勇敢心资源网

当前位置:首页 > 百科 / 正文

汽车以旧换新办法

(2019-08-29 20:41:30) 百科
汽车以旧换新办法

汽车以旧换新办法

按《汽车以旧换新办法》要求提前报废老旧汽车、“黄标车”并换购新车。“黄标车”是指污染物排放达不到国Ⅰ标準的汽油车和达不到国Ⅲ标準的柴油车。老旧汽车、“黄标车”和新车均不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货车

基本介绍

  • 中文名:汽车以旧换新办法
  • 外文名:car oldbecomenew
  • 时间:2009年7月13日
  • 机构:国家财政部、商务部
  • 制度:《汽车以旧换新实施细则》
  • 地点:北京
  • 补贴:金额从3000元到6000元不等

基本信息

概念

汽车以旧换新办法,是指由国家财政部、商务部于2009年7月13日正式联合发布的《汽车以旧换新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细则》规定,四类汽车可享以旧换新补贴,金额从3000元到6000元不等。
汽车以旧换新办法

适用的汽车

汽车以旧换新是指按《汽车以旧换新办法》要求提前报废老旧汽车、“黄标车”并换购新车。“黄标车”是指污染物排放达不到国Ⅰ标準的汽油车和达不到国Ⅲ标準的柴油车。老旧汽车、“黄标车”和新车均不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货车。

档案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促进扩大内需鼓励汽车家电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44号)精神,更好的实施汽车以旧换新补贴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汽车以旧换新是指按本办法要求提前报废老旧汽车、“黄标车”并换购新车。
“黄标车”定义:“黄标车”是指污染物排放达不到国Ⅰ标準的汽油车和达不到国Ⅲ标準的柴油车。
老旧汽车、“黄标车”和新车均不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货车。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从一般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汽车以旧换新的补贴资金。
第四条 商务部会同财政部、中宣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等有关部门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和本办法的规定,组织实施汽车以旧换新工作,并指导地方相关部门开展有关工作。
商务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汽车以旧换新工作,指导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开展报废汽车回收、新车销售的管理工作。
财政部负责补贴资金的筹集、分配、落实和监管。
公安部负责指导、监督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新车注册登记,办理报废机动车注销登记并出具《机动车注销证明》。
环境保护部负责“黄标车”的认定和查验,并对报废机动车拆解处理实施环境监管。
中宣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等部门在各自职责範围内加强监督管理。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画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公安、环保等部门负责汽车以旧换新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二章 补贴範围和标準
第六条补贴範围:在2009年6月1日-2010年5月31日期间,将符合下列条件的汽车交售给依法设立的指定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并换购新车的(报废汽车的车主名称与换购新车车主名称应一致):
(一)使用不到8年的老旧微型载货车,老旧中型出租载客车;
(二)使用不到12年的老旧中、轻型载货车;
(三)使用不到12年的老旧中型载客车(不含计程车);
(四)与《汽车报废标準规定使用年限表》(详见附1)中规定的使用年限相比,提前报废的各类“黄标车”。
使用年计算的起始和终止日期分别为车辆初次登记日期和注销日期。
第七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车主只能选择申请一种补贴:
(一)既符合第六条第四项、又符合第六条第一至第三项规定条件之一的;
(二)既符合第六条第三项或第四项,又符合2009年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的车辆补贴範围及补贴标準公告(财政部 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20号)规定条件的。
第八条提前报废“黄标车”并换购新车,新车已享受1.6升及以下乘用车减半徵收车辆购置税政策的,不再享受补贴。
第九条 符合第六条规定提前报废老旧汽车、“黄标车”并换购新车的,按以下标準给予补贴:
(一)报废老旧汽车的补贴标準:
1.报废中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6000元;
2.报废轻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5000元;
3.报废微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4000元;
4.报废中型载客车,每辆补贴人民币5000元。
(二)报废“黄标车”的补贴标準:
1.报废中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6000元;
2.报废轻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5000元;
3.报废微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4000元;
4.报废中型载客车,每辆补贴人民币5000元;
5.报废小型载客车(不含轿车),每辆补贴人民币4000元;
6.报废微型载客车(不含轿车),每辆补贴人民币3000元;
7.报废轿车、重型载货车、大型载客车、专项作业车,每辆补贴人民币6000元。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商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黄标车”车型、年限、城市管理等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合理调整“黄标车”补贴标準,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向财政部、商务部备案。
第三章 车辆报废补贴资金申请、审核和发放
第十条 承担汽车以旧换新车辆回收工作的企业应为依法设立、具备汽车以旧换新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管理系统)录入条件、能够出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印发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
第十一条 拟申请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的车主应当将符合第六条规定的老旧汽车、“黄标车”交售给车籍所在地符合第十条规定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应当在信息管理系统中录入车辆报废回收有关信息,按有关规定及时对车辆解体,向车主出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并自收到车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副联等交公安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向车主交付《机动车注销证明》。
第十二条 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出具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应在备注栏中注明车辆初次登记日期、总质量、车长、乘坐人数等信息,并将副联报送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车主在购买新车时,应取得新车购车发票等证明、凭据。
第十四条 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环保部门设立汽车以旧换新联合服务视窗,办理补贴资金申请。有条件的县也要设立汽车以旧换新联合服务视窗。联合服务视窗设定地点应儘量方便车主办理补贴资金申领手续。
商务主管部门是联合服务视窗的牵头单位,主要负责审核《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有效性,以及车主提交的《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申请表》(详见附2)等有关材料,核对信息管理系统中报废车辆回收有关信息,录入申请、补贴信息,综合协调、汇总数据等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审核车辆是否属于申领补贴範围及补贴标準,并对符合要求车主拨付补贴资金。
环保部门负责查验报废车辆是否属于“黄标车”。
第十五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老旧汽车、“黄标车”车主应在2009年8月10日至2010年6月30日期间,到报废车辆车籍所在地市(州)、县汽车以旧换新联合服务视窗申请补贴资金,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申请表》(可在联合服务视窗领取,也可从商务部网站下载);
(二)《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原件;
(三)《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及複印件;
(四)新车购车发票原件及複印件;
(五)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及複印件;
(六)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原件及複印件;
(七)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複印件;
(八)与车主同名的个人银行账户存摺或单位基本账户开户证複印件。
对符合条件的报废老旧汽车、“黄标车”併购买新车的,财政部门应于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髮放给车主;对不符合条件的,商务主管部门应退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车主逾期提出补贴资金申请的,有关部门不予受理。
第十六条 信息管理系统启用前,各地可採取纸质表格审核等形式,开展补贴资金的审核发放工作。
第四章 补贴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 中央财政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确定的补贴标準,对地方实行补贴资金包乾。地方调整“黄标车”补贴标準差额所需资金,由地方财政安排。
第十八条 财政部参考各地“黄标车”保有量等因素向各省级财政主管部门预拨补贴资金。
第十九条 各省级财政、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于2010年7月31日前将补贴资金髮放情况上报商务部、财政部。财政部根据补贴资金实际发放情况与各地进行清算。
第二十条补贴资金结余的使用由财政部会同商务部另行规定。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一条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统筹规划,引导企业合理布局、完善报废汽车回收网路,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向县延伸回收网点,鼓励企业开展上门服务,方便车主交车和办理相关手续,并及时向社会公布行政区域内承担汽车以旧换新车辆回收工作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及其回收网点名单。
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要引导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加大投入,按照《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範》(GB22128-2008)进行标準化改造,提高拆解水平。
第二十二条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积极与财政等部门沟通和协调。各地财政部门应当安排工作经费,用于汽车以旧换新联合服务视窗设立、政策宣传、业务培训、相关单据印製以及必要的设备购置等。
第二十三条 鼓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和措施,引导老旧汽车、“黄标车”提前报废。各地出台的相关政策应与汽车以旧换新政策一併执行。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商务部会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环境保护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等部门指导地方相关部门对汽车以旧换新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地方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範围内加强对汽车以旧换新政策实施、汽车报废和换购新车、资金髮放、信息统计上报等情况进行跟蹤检查和监督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及时发放,用好补贴政策。
第二十六条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负责组织做好汽车以旧换新补贴申请办理资料存档和信息统计工作,并将每月办理情况按《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髮放统计表》(详见附4)的要求于次月3日前报送商务部并抄送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商务部适时将有关信息在网站上公布。
第二十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不得对换购新车的产地、品牌、型号等加以限制。
第二十八条 对买卖、伪造、变造《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拼装车以及将回收的报废车辆上路行驶或流向社会的,有关部门依据《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07号)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 对挪用、骗取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其他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第三十条 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有关义务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依据其情节轻重,採取公告违规企业行为、从承担汽车以旧换新车辆回收工作企业名单剔除,以及收回或暂停发给《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等措施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各省级财政、商务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汽车以旧换新具体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商务部备案。
第三十二条 财政部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20号规定的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的申请和发放,按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有关车主应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并填写《“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表》(详见附3),各地应按《 “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髮放统计表》(详见附5)报送信息。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汽车以旧换新实施办法》汽车报废标準《汽车以旧换新实施办法》汽车报废标準
补贴标準
调整汽车以旧换新补贴标準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单位
财政部 商务部
发布文号
财建2009年第995号
发布日期
2009-12-2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画单列市财政厅(局)、商务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商务主管部门:
为完善汽车以旧换新政策,提高政策吸引力,进一步加快老旧汽车报废更新,扩大汽车消费,促进节能减排和资源有效利用,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现就调整汽车以旧换新补贴标準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符合《关于印发<汽车以旧换新实施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333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提前报废老旧汽车、“黄标车”并换购新车的,补贴标準调整如下:
报废老旧汽车的补贴标準
报废中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13000元;
报废轻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9000元;
报废微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6000元;
报废中型载客车,每辆补贴人民币11000元。
报废“黄标车”的补贴标準
报废重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18000元;
报废中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13000元;
报废轻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9000元;
报废微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6000元;
报废大型载客车,每辆补贴人民币18000元;
报废中型载客车,每辆补贴人民币11000元;
报废小型载客车(不含轿车),每辆补贴人民币7000元;
报废微型载客车(不含轿车),每辆补贴人民币5000元;
报废1.35升及以上排量轿车,每辆补贴人民币18000元;
报废1升(不含)—1.35升(不含)排量轿车,每辆补贴人民币10000元;
报废1升及以下排量轿车、专项作业车,补贴标準仍为每辆补贴人民币6000元。
二、将《实施办法》第六条中车辆使用年计算的终止日期由注销日期调整为将车辆交售给依法设立的指定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的日期。
三、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应会同环保、财政部门,通过汽车以旧换新信息管理系统,对已经按原补贴标準发放汽车以旧换新补贴的进行确认,确认完成后,由财政部门按照本通知确定的补贴标準向车主补发差额部分的补贴资金。
四、对已经按财政部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20号规定享受补贴的,如果同时符合汽车以旧换新有关条件,或车主补充新车购车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等材料后符合汽车以旧换新有关条件,经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会同环保、财政部门通过汽车以旧换新信息管理系统确认后,由财政部门按照本通知确定的补贴标準向车主补发差额部分的补贴资金。
五、商务主管部门要引导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依法诚信经营,做到车辆收购价格公开透明,不得变相压价。承担汽车以旧换新车辆回收工作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应在汽车以旧换新信息管理系统中如实填报报废车辆型号、轿车排量等有关信息。对不履行填报义务或不如实填报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商务主管部门可依据《实施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申请以旧换新补贴需要出示的材料
1、《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第三联原件
2、《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及複印件
3、新车购车发票原件及複印件
4、新车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及複印件
5、新车购置税税票、完税凭证原件及複印件
6、个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複印件两张、单位机构代码证原件及複印件
7、与车主同名的银行个人开户证、单位基本账户开户证複印件、单位介绍信
注:单位所有複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实施效果

2009年效果不明显 需提高补贴标準
来自商务部的权威统计,2009年通过以旧换新下拨的补贴资金仅为2亿元,预计享受到补贴标準的车辆总数不超过6万辆。今年1~3月,申请补贴车辆2.3万辆。
全国乘用车市场信息联席会秘书长饶达估算,政策自实施以来拉动新车销量不足10万辆。相比去年开始实施的购置税减半以及汽车下乡政策所带来的超过300万辆的拉动效应,“以旧换新”显然没有达到预期效果。
来自公安车管部门的测算,全国有300多万辆各类汽车符合报废标準,为此,中央财政今年针对汽车报废的补贴款特意从10亿元增加到50亿元,但从政策实施效果来看却相去甚远。“汽车以旧换新政策是国家近年来巨观调控成本最高、效果最差的政策。”饶达称。
2010年效果显着 有效拉动汽车消费需求
商务部2010年1月5日公布的数据显示,2010年全国共办理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车辆45.9万辆,发放补贴资金64.1亿元,拉动新车消费496亿元。
统计显示,2010年全国日均补贴车辆数约为2009年日均补贴车辆的12倍。从车型看,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轿车数量占比最高,其次为大中型载客车、轻微型载货车。
2010年1至12月,全国共补贴轿车21.3万辆,占补贴车辆总数的46.4%,补贴大中型载客车、轻微型载货车分别占补贴总数的20.7%和17.2%。

政策延续

2010年政策延长
经国务院批准,汽车以旧换新政策的实施期限将由2010年5月31日延长至2010年12月31日。近日,财政部、商务部、环境保护部将联合下发通知,对延长政策实施等工作作出具体部署。
汽车以旧换新政策的实施不仅促进了汽车消费,更重要的是加快了淘汰高排放、高污染“黄标车”和老旧汽车的进程。截至2010年5月31日,全国共办理汽车以旧换新申请车辆12.7万辆,补贴金额17亿元,拉动新车消费150亿元。
财政部 商务部 环境保护部关于延长实施汽车以旧换新政策的通知
【发布单位】财政部 商务部 环境保护部
【发布文号】财建[2010]304号
【缓急】急件
【发布日期】2010-06-1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画单列市财政厅(局)、商务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商务局、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为加快淘汰老旧汽车、“黄标车”,促进节能减排和资源利用,发展循环经济,根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延长实施汽车以旧换新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汽车以旧换新政策实施期限由2010年5月31日延长至2010年12月31日。
二、汽车以旧换新补贴申请的受理期限由2010年6月30日延长至2011年1月31日。
三、汽车以旧换新具体政策、操作办法仍按《关于印发<汽车以旧换新实施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333号)、《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调整汽车以旧换新补贴标準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建[2009]995号)、《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允许汽车以旧换新补贴与车辆购置税减征政策同时享受的通知》(财建[2010]1号)执行。
四、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协调配合,按照有关档案要求进一步做好汽车以旧换新政策的宣传落实工作。
2011年政策延续
财政部、商务部公告2011年第28号 2011年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髮放範围及标準
【发布单位】财政部、商务部
【发布文号】2011年第28号公告
【发布日期】2011-5-20
根据《财政部 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2]742号)等有关规定,现将2011年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车辆範围及补贴标準公告如下:
一、2011年1月1日—12月31日期间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使用6年以上(含6年)且不到15年,车长大于4.8米(含4.8米)、小于7.5米,并于当年更新的农村客运车辆,补贴标準为每辆车11000元人民币。
二、2011年1月1日—12月31日期间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使用8年以上(含8年)且不到15年,并于当年更新的城市公车,补贴标準为每辆车18000元人民币。
三、2011年1月1日—12月31日期间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使用10年以上(含10年)且不到15年的重型载货汽车,补贴标準为每辆车18000元人民币。无动力装置的全挂车、半挂车不属于补贴範围。
符合上述补贴範围的老旧汽车车主,可按有关规定,凭《老旧汽车更新补贴资金申请表》(可在所在地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联合服务视窗领取,或从商务部网站下载)、《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原件、《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及複印件、更新车辆购车发票原件及複印件、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複印件、与车主同名的个人银行账户存摺或单位账户开户证複印件等凭证申请补贴资金。申请农村客运车辆报废更新补贴的车主,还需同时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运输管理部门出具的意见等凭证。
2012年政策延续
财政部商务部公告2012年第27号 2012年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车辆範围及补贴标準
根据《财政部 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2]742号)等有关规定,现将2012年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车辆範围及补贴标準公告如下:
一、2012年1月1日—12月31日期间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使用6年以上(含6年)且不到15年,车长大于4.8米(含4.8米)、小于7.5米,并于当年更新的农村客运车辆,补贴标準为每辆车11000元人民币。
二、2012年1月1日—12月31日期间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使用8年以上(含8年)且不到15年,车长大于6米(含6米)或者乘坐人数大于20人(含20人),并于当年更新的城市公车,补贴标準为每辆车18000元人民币;车长小于6米且乘坐人数为10-19人,并于当年更新的城市公车,补贴标準为每辆车11000元人民币。
三、2012年1月1日—12月31日期间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使用10年以上(含10年)且不到15年的半挂牵引车和总质量大于12000千克(含12000千克)的重型载货汽车(含普通货车、厢式货车、仓栅式货车、封闭货车、罐式货车、平板货车、货柜车、自卸货车、特殊结构货车等车型,不含全挂车和半挂车),补贴标準为每辆车18000元人民币。
符合上述补贴範围的老旧汽车车主,可按有关规定,凭《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表》(在所在地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联合服务视窗领取,或从商务部网站下载)、《报废汽车回收证明》(三联)原件、《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及複印件、更新车辆购车发票原件及複印件、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複印件、与车主同名的个人银行账户存摺或单位账户开户证複印件等凭证申请补贴资金。申请农村客运车辆报废更新补贴的车主,还需同时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运输管理部门出具的意见等凭证。
财政部 商务部
二〇一二年六月一日
声明:此文信息来源于网络,登载此文只为提供信息参考,并不用于任何商业目的。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我们:baisebaisebaise@yeah.net
搜索
随机推荐

勇敢心资源网|豫ICP备1902755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