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是一则工作方案,发布文号为许国土资〔2012〕58号。
基本介绍
- 中文名:河南省许昌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
- 性质:工作方案
- 地点:河南省许昌市
- 文号:许国土资〔2012〕58号
河南省许昌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
许国土资〔2012〕58号
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村农业发展基础的实施意见》(豫发〔2010〕1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意见的通知》(豫政〔2011〕77号)档案精神,为确保全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顺利进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意义
明晰农村集体土地产权,进行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是维护社会主义公有制、依法保护农民土地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现实需要;是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提高土地管理和利用水平的客观需要;是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强化耕地保护机制、合理配置土地资源、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的迫切需要。全面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对完善新时期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规範农村集体土地管理制度,深化农村集体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具有重大指导意义。
二、工作概述
(一)工作目标
在全面查清每宗集体土地权属、界址、面积和利用状况等基础上,建立全市农村集体土地地籍调查资料库及信息管理系统,改变农村土地管理基础薄弱的状况,夯实管理和改革的基础,为逐步建立产权明晰、权能明确、权益保障、流转顺畅、分配合理、严格规範的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深化农村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提供依据。
(二)工作範围
以县(市、区)为单位,对全市範围内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确权、登记、颁证,并採用计算机技术建立信息系统。具体範围如下:
1、县(市、区)範围内,以第二次全省土地调查範围内确定的行政村权属界线範围为基础,查清行政村内各土地权属单位的所有权状况和权属界线,查清其他集体土地所有权情况,查清本集体土地範围内国有土地的情况,形成权属界线成果资料。根据符合土地登记要求的土地权属资料,将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给具有所有权的农村集体。
2、县(市、区)範围内,以第二次全省土地调查範围内确定的农村居民点用地(地类代码203)範围为基础,按照实际使用情况,查清农村居民点範围内宅基地和其他土地的权属界线、面积、用途,形成权属界线成果资料,该项调查也称为村庄地籍调查。根据符合土地登记要求权属调查资料,将宅基地使用权和村庄内的其他土地使用权登记给具有使用权的单位或者个人。
3、县(市、区)範围内,查清独立于城镇、建制镇、村庄以外的,集体所有土地上的独立工矿用地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情况,形成权属界线成果资料。根据符合土地登记要求的权属资料,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给具有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
4、按照《土地登记办法》土地总登记的有关规定进行登记发证。
(三)工作原则
1、实事求是原则。真实、準确、有效不仅是对登记结果的要求,也是对登记过程的要求,否则将会使登记结果与实际权利情况不符,不仅无法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会给今后的农村土地权属管理带来极大的困难,造成的损失是无法弥补的。在农村土地登记中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以实地实际状况为準开展权属调查,根据土地登记的规定进行登记;以为今后负责的态度积极,认真地组织、开展工作。
2、统筹规划原则。农村土地登记时间紧、内容多、任务重、要求高,土地权属调查不仅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村庄地籍调查、独立工矿建设用地调查等不同内容,而且调查的技术标準也不同;不仅需要各调查单位开展具体调查,还需要逐级汇总调查成果;既有外业工作,又有内业工作;既有传统的实地权属调查、皮尺丈量,又要充分利用遥感(RS)、全球卫星定位系统(GPS)、地理信息系统(GIS)和计算机技术,而且还需要按照合法有效的权属资料办理土地登记。因此,农村土地登记在工作安排、程式、成果、质量等方面都要统筹规划、合理安排,才能保质保量完成任务。
3、承前启后原则。充分利用已有的全省第二次土地调查和土地登记资料开展权属调查工作。对于已有的权属资料,经实地核实无误,资料完整、有效的,可继续使用。加快工作进度、节约工作成本,保证成果的连续性,提高成果质量。
4、分工协作原则。国土资源管理系统内部,要按照“全省整体控制、地方开展调查、各级优势互补、分级负责实施”的形式组织实施好登记工作。地方上由政府统筹工作经费,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
5、注重创新原则。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要求土地管理方式进行重大转变。因此,在农村土地登记工作中要勇于创新,探索新机制、新方法,运用先进技术,提高成果质量和科技含量,建立成果资料库,实现管理信息化。
6、服务社会原则。农村土地登记的主要目的为统筹城乡发展、农村农业发展奠定合法的土地权利基础。因此,农村土地登记要严格按照统一部署、统一标準进行,满足经济社会发展、政府科学决策的需要;满足农用地转用、土地徵收(用)、土地开发整理、土地规划和计画以及土地执法监察等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需要;满足社会对土地权利保护的需要。
(四)工作方法
1、技术路线
按照有关档案要求,围绕按时完成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颁证的目标和主要工作任务,技术路线如下:
(1)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颁证
依据第二次全省土地调查的正射影像图作为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权属调查和地籍堪丈的工作底图,充分利用已有的土地调查成果和无争议的权属资料,运用航空航天遥感、地理信息系统、全球卫星定位和资料库及网路通讯等技术,採用内外业相结合的调查方法,获取全省农村每一块集体土地的所有权类型、面积、权属和分布等信息,形成集信息获取、处理、存储、传输、分析和套用服务于一体的技术流程,在查清、确认权属的基础上,按照《土地登记办法》的规定进行土地登记发证。并在省内建立联通的“省-市-县”三级土地权属资料库。
(2)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
在对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权属调查(核查)的基础上,运用野外数字测量法、解析法等,採用1:500比例尺,获取村庄内部每宗宅基地和其他土地以及独立于城市、建制镇、村庄以外集体建设用地的权属、界址、用途、面积、分布及土地利用情况等信息。掌握準确的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状况的各类基础数据,在查清、确认权属的基础上,按照《土地登记办法》的规定进行土地登记发证。在省内建立联通的“省-市-县”三级土地权属资料库。
2.技术方法
(1)第二次全省土地调查成果为主要信息源
以第二次全省土地调查统一时点更新调查后建设的资料库为主要信息源,製作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调查所需的工作底图。
(2)内外业相结合开展权属调查和地籍堪丈
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以根据第二次全省土地调查统一试点更新调查资料库製作的1:10000比例尺的正射影像图作为调查基础底图,充分利用现有资料,在GPS等技术手段引导下,经土地所有者指认土地权属界线,实地对每一块土地的权属等情况进行外业调查,并详细记录,绘製相应图件,填写外业调查记录表,土地所有者签字盖章,确保每一地块的权属现状信息详细、準确、可靠。以外业调绘图件为基础,採用成熟的目视解译与计算机自动识别相结合的信息提取技术,对权属界线的位置、形状、範围、位置进行数位化,準确获取权属界线的位置、形状、範围、面积等信息。
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调查,根据第二次全省土地调查统一时点更新调查资料库製作的1:10000比例尺的正射影像图作为调查基础底图,划定村庄和集体建设用地的调查範围(调查区),图斑面积作为调查範围(调查区)的控制面积,图斑界线的拐点坐标由资料库解算取得,称为资料库解算坐标。调查範围内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属调查和地籍堪丈,比例尺为1:500。地籍堪丈应採用网路RTK技术、全站仪等现代化测量手段,进行外业数据採集和内业数据处理、图形编辑。
(4)权属调查结果经县级人民政府确认,确认结果作为土地登记发证的依据。
(5)根据《土地登记办法》的土地总登记的规定开展土地登记发证工作。
(6)统一标準建设土地权属资料库
系统整理外业调查记录,并以县(市、区)为单位,按照国家统一的土地利用资料库标準和技术规範,逐权属界线、图斑录入调查记录,并对土地权属界线、土地利用图斑的图形数据和权属界线、图斑属性的表单数据进行属性联结,形成集图形、影像、属性、文档为一体的土地权属资料库。
以第二次全省土地调查信息系统为平台,增加、扩展相关的功能,建设农村管理信息系统。同时,探讨相关的技术方法,建设与第二次全省土地调查统一的信息系统。
(五)工作程式
1、土地权利调查与确认
(1)权属调查。
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实地指认土地权属界线,开展土地权属调查。由相关的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到现场指认权属界线,并对指认结果签字,以查清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属界址基本情况,形成符合调查技术规定的权属调查结果。
(2)地籍堪丈
按照调查技术规定,採用相应的技术方法对权属调查结果进行地籍堪丈,并对权属调查结果进行核对,形成符合规定的权属界线成果资料。
(3)权利确认
根据《物权法》和《土地管理法》的规定,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权属界线成果资料,实地公告无异议的,以乡为单位报县级人民政府确认所有和使用的情况,确认档案作为土地登记的依据。
2、土地登记
统一组织集体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进行土地登记申请,按照《土地登记办法》土地总登记的有关规定办理土地登记。
3、颁发证书
统一组织,向土地权利人颁发土地证书。
4、信息系统建设
将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成果採用计算机技术进行管理和套用,建设相应的信息系统。探索与第二次土地调查信息系统的结合。
三、工作任务
(一)土地权利调查与确认
土地权利调查是通过权属调查和地籍堪丈,确定宗地的权属界线,查清权利来源、权利人名称、面积和土地利用状况,确认土地权利状况,堪丈界址点坐标和界址线边长,製作宗地图、地籍图的过程,其成果是土地登记的基础和依据。土地权利调查不仅直接关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进展和质量,也是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办证工作的主要工作。权属调查和地籍堪丈,统称为地籍调查。準确、真实、合法、有效的地籍调查成果是土地登记颁证依法準确、规範、完整的保证。
1、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与确认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与确认是指以第二次全省土地调查确定的行政村和其他所有权权属界线範围为基础,按照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村农民集体、乡(镇)农民集体所有以及国家所有的类型进行调查,查清第二次土地调查确定的各类所有权界线範围内实际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归属以及国家所有的情况,採用图解法,製作地籍图和其它地籍调查成果。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实测界址点坐标。将集体土地所有权地籍调查成果在行政村範围内公告,公告无异议的,以乡为单位报县级人民政府确认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权归属。
(1)集体土地所有权归属调查
集体土地所有权归属调查是指对乡、村、组集体所有情况的调查,主要查清本行政村内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情况。採用村民委员会出具集体所有情况的证明,再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公告的形式进行。
村民委员会向调查人员出具村内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状况证明,经乡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的,由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村内公告本行政村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归属情况,公告三天无异议的,按照公告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归属情况,分别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实地调查。
(2)集体土地所有权实地调查
集体土地所有权实地调查採用权利人指认土地权属界线并签字盖章的方式进行。
村民小组组织机构完整的,由村民小组的法定代表人出席权属界线的指认并签字盖章(村民小组公章),无法出席的,可以委託组内其他人员持委託书出席界线指认签字盖章(村民小组公章)。村民小组组织机构不完整的,由村民小组的三位村民代表与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共同出席权属界线指认,并签字盖章(村民委员会公章)。乡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由所有人出席指界并签字盖章,无所有人或者所有人不明确的,由乡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或者委託人出席指界并签字盖章(乡人民政府公章代)。村民集体土地所有的土地由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或者委託人出席指界并签字盖章。
实地调查以全省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的正射影像图作为工作地图,採用1:10000比例尺,实地调查行政村界线範围内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农民集体的土地所有权状况和权属界线。实地调查时,将各自指认的权属界线标準在工作地图上,按照工作地图和实地的权属界线走向,以各所有权人的权属界线封闭的宗地为单位,製作《集体土地所有权地籍调查表》所附图件,比例尺可适当放大,作为权属界线的指认结果。对于权属界线複杂,工作底图无法反映实地权属界线时,应以可清晰显示权属界线的各界址点为控制,控制区域内的权属界线按照1:500或者1:1000比例尺,实地调查权属状况,绘製权属界线图。有条件的地方,可对界址点埋桩,採用网路RTK技术,实测界址点坐标。
实地权属调查时应当对村庄用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归属一併调查,保证权属界线连续完整。
(3)权属界线和控制面积的处理
①存在土地权属争议的界线,应及时予以处理,按照处理结果确认各方的权属界线。不能及时处理的,划定争议的範围,签订《集体土地所有权争议原由书》。
②村庄用地集体土地所有权应按照实际所有的情况进行调查,并与其他土地的所有权界线相衔接。村庄内部以明显的地物为界分为不同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在徵得有关的所有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可以确定双方的土地权属界线。对于无法确认村庄用地集体土地所有权归属的,或者各方有争议的,按照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确定的村庄用地地类界线,暂确定宗地範围,应将有关情况在《集体土地所有权地籍调查表》中详细记录,只调查统计,不登记。
③权属调查确定的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和国有土地的权属面积之和不得大于或小于第二次土地调查划定的权属界线的面积。土地面积有误差时,应在第二次土地调查划定的权属界线内进行平差。原权属面积有误的,做好记录,以本次调查的面积为準。
④相邻县级行政区域间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权属界线,应进行权属界线接边。
(4)调查结果公告与权利归属确认
将调查结果在行政村範围内或者乡人民政府所在地公告7天,公告无异议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符合实际情况,以乡为单位报县级人民政府确认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权归属。确认档案作为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的权属来源资料。
(5)土地利用情况归户
根据查清的土地权属界线,将全省第二次土地调查确定的每块土地的地类、範围、面积等利用状况归入相应的权属单位。形成完整的农村土地权利和土地利用成果。
2、宅基地使用权调查与确认
宅基地使用权调查与确认是指对全省第二次土地调查确定的农村居民点用地(村庄用地),按照实际使用情况,查清村庄内部每宗宅基地和其他土地的位置、权属、界址、面积和土地利用情况等,实测界址点和界址边长,绘製宗地图和村庄地籍图,製作符合土地登记要求的地籍调查资料,调查比例尺为1:500,其他应符合《城镇地籍调查规程》的规定。将宅基地使用权地籍调查成果在村内公告,公告无异议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确认使用情况和权利归属。
(1)实地权属调查
宅基地使用权实地权属调查採用权利人按照实际使用情况指认实地土地权属界线并签字盖章的方式进行。实地权属调查结果为《地籍调查表》(样式见《城镇地籍调查规程》)。按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国家标準GB/T21010-2007)的有关规定确定宗地的地类。
(2)地籍堪丈
按照《地籍调查表》显示的界址点,经实地检核后,採用网路RTK技术,实测界址点坐标,计算界址线边长,绘製宗地图和地籍图。
(3)调查结果公告
对于符合土地登记要求的成果调查资料,应当在自然村内公告,公告时间7天。
(4)权利归属确认
将公告无异议的宅基地调查成果,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符合实际情况,以乡为单位,报县级人民政府确认土地使用状况和权利归属。县级人民政府确认档案作为土地登记的依据。
(5)权属界线和控制面积处理
①存在争议的土地宅基地使用界线,应及时予以处理,按照处理结果确认各方的权属界线。不能及时处理的,按照实地使用状况划定调查界线,并在《地籍调查表》中注明,由调查人员签字盖章(调查单位公章)。
②对于土地利用情况複杂的院落,无法划清各使用界线的,划清与其他宗地的权属界线,暂按一宗地对待,只调查统计不登记。
③与本宗地(宅基地)相邻的土地不是宅基地的,由集体土地使用人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指认权属界线,并签字盖章。
④已批准尚未建设使用的宅基地,按照批准档案确定权属界线。
⑤村庄用地内(图斑界线以内)的宅基地以“界线清晰、四邻无争议、他人无争议”作为确认宅基地使用情况和权利归属的基本原则。
⑥宅基地使用情况应由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
⑦城市、建制镇、村庄以外的零星宅基地,按照用地批准档案确定宅基地的使用範围和面积;未经依法批准的,只调查统计不登记。
⑧以第二次土地调查确定的村庄用地图斑面积作为调查区域的控制面积,调查区域的总面积不得大于或者小于控制面积。因调查比例尺不同带来的误差,应对除宅基地和其他已建设使用的宗地以外的土地进行面积平差。村庄用地图斑面积有误的,做好记录,调查区域面积以本次调查为準。
3、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调查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调查是指对第二次全省土地调查成果中城市、建制镇、村庄範围以外集体所有土地上的独立工矿用地的位置、权属、界址、面积和土地利用情况等,採用1:500的大比例尺进行调查,製作符合土地登记要求的地籍调查资料。调查应符合《城镇地籍调查规程》的规定。
(1)实地调查
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採用第二次土地调查和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对比结果以及用地批转档案,确定权属界线的範围,并由土地所有权人认可界线的方式进行。实地权属调查结果为《地籍调查表》(样式见《城镇地籍调查规程》)。按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国家标準GB/T21010-2007)的有关规定确定宗地的地类。
(2)地籍堪丈
按照《地籍调查表》显示的界址点,经实地检核后,採用网路RTK技术,实测界址点坐标,计算界址线边长,绘製宗地图和地籍图。
(3)调查结果公告
对于符合土地登记要求的地籍调查资料,应当在实地公告,公告时间7天。
(4)权利归属确认
将公告无异议的集体建设用地调查成果,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符合实际情况,以乡为单位,报县级人民政府确认土地使用状况和权利归属。县级人民政府确认档案作为土地登记的依据。
(5)权属界线的处理
①历史形成的集体建设用地权属界线,根据第二次土地调查和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的对比结果确定。对比结果一致的,按照实际使用现状确认权属界线;对比结果不一致的,按照用地批准档案确定其余部分的权属界线,未经批准的,对其余部分只调查统计不登记。
②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未显示的集体建设用地,按照用地批准档案确定权属界线。实地面积与批准面积不一致的,只调查统计不登记。
③实地用地界线由该宗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人认定,出具使用界线情况无异议的证明。
(二)土地登记
1、土地登记申请的组织
由乡级国土资源机构统一组织本乡範围内的土地登记申请。并出具土地登记资料初审意见。
2、土地登记审核
由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登记依据明确、地籍调查资料完整、身份证明资料齐全的为符合土地登记要求的申请。
3、土地登记审批
以村庄用地图斑为单位,统一製作《土地登记审批表》,填写审核意见后,按照批准程式进行审批。
4、土地登记注册
土地登记批准后,以权利人为单位,填写《土地登记卡》。《土地登记卡》应由专人负责填写。
5、土地证书缮证
将《土地登记卡》上的部分内容,填写在土地证书上,製作土地证书。
(三)土地证书发放
製作《土地证书发放登记簿》,有组织的向权利人发放土地证书,并登记证书领取人的姓名。
以上工作统称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四)信息系统建设
在第二次全省土地调查资料库建设的基础上,建设农村集体土地权属资料库及管理系统。
按照国家统一的土地资料库建设标準,以第二次全省土地调查成果资料库为基础,将土地确权和土地登记成果加入资料库中,利用计算机、GIS、资料库和网路技术,建立市、县(市、区)两级集影像、图形、地类、面积和权属于一体的土地资料库。建立互联互通的土地资料库管理系统,满足各县(市、区)政府对农村集体土地权属管理的需求。
1、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资料库及管理系统
县级资料库建设:利用第二次全省土地调查资料库成果,以县(市、区)为单位,开展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资料库建设。在已有的基础地理信息、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土地权属数据等矢量数据,数字高程模型(DEM)数据、数字正射影像(DOM)数据、扫描影像图数据等栅格数据,以及专项用地统计调查数据、专题图数据(标準分幅土地利用图、经过缩编的县级土地利用挂图等)和原数据的基础上,添加本次确认的村民小组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村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乡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界线成果。并完善已有的管理系统。
市级资料库建设:以省辖市为单位,以各县(市、区)土地权属资料库为基础,开展县级数据接边、坐标及投影转换等工作,整合县级土地调查资料库,结合市级管理模式,建立市级土地权属资料库。并完善已有的管理系统。
2、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管理信息系统
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的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
建立市、县(市、区)宅基地管理信息系统:以市、县(市、区)为单位,建立集体土地使用权管理信息系统。形成村庄用地(宅基地)土地利用资料库、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权属资料库、集体建设用地土地利用资料库、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权属资料库等,对市、县(市、区)确认的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权属以及相应的地籍堪丈结果的图形数据、宗地属性以及各种表、卡、册等数据信息进行集中管理,并具有编辑录入、查询统计、日常变更、製图输出、登记发证以及办公流程等管理功能,满足日常业务及管理需求。
建立市级数据交换中心:对全市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全面备案和管理,具有对县级信息系统快速访问和调用功能,提供访问和调用交换接口,满足接收、上传、备份资料库的需求。
完善全市土地利用信息套用与服务系统:以现有的政府网路为主干,建立市级农村土地权属信息套用与服务系统,具有对土地权属数据等信息的查询、统计、分析、套用与服务等功能,及时提供现势的土地权属状况,分析各类土地权属变化状况,为科学决策、参与巨观调控以及日常管理提供基础平台,满足政府、社会和各部门对土地数据的需求。
(五)成果汇总
1、数据汇总
利用调查成果和资料库逐级汇总全省各级行政辖区内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各类土地权属状况和土地登记等数据,形成省、市、县(市、区)综合及专题汇总成果。以此作为我省农村土地产权管理的基础。
2、图件编制
利用资料库管理和计算机辅助製图等技术,採用地图综合等技术对全省土地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图形数据进行整理缩编,编制不同比例尺、不同形式的系列图件成果。
(六)质量监理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应建立质量监理体系,对权属调查的全过程特别是外业调查成果实行质量监理,以保证调查成果、汇总成果、最终成果的质量。
(七)检查验收
在监理的基础上进行检查验收,主要包括:县(市、区)级成果的自检、互检、专检等各项验收工作。
(八)成果资料归档和汇交
主要包括各级各项成果的存档汇交以及各种安全保密等工作。
(九)有关要求
1、做好县(市、区)之间的土地权属界线接边工作
集体土地所有权以土地所有者的行政归属开展权属调查,位于县(市、区)交界处的土地权属界线,相邻各方除做好各自的权属调查外,还应做好县(市、区)间的权属界线接边工作,保证权属界线不重不漏。
集体土地所有权界线与行政区划界线不一致的,在保证权属界线的完整的基础上,由双方政府协商确定土地登记机关,并互相认可土地登记结果。
2、做好已有权属资料的覆核
对已有权属资料或签订的《土地权属界线协定书》,经覆核无误的,可直接使用;经覆核有误或界线有调整的,有关各方应共同指界;经覆核手续不完备的,补办手续后继续使用。土地权属界线应当封闭。
3、做好村庄内地类调查工作
村庄内部除宅基地外,还有其他地类。调查时,对于已有使用者的,按照权属界线确定宗地範围,按照《土地利用分类》标準确定地类;对于村内的公共用地(道路、场院、村部等),按照实地情况确定地类界线,按照《土地利用分类》标準确定地类;对于村内无具体使用者的空闲地,以其他宗地界线和村庄地类界线作为界线。
4、做好村庄用地内集体土地所有权界线的调查
村庄内部集体土地所有权界线明确或者集体土地所有者要求调查的,可按照权属调查的要求,进行权属调查;村庄内部集体土地所有权界线不明确,或者集体土地所有者不要求调查集体土地所有权界线的,可不进行调查,但应由村民委员会出具村庄用地集体所有情况的证明和调查人员的说明。村庄用地所有权共有的,由相关共有人出具证明,可按照所有权共有调查确认;不是所有权共有的,不得按所有权共有调查。
5、做好村庄用地所有权界线和村庄外土地权属界线的衔接
村庄用地与村庄外土地同属于一个所有者的,村庄用地应包含在相应的所有权界线内。村庄用地与村庄外土地不属于一个所有者,以村庄用地图斑界线为界的,图斑界线作为权属界线;以村庄用地内部地形地物为界的,按照实地分界情况调查权属界线。做好权属界线的衔接,保证权属界线的连续,不得出现权属界线断开的问题。
四、进度安排
按照档案要求,从2011年4月起,开始全面推进许昌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1、市级试点和工作筹备。2011年4月开始开展许昌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準备工作,完成工作方案上报、开展市级工作试点,总结试点经验,筹备工作经费,开展业务培训和舆论宣传等。
2、各县(市、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2012年5月至2012年12月,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逐地块查清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经过土地权属确认,进行土地登记,向集体土地所有颁发土地证书,确认集体土地所有权。
3.、各县(市、区)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2012年10月开始,查清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情况,经过权属确认,进行土地登记,向使用权人颁发土地证书,确认使用权。工作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15年12月。
4、资料库建设。
在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确认的基础上,2012年下半年开始资料库建设,完成包括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土地权属数据、基本农田数据的资料库建设,建立农村集体土地权属资料库及管理系统。工作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13年12月。
在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调查确认的基础上,根据工作进展开展资料库建设。工作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15年12月。
五、保障措施
(一)职责分工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由许昌市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统一领导和组织。市级负责本地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组织实施。具体负责:组织编制市级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组织有关培训;对所辖县(市、区)工作进行督促检查;通过招投标方式统一选择承担市级工作的专业队伍;市级土地调查成果的汇总、分析及归档;建立市级资料库及信息网路化管理套用系统等。
县级负责本地区土地调查的组织实施。具体负责:组织编制县(市、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组织岗前培训;通过招投标方式统一选择承担县(市、区)调查工作的专业队伍;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调查确认、登记发证、资料库建设等工作。
(二)宣传培训
强化宣传培训工作,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社会环境和工作条件。突出宣传凭证管地用地的重要意义,突出宣传工作的重要意义、目标和法律政策,争取民众和社会的理解、支持,调动广大农民民众参与这项工作的积极性。制定培训方案和培训计画,安排培训课程。做好调查队伍的资质审查工作。通过资质审查的队伍和经培训且考试合格的人员,方可承担调查任务。县(市、区)负责本辖区的培训工作,具体做好上岗前的培训工作,确保成果质量。
(三)政策保障
编制许昌市农村集体土地调查技术有关规定,以保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统一、规範,符合我市实际。依据国家土地确权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出台一些政策性意见,解决调查中的一些权属争议。
(四)制度保障
1、建立目标责任制。将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目标责任层层分解落实,明确各级的工作职责、目标任务和完成期限。
2、建立领导小组联络员制度。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齐心协力,密切配合,指定联络员,不定期召开联络员工作会议,负责提供相关资料和参与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具体困难和问题。
3、建立工作情况通报制度。各级要加强工作调度,不定期召开工作调度会。各县(市、区)于每月3日前上报本地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进展情况,採取多种方式进行督促检查,确保按期完成登记发证任务。
4、建立资质审查认定製度。严格落实土地调查资质管理规定,对不具备土地调查资质的单位,不得从事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按要求进行资质审查,以提高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效率和规範化程度。
5、建立招投标管理制度。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涉及需由调查队伍或中介机构承担的工作,通过招投标方式选择具有资质的调查承担单位,以契约方式约定双方职责、项目任务、成果质量、项目进展要求和经费支付方式等。
6、建立权属争议调处机制。要成立专门的土地权属争议调处机构,指导协调调处工作,确保农村地籍调查中权属争议调处工作顺利开展。国土、农业、林业、法制等相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妥善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做好与行政複议和行政诉讼的衔接。要加强争议案件的信息收集,掌握争议案件的基本情况,制定应急处理预案,提高应对和处理群体性事件的能力。
7、建立检查验收制度。要加强对试点、地籍调查、权属审核、注册登记、颁发证书、档案整理归档和资料库建设等过程检查。地籍调查成果的检查和验收,实行项目承担单位自检,县级初检,市级複查,省级验收制度。
8、建立奖罚制度。对工作组织得力,进度快,工作完成好,发证率高,成果质量优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未能按期完成确权登记发证任务或成果质量不合格的地方,将予以通报批评。
(五)机制保障
1、引入竞争机制。依据政府採购法,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竞争原则,推行项目监理管理制,择优选择技术强、信誉好、质量高的单位为项目监理单位。有条件的地区,实行招投标管理制度,以契约方式约定双方职责、项目任务、成果质量、项目进展要求和经费支付方式等。
2、建立检查验收制度。採用分阶段成果检查制度,每一阶段成果需经检查合格后方转入下一阶段,避免将错误带入下阶段工作,保证成果质量。县(市、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权属调查成果由省、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组织预检,省级国土资源部门组织成果核查及验收。
(六)技术保障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将充分利用现有设备,进一步充实、完善土地调查工作的软、硬体环境,充分套用成熟、实用的现代高新技术手段,全面提升本次成果的科技含量,全面提升农村土地产权的技术水平。
(七)经费保障
按照中央和省委一号档案的要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由省、市、县三级财政按照承担的工作任务共同分担,经费可从土地出让收入或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中安排。各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编制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总预算和年度经费预算,列入年度的财政预算,财政部门要确保调查经费按时足额到位,保障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顺利进行。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各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重点跟蹤监督检查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进度、资金的拨付和使用情况,确保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顺利完成。
六、主要成果
主要包括:数据成果、图件成果、相关文字成果和土地资料库成果等。
(一)数据成果
1.市、县(市、区)各类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土地面积数据;
2.市、县(市、区)开展宅基地使用权调查的村庄用地数据和村庄用地内各类土地的面积数据;
3.市、县(市、区)集体所有土地的宗地数据;
4.市、县(市、区)宅基地的宗地数据和宗地面积数据;
5.市、县(市、区)各类土地权属信息数据。
(二)图件成果
1.市、县(市、区)标準分幅集体土地所有权界线图(集体土地所有权地籍图);
2.市、县(市、区)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图;
3.市、县(市、区)宅基地使用权地籍图、宗地图和土地利用情况图;
4.市、县(市、区)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地籍图、宗地图,乡级土地利用情况图,县级土地利用情况挂图。
同时,还包括相应的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或地籍图。
(三)文字成果
1、综合报告
(1)市、县(市、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集体土地所有权)工作报告;
(2)市、县(市、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集体土地所有权)技术报告;
(3)市、县(市、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工作报告;
(4)市、县(市、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技术报告;
同时,还包括在工作过程中的监理报告和检查验收报告。
2、专题报告
(1)市、县(市、区)集体土地所有权状况分析报告;
(2)市、县(市、区)宅基地使用权状况分析报告。
(四)资料库成果
1.市、县(市、区)土地权属资料库;
2.市、县(市、区)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资料库;
3.市、县(市、区)结合后的土地利用资料库
河南省许昌市国土资源管理局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