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
河北省体育局关于印发《河北省体育局两法衔接工作制度》的通知
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局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机关与检察、公安机关的协作配合机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了《河北省体育局两法衔接工作制度》,请你们遵照执行。
2014年12月26日
内容
河北省体育局两法衔接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局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机关与检察、公安机关的协作配合机制,使涉嫌犯罪的案件都能够顺利地进入刑事诉讼程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以及《关于加强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工作联繫的意见》,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省具有行政执法权的体育行政机关。
第三条 体育行政执法机关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对符合刑事追诉标準、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製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及时将案件向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移送,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备案。现场查获的涉案货值或者案件其他情节明显达到刑事追诉标準、涉嫌犯罪的,应当立即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第四条 体育行政执法机关对符合刑事追诉标準、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在本单位办案部门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书面报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应在24小时内向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移送;决定不批准的,应将不予批准的理由记录在案,并在作出行政处罚10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报同级检察机关备案。
第五条 体育行政执法机关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应当妥善保存案件的相关证据。对查获的涉案物品,应当如实填写涉案物品清单,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易腐烂、变质、灭失等不易保管的涉案物品,应当採取必要措施固定证据,製作清单、照片或其他证明档案;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涉案物品,应当委託有关部门、机构依法检验、鉴定,并出具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
第六条 体育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办理交接手续并附有下列材料:
(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二)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
(三)涉案物品清单;
(四)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
(五)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
第七条 对体育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进行审查并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的决定。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决定立案的,应当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体育行政执法机关;对于案件侦查后认为犯罪情节显着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依法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应当说明理由,退回相应案卷材料,并将不予立案通知书送达移送案件的体育行政执法机关,体育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第八条 体育行政执法机关对公安机关不立案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的3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複议。公安机关接到体育行政执法机关的複议申请后,应当在3日内作出複议决定,并书面告知提请複议的体育行政执法机关。体育行政执法机关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複议决定仍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複议决定书后3日内,建议同级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立案监督。
第九条 体育行政执法机关对于案情重大、複杂、疑难、性质难以认定的案件,应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谘询。对有证据表明涉嫌犯罪的行为人可能逃匿或销毁证据,需要公安机关参与、配合的,体育行政执法机关可以商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公安机关可以派员介入。对涉嫌刑事犯罪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立案侦查。
第十条 对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向体育行政执法机关查询案件、调阅有关案件材料、建议移送案件,体育行政执法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一条 体育行政执法人员和公安、检察人员应当加强业务交流,相互学习业务知识、业务技能,并不断总结办案经验。定期组织成员单位有关人员参加相关业务知识培训,提高执法水平。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