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07年4月22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7]第5号修订。
基本介绍
- 中文名:河北省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 颁布单位:河北省人民政府
- 颁布时间:2007.04.22
- 实施时间:2007.04.22
规定全文
第一条 为加速墙体材料革新,搞好建筑节能,限制实心粘土砖的生产使用,充分利用工业废渣生产墙体材料,保护土地资源,节约能源,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省辖区内与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有关的单位及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新型墙体材料,是指列入国家制定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的建筑墙体材料。
建筑节能系指达到国家《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準》建筑物的开发和建设。
第四条 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是一项系统工程,各有关部门应明确分工,互相配合,密切合作,积极推进本省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工作。
第五条 河北省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领导小组负责全省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的组织领导、规划协调、督促检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两个办公室,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设在省发展和改革部门,建筑节能办公室设在省建设主管部门。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各设区的市、县应建立相应办事机构,负责本区域内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工作。
第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徵收、清算、使用和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未缴纳专基资金的,负责建设工程审批的管理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工程开工。
第七条 各县(含县级市)收取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70%留本县使用,20%上交主管设区的市,10%上交省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各设区的市收取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70%留本设区的市使用,30%上交省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
收取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用于墙体材料革新的占65%,用于建筑节能的占35%。
第八条 在本省範围内(边远地区除外)不得新建或扩建生产实心粘土砖厂。对现有生产实心粘土砖厂,由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国土资源、中小企业、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进行整顿,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和地区间的平衡状况,合理核定实心粘土砖厂的生产指标和用地範围。整顿后的实心粘土砖厂必须按照核定的生产指标和用地範围进行生产。
第九条 省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在实心粘土砖限产,开发和生产新型墙体材料方面,建设主管部门应在设计、施工、推广套用新型墙体材料与建筑节能等方面,作出总体规划和年度计画,并保证实施。
新型墙体材料的性能应满足建筑使用的各项技术要求。尚无产品标準或产品质量达不到标準的新型墙体材料,不得进入建筑使用市场。
第十条 各生产、设计、施工和建设单位必须依据有关标準、规範、技术规定等,进行新型墙体材料与建筑节能的生产、设计、施工和建设。各级建材和工程质量监督检测部门应对产品质量和建筑工程质量实行严格的监督检测,以确保工程质量。
承担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的单位及设计人员应优先採用新型墙体材料和有关新型墙体材料与建筑节能的科研成果。优先採用的,有关部门应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新建、扩建和经过技术改造的新型墙体材料项目,依照国家规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发展和改革、科技、财政、税务、银行等部门,对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的技术进步和科学研究项目应优先立项,优先安排低息、贴息贷款,并允许税前还贷。
第十三条 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应充分利用工业废渣和细砂等资源。工业废渣的排放单位应根据新型墙体材料的生产需要,做好工业废渣的处理和免费供应工作(粉煤灰综合利用执行有关规定)。凡新建和扩建的电厂和排渣单位,必须做到粉煤灰等工业废渣利用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和投产。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的,发展和改革部门可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二款的,建设主管部门可责令责任者限期改正,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二款,未优先採用的,建设主管部门可对责任者给予通报批评,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修订的规定
(1992年6月2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72号发布 根据2007年4月22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7〕第5号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3年5月1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3〕第2号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8年10月6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8〕第4号第三次修正)
第一条 为加速墙体材料革新,搞好建筑节能,充分利用工业废渣生产墙体材料,保护土地资源,节约能源,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省辖区内与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有关的单位及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新型墙体材料,是指列入国家制定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的建筑墙体材料。
建筑节能系指达到国家《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準》建筑物的开发和建设。
第四条 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是一项系统工程,各有关部门应明确分工,互相配合,密切合作,积极推进本省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工作。
第五条 河北省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领导小组负责全省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的组织领导、规划协调、督促检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两个办公室,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设在省发展和改革部门,建筑节能办公室设在省建设主管部门,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各设区的市、县应建立相应办事机构,负责本区域内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工作。
第六条 在本省範围内不得生产实心粘土砖。
第七条 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在开发和生产新型墙体材料方面,建设主管部门应在设计、施工、推广套用新型墙体材料与建筑节能方面,作出总体规划和年度计画,并保证实施。
新型墙体材料的性能应满足建筑使用的各项技术要求。尚无产品标準或产品质量达不到标準的新型墙体材料,不得进入建筑使用市场。
第八条 各生产、设计、施工和建设单位必须依据有关标準、规範、技术规定等,进行新型墙体材料与建筑节能的生产、设计、施工和建设。各级建材和工程质量监督检测部门应对产品质量和建筑工程质量实行严格的监督检测,以确保工程质量。
承担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的单位及设计人员应优先採用新型墙体材料和有关新型墙体材料与建筑节能的科研成果。优先採用的,有关部门应给予奖励。
第九条 新建、扩建和经过技术改造的新型墙体材料项目,依照国家规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十条 发展和改革、科技、财政、税务、银行等部门,对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技术进步和科学研究项目应优先立项,优先安排低息、贴息贷款,并允许税前还贷。
第十一条 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应充分利用工业废渣和细砂等资源。工业废渣的排放单位应根据新型墙体材料的生产需要,做好工业废渣的处理和免费供应工作(粉煤灰综合利用执行有关规定)。凡新建和扩建的电厂和排渣单位,必须做到粉煤灰等工业废渣利用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和投产。
第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的,发展和改革部门可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二倍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二款的,由建设主管部门依照国务院《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河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修改的决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18年9月3日省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五、将《河北省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一条中的“限制实心粘土砖的生产使用”删去。
第六条和第七条删去。
第八条改为第六条,修改为:“在本省範围内不得生产实心粘土砖。”
第九条改为第七条,将其中的“实心粘土砖限产”删去。
第十四条改为第十二条,将其中的“第八条”修改为“第六条”。
第十五条改为第十三条,将其中的“第九条”修改为“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