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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爱心助老基金会

(2019-06-02 22:06:57) 百科
河南省爱心助老基金会

河南省爱心助老基金会

河南省爱心助老基金会是致力于为全省老年人提供爱心养老服务的公募基金会,是一个为贫困家庭失能老人提供免费、专业养护服务的爱心机构,本基金会成立于2010年4月,经河南省民政厅审核依法成立,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肆佰万元,法定代表人为司桂明,登记管理机关及业务主管单位为河南省民政厅。

基本介绍

  • 中文名:河南省爱心助老基金会
  • 外文名:Ai Xin Zhu Lao Ji Jin Hui
  • 类型:基金会
  • 地点:河南省
  • 成立时间:2010年4月

服务对象

健康老人及失能老人

主要职责

理念:助人为乐、奉献爱心、让贫困老人享受快乐晚年,我们将打造国际一流的助老基金会!全心全意为老人服务!
口号:真爱付出行动,阳光洒满人间。

建设宗旨

关爱父母,孝行天下

业务範围

(一)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募捐活动,接受海内外法人、自然人及其他组织的捐赠,建立、管理和使用用于支持和发展中国老龄事业的各项基金。
(二)根据社会发展和老年群体的需要,创办和资助老年社会福利、文化、体育、卫生事业等项目。投资设立或合作兴办养老院、托老所、老年病医院、老年大学、老年人才交流中心、老年艺术团等企业和民办非企业机构;
(三)组织开展和资助开展推动老龄事业发展、有益于提高老年人生活、生命质量的各项活动;
(四)资助城乡特困老年人;
(五)奖励为老龄事业做出杰出贡献的团体和个人,老年杰出人物和优秀人才;
(六)开展与港澳台胞、海外侨胞、友好团体和人士以及相关国际组织的合作与交流活动
(七)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其它业务範围

组织机构

名誉主席:
李宝库 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会长
李志斌 河南省慈善总会会长、原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闫青春 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
张恺悌 中国老龄科研中心主任
闫国祥 河南省慈善总会名誉会长、原河南省统战部副部长
范保国 河南省慈善总会名誉会长、原河南省发改委常务副主任
岳修武 河南省慈善总会名誉会长、原郑州市人大主任
牛振法 河南省慈善总会名誉会长、原郑州市市委组织部副部长
杨德恭 河南省慈善总会常务副会长、原河南省民政厅厅长
杨 云 原河南省民政厅厅长
孟 超 河南省民政厅副厅长
常东河 原河南省民政厅副厅长
王万民 郑州慈善总会常务副会长、原郑州市民政局副局长
王 伟 北京伟业智胜品牌行销策划有限公司董事长
顾问:
张书欣:河南省政府督查办主任
周北鸿:河南省管国有企业原监事会主席
宋 瑞:河南省信阳市息县人民政府党组副书记
张悍东:河南省宋庆龄基金会秘书长
唐建奇: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产业政策处副处长
主席:
王振耀北京师範大学公益研究院院长
副主席:
巴振东:郑州公交总公司总经理
王雪飞:大河报副总编
司桂明:郑州市爱馨养老集团副总经理
豆雨霞:郑州市爱馨养老集团董事长
岳清臣:原郑州市红十字会秘书长 考务中心主任
娄国庆:北京阳光真爱科技服务公司董事长
康 丽:大河报主任编辑、考评中心副主任主编、中国作家协会会员
程筱平:郑州市发改委副主任
理事长:
马建勛:河南爱馨养老集团党总支书记
副理事长:
豆雨霞:河南爱馨养老集团董事长
王 伟:北京伟业智胜品牌行销策划有限公司董事长
苏钰洋:河南省范蠡商文化促进会秘书长
常务理事:
王振耀:北京师範大学壹基金研究院院长
王雪飞:大河报副总编
司桂明:郑州市爱馨养老集团副总经理
豆雨霞:郑州市爱馨养老集团董事长
娄国庆:河南唐庄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
理 事:
巴振东:郑州公交总公司总经理
司桂明:河南省爱馨养老集团副总经理
豆雨霞:河南省爱馨养老集团董事长
李 晶:河南省爱馨养老集团行政专员
娄国庆:北京阳光真爱科技服务公司董事长
骆晓明:郑州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主任
宋国厂:河南省赛驰新能源电动车有限公司董事长
提名理事:
王 伟:北京伟业智胜品牌行销策划有限公司董事长。
薄彦军:河南大东旅游策划联合设计有限公司董事长。
张绍兵:河南药圣苑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河南龙泉湾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
马建勛:河南爱馨养老集团党总支书记
杜建英:河南爱馨养老集团文化中心总监
王 磊:河南省爱心助老基金会
张宁宁:河南爱馨养老集团文化中心专员
提名监事:
司占中,男,原郑州市惠济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王秀萍:女,原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济厅高级法官
段建新:男,原郑州市捲菸厂消防队队长
秘书长:
王 磊:河南省爱心助老基金会
副秘书长:
杜建英:河南爱馨养老集团文化中心总监
马学才:河南省爱心助老基金会

组织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基金会的名称是河南省爱心助老基金会。
第二条本基金会属于公募基金会。
本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範围是:河南省内
第三条本基金会的宗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弘扬中华民族敬老、爱老、助老的传统美德,争取海内外关心中国老龄事业的团体、人士的支持和帮助,协助政府积极推进中国老年社会福利、医疗卫生、文化体育、老年教育等各项事业的发展,加强同国际老龄组织,友好机构及人士联繫,促进相互间的合作和交流。
第四条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肆佰万,来源于:郑州阳光城养老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爱馨家政服务中心、北京阳光真爱科技服务有限公司、郑州市二七区爱馨老年公寓、郑州市二七区王胡砦老年公寓、郑州市二七区滨河老年公寓、郑州市公共运输总公司、林彬、司桂明
第五条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为河南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是河南省民政厅
第六条本基金会的住所郑州市农业路28号报业大厦1606室
第二章业务範围(略)
第三章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本基金会由10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理事的资格: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
(三)热心老龄事业,并做出一定贡献,有能力推动相关事业的发展;
第十条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选举理事、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二)根据本会宗旨参加有关活动;
(三)对本会的工作进行审议和监督;
(四)遵守本会章程,执行理事会决议;
(五)参加本会活动,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积极推动中国老龄事业的发展;
(六)反映老年人的意愿和要求;
第十二条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画,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画: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併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果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併;
第十五条理事会会议应当製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噹噹场製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本基金会设监事3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八条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式。
第十九条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一条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条担任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第二十六条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 5 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八条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档案;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画;
(三)拟定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画;
(四)拟定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五)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七)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八)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九)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本基金会为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政府资助;
(二)组织募捐的收入;
(三)海内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四)投资收益;
(五)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三十条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範围。
第三十一条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画。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
第三十二条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三条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範围使用财产;捐赠协定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定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四条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创办和资助老年社会福利、文化、体育、教育、卫生事业等产业项目;
(二)投资设立或合作兴办养老院、托老所、老年病医院、老年大学、老年人才交流中心、老年艺术团等企业和民办非企业机构;
(三)资助开展推动老龄事业发展、有益于提高老年人生活、生命质量的各项活动;
(四)资助城乡特团老年人;
(五)奖励为老龄事业做出贡献的团体和个人,老年杰出人物和优秀人士;
(六)本基金会的工作人员福利和行政办公费用等。
第三十五条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是指:
(一)举办重大老年公益活动的募捐;
(二)设立救助贫困老年人的专项基金的募捐;
(三)兴办老年爱心护理医院、老年病医院、老年大学、老年人才交流中心以及老年文化、体育、教育、卫生事业等老年产业项目的投资活动等。
第三十六条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七条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三十八条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式。
第三十九条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覆。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定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定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定。
第四十条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定,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定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定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定。
第四十一条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準确、完整。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画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当年度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第四十四条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六条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
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併的;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一)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捐赠方式;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章程修改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
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附 则
第五十二条本章程经2009年11月16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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