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大学文凭和学位制度,源于法国中世纪大学。初设业士、学士和博士三级学位。业士学位由大学文学院授予,学士和博士学位由大学神学院、法学院和医学院授予。1808年拿破仑一世对上述制度进行改革。业士学位改由国立中学授予,大学只授学士和博士两级学位。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随大学教育的改革几经改变,分别于 1968、1973 和 1984 年通过立法进行调整。由五级组成。第一级为大学基础学习文凭或大学基础科技学习文凭,在大学第一阶段结束时授予。一般学习两年。第二级为大学三年级学习文凭,在大学第二阶段第一年结束时授予。须在获得大学基础学习文凭后继续学习一年。第三级为学士学位,在大学第二阶段结束时授予。须在获得大学三年级学习文凭后继续学习一年。第四级为深入学习文凭(或高等专业学习文凭),在大学第三阶段第一年结束时授予。须在获得学士学位后继续学习一年。相当于博士资格证书。只有获此文凭,才能获準继续攻读博士学位。第五级为博士学位,要求获得深入学习文凭后再从事 2 年~4 年研究工作或科学实验,并通过论文答辩或提交高水平的科学实验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