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暂行规定》是一部河北省政府相关部门于1998年09月24日发布,并于发布当天正式实施的地方性法律法规。
基本介绍
- 中文名: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暂行规定
- 发布单位:河北省
- 发布文号:河北省人民政府令(1998)第13号
- 发布日期:1998-09-24
- 生效日期:1998-09-24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简介
【发布单位】河北省
【发布文号】河北省人民政府令(1998)第13号
【发布日期】1998-09-24
【生效日期】1998-09-2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档案来源】
【发布文号】河北省人民政府令(1998)第13号
【发布日期】1998-09-24
【生效日期】1998-09-2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档案来源】
具体内容
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暂行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1998)第13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1998)第13号)
1998年9月24日省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加强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基金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 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工资基金,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属于工资总额组成、用于 职工(含临时工,下同)工资性支出的专用资金。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机关及事业单位。
第四条县(含县级市、区)以上人事部门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的管 理。财政、审计部门和银行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工资基金实施监督。
第五条工资基金管理应与职工人数计画和工资总额计画的管理範围相一致。 各级人事部门应当根据上一级人事部门下达的工资总额计画,编制本级机关、事业 单位工资总额计画,逐级分解下达到机关、事业单位,并载入《机关、事业单位工 资基金管理手册》。
第六条机关、事业单位必须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手册》按下列 时限到本级人事部门办理工资基金使用审批手续:
(一)机关、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含无补贴的政策性收费事业单位)三 个月申报一次;
(二)财政定项补贴的事业单位六个月申报一次;
(三)定补为零的事业单位十二个月申报一次。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人数、工 资总额或者隶属关係变更时,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重新申报。
第七条机关、事业单位支付职工工资,不得超过人事部门下达的工资总额计 划。机关、事业单位因特殊情况需要追加工资总额计画时,应当填写《机关、事业 单位追加工资总额计画申请表》,并按工资总额计画管理程式逐级上报省人事部门。 省人事部门应当自收到《机关、事业单位追加工资总额计画申请表》之日起三十日 内批覆。经人事部门审核、批准的工资总额计画结余,可结转使用。
第八条各机关、事业单位只能在银行设立一个工资基金专户。
第九条机关、事业单位必须凭《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手册》支取工 资基金。对不提交《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手册》的,银行有权拒付。
第十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将列入《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手册》的职 工人数和工资总额,作为年度统计报表的依据。
第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八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 款,并将超规定支出部分在下一季度工资基金中扣除;情节严重的,可建议有关部 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三条人事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营私舞弊或者不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第十四条对机关、事业单位的罚款从其自有资金中列支。
第十五条财政拨款的社会团体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加强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基金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 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工资基金,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属于工资总额组成、用于 职工(含临时工,下同)工资性支出的专用资金。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机关及事业单位。
第四条县(含县级市、区)以上人事部门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的管 理。财政、审计部门和银行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工资基金实施监督。
第五条工资基金管理应与职工人数计画和工资总额计画的管理範围相一致。 各级人事部门应当根据上一级人事部门下达的工资总额计画,编制本级机关、事业 单位工资总额计画,逐级分解下达到机关、事业单位,并载入《机关、事业单位工 资基金管理手册》。
第六条机关、事业单位必须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手册》按下列 时限到本级人事部门办理工资基金使用审批手续:
(一)机关、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含无补贴的政策性收费事业单位)三 个月申报一次;
(二)财政定项补贴的事业单位六个月申报一次;
(三)定补为零的事业单位十二个月申报一次。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人数、工 资总额或者隶属关係变更时,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重新申报。
第七条机关、事业单位支付职工工资,不得超过人事部门下达的工资总额计 划。机关、事业单位因特殊情况需要追加工资总额计画时,应当填写《机关、事业 单位追加工资总额计画申请表》,并按工资总额计画管理程式逐级上报省人事部门。 省人事部门应当自收到《机关、事业单位追加工资总额计画申请表》之日起三十日 内批覆。经人事部门审核、批准的工资总额计画结余,可结转使用。
第八条各机关、事业单位只能在银行设立一个工资基金专户。
第九条机关、事业单位必须凭《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手册》支取工 资基金。对不提交《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手册》的,银行有权拒付。
第十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将列入《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手册》的职 工人数和工资总额,作为年度统计报表的依据。
第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八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 款,并将超规定支出部分在下一季度工资基金中扣除;情节严重的,可建议有关部 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三条人事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营私舞弊或者不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第十四条对机关、事业单位的罚款从其自有资金中列支。
第十五条财政拨款的社会团体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修改的决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15年11月12日省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维护法制统一,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进程,省政府对2014年12月31日前公布的现行有效的省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决定对9件省政府规章予以废止,对11件省政府规章予以修改。
修改的11件省政府规章,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并对相关省政府规章的条款顺序作调整后,重新公布。
九、对《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暂行规定》作出修改
(一)删去规章名称中的“暂行”。
(二)将文中的“人事部门”修改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三)将第六条和第十三条中的“审批”修改为“审核”。
(四)将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中的“行政处分”修改为“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