建立学生照管人员责任制度,确保每辆校车配备学生照管人员,负责维持乘车秩序,监督和纠正校车驾驶人员的交通违法行为,防止校车出现超速、超载、乱停靠上下学生等情形。
(四)自觉接受本地公安部门、交通运输部门、教育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在当地政府领导下,与学校及有关单位共同建立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定期组织校车安全事故联合应急演练。
第三章校车及驾驶员準入
第十四条校车準入条件
校车必须实行公司化营运,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7座(含7座)以上的合法营运客车,车身长度以适应我市农村道路条件为宜;
(二)专业校车公司从事校车服务,必须以乡镇区域为範围,不得跨区域接送学生,不得从事接送学生以外的其他道路旅客运输业务;
(三)车辆投保承运人责任险限额不得低于40万元/座;
(四)其他条件依照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校车使用许可按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有关程式办理。
第十六条校车车辆驾驶员準入条件
(一)依照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取得校车驾驶资格;
(二)通过荆州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的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
第四章校车公司申办条件及程式
第十七条校车公司申办条件
(一)有公司名称,且在工商部门注册,公司注册资金达到200万元以上;
(二)有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管理章程,有安全生产管理及应急等制度;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有运营必要的校车,且校车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準;
(四)有校车运营可行性报告(含经营区域内学校分布情况调查,学生流向统计调查情况,经济效益分析等)和车辆运营方案(含车辆运营线路规划、车辆投入运营时间安排等)。
第十八条校车公司申办程式
(一)符合申办条件的,向市校车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申请成立校车公司;申请材料由所在乡镇进行审核后,依次由市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工商等部门按规定予以审核许可;
(二)通过审核的,由市交通运输部门向其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三)持市交通运输部门发放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向市工商部门申请注册,且由工商部门审核法人资质;
(四)注册成功的,由市教育局对校车公司的校车运行方案、行驶线路及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进行审核;
(五)方案通过的,由公安部门发放专用校车标识、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籤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由市交通运输部门为其投入运营的车辆配发《洪湖市校车準运证》。
第五章校车安全过程管理
第十九条校车备案程式
(一)每学年初,校车公司将本公司营运车辆及驾驶员相关信息整理成册,分别报市教育、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市教育、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予以备案;
(二)市公安交警部门对审验合格的校车实行编号管理,发放统一校车标牌;
(三)学校、幼稚园与审验合格营运车辆所在校车公司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待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后,方允许其从事接送学生业务;《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需书面反馈所在乡镇,同时需报市教育、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校车运营过程,接受市教育、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管理;校车司机驾驶行为及车辆时速等事项,遵照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校车接送学生过程,接受学校和家长监督;学校建立校车运行管理台账,记录车辆日常运营情况。
第二十二条市人民政府每年将安排专项资金,对所有投入运营的校车给予税费优惠和资金补贴:
(一)免除校车在购买及使用过程中所涉及的本级一切收费,对投入运营的校车可以不徵税;
(二)用足用好上级给予的校车政策,发放各项校车补贴;
(三)对于经审批后悬挂校车标识的车辆,按照每座位每学期225元的标準,给予财政补贴;
(四)对于从事接送学生工作的校车公司在一年内认真履行职责、服从管理、无安全事故发生的,在年终给予一定的安全奖励。
第二十三条各相关部门严格按照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要求,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强化日常管理。对因工作不负责、监管缺位造成责任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市人民政府将依法依规从严追究相关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用期二年。原《洪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市中国小(幼稚园)接送学生车辆及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洪政发〔2011〕9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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