泊头出生入户是由公安局受理。
办理依据
依据河北省执法规範条例,申报出生登记是公民的法定权利。弃婴、非婚生育以及超计画生育的,都应当根据其监护人或社会福利机构的申报,及时予以办理出生登记。
办理流程
1、婴儿出生登记实行随父随母自愿原则。
2、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父亲、母亲或者其他监护人持《出生医学证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向婴儿父亲或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3、因父母双亡、父母在高寒、边远地区工作、野外勘探作业以及其他原因,办理出生登记时,本着自愿的原则可按监护人资格顺序随其他亲属落户;
4、父母离异的,由父亲、母亲或其他监护人持《出生医学证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确定子女抚养权的法院判决书或民政部门备案的协定书、公证书向婴儿父亲或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5、非婚生婴儿,由父亲、母亲或其他监护人持《出生医学证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未婚身份书面声明或公证书、辖区民警调查报告向婴儿父亲或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户籍登记机关保留《出生医学证明》副页作为新生婴儿出生登记的原始凭证,《出生医学证明》副页必须由户籍登记机关拆切。
出生满一年未申报常住户口登记的,由公安派出所报县级公安机关核准后办理。
受理机关
派出所
收费标準
无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