勇敢心资源网

当前位置:首页 > 百科 / 正文

江陵县安全生产一票否决暂行规定

(2019-01-21 13:23:17) 百科

江陵县安全生产一票否决暂行规定

《江陵县安全生产一票否决暂行规定》意在为增强各地各部门及其领导干部的安全生产责任意识,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全面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档案精神,结合江陵县实际制定本规定,并在本土实施。

基本介绍

  • 中文名:江陵县安全生产一票否决暂行规定
  • 类别:地方条例
条例内容
第一条 为增强各地各部门及其领导干部的安全生产责任意识,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全面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第302号令)、《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湖北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省政府令第261号)、《湖北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省政府令第339号)、《荆州市安全生产一票否决暂行规定》(市政府令第45号)等法律法规和档案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实施。一票否决权由县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安委会”)行使。
第三条 安全生产一票否决遵循属地管理、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和注重结果的原则,实行“谁主管、谁负责”。
第四条 县安委会有权对辖区内符合安全生产否决条件的任何一级组织,直接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
第二章 否决的对象、内容
第五条 安全生产一票否决的对象包括各乡镇、管理区、县政府各部门、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以及上述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直接责任人或相关责任人。
第六条 否决内容包括被否决单位参加评选各类荣誉称号及表彰奖励的资格;
取消被否决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直接责任人或相关责任人提拔重用、评先受奖、干部年度考核评为优秀等次、晋升奖励工资等资格。
第七条 一票否决的期限一般为一年。
一年后由被否决对象向县安委会提出取消否决申请,由县安委会根据被否决对象整改情况决定,被否决对象整改不到位的,再延长一票否决期限,一般为延长一年。
第三章 否决条件
第八条 县安委会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实行一票否决。
(一)发生一次死亡1人以上(含1人)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二)发生一次重伤3人以上(含3人)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三)发生一次受伤人员5人以上(含5人)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四)发生一次直接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上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五)发生一次死亡3人(含3人)或死伤5人(含5人)以上的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事故(本籍车辆负主要责任事故)。
(六)一年内连续发生2起同类非死亡事故或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滞后、隐患较大且整改不到位,或存在非法生产、经营和建设现象而没有採取有效措施的。
(七)发生重伤1人以上的安全责任事故隐瞒不报的。
第四章 否决决定和取消否决
第九条 县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对一票否决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否决建议,报县安委会审核决定。
第十条 县安委会对否决对象下达否决通知书,否决通知书的内容应包括否决对象、否决原因、否决期限,并分别送达被否决单位、被否决人、县纪委监察局、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等部门。
第十一条 被一票否决的责任人已构成失职的,或两次受到一票否决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由县安委会核准后向县纪委监察局提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建议。
第十二条 被一票否决的单位及责任人要认真查找问题原因,制定整改方案和整改措施,切实进行整改,并适时向县安委会提出验收申请,对安全生产面貌改善、经验收整改合格的单位,从否决决定之日起至验收合格之日止,不满一年的,应在满一年后取消一票否决;超过一年的,从验收合格之日起取消一票否决。
第五章附 则
第十三条 本规定具体套用中的问题由县安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声明:此文信息来源于网络,登载此文只为提供信息参考,并不用于任何商业目的。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我们:baisebaisebaise@yeah.net
搜索
随机推荐

勇敢心资源网|豫ICP备1902755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