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职业资格证是证书持有人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原国家司法考试)并依法取得的证书,取得该证书的人可以依法担任执业律师、法官、检察官和公证员,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务部统一製作、颁发。其他法律职业对该证书没有硬性要求。
基本介绍
- 中文名:法律职业资格证
- 外文名:Legal professional qualification certificate
- 颁发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务部
- 证书类型:法律职业证书
- 考试时间:9月和10月的第三个周末
- 分类类别:A类,B类,C类
- 考试等级:国家法务部组织的国家级统一考试
- 全称: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报名条件
根据《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2018年4月28日公布)等有关规定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一、报名条件
1.符合以下条件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
(4)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5)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且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
根据《实施办法》第七章附则,《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实施前已取得学籍(考籍)或者已取得相应学历的高等学校法学类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或者高等学校非法学类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可以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自治县(旗),各自治区所辖县(旗),各自治州所辖县;国务院审批确定的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所辖县(县级市、区)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县级市、区)(重庆市的10个重点县、区除外);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所辖的县级市、区(乌鲁木齐市所辖的区除外);黑龙江省大小兴安岭地区等艰苦边远地区,可以将报名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学校本科学历。
普通高等学校、军队院校2019年全日制应届本科毕业生(包括专升本,下同)和以同等学历报考的应届硕士毕业生可以报名参加2018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开除公职或者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3)被吊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
(4)被给予二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家司法考试)处理期限未满或者被给予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家司法考试)处理的;
(5)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并纳入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
(6)因其他情形被给予终身禁止从事法律职业处理的。
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人员,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已经参加考试的,考试成绩无效。
3.已经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考试时间
国家司法考试每年的时间安排基本如下:4月中下旬发布司法考试大纲;6月初发布报名信息;6月中旬开始进行网上预报名;9月的第三个周末进行客观题考试;通过后10月的第三个周末进行主观题考试。11月中下旬开始查询成绩;12月初开始通过的考生可以申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次年3月—4月领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次年7月通过上一年度司法考试的应届毕业生申领法律职业资格。
考试内容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原国家司法考试)主要测试应试人员所应具备的法律专业知识和从事法律职业的能力。 内容包括:理论法学、套用法学、现行法律规定、法律实务和法律职业道德。
2018年开始的新一届法考,分为客观题考试和主观题考试两部分,通过九月份客观题考试后再次报名参加十月份的主观题考试 。
客观题具体考试内容包括:
试卷一: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宪法、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中外法制史、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国际公法、国际经济法;
试卷二:国际私法、民法、民事诉讼法(含仲裁制度)、商法、经济法;
客观题满分为300分,及格分数线为180分,通过的考生分数保留,两年内有效,可报考主观题考试。(即考生当年如果没有通过主观题考试,次年参加考试免考客观题考试,只需参加主观题考试;如果第二次仍未通过主观题考试,第三年则需要重新参加客观题考试。)
主观题具体考试内容包括:
只考一张试卷,除了不考国际公法、国际私法以及国际经济法(简称三国),其他的内容均在考试範围。
主观题满分为180分,及格分数线为108分,通过主观题考试后,方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务部有关规定申请领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成绩查询
网上查询:考生请于当年11月20日左右登录法务部网站、中国普法网或通过普法网微信查询。
申领程式
1、符合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在法务部官网提交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
2、符合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应在各司法厅规定的时限内向申领地设区市的司法局提交如下材料:
身份证和学历证书原件需要现场查验,查验完毕后当场退还,填写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 请表、身份证複印件和学历複印件、(应届毕业生申领时还需要提交报名时所在院校出具的格式学历证明 原件)、提交本年度国家司法考试成绩通知单、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无刑事犯罪书面证明材料、填写国家 司法考试 合格人员信息採集表;(每年材料会有不同,请以当年申领地司法厅公告为準)
3、设区市的司法局逐级上报申请资格人员材料;
4、按省司法厅通知时限,设区市的司法局停止接受授予资格申请;特殊原因未能在规定时限内提交申请材料 的,应向设区市的司法局说明原因,由其决定是否接受申请;
5、按《行政许可法》规定和法务部书面通知要求,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免收取任何费用(包括免收工本费);
6、发放法务部核准颁发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正副本。(需本人携带身份证原件领取,不得代领)
申领资料
1、申请人身份证、学历证原件及複印件;
2、申请人本年度国家司法考试成绩通知单;
3、公安机关出具的无刑事犯罪书面证明材料。
证书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务部令

第74号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7月3日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〇二年七月八日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申领、颁发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是证书持有人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具有申请从事法律职业的资格凭证。
第三条符合《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三条规定,经国家司法考试,取得合格成绩的人员,可以向司法行政机关申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第四条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由法务部统一製作、颁发。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负责本省(区、市)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材料的複审、报批和证书的发放。
地(市)司法局负责本地区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材料的受理、初审、报送及证书的发放。
地处偏远、交通不便的地区,地(市)司法局可以委託县司法局接收申请材料,转交地(市)司法局进行初审。
第五条参加当年国家司法考试,取得合格成绩的人员,应当自收到成绩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地(市)司法局申请领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申请的,地(市)司法局不予受理。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第六条申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应当如实填写《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领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本年度国家司法考试成绩通知书;
(二)申请人身份、学历证明原件(由受理机关审验后退回)及複印件。
第七条地(市)司法局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申请材料完整、符合申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条件的,报省(区、市)司法厅(局)複审。对材料不完整的,应当退回申请人,并要求申请人在省(区、市)司法厅(局)规定的期限内补齐材料,逾期未补齐材料的,视为自动放弃申领资格。对材料不真实或不符合资格授予条件的人员,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不予受理的决定应当说明理由,通知申请人,并报司法厅(局)备案。
第八条省(区、市)司法厅(局)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複审。对申请材料完整、符合申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条件的,报法务部审核颁发证书。对不符合资格授予条件的人员,由省(区、市)司法厅(局)作出不予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决定,并报法务部备案。
第九条具有《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不得申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具有前述情形,已经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其已经取得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无效。
第十条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分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条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由法务部统一编号。编号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二条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涂改、出借、出租和转让。
第十三条法律职业资格证书遗失,应当在省(区、市)司法厅(局)指定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并向地(市)司法局提出补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书面申请。地(市)司法局应当将补发申请报省(区、市)司法厅(局)决定。补发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编号与原编号一致。
第十四条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因损毁影响使用的,可以向地(市)司法局申请更换新证书。地(市)司法局应当将更换申请报省(区、市)司法厅(局)决定。更换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编号与原编号一致。
更换新证书的,原证书应当收回。
第十五条领取、补发、更换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应当交纳工本费。
第十六条司法行政机关建立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系统,供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查询。
第十七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尚未从事法律职业的证书持有人实行年度备案制度。
尚未从事法律职业的证书持有人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内,持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副本到地(市)司法局办理年度备案。地(市)司法局应当将年度备案情况报省(区、市)司法厅(局)。
第十八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已经从事法律职业的证书持有人实行变更备案制度。
证书持有人应当在职业变更后30日内,持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副本到地(市)司法局办理变更备案。地(市)司法局应当将证书持有人职业变更情况报省(区、市)司法厅(局)。
第十九条申请人对司法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申请、不予颁发证书或确认证书无效等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申请複议。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法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分类区别
A类:适用于报名学历为大学本科以上,考试成绩为360分以上的应试人员。A类资格证书全国通用。
B类:适用于属于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且报名学历为法律专业专科,考试成绩为360分以上的应试人员。国家司法考试放宽报名学历条件,主要是依据《法官法》、《检察官法》和《律师法》有关适用本科学历条件确有困难的地区,可以将任职、执业学历放宽为法律专业专科学历的规定而採取的措施。因此,符合放宽报名学历条件、考试合格的人员,按照法律这一特别规定的精神,应当在放宽地区任职或申请执业,以保证该地区法律职业人才的需求和补充,这也是立法允许在这些地区放宽报名学历条件的初衷。至于放宽报名学历条件人员获得法律职业资格后,又取得本科以上学历的,其任职和申请执业选择,应由所在的法院、检察院系统和律师管理部门规定并掌握。
C类:适用于属于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考试成绩为280-359分的应试人员,以及在民族地区,确需使用少数民族语言进行诉讼而得到照顾的以民族语言文字应试的人员。此类人员包括报名学历为法律专业专科和大学本科以上两种情况。之所以对这些地区的应试人员实行合格分数线放宽,其目的也只是为了保证该地区法律职业人才的需求和补充,因此,取得此类证书的人员应当在放宽地区任职和申请执业。
注明:法律职业资格证与律师执业证是不同的,因此不管依据那一类法律职业资格证申请注册的律师执业证,该律师执业证都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保护,律师执业不受地域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