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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2019-11-29 06:21:55) 百科

泰安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泰安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经市政府同意,由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17年12月8日印发。

基本介绍

  • 中文名:泰安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 发布机构: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时间:2017年12月8日

办法发布

泰政办发〔2017〕49号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泰安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泰安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信息公开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8日

办法全文

泰安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範和加强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预算法》、《山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安排,支持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于特定政策目标或者工作任务,在一定时期内具有专门用途的财政性资金。专项资金实行目录管理,具体包括市直部门(单位)使用的专项资金和对下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设立、使用、监督各环节应当相互协调、相互制约,遵循依法管理、科学公正、权责对等、绩效优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应当进行清理、整合、规範,建立定期评估和退出机制,切实减少项数和规模,不再投向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事项。
第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应当突出公共财政导向,主要用于公共服务支出。
第六条 市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审计部门和监察机关按职责分工共同负责专项资金管理和监督工作。
(一)市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管理的牵头组织和协调工作,负责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及执行、组织实施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和财政监督检查等。
(二)市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工作,参与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制度,负责申报和执行专项资金预算,具体实施专项资金绩效管理、信息公开,保障专项资金按规定用途安全有效使用。
(三)市审计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四)市监察机关负责依法依规查处专项资金违纪违规行为。
 
第二章 专项资金预算编制
第七条 严格控制专项资金。未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批准,一律不得新设市级专项资金,不得在政策性档案和工作会议中对设立专项资金事项作出规定。除救灾等应急支出外,年度预算执行中,一般不新设专项资金或者调增专项资金规模。
第八条 专项资金设定应当符合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要求。属于市级事权的,专项资金原则上在市级列支和管理。属于县(市、区)事权的,市级一般不安排专项资金。属于市和县(市、区)共同事权的,市级通过安排专项资金承担相应支出责任。
第九条 专项资金不得重複安排,不得增设与现有专项资金用途相同或相近的专项资金。对使用方向相似、扶持对象相近、管理特点类同的专项资金,应当实行部门内部或跨部门整合。严格控制每个部门管理的专项资金项目个数,同一支出方向不得重複设立专项资金,原则上政府支出功能分类项级科目下不再拆分成不同的专项资金。
第十条 大幅度压减或者取消竞争性领域专项资金。凡属“小、散、乱”、效用不明显、投向一般竞争性领域,以及可以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替代的,一律不予安排预算。对政府有明确承诺或者项目尚未建成、确需继续投入的,要控制预算规模,设定过渡期限,到期全部取消。
第十一条 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专项资金不得同财政收支规模、增幅或生产总值等挂鈎。严格控制引导类、救济类、应急类专项资金。清理、集中涉及固定资产投资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重要基础设施和重点公益类项目建设。
第十二条 需要市级预算安排配套资金的,市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向市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国务院、省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有关档案依据,由市财政部门审核后,优先通过既有相关专项资金安排。确实无法安排或安排不足的,按照规定程式纳入市级预算。
除国务院、省政府及其授权部门和市政府规定外,任何部门不得自行要求县(市、区)人民政府安排配套资金。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应当明确执行期限。除中央和省、市有明确规定外,执行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期满自动撤销。确需延长的,应当在执行期满前,按照新设立专项资金的程式审批。
第十四条 市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科学规範、突出重点、注重绩效、厉行节约的原则,编制和申报专项资金预算。市财政部门应当严格审核专项资金预算申请,採取专家论证、第三方机构评估等方式,增强预算编制的科学性、民主性和透明度。
 
第三章 专项资金预算执行
第十五条 市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当加强项目前期论证,提前编制规划和申报项目,提高专项资金提前下达比例和年初预算到位率,确保预算儘快执行。
第十六条 对具有地域管理信息优势的专项资金,应当主要採取“因素法”分配,选取客观因素,合理确定权重,按照科学规範的分配公式切块下达,由各县(市、区)按规定用途和方向使用。
第十七条 对用于全市重大工程、跨地区跨流域的投资项目以及外部性强的重点项目的专项资金,应当主要採取“项目法”管理,推行竞争性分配方式,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督制衡机制,确保资金分配规範、公正、透明。
第十八条 对具有一定外部性确需保留的竞争性领域专项,应控制资金规模,突出保障重点,改变行政分配方式,主要採取基金、贴息等市场化运作模式,鼓励与金融资本融合,发挥撬动社会资本的槓桿作用。2017年起,市级每年新增的支持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增加政府引导资金规模。对不适宜採取基金、贴息等管理方式的专项,也应在事前明确补助机制的前提下,事中或事后採取先建后补、以奖代补、保费保险补贴、担保补贴等间接补助方式,确保资金安全有效使用。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专项资金用途。确需变更的,用款单位应当按照项目和资金管理许可权逐级上报原审批主管部门批准。重大变更事项应当报市政府批准。
第二十条 市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结余结转资金定期清理机制。对当年预算中超过9月30日仍未分配且无正当理由的专项资金,应当收回市级财政统筹安排。对结余或者结转2年的专项资金(不含正在执行的政府採购资金),应当及时收回同级财政统筹安排。
 
第四章 专项资金绩效管理
第二十一条 按照“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运用”的要求,专项资金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
第二十二条 市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在申报专项资金预算时,制定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并以相应的绩效指标予以细化、量化描述,準确反映预期实现的产出和效果。市财政部门对绩效目标进行审核通过后,将绩效目标随部门预算一併批覆市直部门,作为预算执行和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市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按照政府支出特点以及可测量、可比较、可追蹤的原则,科学设定共性指标,并区分不同专项资金,研究设定差别化的个性指标,提高绩效评价的有效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二十四条 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执行完毕或阶段性任务完成后,资金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组织绩效自评,形成相应的自评结果。市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选择资金量大、影响面广、关注度高的专项资金进行重点绩效评价,逐步提高重点绩效评价资金占专项资金支出的比重。
第二十五条 市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可委託专家、中介机构等第三方实施。市财政部门应当对第三方组织参与绩效评价工作进行规範和指导。
第二十六条 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改进预算管理和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对绩效评价发现问题、达不到绩效目标或评价结果较差的,市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不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应视情况调整项目或相应调减项目预算,直至取消该专项资金。
 
第五章 专项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市业务主管部门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对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监督等作出规定。市业务主管部门和县(市、区)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专项资金管理与监督,及时发现和处理存在的问题。市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应当督促指导市业务主管部门开展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并对重点专项资金开展财政监督检查和专项审计。
第二十八条 专项资金预算编制、执行和管理应当主动接受人大和政协监督。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支出预算时,要重点报告专项资金预算规模、结构和用途等。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手段虚报、冒领和骗取专项资金。市业务主管部门和县(市、区)有关部门要对专项资金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把关,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三十条 专项资金实行信用负面清单制度,对单位或个人弄虚作假、冒领骗取专项资金等失信、失范行为进行记录和惩戒。
第三十一条 对专项资金申报、使用和管理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规定处理。
 
第六章 专项资金信息公开
第三十二条 市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的原则,及时、全面、準确公开专项资金信息。
第三十三条 市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公开专项资金目录、管理办法、绩效评价办法、申报指南、分配结果以及绩效评价结果。
第三十四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对市业务主管部门、县(市、区)有关部门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指导,并将公开情况作为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下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办法解读

背景依据

多年来,财政专项资金在贯彻落实党委、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促进经济社会事业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专项资金管理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如边界不清、结构固化、过多过散、交叉重叠、管理不严、效率不高等,影响了资金使用效益和政府职能发挥。省政府办公厅分别于2014年9月、2015年7月印发了《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政发〔2014〕20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字〔2015〕120号),为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和信息公开和信息公开办法的制定提供了政策依据。

出台目的

规範和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进预算公开工作,促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

出台意义

为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和信息公开工作提供了政策依据,重点改善财政专项资金边界不清、结构固化、过多过散、交叉重叠、管理不严、效率不高等问题,有利于进一步改善资金使用效益并促进政府职能发挥,将专项资金相关信息在一定範围内主动公开并接受监督。

主要内容

明确部门职能分工。市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审计部门和监察机关按职责分工共同负责专项资金管理和监督工作。市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管理的牵头组织和协调工作,负责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及执行、组织实施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和财政监督检查等;市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工作,参与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制度,负责申报和执行专项资金预算,具体实施专项资金绩效管理、信息公开,保障专项资金按规定用途安全有效使用;市审计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市监察机关负责依法依规查处专项资金违纪违规行为。
严格规範资金设定。严格控制专项资金。未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批准,一律不得新设市级专项资金。专项资金不得重複安排,不得增设与现有专项资金用途相同或相近的专项资金;严格控制每个部门管理的专项资金项目个数,大幅度压减或者取消竞争性领域专项资金;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专项资金不得同财政收支规模、增幅或生产总值等挂鈎;需要市级预算安排配套资金的,由市财政部门审核,优先通过既有相关专项资金安排,不得自行要求县(市、区)人民政府安排配套资金;明确专项资金执行期限,按照科学规範、突出重点、注重绩效、厉行节约的原则,编制和申报专项资金预算。
加强资金管理执行。加强项目前期论证,提前编制规划和申报项目,提高专项资金提前下达比例和年初预算到位率;对具有地域管理信息优势的专项资金,应当主要採取“因素法”分配,切块下达;对重点项目专项资金採取“项目法”管理,推行竞争性分配方式,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督制衡机制,确保资金分配规範、公正、透明;对确需保留的竞争性领域专项,採取基金、贴息等市场化运作模式,鼓励与金融资本融合,发挥撬动社会资本的槓桿作用;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擅自变更专项资金用途;建立结余结转资金定期清理机制,将符合条件的专项资金收回同级财政统筹安排。
实行资金绩效管理。实行专项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申报时制定绩效目标,细化、量化产出效果,作为预算执行和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市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按照政府支出特点以及可测量、可比较、可追蹤的原则,科学设定共性指标,并区分不同专项资金,研究设定差别化的个性指标,提高绩效评价的有效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加强对第三方参与绩效评价工作的规範和指导;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改进预算管理和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加强资金管理监督。市财政部门会同市业务主管部门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业务主管部门和县(市、区)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专项资金管理与监督,主动接受人大和政协监督;严禁虚报、冒领和骗取专项资金;业务主管部门和县(市、区)有关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把关,对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实行信用负面清单制度;对专项资金申报、使用和管理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规定处理。
积极开展信息公开。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的原则,及时、全面、準确公开专项资金信息;市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公开专项资金目录、管理办法、绩效评价办法、申报指南、分配结果以及绩效评价结果;市财政部门对信息公开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指导,将公开情况作为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下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二)重要关键字的诠释说明
财政专项资金,是指由市财政安排,支持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于特定政策目标或者工作任务,在一定时期内具有专门用途的财政性资金。专项资金实行目录管理,具体包括市直部门(单位)使用的专项资金和对下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专项资金信息公开,是指将专项资金相关信息在一定範围内主动公开并接受监督。

具体措施

(一)大力压减整合专项资金。大幅度压减或取消竞争性领域专项,对“小、散、乱”、效用不明显、用于一般竞争性领域的,要坚决取消;对政府有明确承诺或项目尚未建成、需继续投入的,要控制资金规模,设定过渡期限,到期全部取消。
(二)改革专项资金分配使用方式。大力推行“因素法”分配方式,促进简政放权,增强市县政府统筹发展的能力。积极採取竞争性分配方式,扩大公开招标、公开评审範围,对确实无法实行竞争性分配的专项,也要完善监督制衡机制,增强资金分配的透明度。
(三)健全专项资金绩效管理体系。加强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区分不同专项的政策目标、支持方向、补助对象等特点,设定可测量、可比较、可追蹤的差别化评价指标,建立和完善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体系。大力推行第三方评价方式,提高绩效评价的质量和公信力。
(四)构建专项资金监管长效机制。进一步严肃财经纪律,强化责任意识,严格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不得擅自变更资金用途,不得变相用于发放职工福利和补贴。对清理后保留的专项资金,各级监察机关和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严厉查处违法行为。
(五)坚持专项资金信息公开五个原则。内容全面。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外,专项资金信息原则上均应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主体明确。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原则,市业务主管部门是专项资金信息公开的主体,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全面、準确地公开专项资金信息。市财政部门负责做好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链条完整。坚持“资金分配到哪里、信息公开到哪里”原则,推行专项资金信息全链条公开,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畅通渠道。坚持“平等、便捷、真实、完整”原则,规範公开方式,畅通公开渠道,丰富公开载体,使各方面能够方便、完整地获取专项资金公开信息;回应及时。坚持“谁公开、谁解释”原则,市财政部门、市业务主管部门应做好应对预案,加强外部反映评估和舆情引导,同时建立应答机制,及时解疑释惑,避免公众误解。

工作要求

在市级层面,由市级财政部门牵头,严格执行《泰安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泰安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信息公开暂行办法》,做好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信息公开工作,并负责解释;在县(市、区)层面,在市级财政部门的指导下,根据本《通知》内容,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做好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信息公开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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