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山风景名胜区生态保护条例》于2017年12月26日泰安市第十七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18年1月23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条例》旨在实现泰山生态良性循环和可持续发展,共五章四十五条 ,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绍
- 中文名:泰山风景名胜区生态保护条例
- 发布机关:泰安市第十七届人大
- 通过时间:2017年12月26日
- 实施时间:2018年5月1日
条例发布
泰山风景名胜区生态保护条例
《泰山风景名胜区生态保护条例》于2017年12月26日泰安市第十七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18年1月23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条例》旨在实现泰山生态良性循环和可持续发展,共五章四十五条 ,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