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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小型水库管理办法

(2018-11-07 11:00:10) 百科

河南省小型水库管理办法

《河南省小型水库管理办法》经2015年12月11日河南省人民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通过, 2015年12月22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71号公布。该《办法》共23条,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绍

  • 中文名:河南省小型水库管理办法
  • 颁布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
  • 类别:政府规章
  • 文号: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71号
  • 通过时间:2015年12月11日
  • 颁布时间:2015年12月22日
  • 施行时间:2016年2月1日

政府令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71号
《河南省小型水库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12月11日省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省长 谢伏瞻
2015年12月22日

管理办法

河南省小型水库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小型水库管理,发挥小型水库的功能和效益,保障水库安全运行和人民民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小型水库的运行与管理。
本办法所称小型水库,是指总库容为10万立方米以上1000万立方米以下(不含本数)的水库,分为小(1)型水库和小(2)型水库。小(1)型水库是指库容在100万立方米以上1000万立方米以下(不含本数)的水库,小(2)型水库是指库容在10万立方米以上100万立方米以下(不含本数)的水库。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解决小型水库的管理体制和经费保障等重大问题,建立健全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小型水库重大突发事件和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小型水库的监督管理。
公安、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农业、林业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小型水库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小型水库的运行安全由所在地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分别负责。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每座小(1)型水库和对防洪、灌溉有重大影响的小(2)型水库,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一名政府领导成员为安全责任人;其他每座小(2)型水库由乡镇人民政府确定一名政府领导成员为安全责任人。
第六条小型水库的管护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分别负责。
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小(1)型水库以及对防洪、灌溉有重大影响的小(2)型水库的管护主体,乡镇人民政府是其他小(2)型水库的管护主体。
第七条小型水库的管护主体应当明确水库管理单位或者管护人员,制定并落实小型水库管理各项制度,编制水库调度运用方案,对水库大坝进行注册登记,并对水库安全直接负责。
第八条小型水库的管护主体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定期组织对小型水库进行安全鉴定。经鉴定为病险水库的,应当限期除险加固;在未加固前,应当採取必要的控制运用措施或者其他措施确保水库安全运行。
第九条小型水库管理单位或者管护人员负责小型水库的日常运行和管理工作,按照水库管理制度要求,实施水库调度运用,开展水库日常安全检查与工程维护,进行大坝安全巡视检查,报告大坝安全情况。
第十条小型水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划定小型水库的管理和保护範围:
(一)小型水库的管理範围为:大坝及其他设施占地;沿库岸迁赔高程线以内;主副坝下游坡脚外不少于20米不超过50米的区域;山丘区大坝两头至分水岭之间,平原区两坝头外延50米与大坝上、下游坡脚外50米延长线之间;输、泄水建筑物边线外不少于10米不超过50米的区域。
(二)小型水库的保护範围为:设计最高洪水位线以内,大坝管理範围外延不少于50米不超过100米的区域。
第十一条在小型水库管理範围内建设工程项目,其工程建设方案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有关规定报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在建设过程中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需要扩建、改建、拆除或者损坏原有小型水库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扩建、改建费用或者损失补偿费用。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小型水库安全运行的活动:
(一)在小型水库管理範围内设定排污口,倾倒、堆放、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和垃圾、渣土等废弃物;
(二)在小型水库内筑坝或者填占水库;
(三)侵占或者损毁、破坏小型水库工程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和设备;
(四)在坝体、溢洪道、输水设施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进行垦殖、堆放杂物等;
(五)擅自启闭水库闸门以及其他设施或者强行从水库中提水、引水;
(六)毒鱼、炸鱼、电鱼等危害水库安全运行的活动;
(七)在小型水库管理和保护範围内从事爆破、钻探、採石、打井、采砂、取土、修坟等活动;
(八)其他妨碍小型水库安全运行的活动。
第十三条小型水库的运用,应当在保证安全和河流生态基流的前提下,发挥综合效益。
通过租赁、承包、股份合作等形式利用小型水库开展经营活动的,应当签订相应的经营契约。属于乡镇人民政府管护的小型水库,契约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应当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利用小型水库开展经营活动不得影响水库的安全运行和防汛抢险调度,不得污染水体和破坏生态环境。
第十四条小型水库的管护主体应当制定小型水库汛期控制运用计画和防汛抢险应急预案,依法报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构批准。
小型水库防汛抢险应急预案的主要内容包括:工程基本情况、水文、汛期安全调度计画、突发事件危害性分析、险情监测与报告、险情抢护、应急保障以及预案的启动与结束等。
第十五条小型水库的管护主体、水库管理单位应当在每年汛前按照有关规定做好防汛物资储备工作,保证水情传递、报警和各有关单位之间通讯通畅。
第十六条小型水库的管护主体应当在汛前、汛后对小型水库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排除;发现重大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七条在汛期,小型水库管理单位或者管护人员应当根据汛期控制运用计画和当地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构的指令,进行水库的调度运用,加强水库巡查,发现险情时,应当立即採取抢护措施,并及时向防汛指挥机构和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小型水库出现垮坝危险时,水库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立即採取措施向预计的垮坝淹没地区发出警报,及时做好转移工作。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小型水库安全责任制、机构人员、工程设施、管理制度、应急预案等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掌握辖区内小型水库总体状况,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并督促管护主体、管理单位改进小型水库管理。
第十九条有关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明确小型水库安全责任人、小型水库管理单位或者管护人员的;
(二)未按照要求划定小型水库管理範围和保护範围的;
(三)发现水库安全隐患不及时採取措施或者报告的;
(四)不按照规定进行水库调度运用的;
(五)拒不执行小型水库防洪预案、防汛抢险指令等防汛调度方案的;
(六)有其他不履行小型水库管理职责的行为的。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在小型水库管理範围内建设工程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承担,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限期採取补救措施,并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一)在小型水库管理範围内设定排污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在小型水库内筑坝或者填占水库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侵占或者损毁、破坏小型水库工程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和设备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在坝体、溢洪道、输水设施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进行垦殖、堆放杂物等活动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擅自启闭水库闸门以及其他设施或者强行从水库中提水、引水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六)在小型水库内进行毒鱼、炸鱼、电鱼等危害水库安全运行活动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在小型水库管理和保护範围内从事爆破、钻探、採石、打井、采砂、取土、修坟等活动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企业和其他组织投资建设的小型水库参照本办法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相关报导

河南省小型水库管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河南省小型水库管理办法》将于2月1日起施行。专门针对小型水库运行管理出台省级政府规章,河南开了全国先河。
河南省现有小型水库2502座,分布于全省14个省辖市的90个县市(区)。现行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方式已经不能适应和满足当前小型水库管理工作的需要,急需出台有关管理办法,为做好全省水库工作提供政策依据和法律支持。
省政府于2015年12月22日出台的《河南省小型水库管理办法》,对小型水库的管理职责、管理和保护範围的划定、开发经营、防汛和法律责任等内容予以明确。
《办法》对小型水库的管理主体和职责进行了明确界定和划分,明确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是小型水库的管护主体,小型水库的运行安全由所在地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小型水库的监督管理。
《办法》规範了小型水库的经营行为,规定通过租赁、承包、股份合作等形式利用小型水库开展经营活动的,应当签订相应的经营契约;属于乡镇人民政府管护的小型水库,契约签订后10日内,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小型水库经营活动不得影响水库的安全运行和防汛抢险调度,不得污染水体和破坏生态环境。

相关新闻

1月21日,记者从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举行的新闻通气会上获悉,全国首个关于小型水库运行管理的省级政府规章——《河南省小型水库管理办法》近日公布,今年2月1日起施行。
我省共有小型水库2502座,总库容21亿立方米,在防洪、灌溉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目前,我省小型水库大多由乡镇、村交由个人以承包经营的方式进行管理,存在管理责任主体不明确、管理人员未落实、管理制度不完善、管理资金无保证等问题,小水库的安全运行和兴利功能发挥受到很大影响。
据省防办主任申季维介绍,《办法》施行后,小型水库的管理职责将得到明确。管护主体为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对水库安全直接负责。每座小(1)型水库和对防洪、灌溉有重大影响的小(2)型水库,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一名政府领导成员为安全责任人,其他每座小(2)型水库由乡镇政府确定一名政府领导成员为安全责任人。今后小型水库管护人员将持证上岗。
《办法》还涉及保障措施、开发经营等内容,将形成长效管理机制,确保小水库安全运行,充分发挥效益。
按照水库分类等级,小(2)型水库是指库容大于或等于0.001亿立方米、小于0.01亿立方米的水库;小(1)型水库是指库容大于或等于0.01亿立方米、小于0.1亿立方米的水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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