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湖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是洪湖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档案。自2010年10月1日起试行,此前制定的相关规定和试行办法同时废止。今后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档案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09〕64号)档案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由政府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农村社会保险管理局经办,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编办、市发改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监察局、市国土局、市人口和计画生育局、市农业局、市统计局、市残联等单位,应密切配合,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新农保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区办事处、管理区委员会(以下统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农保的宣传发动、组织实施和相关协调工作。
第三条本着“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按个人缴费、村集体和其它经济组织补助、财政补贴相结合的要求,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坚持从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準和待遇标準与经济发展相适应;坚持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坚持政府主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农村居民普遍参保。
第二章参保範围及缴费标準
第四条本市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以在户籍所在地自愿参加新农保。
参保对象的年龄,以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为依据。
第五条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实行按年缴费,缴费标準和方式为:
(一)个人缴费。
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準为每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800元、1000元、1200元、1500元9个档次,由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以后根据我市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增长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二)集体补助。
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準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它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三)政府补贴。
参保人每年按时缴费的,政府按每人每年30元的标準给予补贴(其中省级财政负担20元,市财政负担10元)。对参保人选择500元/年以上(不含500元)档次缴费标準缴费的,市政府按每提高一个档次增加5元的标準进行补贴;对农村计画生育“独生子女户”、“两女户”家庭的父母参保缴费的,市政府另给予每人每年10元的奖励补贴。
对农村重度残疾人(一、二级),由市政府为其每年按最低缴费标準代缴养老保险费,并享受每年30元的政府补贴,同时鼓励重度残疾人个人缴费,增加养老保险待遇。
凡参保人中断缴费隔年补缴的,补缴年度不享受政府补贴。
第三章个人账户管理
第六条建立新农保个人账户。市农村社会保险管理局为每个新农保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村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资助、政府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第七条个人账户转移。
(一)参保人迁往外地的,将其养老保险关係和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转移至迁入地农保经办机构;若迁入地尚未建立新农保制度的,个人账户予以封存,储存额按规定继续计息,待迁入地建立了新农保制度后再办理转移。
(二)参保人同时参加了新农保和其它社会养老保险的,其养老保险关係的转移接续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养老金待遇及待遇领取条件
第八条凡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居民,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第九条新农保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一)基础养老金。现行标準为每人每月55元。参保人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每增加一年,月基础养老保险金增加2元。对下列计画生育家庭实施政策性优惠,适当加发基础养老保险金:
1.农村“独子户”、“两女户”家庭的父母,月基础养老金增加10元,实发65元;
2.农村计画生育独女户家庭的父母,月基础养老金增加20元,实发75元;
3.计画生育独生子女伤残三级以上(含三级)的父母,月基础养老金增加30元,实发85元;
4.计画生育手术併发症者,月基础养老金增加50元,实发105元;
5、独生子女死亡的父母,月基础养老金增加80元,实发135元。
加发的基础养老金由市级财政负担。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準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计发係数相同)。
第十条本办法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居民,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每月55元的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
第十一条本办法实施时,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可按年缴纳,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第十二条参保人在领取养老金之前死亡的,退还个人账户中除政府补贴外的资金余额。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从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金,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应在其死亡后30日内持相关证明材料,通过村协管员和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向市农村社会保险管理局申请办理终止养老保险关係手续和一次性领取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并领取丧葬补助费300元,丧葬补助费由市级财政负担。
第十三条新农保待遇由市农村社会保险管理局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从参保人办理待遇领取手续的次月起开始发放养老金。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每年应到户籍地所在的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进行生存资格认证,未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生存资格认证的,从次月起停发养老金。
第五章相关制度衔接
第十四条参加原农村养老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老农保),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应与新农保并轨。年满60周岁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除继续享受原领取养老金标準外,同时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对已参加老农保,未满60周岁且已开始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按原标準领取养老金的同时,按新农保办法参保缴费,待年满60周岁时再同时享受新农保养老金;未满60周岁且未办理养老金领取手续的农村户籍人员,应将老农保个人账户併入新农保个人账户,按新农保的办法参保缴费,待符合领取条件时享受相应待遇。
第十五条新农保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与村主职干部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按省政府有关政策执行。
第十六条新农保制度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农村计画生育家庭奖励扶持政策、农村五保供养、社会优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政策制度的配套衔接工作,按国家规定执行。在国家没有出台相关衔接政策之前,新农保参保人已经享受的其他社会保障待遇不变。
第六章基金监管
第十七条新农保基金纳入市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值增值。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转借、挪用和侵占。
第十八条新农保基金支出户、财政专户应在指定的金融机构开设。支出户用于支付和转出新农保基金,除接收财政专户拨入的基金及账户的利息收入外,不得发生其他收入业务。支出户应当留存1至2个月的周转金,确保新农保养老金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第十九条市农村社会保险管理局应在每年年初编制本年度新农保基金收支计画,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市财政部门覆核并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条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规範业务经办程式,加强社会监督。财政、监察、审计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
第二十一条严格基金监管,坚决杜绝虚报冒领等违法违纪现象发生。对多领、冒领养老金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村民委员会每年应在行政村範围内对村内参保人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民众监督。
第七章其他规定
第二十三条新农保养老保险费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核定,财政部门徵收,市财政局实行专户专账管理。
第二十四条市农村社会保险管理局负责新农保的参保登记、保险费核定、基金管理、个人账户建立与管理、待遇核定与支付、保险关係转移与接续、社会保障卡制发,切实做好政策谘询、统计管理、档案管理、查询举报等工作,并对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的业务经办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考核。
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负责对参保人员的基本情况、参保资格、缴费信息、待遇领取资格及关係转移资格等进行初审,并按要求录入信息库,负责受理谘询、查询和举报、政策宣传、情况公示等工作。
各行政村应配备一名协管员,负责新农保参保登记、缴费档次选定、待遇领取、关係转移接续等环节所需材料的收集与申报;负责向新参保人员发放有关材料、督促参保人员按时缴费、告知参保人办理领取手续,协助做好政策宣传与解释、待遇领取资格认证、调查摸底、基本信息採集、情况公示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建立新农保信息管理系统,并纳入社会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金融网路,为农保工作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
第二十六条市财政局应将农保经办机构人员工资、工作经费、信息网路建设和运行维护费用等足额纳入财政预算。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