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泗洪县征地补偿实施细则

(2019-09-17 00:46:51) 百科

泗洪县征地补偿实施细则

泗洪县征地补偿实施细则自2012年11月09日实施。

基本介绍

  • 中文名:《泗洪县征地补偿实施细则》
  • 所属省市:江苏省宿迁市
各乡、镇人民政府,泗洪经济开发区,常熟泗洪工业园区,县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
现将《泗洪县征地补偿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泗洪县征地补偿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征地补偿工作管理,保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26号)、《省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準的通知》(苏政发〔2011〕40号)和《市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準的通知》(宿政发〔2011〕43号)、《宿迁市征地补偿实施细则》(宿政规发〔2011〕5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範性档案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征地补偿是指国家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徵收后,依法给予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偿的行为。被征地农民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被徵收后,从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产生的需要安置的人员。
第三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适用本实施细则。
国家或省以上重点工程的征地补偿,原则上执行本县规定的征地补偿标準,国务院、省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全县统一按照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确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準。
第五条 土地补偿费标準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徵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省定四类地区标準16000元/亩执行;
(二)徵收建设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照徵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标準计算;
(三)徵收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照徵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标準的0.5倍计算。
第六条 安置补助费标準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徵收农用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计算。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按照被徵收农用地的数量除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前人均占有农用地的数量计算。每一名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其安置补助费按省定四类地区标準14000元计算,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徵收农用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
(二)人均农用地超过1亩的,安置补助费按14000元/亩计算;人均农用地不低于0.6亩,安置补助费按标準计算;人均农用地低于0.6亩的,安置补助费按24000元/亩计算;
(三)以前已徵收的土地,本次征地时不再纳入计算征地前人均农用地数;已给予安置补偿的被征地农民,本次征地时不再纳入计算被征地农民的人数;
(四)徵收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第七条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準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青苗补偿费一般按一季的农作物的产值计算,如能按期收穫的不予补偿。青苗补偿费按四类地区标準800元/亩补偿;
(二)可移植的苗木、花木、林木等,只支付移植费;不能移植的,给予合理补偿。具体补偿标準参照《泗洪县集体建设用地整理房屋迁建补偿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电力、广播和通迅设施等附着物,按等效替代的原则支付迁移费或者补偿。农民集资修建的道路、桥涵、管网等设施,属村庄内部的,已纳入拆迁补偿範围的不再另行补偿;属村庄以外的,根据实际情况补偿。
(四)房屋等建(构)筑物的拆迁补偿安置按县有关规定执行。
(五)对征地範围已确定、自征地调查开始之日起栽种的青苗、搭建的房屋等建(构)筑物和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由所有人自行清除。
第八条 建设项目占用国有场圃土地的,参照本实施细则相应的地类补偿标準给予补偿。
第九条 县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划入财政部门土地补偿专户,由财政部门将选择货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及时足额支付给个人;将选择参加土地换社保的被征地农民的不低于70%的农用地土地补偿费和全部的安置补助费划入同级财政部门在银行设立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财政专户;将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支付给个人;将剩余的土地补偿安置费用等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没有足额到位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组织及其成员有权拒绝交地;征地补偿安置费用足额到位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不得拖延交地。
第十条 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补偿费,纳入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专户,由乡镇农村经济服务中心负责管理,必须用于解决历史遗留的被征地农民的生活问题,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生产和公益性事业,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用地面积,以2010年12月31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实更新的土地变更调查数据为準。农用地台账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报,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定。
第十二条 被征地农民人数的确定以参加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的人口为基数,建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料库。资料库成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名单,报乡镇人民政府确认,经公安、农经审核,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库成员的依据。
第十三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征地补偿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征地单位或者有关部门弄虚作假,不按规定支付补偿安置费用,或剋扣、侵占、截留、挪用的,一律依法严肃处理。冒领、截留、挪用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阻挠和破坏征地工作,妨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1年9月1日起实施。在此之前经依法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项目,按原征地补偿标準执行。
泗洪县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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