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的变更:是指法人在性质、组织机构、经营範围、财产状况以及名称、住所等方面的重大变更。这些事项的变更,可依法人意思自主决定,法人只要作相应的变更登记,即可发生变更效力。唯企业法人的分立或合併,因涉及法人与相对交易人的债权债务关係,为了维护交易秩序和相对人的信赖利益,法律对分立或合併后法人的债权债务转移,做了强制性规定。民法通则第44条第1款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併或者其他重要事项变更,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并公告。公司法等法律也有相应的规定。
基本介绍
- 中文名:法人的变更
- 用途:变更法人
- 範围:企业
- 步骤: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并公告
流程
法人的变更流程
1、工商变更:到公司注册地所管辖的工商部门办理执照变更,受理后5-10个工作日后领取新法人代表的执照
2.组织机构变更:到质量监督管理局办理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变更,受理后2-3个工作日后领取
3.税务变更:到税务部门变更登记证,这里涉及到一个股权转让的个人所得税的问题,需要向地税部门申报和缴纳所得到股权的股东的个人所得税。变更税务所需材料:
(1)、《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
(2)、股权转让协定书複印件;
(3)、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的有限身份证明或税务登记证(副本)複印件;
(4)、公司章程複印件(加盖公章)、验资证明複印件(加盖公章);
(5)、完税凭证複印件;
(6)、股权变更企业联繫三年以上的年度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複印件加盖公章;
4.银行变更:最后变更公司基本户,变更公司法人的预留在银行的印鉴和公司资料
法人合併分立
1.法人的合併。这是指两个以上的法人集合为一个法人的民事法律行为。法人的合併是法人集中资金,扩大实力,增加竞争优势的重要手段。由于合併不需经过法定清算程式,比之解散原法人,成立新法人,手续更为简便,操作成本也更低廉。法人合併,有新设式合併和吸收式合併两种方式。新设式合併也称创设式合併,是两个以上的法人归併为一个新法人,原法人均告消灭的合併方式。吸收式合併也称吞併式合併,是一个法人吸收被合併的其他法人,合併后只有一个法人存续,被吸收法人均告消灭的合併方式。法人合併时,应有法人意思机关韵合併决定和合併各方缔结的合併契约。为保障各合併法人的债权人的利益,法人应在合併前将合併决定通知债权人,债权人如要求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的,作为债务人的法人应照办。否则,法人不得合併。
2.法人分立。法人的分立是指一个法人分为两个以上法人的民事法律行为。法人分立是调整经营规模,分散风险的重要手段。法人分立也不需经过法定清算程式,所以有与法人合併同样的优点。法人分立,有新设式分立和存续式分立两种分立方式。新设式分立也称创设式分立,指解散原法人,分立为两个以上新法人的分立方式。存续式分立也称派生式分立,指原法人存续,分出部分财产设立一个以上新法人的分立方式。法人分立的程式与法人合併程式基本相同,需要有分立的决定、债务分配契约,对债权人发出分立通知并根据债权人请求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
3.法人合併与分立的效果:
(1)法人之消灭。在新设式合併,原法人均告消灭;在吸收式合併,被吞併的法人归于消灭。在新设式分立,原法人消灭;在存续式分立,只是原法人的财产或组织机构发生变更。
(2)债权债务承受。因合併而消灭的法人,其债权债务由合併后的法人概括承受。在法人分立,原法人的债权债务,应依分立前缔结的契约确定的分担份额,由分立后的法人承受。
相关法条
《民法通则》第四十四条 企业法人分立、合併上或有其他重要事项变更,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并公告。
企业法人分立、合併,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