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是为有效防治扬尘污染,改善空气环境质量,保障公众健康而制定,共三十九条,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绍
- 中文名:江门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 实施时间:2018年7月1日
办法全文
江门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有效防治扬尘污染,改善空气环境质量,保障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扬尘污染,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物料运输和堆放、道路养护和保洁、绿化作业、矿产开採等活动中以及因泥地裸露产生颗粒物对大气造成的污染。
第四条扬尘污染防治坚持属地管理、行业主管、公众参与、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将扬尘污染防治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扬尘污染防治统筹协调、长效管理和信息共享机制。
市人民政府制定全市扬尘污染防治总体方案,协调跨区域扬尘污染防治,并将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责任制考核。
县级人民政府制定扬尘污染防治具体方案并组织实施。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开展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有关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第六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协调其他相关主管部门履行管理职责,负责工业企业内部物料堆场(仓库)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及市政配套设施建设和建(构)筑物拆除工程等施工活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房屋建筑及市政配套设施工程建设用地等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公路、水运等工程建设和拆除等施工活动,公路养护保洁和绿化作业,交通运输工程建设用地,港口码头物料堆场等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利工程建设和拆除等施工活动、河道管理範围内砂场、水利工程建设用地等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矿产资源开发、採石取土、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和未确定建设单位的建设用地等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公共绿化作业的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城市道路清扫保洁、城市生活垃圾运输等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设定余泥渣土、建筑垃圾等易产生扬尘物料运输车辆的行驶路线,禁行、限行区域和时间,并依法查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城乡规划等其他相关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扬尘污染以及监管工作举报制度,并公布受理方式。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扬尘污染违法行为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举报,有权对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向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举报。
有权处理的部门受理举报后,应当依法调查处理,在规定期限内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并对举报人信息予以保密。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并将移交情况告知举报人。
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的,应当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扬尘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扬尘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科学防治知识的公益宣传,推动公众参与。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扬尘污染防治科研经费的投入,促进抑尘、除尘、防尘技术的研发套用;支持行业协会制定扬尘污染防治规範,加强行业自律管理。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在提交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档案中,应当包括扬尘污染的评价内容和防治措施。
(二)将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实行单列支付。在施工承包契约中明确施工单位的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契约签订后,应当依照契约约定拨付扬尘污染防治费用。
(三)监督监理单位落实扬尘污染防治监理责任。
(四)监督施工单位按照契约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运输单位应当根据承包契约制定具体的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二条监理单位应当将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纳入监理範围,对施工单位扬尘设施设定和防治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理。对未按照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要求施工单位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应当告知建设单位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应当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
(一)在施工工地公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负责人、扬尘监督管理主管部门等信息。
(二)施工工地边界按照规範设定密闭围挡。城市主要干道、景观地区、繁华区域,其边界应当设定高度二百五十厘米以上的围挡;其余区域设定一百八十厘米以上的围挡。围挡底端应当设定防溢座。不具备条件设定围挡的施工区域,按行业规範及设计要求採取其他有效的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三)土方作业阶段,採取洒水、覆盖等抑尘措施,达到作业区扬尘不扩散到作业区外的要求。
(四)在工地内堆放砂石、土方及其他易产生扬尘物料的,採取覆盖防尘布或者防尘网、定期喷洒抑尘剂或者洒水等措施。
(五)施工现场应当专门设定集中堆放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场地,并及时清运。不能及时清运的建筑垃圾,应当採取围挡、覆盖等措施;不能及时清运的工程渣土,应当採取覆盖或绿化等措施。
(六)运送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砂石、土方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採取全密闭运输。
(七)施工工地出入口安装车辆沖洗设备,运输车辆沖洗乾净后方可驶出工地,并保持施工工地出入口通道及其周边道路的清洁。
(八)施工工地内的车行道路採取硬化或者铺设礁渣、砾石或其他功能相当的材料,并辅以洒水、喷洒抑尘剂等措施。
(九)施工工地按照规定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经批准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应当採取密闭搅拌并配备防尘除尘装置等有效的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十)施工作业产生泥浆的,设定泥浆池、泥浆沟,确保泥浆不溢流,废弃泥浆採用密封式罐车清运。
(十一)施工工地内作业的裸露地面应当採取洒水、覆盖防尘布或者防尘网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第十四条房屋建筑及市政配套设施建设工程施工,除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
(一)施工工地建筑结构脚手架外侧应当设定符合标準的密目防尘网或者防尘布。
(二)对建(构)筑物、脚手架、高处平台等进行建筑垃圾清理时,应当採取洒水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楼层内清扫出的建筑垃圾,应当密封清运,禁止高空抛掷、扬撒。
第十五条建(构)筑物拆除工程施工,除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规定以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
(一)拆除工程作业应当採取洒水、湿法施工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二)建(构)筑物拆除后的待建工地应当及时移交工程施工单位;拆除施工完成后十五日内未能及时移交的,应当对裸露地面及未清运的建筑垃圾採取覆盖、洒水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第十六条道路建设项目除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以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
(一)道路路肩、边坡等裸露地面应当根据场地使用情况,分别採取硬化、绿化或防尘材料覆盖等防尘降尘措施。
(二)施工期间应当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批的工地现场临时交通封闭方案的要求,做好现场围蔽工作。
(三)道路、管线敷设和管网工程施工应当採取分段开挖、分段回填的方式施工。已回填的沟槽,应当採取洒水、覆盖等有效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四)实施挖土、装土、堆土、路面切割、破碎等作业时,应当採取洒水、喷雾等有效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五)使用风钻挖掘地面和清扫施工现场时,应当进行洒水降尘。
第十七条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应当符合下列扬尘防治要求:
(一)混凝土搅拌站物料堆放场应当对生产粉尘排放的设备设施、场所进行封闭处理或者安装除尘装置,场外临时堆存的砂石应当採用防尘网或者防尘布覆盖。
(二)装卸物料的操作区域应当设定喷淋装置,对砂石进行预湿处理。
(三)採用低粉尘排放量的生产和运输设备。
(四)罐车应当防止水泥浆撒漏。
(五)混凝土搅拌站出口及场区为满足生产和运输要求的地面应当进行硬化处理,并加强清扫、洒水;出口应当设定车辆专用沖洗设施,确保车辆不带泥沙,净车上路。
第十八条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
(一)採取全密闭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
(二)依法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準的卫星定位装置、行驶记录仪,并按照规定的路线和时间行驶。
第十九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定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採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应当实施分区作业,并採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用煤企业自用煤炭应当实行密闭储存。
第二十条道路养护和保洁应当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
(一)城市主要道路应当推行道路机械化清扫保洁和清洗等低尘作业方式。
(二)採用人工方式清扫道路的,应当符合市容环境卫生作业规範。
(三)路面破损的,应当採取防尘措施,及时修复。
(四)下水道的清疏污泥应当在当日清运,不得在道路上堆积。
第二十一条绿化作业应当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
(一)种植土、弃土不得在道路路面直接堆放。产生的弃土和垃圾及时清运,不能及时清运的,应当採取覆盖、洒水等有效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二)栽植行道树,所挖树穴在四十八小时内不能栽植的,对树穴和栽种土应当採取覆盖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三)绿化种植土回填时,边沿泥土高度应当低于侧石或硬质铺装三至五厘米,防止泥土溢泄。
(四)绿化带、行道树下的裸露地面应当进行绿化或者铺装透水材料。
(五)四级及四级以上大风天气,停止土地平整、换土、原土过筛等作业。
第二十二条从事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石材、砂石、石灰石等矿石及粘土开採和加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并採用先进工艺,设定除尘设施,防治扬尘污染。
对停用的採矿、取土用地,应当制定生态恢复计画,及时恢复生态植被。
第二十三条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
城市建成区的其他裸露地面,按照下列规定确定责任人进行绿化,不具备绿化条件的,应当实施铺装或者覆盖:
(一)单位範围内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二)居住区内的,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其管理单位或者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三)市政道路、公共绿地、河道範围内的,由产权管理单位负责。
(四)储备土地的,由土地储备管理机构负责。
(五)空闲土地的,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
(六)其他区域的,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第二十四条市人民政府建立扬尘污染防治考核评价制度,将扬尘污染防治作为对县级人民政府大气环境保护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扬尘污染环境监测制度,建立扬尘污染环境监测网路,定期开展监测并公布扬尘污染状况信息。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主管部门确定本年度重点扬尘污染源并向社会公布。
重点扬尘污染源责任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开重点扬尘污染源排放扬尘污染物的种类、作业时间、作业地点,以及扬尘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并接受社会监督。
重点扬尘污染源应当安装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行业主管部门监控设备联网的自动监控设备,并保证其正常运行。
第二十七条市人民政府建立全市扬尘污染防治信息系统,实现扬尘污染防治数位化管理信息共享。
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供日常监管取得的扬尘污染防治相关信息,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整合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信息,并根据信息公开的相关规定向社会公开,作为实施监督管理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气象等有关部门建立本市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机制,进行大气环境质量预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採取责令有关施工单位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建筑物拆除施工等应急措施。
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重点扬尘污染源责任单位应当根据所在地人民政府发布的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和应急预案,执行相应的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和控制应急措施。
第二十九条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日常巡查制度,依法对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扬尘污染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制止。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组织相关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定期开展联合执法检查。
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与检查内容有关的资料,不得隐瞒、拒绝,不得阻挠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处理产生扬尘污染单位和个人的违法信息录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和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中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至第(十一)项、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国土资源、城市绿化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一)施工单位在施工工地未设定硬质密闭围挡,或者未採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沖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
(二)施工单位对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採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
(三)建设单位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未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的。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採取全密闭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国土资源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
(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定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採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三)装卸物料未採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
(四)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未採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等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由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国土资源、城市绿化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拒不配合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现场检查,或者在检查中弄虚作假的,由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在实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区域,依法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实施。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起草说明
为加强我市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持续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市环境保护局草拟了《江门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送审稿)》(以下简称《办法(送审稿)》),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办法》的必要性
2013年9月,国务院印发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画》,明确了全国2014年-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目标任务。在市委、市政府的部署下,经过全市上下的共同努力,我市在2015年提前完成了省下达的到2017年6项指标的全面达标任务。由于2015年珠三角乃至全省空气品质整体大幅改善的优异表现,环境保护部将珠三角树立为大气污染防治的成功榜样,在全国範围内推广。
但是,自2016年以来,我市环境空气品质有所下降。PM10作为影响我市大气污染防治考核成绩的重要指标之一,2016年年均浓度55微克/立方米,比2015年上升10.0%。
扬尘是PM10的首要排放源,在我市其主要来源于道路扬尘以及施工扬尘。据分析研究,2014年我市道路扬尘对PM10的贡献率超过70%。施工扬尘为第二大排放源,其PM10贡献率超过25%。当前,我市正处在城市高速发展时期,市区有大量建设工地正在开工建设,目前,在建道路施工工地18个(总长约86公里),在建建筑施工工地221个(总面积超过1000万平方米,其中超过10万m2的在建施工工地31个)。另外,混凝土搅拌站(我市蓬江区、江海区目前共有18个),发电厂、大型港口及部分工业企业存放的颗粒扬散物料也是我市扬尘源。我市扬尘污染问题突出,虽经市政府组织多轮整治,但仍存在扬尘污染防治机制不健全、责任者防尘意识淡薄、扬尘控制手段单一等问题,与先进城市的扬尘控制水平存在一定差距。这些都亟需通过制定政府规章,从而建立一套既符合我市实际又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在全市範围内稳步推进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今年4月13日,中央环保督察组情况反馈会结束后,林应武书记主持召开全市电视电话工作会议并作重要讲话,要求借环保督察东风,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立足改善环境质量,统筹各级各部门力量,合力打好气水土“三大战役”,特别是要把空气品质保障这场硬仗打好。4月28日,市政府召开环境质量改善“三大战役”推进大会,林飞鸣副市长明确要求扬尘污染要得到有效控制,因此,我市制定扬尘污染防治规章势在必行。
二、制定《办法》的可行性
现行法律、周边省市针对扬尘污染防治制定的法规以及有效的治理经验为《办法》的制定提供了可行的参考和依据。
(一)具备明确的上位法律法规依据。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八条作了总体性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施工和运输的管理,保持道路清洁,控制料堆和渣土堆放,扩大绿地、水面、湿地和地面铺装面积,防治扬尘污染。住房城乡建设、市容环境卫生、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做好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第六十九条及第一百一十五条则针对建筑施工工地扬尘防治及相关法律责任作了相关规定。在道路扬尘防治管理方面,则有《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及第一百一十六条,《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第二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以及第七十条等作出了规定。
(二)周边省市法规可作为参考。
目前,全国各地针对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政府规章有《江苏省大气颗粒物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山东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具有立法权的地级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或地方政府规章有《揭阳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西安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鞍山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条例》、《盐城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和《贵阳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目前,佛山市、中山市正在开展扬尘污染防治的立法或立规工作,这些为我市制定扬尘污染防治规章提供了良好的示範和参考。
(三)我市及周边城市的有益治理经验可固化为规章条款。
近年来,我市制定了《江门市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2014-2017年)》、《江门市2017年环境质量改善“三大战役”重点工作任务清单》等一系列档案,并按照“分类整治、属地负责、部门联动、多措并举”的原则,统筹做好扬尘污染防控工作:一是各市(区)人民政府落实属地责任,确保治理成效。二是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以问题为导向抓好整改措施的落实。三是加大对市区各类工地渣土运输车辆超高不覆盖、随地洒漏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从源头上减少路面扬尘来源。四是从2016年起对市区範围内的施工工地开徵扬尘排污费,通过以经济槓 桿的环境管理手段,进一步加强扬尘控制管理工作。同时,山东省以及佛山市、揭阳市、西安市、鞍山市、盐城市等在扬尘污染防治中的有益探索为《办法》的制定提供了实践借鉴。
三、《办法》的起草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
2.《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2015年修订);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年修订);
4.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画》(2013年);
5.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防治城市扬尘污染技术规範》(HJT393-2007)。
四、《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送审稿)》不分章节,主要框架分为五部分,共三十三条。
1.第一部分(第一至四条)。此部分是《办法》总体性、原则性规定,明确了《办法》的制定依据、适用範围、扬尘的具体定义以及防治原则。
2.第二部分(第五至十六条)。主要内容是监督管理,从,具体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以及主管部门在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中的主要职责,并对考核评价、环境监测、现场检查、违法举报、科研鼓励、污染源监控、环境监理以及重污染天气应对等方面对扬尘污染防治提出明确的规定。
3.第三部分(第十七至二十六条)。主要规定了扬尘污染防治的具体措施,分别从建设工程、公路建设、道路作业、绿化作业、闲置裸露土地、道路运输、矿场开採、物料堆场以及焚烧烟尘等方面提出扬尘污染防治的具体标準及要求。
4.第四部分(第二十七至三十二条)。主要规定了违反了扬尘污染防治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5.第五部分(第三十三条)。规定了《办法》的施行日期。
五、《办法》的主要特色
《办法(送审稿)》主要明确了我市扬尘污染防治工作需建立的制度以及所要解决的问题,其特色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明确了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具有多样性,需要多行政区域、多行政部门的协调合作。《办法(送审稿)》按照政府负总责、环保负专责、各部门分别负责的原则对政府及其部门的扬尘污染防治职责做了规定,明确要求我市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负总责,将此项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责任制考核。同时,由市人民政府制定扬尘污染防治总体方案、县级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镇级政府及街道办事处按职责开展工作(第五条),并採用列举的方式明确了各主管部门的扬尘污染防治主要职责(第六条)。
(二)强化监督管理。
《办法(送审稿)》根据我市扬尘污染的特点及防治工作实际,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扬尘污染环境监测网路,定期开展监测并公布扬尘污染状况信息(第九条)。为强化对污染源的监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与检查内容有关的资料(第十条)。另外,《办法(送审稿)》还引入了《大气污染防治法》中监督管理的规定并加以细化,例如: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扬尘污染违法行为向有关主管部门举报,有权对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向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举报。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的,可以对举报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每年确定重点扬尘污染源并向社会公布。重点扬尘污染源应当安装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他行业主管部门监控设备联网的自动监控设备,并保证其正常运行(第十四条)。
(三)建立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
对于雾霾等重污染天气的治理措施,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专设一章即第六章,要求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机制,地方政府制定应急预案,根据预警等级启动应急预案,实施停产、限产、限行、禁燃、停止建筑施工、停止露天燃烧、停止学校户外活动等应急措施。《办法(送审稿)》以此为基础,规定市政府发布空气品质重污染预警、气象部门发布大风警报、灰霾天气预警等天气预警期间,应当停止可能产生扬尘污染的作业,并按应急指令要求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环境保护、国土资源、水务等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组织、落实、监督空气品质重污染预警期间的扬尘管制措施(第十五条)。
(四)《办法》与《大气污染防治法》保持原则相一致,强调源头治理。
扬尘在我市其主要来源于道路扬尘以及施工扬尘。长期以来,我市在治理方面以执法监管为主,主要是对已经产生了扬尘污染的主体进行依法查处,这样难以从根本上抑制扬尘污染的产生。《办法(送审稿)》对施工扬尘、道路扬尘、裸露土地扬尘等採取源头防控措施,在条文中明确规定採用低尘作业方式,并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扬尘污染防治科研经费的投入,促进抑尘、除尘、防尘技术的研发套用;鼓励建筑物施工、拆除过程中减少废弃物,提高废弃物利用率;支持行业协会制定扬尘污染防治规範,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第十三条)。
(五)吸收国家“气十条”理念。
《办法(送审稿)》紧扣国家最新大气污染防治战略,针对2013年国务院印发的《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画》(国发〔2013〕37号)要求,制定了相应的条款。例如,关于建设工程(公路建设项目除外)的扬尘污染防治要求,就是对“气十条”中“加强施工扬尘监管,积极推进绿色施工,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全封闭设定围挡墙,严禁敞开式作业,施工现场道路应进行地面硬化”的详细展开(第十七条)。对运输车辆的规定,也是引入了“气十条”所要求的“渣土运输车辆应採取密闭措施,并逐步安装卫星定位系统”(第二十二条)。对道路保洁和管道作业的扬尘污染防治要求也吸收了当中“以推行道路机械化清扫等低尘作业方式”的规定(第十九条)。
一、制定《办法》的必要性
2013年9月,国务院印发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画》,明确了全国2014年-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目标任务。在市委、市政府的部署下,经过全市上下的共同努力,我市在2015年提前完成了省下达的到2017年6项指标的全面达标任务。由于2015年珠三角乃至全省空气品质整体大幅改善的优异表现,环境保护部将珠三角树立为大气污染防治的成功榜样,在全国範围内推广。
但是,自2016年以来,我市环境空气品质有所下降。PM10作为影响我市大气污染防治考核成绩的重要指标之一,2016年年均浓度55微克/立方米,比2015年上升10.0%。
扬尘是PM10的首要排放源,在我市其主要来源于道路扬尘以及施工扬尘。据分析研究,2014年我市道路扬尘对PM10的贡献率超过70%。施工扬尘为第二大排放源,其PM10贡献率超过25%。当前,我市正处在城市高速发展时期,市区有大量建设工地正在开工建设,目前,在建道路施工工地18个(总长约86公里),在建建筑施工工地221个(总面积超过1000万平方米,其中超过10万m2的在建施工工地31个)。另外,混凝土搅拌站(我市蓬江区、江海区目前共有18个),发电厂、大型港口及部分工业企业存放的颗粒扬散物料也是我市扬尘源。我市扬尘污染问题突出,虽经市政府组织多轮整治,但仍存在扬尘污染防治机制不健全、责任者防尘意识淡薄、扬尘控制手段单一等问题,与先进城市的扬尘控制水平存在一定差距。这些都亟需通过制定政府规章,从而建立一套既符合我市实际又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在全市範围内稳步推进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今年4月13日,中央环保督察组情况反馈会结束后,林应武书记主持召开全市电视电话工作会议并作重要讲话,要求借环保督察东风,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立足改善环境质量,统筹各级各部门力量,合力打好气水土“三大战役”,特别是要把空气品质保障这场硬仗打好。4月28日,市政府召开环境质量改善“三大战役”推进大会,林飞鸣副市长明确要求扬尘污染要得到有效控制,因此,我市制定扬尘污染防治规章势在必行。
二、制定《办法》的可行性
现行法律、周边省市针对扬尘污染防治制定的法规以及有效的治理经验为《办法》的制定提供了可行的参考和依据。
(一)具备明确的上位法律法规依据。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八条作了总体性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施工和运输的管理,保持道路清洁,控制料堆和渣土堆放,扩大绿地、水面、湿地和地面铺装面积,防治扬尘污染。住房城乡建设、市容环境卫生、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做好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第六十九条及第一百一十五条则针对建筑施工工地扬尘防治及相关法律责任作了相关规定。在道路扬尘防治管理方面,则有《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及第一百一十六条,《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第二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以及第七十条等作出了规定。
(二)周边省市法规可作为参考。
目前,全国各地针对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政府规章有《江苏省大气颗粒物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山东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具有立法权的地级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或地方政府规章有《揭阳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西安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鞍山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条例》、《盐城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和《贵阳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目前,佛山市、中山市正在开展扬尘污染防治的立法或立规工作,这些为我市制定扬尘污染防治规章提供了良好的示範和参考。
(三)我市及周边城市的有益治理经验可固化为规章条款。
近年来,我市制定了《江门市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2014-2017年)》、《江门市2017年环境质量改善“三大战役”重点工作任务清单》等一系列档案,并按照“分类整治、属地负责、部门联动、多措并举”的原则,统筹做好扬尘污染防控工作:一是各市(区)人民政府落实属地责任,确保治理成效。二是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以问题为导向抓好整改措施的落实。三是加大对市区各类工地渣土运输车辆超高不覆盖、随地洒漏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从源头上减少路面扬尘来源。四是从2016年起对市区範围内的施工工地开徵扬尘排污费,通过以经济槓 桿的环境管理手段,进一步加强扬尘控制管理工作。同时,山东省以及佛山市、揭阳市、西安市、鞍山市、盐城市等在扬尘污染防治中的有益探索为《办法》的制定提供了实践借鉴。
三、《办法》的起草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
2.《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2015年修订);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年修订);
4.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画》(2013年);
5.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防治城市扬尘污染技术规範》(HJT393-2007)。
四、《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送审稿)》不分章节,主要框架分为五部分,共三十三条。
1.第一部分(第一至四条)。此部分是《办法》总体性、原则性规定,明确了《办法》的制定依据、适用範围、扬尘的具体定义以及防治原则。
2.第二部分(第五至十六条)。主要内容是监督管理,从,具体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以及主管部门在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中的主要职责,并对考核评价、环境监测、现场检查、违法举报、科研鼓励、污染源监控、环境监理以及重污染天气应对等方面对扬尘污染防治提出明确的规定。
3.第三部分(第十七至二十六条)。主要规定了扬尘污染防治的具体措施,分别从建设工程、公路建设、道路作业、绿化作业、闲置裸露土地、道路运输、矿场开採、物料堆场以及焚烧烟尘等方面提出扬尘污染防治的具体标準及要求。
4.第四部分(第二十七至三十二条)。主要规定了违反了扬尘污染防治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5.第五部分(第三十三条)。规定了《办法》的施行日期。
五、《办法》的主要特色
《办法(送审稿)》主要明确了我市扬尘污染防治工作需建立的制度以及所要解决的问题,其特色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明确了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具有多样性,需要多行政区域、多行政部门的协调合作。《办法(送审稿)》按照政府负总责、环保负专责、各部门分别负责的原则对政府及其部门的扬尘污染防治职责做了规定,明确要求我市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负总责,将此项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责任制考核。同时,由市人民政府制定扬尘污染防治总体方案、县级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镇级政府及街道办事处按职责开展工作(第五条),并採用列举的方式明确了各主管部门的扬尘污染防治主要职责(第六条)。
(二)强化监督管理。
《办法(送审稿)》根据我市扬尘污染的特点及防治工作实际,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扬尘污染环境监测网路,定期开展监测并公布扬尘污染状况信息(第九条)。为强化对污染源的监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与检查内容有关的资料(第十条)。另外,《办法(送审稿)》还引入了《大气污染防治法》中监督管理的规定并加以细化,例如: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扬尘污染违法行为向有关主管部门举报,有权对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向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举报。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的,可以对举报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每年确定重点扬尘污染源并向社会公布。重点扬尘污染源应当安装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他行业主管部门监控设备联网的自动监控设备,并保证其正常运行(第十四条)。
(三)建立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
对于雾霾等重污染天气的治理措施,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专设一章即第六章,要求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机制,地方政府制定应急预案,根据预警等级启动应急预案,实施停产、限产、限行、禁燃、停止建筑施工、停止露天燃烧、停止学校户外活动等应急措施。《办法(送审稿)》以此为基础,规定市政府发布空气品质重污染预警、气象部门发布大风警报、灰霾天气预警等天气预警期间,应当停止可能产生扬尘污染的作业,并按应急指令要求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环境保护、国土资源、水务等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组织、落实、监督空气品质重污染预警期间的扬尘管制措施(第十五条)。
(四)《办法》与《大气污染防治法》保持原则相一致,强调源头治理。
扬尘在我市其主要来源于道路扬尘以及施工扬尘。长期以来,我市在治理方面以执法监管为主,主要是对已经产生了扬尘污染的主体进行依法查处,这样难以从根本上抑制扬尘污染的产生。《办法(送审稿)》对施工扬尘、道路扬尘、裸露土地扬尘等採取源头防控措施,在条文中明确规定採用低尘作业方式,并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扬尘污染防治科研经费的投入,促进抑尘、除尘、防尘技术的研发套用;鼓励建筑物施工、拆除过程中减少废弃物,提高废弃物利用率;支持行业协会制定扬尘污染防治规範,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第十三条)。
(五)吸收国家“气十条”理念。
《办法(送审稿)》紧扣国家最新大气污染防治战略,针对2013年国务院印发的《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画》(国发〔2013〕37号)要求,制定了相应的条款。例如,关于建设工程(公路建设项目除外)的扬尘污染防治要求,就是对“气十条”中“加强施工扬尘监管,积极推进绿色施工,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全封闭设定围挡墙,严禁敞开式作业,施工现场道路应进行地面硬化”的详细展开(第十七条)。对运输车辆的规定,也是引入了“气十条”所要求的“渣土运输车辆应採取密闭措施,并逐步安装卫星定位系统”(第二十二条)。对道路保洁和管道作业的扬尘污染防治要求也吸收了当中“以推行道路机械化清扫等低尘作业方式”的规定(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