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教育学院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协会成立于2011年6月1日,是在共青团河南教育学院委员会的思想指导下,由本院大学生自发组建的学术性、理论性学习组织。
基本介绍
- 中文名:河南教育学院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协会
- 成立时间:2011年6月1日
- 协会宗旨: 弘扬民族民间文化等职责
- 协会口号:关注非遗 关係你我 保护非遗
协会宗旨
1.团结广大非物质文化遗产爱好者,整合社会各界力量,集结优势互补的队伍,加强学术交流与理论研究,以与时俱进的科学态度继承并发扬中华民族优秀的传统文化;
2.积极深入的挖掘、探索我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与保护工作;
3.了解社会、体验生活,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4.充分发挥动员、挖掘、整理、保护、弘扬民族民间文化等职责。
协会口号
关注非遗 关係你我 保护非遗 人人有责
组织部门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文艺部。
第一届负责人(2011年6月-2012年6月):会长:王文辉;秘书长:赵艺;副会长:韩烁,焦文栋,鲁玉杰。
第二届负责人(2012年6月-2013年6月):会长:张凌涛;秘书长:赵艺;副会长:马晓涵,段亚博,智新科。
第三届负责人(2013年6月---):会长:马捷;秘书长:刘丹;副会长:王毓辅,陈晴,杨伟。
隶属单位
河南教育学院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协会是在共青团河南教育学院委员会思想指导下,依託河南教育学院河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基地,以中文系、艺术系、体育系学生为组织基础,并吸纳学院各院系大学生组建的学术性、理论性学习组织。本协会接受河南教育学院河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基地、共青团河南教育学院委员会的领导,并对其负责。
指导老师
魏崇周:
洛阳人,文学博士、历史学博士后,副教授。
现为河南教育学院中文系副主任;
河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基地中心执行主任;
河南省儒学文化促进会理事;
河南省语文教育学会理事;
河南省杜甫研究会理事;
郑州大学文化产业研究中心研究员。
研究专长为中国文学思想史、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文化产业。
河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基地
河南教育学院作为国内较早研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高校,2011年6月被认定为河南省首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基地之一。
河南教育学院河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中心,将重点对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进行政策、理论方面的研究,并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进校园、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学科建设。
研究基地负责专家
基地(中心)主任
闵 虹
基地(中心)执行主任
魏崇周
基地(中心)副主任
韩丽霞 于海涛 季荣臣 杨少伟 许家德 张燕萍
基地(中心)办公室
主 任:魏崇周
副主任:倪 飞
河南教育学院学报“非物质文化遗产”栏目主持人
张燕萍
基地(中心)研究所:
1.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对策研究所所长
闵 虹
2.中原武术文化研究所所长
赵广涛
3. 河南民间工艺美术研究所所长
张叶露
4.儿童文学(民间文学)研究所所长
黄明智
活动大事记
一、2011年5月27日河南教育学院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协会参加河南省博物院的“打造华夏历史文明重要传承区”专家报告会。中国着名民俗学家、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家委员会副主任乌丙安和省政府参事、省发改委经济研究所所长郑泰森作《守望家园——话说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华夏历史文明传承和文化资源转化》主题讲座。
二、2011年6月1日,河南教育学院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协会在行政楼一楼会议厅成立。
院党委副书记、院长刘金海,院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田俊廷,副院长王北生,河南省人大常委、民革河南省委专职副主委、院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中心主任闵红教授以及学院各部门负责人和中文系、艺术系、体育系的领导、老师们出席了成立大会。
三、2011年9月13日我院大学生非物质文化节目展演成功举办。
四、2011年10月11日--25日,我院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协会进行招新工作,
五、2011年10月25日河南教育学院非遗协会召开工作会议,分布工作範畴,为今后开展工作打好基础。
六、2011年11月5日我院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协会全体成员参观河南博物院“大漠文明·丝路遗韵——新疆出土文物展”,深刻感受到了古老西域多元文化交融的神秘魅力,对闻名世界的丝绸之路又有了一次直观的认识和新的理解。
七、2012年寒假期间,组织协会成员进行家乡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
八、2012年3月27日,邀请河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基地专家---魏崇周博士开展主题为《河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性与生产性保护》的非遗知识专题讲座。
九、2012年4月11日19:00在河南教育学院文津楼209室开展“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纪录片展映活动。《琵琶艺术》、《汴绣》、《玉雕》、《黄帝传说》、《民间剪纸》、《朱仙镇木版年画》。
十、2012年5月13日,协会成员到河南省博物院参观“匈奴与中原”文明的碰撞和交融文物展览。
十一、2012年6月,中国第七个文化遗产日期间,我协会策划“非物质文化遗产月”系列活动。以海报、展板、校园橱窗等平台,开展以介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基本知识、河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现状为内容的宣传活动:
1)通过院广播站每天晚上6::30分长期广播10分钟非物质文化 遗产知识。
2)6月8日-12日印製非物质文化遗产宣传页,组织大学生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协会成员在全院进行派发,以达到宣传目的。
3)6月8日-12日开展面向全体师生的非遗知识普查,来了解校园内非遗知识的普及现状。
4)6月9日“文化遗产日”上午参加郑州“国家文化遗产日”开幕式及非遗节目展演活动。
十二、2012年暑假期间,联合河南教育学院中文系前往济源市王屋山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调研---“愚公文化”。
十三、2012年9月26日晚,中秋节前夕,举办“中秋灯谜会”。
十四、2012年9月27日,联合河南教育学院中文系举办河南教育学院第二届大学生非物质文化遗产节目展演暨中文系迎新文艺晚会,邀请河南农业大学华夏之风汉服社共同表演汉服展示。
十五、2013年3月2日,我院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协会全体成员参观河南博物院“丝路遗珍——丝绸之路沿线六省区文物精品展”,成员认真观看并记录,表示对丝绸之路有深刻的认识与感叹。
非物质文化遗产
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标誌
标誌外部图形为圆形,象徵着“循环,永不消失”;内部图形为方形,与外圆对应,天圆地方,表达“非物质文化遗产存在空间有极大的广阔性”;

图形中心造型为古陶最早出现的纹样之一的鱼纹,隐含“文”字。“文”指非物质文化遗产,而鱼生于水,寓意“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源远流长,世代相传”;
图形中心,抽象的双手上下共护于“文”字,意取“团结、和谐、细心呵护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守护精神家园”的寓意。
标识图形传达出古朴和质拙感,一方面反映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存现状,另一方面彰显了中国政府和人民保护祖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强烈责任心和使命感,表现出中华民族团结、奋进、向前的时代精神。
定义
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的定义,“非物质文化遗产”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所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体系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各个群体和团体随着其所处环境、与自然界的相互关係和历史条件的变化不断使这种代代相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创新,同时使他们自己具有一种认同感和历史感,从而促进了文化多样性和激发人类的创造力。
非物质文化遗产由人类以口头或动作方式相传,具有民族历史积澱和广泛、突出代表性的民间文化遗产,它曾被誉为历史文化的“活化石”“民族记忆的背影”。,如发明于宋代的“青州白丸子”被誉为中医药发展的活化石。
特点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最大的特点是不脱离民族特殊的生活生产方式,是民族个性、民族审美习惯的“活”的显现。它依託于人本身而存在,以声音、形象和技艺为表现手段,并以身口相传作为文化链而得以延续,是“活”的文化及其传统中最脆弱的部分。因此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过程来说,人的传承就显得尤为重要。
分类
按其分类方法,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名录分为10类:
(1)民间文学
(2)传统音乐(民间音乐)
(3)传统舞蹈(民间舞蹈)
(4)传统戏剧
(5)曲艺
(6)传统体育、游艺与杂技(杂技与竞技)
(7)传统美术(民间美术)
(8)传统技艺(传统手工技艺)
(9)传统医药
(10)民俗
河南省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选录
类别 | 项目名称 | 所属地区 | 备注 | 类别 | 项目名称 | 所属地区 | 备注 | |
民间 文学 | 梁祝传说 | 汝南县 | 国家一批 | 传统 体育 杂技 | 少林功夫 | 少林寺 | 国家一批 | |
花木兰传说 | 虞城县 | 国家二批 | 太极拳 | 温县 | 国家一批 | |||
邵原神话群 | 济源市 | 国家二批 | 心意六合拳 | 漯河、淮阳县 | 国家二批 | |||
民间 音乐 | 板头曲 | 南阳市 | 国家一批 | 传统 美术 | 木版年画 | 开封市朱仙镇 | 国家一批 | |
唢 吶 | 沁阳市 | 国家一批 | 洛阳宫灯 | 洛阳市 | 国家一批 | |||
信阳民歌 | 信阳市 | 国家二批 | 泥咕咕 | 濬县 | 国家一批 | |||
民间 舞蹈 | 高抬火轿 | 沁阳市 | 国家一批 | 传统 技艺 | 洛阳水席 | 洛阳市 | 国家二批 | |
回族文狮舞 | 沈丘县 | 国家一批 | 宝丰酒酿造工艺 | 宝丰县 | 国家二批 | |||
麒麟舞 | 兰考、睢县 | 国家二批 | 唐三彩 | 洛阳市 | 国家二批 | |||
传统 戏剧 | 目连戏 | 南乐县 | 国家一批 | 传统 医药 | 平乐郭氏正骨法 | 洛阳市 | 国家一批 | |
道情 | 太康县 | 国家一批 | 四大怀药种植炮製 | 焦作市 | 国家一批 | |||
皮影戏 | 灵宝、罗山县 | 国家一批 | 针灸铜人 | 开封市 | 国家二批 | |||
曲艺 | 河洛大鼓 | 洛阳市 | 国家一批 | 传统 民俗 | 马街书会 | 宝丰县 | 国家一批 | |
三弦书 | 南阳市 | 国家二批 | 太昊陵伏羲祭典 | 淮阳县 | 国家一批 | |||
河南坠子 | 省艺术研究院 | 国家一批 | 濬县民间社火 | 濬县 | 国家一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
第三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
第四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传播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包括:
(一)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
(二)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
(三)传统技艺、医药和曆法;
(四)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
(五)传统体育和游艺;
(六)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
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凡属文物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国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採取认定、记录、建档等措施予以保存,对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採取传承、传播等措施予以保护。
第四条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注重其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有利于增强中华民族的文化认同,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和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 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尊重其形式和内涵。
禁止以歪曲、贬损等方式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保护、保存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国家扶持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
第七条 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範围内,负责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宣传,提高全社会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识。
第九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第十条 对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做出显着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需要,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由文化主管部门负责进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对其工作领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调查。
第十二条 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予以认定、记录、建档,建立健全调查信息共享机制。
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收集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代表性实物,整理调查工作中取得的资料,并妥善保存,防止损毁、流失。其他有关部门取得的实物图片、资料複製件,应当汇交给同级文化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全面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关情况,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及相关资料库。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及相关数据信息应当公开,便于公众查阅。
第十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法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
第十五条 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批准;调查在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进行的,应当报经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批准;调查结束后,应当向批准调查的文化主管部门提交调查报告和调查中取得的实物图片、资料複製件。
境外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与境内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术研究机构合作进行。
第十六条 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徵得调查对象的同意,尊重其风俗习惯,不得损害其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对通过调查或者其他途径发现的濒临消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立即予以记录并收集有关实物,或者採取其他抢救性保存措施;对需要传承的,应当採取有效措施支持传承。
第三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
第十八条 国务院建立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将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重大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列入名录予以保护。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地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将本行政区域内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列入名录予以保护。
第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从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中向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推荐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推荐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项目介绍,包括项目的名称、历史、现状和价值;
(二)传承情况介绍,包括传承範围、传承谱系、传承人的技艺水平、传承活动的社会影响;
(三)保护要求,包括保护应当达到的目标和应当採取的措施、步骤、管理制度;
(四)有助于说明项目的视听资料等材料。
第二十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重大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提出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建议。
第二十一条 相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其形式和内涵在两个以上地区均保持完整的,可以同时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
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评审小组和专家评审委员会,对推荐或者建议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进行初评和审议。
初评意见应当经专家评审小组成员过半数通过。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初评意见进行审议,提出审议意见。
评审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将拟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予以公示,徵求公众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二十日。
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根据专家评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公示结果,拟订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第二十五条 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制定保护规划,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予以保护。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制定保护规划,对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地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予以保护。
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规划,应当对濒临消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予以重点保护。
第二十六条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集中、特色鲜明、形式和内涵保持完整的特定区域,当地文化主管部门可以制定专项保护规划,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行区域性整体保护。确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实行区域性整体保护,应当尊重当地居民的意愿,并保护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避免遭受破坏。
实行区域性整体保护涉及非物质文化遗产集中地村镇或者街区空间规划的,应当由当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规制定专项保护规划。
第二十七条 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保护规划未能有效实施的,应当及时纠正、处理。
第四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传播
第二十八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传承、传播。
第二十九条 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可以认定代表性传承人。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熟练掌握其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二)在特定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较大影响;
(三)积极开展传承活动。
认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参照执行本法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评审的规定,并将所认定的代表性传承人名单予以公布。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根据需要,採取下列措施,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传播活动:
(一)提供必要的传承场所;
(二)提供必要的经费资助其开展授徒、传艺、交流等活动;
(三)支持其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
(四)支持其开展传承、传播活动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一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二)妥善保存相关的实物、资料;
(三)配合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
(四)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性宣传。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文化主管部门可以取消其代表性传承人资格,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丧失传承能力的,文化主管部门可以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实际情况,採取有效措施,企业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宣传、展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
第三十三条 国家鼓励开展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关的科学技术研究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方法研究,鼓励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记录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整理、出版等活动。
第三十四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的规定,开展相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宣传,普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
第三十五条 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科技馆等公共文化机构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术研究机构、保护机构以及利用财政性资金举办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等,应当根据各自业务範围,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整理、研究、学术交流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宣传、展示。
第三十六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场所和传承场所,展示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
第三十七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特殊优势,在有效保护的基础上,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开发具有地方、民族特色和市场潜力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
开发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应当支持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保护属于该项目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单位予以扶持。单位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九条 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时侵犯调查对象风俗习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破坏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四十一条 境外组织违反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由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及调查中取得的实物、资料;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境外个人违反本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及调查中取得的实物、资料;情节严重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建立地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本法有关规定製定。
第四十四条 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涉及智慧财产权的,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对传统医药、传统工艺美术等的保护,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五条 本法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