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徵兵工作条例》经2014年7月30日河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9次会议通过,2014年8月8日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二届〕第23号公布。该《条例》分总则、职责与分工、兵役登记、平时徵集、奖励与优待、法律责任、附则7章40条,自2014年8月15日起施行。1994年4月28日河南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7次会议通过的《河南省徵兵工作若干规定》予以废止。
基本介绍
- 中文名:河南省徵兵工作条例
- 字号:〔十二届〕第23号
- 发布单位: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时间:2014年8月8日
公告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二届〕第23号
《河南省徵兵工作条例》已经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9次会议于2014年7月30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8月15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4年8月8日
条例
河南省徵兵工作条例
(2014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9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三章 兵役登记
第四章 平时徵集
第五章 奖励与优待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条例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防建设,做好徵兵工作,确保兵员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国务院《徵兵工作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的徵兵工作。
本条例所指徵兵工作,包括徵兵宣传、兵役登记、预定徵集、确定服现役公民和直接从非军事部门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中招收士官等。
第三条 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每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是公民应尽的光荣义务。
依法做好徵兵工作是加强军队建设、巩固国防的重要任务,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徵兵工作的领导。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开展国防教育,提高公民国防意识,增强公民依法履行兵役义务的自觉性。
第五条 适龄公民应当在户籍所在地应徵入伍,普通高等院校在校生、应届毕业生也可以在学校所在地应徵入伍。
鼓励、支持普通高等院校在校生、毕业生应徵入伍。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六条 省军区、军分区(警备区)和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兼各该级人民政府的兵役机关,在上级军事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徵兵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兵役机关、公安、卫生、教育、监察、财政、交通运输、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广电、通信等有关部门组成徵兵领导小组,研究部署本行政区域的徵兵工作和解决徵兵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徵兵工作。
第八条 徵兵领导小组下设徵兵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徵兵的具体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国务院《徵兵工作条例》及其他有关徵兵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制定徵兵工作实施方案,组织开展兵役登记、体格检查、政治考核、审定新兵、接收退兵等工作;
(三)制定保证新兵质量的措施和廉洁徵兵规定,并负责监督实施;
(四)总结推广徵兵工作经验和做法,督促、指导下级兵役机关和徵兵办公室做好徵兵工作;
(五)有关徵兵的其他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徵兵办公室应当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负责徵兵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徵兵工作中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履行相应职责:
公安机关负责应徵公民的政治考核工作。
卫生部门负责应徵公民的体格检查工作。
教育部门协助兵役机关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普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等院校开展国防教育和徵兵宣传,负责应徵公民的文化程度审查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入伍新兵的中转接待和义务兵家属优待等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士官的专业技能审定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徵兵工作所需经费的预算管理,指导、监督徵兵经费专款专用。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新兵运输保障和协助接兵部队及有关部门做好新兵运输安全工作。
监察部门负责廉洁徵兵监督检查,查处徵兵工作中的违纪问题。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团体应当积极配合做好徵兵相关工作。
新闻单位应当採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爱国主义、革命英雄主义宣传教育,不断增强全民的国防观念,激发广大适龄青年参军报国的热情。
第十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省辖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徵兵办公室的安排和要求,做好本单位、本地的徵兵工作。
第十一条 普通高等院校应当结合本校实际设立人民武装部,在学校所在地省辖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徵兵办公室的领导下做好本校徵兵工作。
普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应当由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做好本校的徵兵工作。
第三章 兵役登记
第十二条 国家实行兵役登记制度。每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18周岁的男性公民都应当进行兵役登记。
每年6月30日以前为全省兵役登记时间。
第十三条 省辖市或者县(市、区)兵役机关应当根据上级兵役机关的部署和要求,于当年兵役登记开始10日前发出兵役登记公告。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省辖市或者县(市、区)兵役机关的安排和要求,设立兵役登记站,并于兵役登记开始7日以前将兵役登记事项通知适龄男性公民。
第十四条 达到服兵役年龄的男性公民应当在兵役登记期间登录全国徵兵网进行兵役登记,列印并持《男性公民兵役登记/应徵报名表》或网登号、居民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的兵役登记站现场确认。本人因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前往的,可以书面委託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代为递交确认。
第十五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省辖市或者县(市、区)兵役机关的安排,负责组织本单位和本地的适龄男性公民进行兵役登记,发放《兵役登记证》,依法确定应服兵役、免服兵役、缓服兵役或者不得服兵役的人员,并报省辖市或者县(市、区)兵役机关批准。经兵役登记和初步审查合格的,称应徵公民。
普通高等院校、普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应当督促本校适龄男性学生进行兵役登记。普通高等院校在进行新生学籍及在校生学年学籍电子注册时,普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在学生毕业离校时,应当查验学生兵役登记情况,没有登记的,应当督促学生登记。
第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当年应徵公民按照新兵徵集条件进行体格目测、病史调查和政治初步考核,并按照上级规定的人数比例,择优确定预定徵集的应徵公民,并报经省辖市或者县(市、区)兵役机关批准,由县(市、区)兵役机关下发预定徵集通知书。
第十七条 省辖市或者县(市、区)兵役机关和有关单位应当加强对预定徵集的应徵公民的管理、教育和考察,了解掌握基本情况,发现不符合徵集条件的及时予以调换。
第十八条 预定徵集的应徵公民离开兵役登记所在县、市1个月以上的,应当向兵役登记所在地基层人民武装部报告去向和联繫方式,并按照兵役机关的通知及时返回应徵。
第十九条 领取《兵役登记证》的适龄男性公民当年未能入伍的,下一年度应当到原发证单位进行核验;变更户籍所在地、住所地或者单位的,应当及时到发证单位办理兵役登记变更手续;《兵役登记证》遗失的应当及时申请补发。
第四章 平时徵集
第二十条 本省每年的徵兵人数、範围、时间和要求,由省人民政府、省军区按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当年的徵兵命令执行。
第二十一条 每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18周岁的男性公民,应当被徵集服现役。当年未被徵集的,在22周岁以前仍可以被徵集服现役,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的徵集年龄可以放宽至24周岁。
根据军队需要,可以按照前款规定徵集女性公民服现役。
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可以徵集当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17周岁未满18周岁的公民服现役。
第二十二条 徵兵工作开始后,由省辖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徵兵办公室组织卫生、公安部门对预定徵集的应徵公民进行体格检查、政治考核。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人民武装部应当按照要求组织预定徵集的应徵公民参加体格检查。省辖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徵兵办公室应当根据当年徵兵任务,按照有关规定的比例确定相应送检人数。
第二十三条 省辖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徵兵办公室审定新兵,应当对体格检查、政治考核合格的预定徵集的应徵公民进行全面衡量,择优批准政治思想好、身体好、文化程度高的服现役。
烈士和因公牺牲、伤病残军人的子女、兄弟姐妹,本人自愿应徵并且符合徵集条件的,优先批准服现役。
符合徵集条件的普通高等院校在校生或者毕业生,优先批准服现役。
第二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普通高等院校人民武装部应当张榜公布拟批准服现役的预定徵集的应徵公民名单,接受民众监督。
第二十五条 在徵集期间,预定徵集的应徵公民被徵集服现役,同时被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招收录用或者聘用的,应当优先履行服兵役义务;有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服从国防和军队建设的需要,支持兵员徵集工作,服役期间保留其被录用或聘用资格。
第二十六条 被批准服现役的预定徵集的应徵公民,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徵兵办公室办理入伍手续,发给《应徵公民入伍通知书》,并通知其户籍所在地户籍登记机关和民政部门。其家属凭《应徵公民入伍通知书》享受军属待遇。
第二十七条 徵兵工作经费按照国家、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予以保障。
第五章 奖励与优待
第二十八条 在职职工被徵集服现役的,原单位应当发给批准入伍当月的全部工资、奖金及各种补贴。
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十二年的士官入伍前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职工的,服役期间保留人事关係或者劳动关係;退出现役后选择回原单位的,应当享受不低于本单位同岗位、同工龄职工的各项待遇。
第二十九条 适龄男性公民参加兵役登记、徵兵体格检查、政治考核等履行兵役义务的活动,所在单位应当视为出勤。
第三十条 被徵集服现役的公民及其家属应当受到社会的尊重,享受国家和社会的优待。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开展拥军优属活动,利用八一建军节、春节等节日走访慰问现役军人家属、烈士遗属等,在全社会营造拥军优属的氛围。
第三十一条 省辖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发给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对到边远艰苦地区服役的,应当给予优待补助或者其他奖励。
普通高等院校在校生、应届毕业生被批准入伍的,由批准入伍地省辖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规定发给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入学前户籍所在地省辖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其家庭其他方面的优抚待遇。
义务兵家庭优待金髮放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二条 应徵公民家属积极支持、鼓励亲属应徵,对当地徵兵工作起到推动作用的,以及归侨、侨眷积极应徵表现突出的,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企业事业单位提名,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兵役机关批准,给予奖励。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徵兵办公室应当对在徵兵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彰。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拒绝、逃避兵役登记或者体格检查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拒绝、逃避徵集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徵公民拒不改正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两年内不得出国(境)或者参加普通高等院校招生考试。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徵兵办公室及徵兵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为逃避服兵役的公民提供方便或者故意把明显不合格人员徵集入伍的;
(二)玩忽职守,泄漏徵兵工作机密,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三)利用职权,擅自办理徵兵入伍手续的;
(四)出具假体格检查结论、政治考核材料及其他虚假证明的;
(五)收受贿赂的;
(六)故意拖延办理徵兵入伍手续,阻碍公民应徵入伍的;
(七)拒不接收部队按规定退回的不合格新兵的;
(八)其他违反兵役法律、法规、规章、徵兵命令、政策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不接受徵兵工作任务或者未完成徵兵工作任务的;
(二)阻挠适龄公民参加兵役登记、应徵入伍,或者拒不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徵兵工作的;
(三)违反本条例规定为拒绝、逃避徵集的应徵公民办理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招录、出国(境)或者普通高等院校招生手续的;
(四)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採取其他手段为应徵公民逃避服兵役提供帮助的;
(五)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职责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徵兵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控告、举报。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违反本条例的单位和个人的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兵役机关会同监察、公安、民政、卫生、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具体办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2014年8月15日起施行。1994年4月28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河南省徵兵工作若干规定》同时废止。
修订草案说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河南省人民政府委託, 现就《河南省徵兵工作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 的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的必要性
1994年4月,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河南省徵兵工作若干规定》。该法规的颁布施行,对推进我省徵兵工作有序开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国家徵兵工作的政策作了较大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以下简称《兵役法》)先后于1998年、2009年、2011年进行了三次修订, 《徵兵工作条例》也于2001年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兵役法》、《徵兵工作条例》对徵集工作机构的组成、兵役登记时间、徵集新兵年龄,以及应徵公民拒绝、逃避徵集的法律责任等作出了新的规定。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决定,2013年又将冬季徵兵调整为夏秋季徵兵。随着国家徵兵政策的调整,《河南省徵兵工作若干规定》已经不能适应当前徵兵工作的需要。特别是去年初,针对“当兵冷、徵兵难” 问题,习主席作出了“不断加强和改进兵役工作” 的重要指示。因此,非常有必要依据上位法对其进行全面修订。
二、《条例(修订草案)》的起草情况
2012年初省政府徵兵办公室开始《条例(修订草案)》起草工作,多次召开座谈会,广泛听取意见,经反覆调研论证,形成送审稿上报省政府。按照立法程式,省政府法制办对送审稿进行了认真研究修改,通过省政府法制网公开徵求了社会意见,省内多家新闻媒体进行了宣传报导。同时,书面徵求了18个省辖市政府、省直各部门、部分县(市)政府的意见。经对各方面意见、建议进行梳理、吸收,形成了《条例(修订草案)》。根据省政府在“立法草案上报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前,先呈送各位副省长徵求意见” 的要求,省政府法制办将《条例(修订草案)》呈送各位副省长徵求意见。2013年10月31日,李亚副省长主持召开由省军区和省直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对《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进一步的深入研究。会后,省政府法制办根据李亚副省长的指示和会议研究意见,对《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修改,并根据修改内容又徵求了相关厅局的意见。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纪委〈关于开展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的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预办〔2011〕23号)要求,省政府徵兵办公室在向省政府上报送审稿的同时,提交了《起草制定中的评估对象制度廉洁性评估报告》,对送审稿的评估意见为廉洁性风险较低。经研究,省政府法制办同意省政府徵兵办公室的评估意见。2013年11月27日,省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条例(修订草案)》。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条例(修订草案)》共7章41条,主要对徵兵工作的职责与分工、兵役登记、平时徵集、奖励与优待、法律责任等内容作了规定。现就《条例(修订草案)》的几个重要问题说明如下:
(一) 关于加强对徵兵工作的组织领导。徵兵工作是国防和军队建设的基础工程,事关“能打仗、打胜仗” 强军目标,事关国家发展和安全稳定大局,我省是全国兵员第一大省,每年新兵徵集任务约占全国1/10,任务艰巨,责任重大,使命光荣。历年来,我省各级党委、政府都高度重视徵兵工作。为加强对徵兵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都成立了徵兵领导机构。《条例(修订草案)》依据上位法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成徵兵领导机构,加强对徵兵工作的组织领导,并明确了徵兵领导机构及其成员单位的具体职责。
(二) 关于兵役登记制度。兵役登记制度是《兵役法》确定的重要制度。建立兵役登记制度的主要目的,一是摸清适龄男性公民的政治、身体、文化状况和家庭、社会基本情况,通过兵役登记确定是否应服兵役;二是对适合服兵役人员进行登记和统计,掌握应徵公民的数量和质量,为新兵徵集打好基础;三是通过兵役登记,增强公民的国防观念和依法服兵役的意识。但从工作实践看,兵役登记这一强制性制度落实不够好,登记不登记全凭适龄青年自觉性,不登记没有强制的具体办法。《条例(修订草案)》设专章对兵役登记的时间、範围、程式、方法等作出了规定,并明确了如何通过兵役登记确定预定徵集的应徵公民,以及如何对预定徵集的应徵公民进行管理、教育和考察等。
(三) 关于徵集大学生参军入伍问题。随着军队现代化建设的快速推进,需要大量文化素质高的青年参军入伍。徵集一定数量的大学生参军入伍,是建设现代化国防和强大军队的紧迫需要。为做好大学生入伍工作,《条例(修订草案)》规定,本省鼓励、支持普通高等院校在校生、应届毕业生应徵入伍。对符合徵集条件的大学生,优先批准服现役。为方便大学生入伍, 《条例(修订草案)》规定,普通高等院校在校生、应届毕业生既可以在学校所在地报名应徵,也可以在户籍所在地报名应徵。
(四) 关于解决“当兵冷、徵兵难” 问题。这是修订《条例》的主要目的和动因。“当兵冷”、“徵兵难” 问题在我省凸显,一些地区甚至完成任务都有些困难。修订起草中,本着正面激励为主,惩处为辅的原则,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完善义务兵优待金髮放及保障制度,维护应徵青年基本权益。同时,明确了对拒服兵役人员的处罚办法。
以上说明和《条例(修订草案)》,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