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办法》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绍
- 中文名:河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 颁布单位:河南省人民政府
- 颁布时间:2008.11.13
- 实施时间:2008.12.01
法规内容
第一条 为了减轻和防御地震对工程设施的破坏,合理利用建设投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是指重点建设地区的地震烈度覆核;大、中城市和经济开发区的地震小区划;重大工程建设场地的地震危险性分析和地震动参数的确定以及抗震设防标準的确认工作。
第三条 地震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管理和监督,为城乡建设提供抗震设防标準。
第四条 凡工程建设单位必须考虑地震安全性问题。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可参照国家地震部门颁布的中国地震烈度区划图进行抗震设防,不需要进行专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
地震设防要求高于地震基本烈度区划图或现行抗震设计规範规定的大中型工程、重要工程、特殊工程、生命线工程,必须进行专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第五条 需要做专门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工程的具体项目和标準附后。
第六条 下列地区的工程建设场地必须进行专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
(一)位于地震烈度分界线两侧各8公里区域;
(二)占地範围较大,跨越不同工程地质条件区域的大中城市和人口稠密、经济发达的工矿区以及新建开发区。
第七条 按本办法规定需要做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建设项目,其地震安全性评价结论,根据工程的重要程度,应通过国家地震烈度评定委员会和省地震安全性评定委员会评审,评审通过后报省地震部门审批;未经相应级别评定委员会评审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结论,地震部门不予审批。
第八条 工程建设项目必须明确抗震设防标準(地震动参数或地震基本烈度)及其依据。按本办法规定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建设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包括专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内容,其抗震设防标準必须经省地震部门审批。
第九条 对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实行资格审查制度。承担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必须持有国家或省地震部门核发的评价许可证书,方可按照规定的範围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第十条 省外单位在本省範围内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必须持有国家地震局核发的甲级资格证书,并经省地震部门或工程项目所在市(地)地震部门验证,方可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第十一条 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地震部门制订的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规範。
第十二条 计画、土地、建设、环保等部门,应配合做好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管理工作。按本办法需要进行专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建设项目,有关部门在审批项目时,对没有地震部门批准的抗震设防标準的,不得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三条 省地震安全性评定委员会负责本省範围内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的初审,审定省管各类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结论,协助省地震部门对申请地震安全性评价许可证的单位进行资格认证和考核。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一)工程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做专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由地震部门责令其採取补救措施,并可建议审计和监察部门追究单位主要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二)设计单位未按地震部门提供的抗震设防标準,擅自确定标準的,地震部门有权责令其纠正,情节严重的,可处以相当于地震安全性评价费用两倍的罚款;
(三)没有许可证或超越许可证许可权以及不遵循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规範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其评价结论无效,并可处以5000至10000元的罚款。
第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複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 地震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同级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地震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工程一览表交通工程1、公路与铁路干线的大桥、特大桥、中长以上隧道、公路铁路立交桥、互通式立交桥;2、铁路干线的车站与铁路枢纽的通信、信号、行车、给水、电力等主要用房;3、高速公路、ⅠⅠ类以上机场。能源工程1、大中型水库(蓄水量≥1亿立方米)大坝和位于大、中城市区内或上游的Ⅰ级挡水坝。2、单机容量超过300MW(含300MW,下同)或规划容量超过800MW的火电厂和装机容量超过200MW的水电厂;超过300KV的变电站、特别重要的220KV变电站和调度楼;省、地(市)级电力调度中心。通讯工程1、大功率(≥200千瓦)广播发射台,电视台(包括电视差转台、电视播控中心、电视发射塔等);2、大、中城市长途电话枢纽(容量≥1万门)的主机楼;长途通讯干线中继站、微波通讯站、国际无线电台、卫星地面通讯站的主机房。生命线工程1、供水、供气、供电、供热的主要干线,贮油、贮水、贮气工程;2、市(地)及其以上粮食加工厂及粮食仓库,大型冷库;3、市(地)及其以上医院的病房、药房、血库及重要医疗设备和手术室用房。特殊工程核电站、核反应堆、核供热装置、重要军事工程以及易燃、易爆和剧毒物质生产车间和仓库等工程。其他重要工程1、各类大、中型工矿企业的主要生产用房,全厂性动力设施,通讯、调度、电算、试验中心、贵重仪器(仪表)间以及地震时容易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2、高层(坚硬、中硬场地,高度≥80米;中软、软弱场地,高度≥60米)或面积超过5000平方米的贸易、金融、宾馆等建筑工程;3、省、市、县政府及所属各类救灾应急(含公安、消防等)和指挥机构办公房;4、人员集中的大型影剧院、体育馆(中心)、商场等公共建筑工程。
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
交通工程
1.高速铁路、高速公路、城市轻轨、地下铁路和中长以上隧道,高架桥、立交桥,公路与铁路干线的大桥、特大桥;
2.二级以上汽车客运站,铁路干线的车站、铁路枢纽的主要建筑,机场航空站楼、航管楼、机库。
能源工程
1.蓄水量1亿立方米以上的水库大坝和位于城市市区内或者上游的Ⅰ级挡水坝;
2.抽水蓄能发电,风力发电,单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或者规划容量80万千瓦以上的火电项目和装机容量20万千瓦以上的水电项目;
3.省、省辖市的电力调度中心,330千伏以上的变电所和220千伏枢纽变电所的主控通信楼、配电装置楼、就地继电器室。
通讯工程
1.功率200千瓦以上的广播发射台、电视台(包括电视差转台、电视播控中心、电视发射塔等);
2.省辖市以上长途电信枢纽、邮政枢纽工程及其相关设施。公共设施工程 1.供水、供热、供电、供气、贮油项目的干线和主要设施,长线输油、输气管道及输送设施工程;2.大中型粮油加工厂、冷库和15万吨以上粮库;
3.县级或者二级甲等以上医院门诊楼、住院楼、医技楼,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主要建筑和防疫、检疫设施工程。
特殊工程
1.核电站、核反应堆、核供热装置、重要军事设施以及易燃、易爆物质生产车间和仓库等工程;
2.研製、生产、存放剧毒物品、放射性物质和天然、人工细菌与病毒的设施工程。
其他重要工程
1.各类学校及幼稚园的教学用房、学生公寓楼,县以上人民政府及所属各类救灾应急(含公安、消防等)和指挥机构办公用房;
2.人员集中的大型影剧院、体育场馆(中心)、展览馆、大型商场和宾馆等场所,存放国家一、二级文物的博物馆等公共建筑;
3.高层建筑(坚硬、中硬场地,高度80米以上;中软、软弱场地,高度60米以上);
4.各类大型企业的生产用房和主要设施,占地範围较大、跨不同工程地质条件区域的新建大型工矿企业、开发区和移民安置区;
5.位于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分界线两侧各8公里区域或者第四纪活动断层附近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位于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和地震研究程度及资料详细程度较差地区的重要建设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