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抗诉行政法院组织法,是指法国改革行政诉讼制度的重要法律。1987年12月31日由国民议会和上议院通过,共和国总统颁布。共四章17条。其内容主要有抗诉行政法院组织与许可权,组成人员及其招聘方法,工作程式,各种更正措施等。它还对已颁布生效的相关法律的用词作了更正,有的作了相应的补充。该法律规定在最高行政法院与地方行法院之间创设抗诉行政法院,在全国所设抗诉行政法院的数目和每个抗诉行政法院所设庭的数目均由最高行政法院以命令规定。
设立抗诉行政法院的目的在于部分地分担最高行政法院的抗诉权,减轻其过重的审判负担,利于充分发挥最高行政法院之最高行政谘询机关的职能,同时也是为了提高审理裁决行政诉讼案件的效率。抗诉行政法院具有普遍的抗诉管辖权,凡不眼地方行政法院判决均可抗诉到该法院(关于市政府选举争议的抗诉以及对条例法令提起越权之诉的抗诉仍由最高行政法院管辖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