勇敢心资源网

当前位置:首页 > 百科 / 正文

江西省野生植物资源保护管理暂行办法

(2018-11-19 15:48:55) 百科

江西省野生植物资源保护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植物资源,改善自然环境,江西省发布了《江西省野生植物资源保护管理暂行办法》。

基本介绍

  • 中文名:江西省野生植物资源保护管理暂行办法
  • 外文名:Interim Measures for the protection and management of wild plant resources in Jiangxi Province
  • 类型:办法
  • 地区:江西省
  • 发布时间:1994年6月21日

内容简介

(1994年6月21日省政府令第33号发布
1998年2月10日省政府令第64号修正
2004年6月30日省政府令第134号修正)
第一条 为了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植物资源,改善自然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境内从事野生植物採挖、经营、研究和其他涉及野生植物资源开发利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规定保护的野生植物,是指珍贵、稀有、濒危和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植物;所称野生植物产品,是指野生植物的任何部分及其衍生物。
水生野生植物的保护管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城市规划区、风景名胜区内的野生植物资源和野生药材植物资源的保护管理,同时适用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三条 野生植物资源属国家所有。国家保护依法开发利用野生植物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引种、培育和发展野生珍稀植物。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野生植物资源的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野生植物资源调查,建立资源档案,掌握资源消长情况。
第五条 野生植物保护经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安排。
第六条 对珍贵、稀有、濒危的野生植物实行重点保护。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分为三级:
一级重点保护植物是指数量极少或者濒于灭绝的野生植物;
二级重点保护植物是指数量较少而分布範围很狭的野生植物,或者需要保存野生种源的野生植物;
三级重点保护植物是指尚有一定数量,而分布範围在逐渐缩小的野生植物。
省级重点保护植物名录及其调整,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报国务院备案。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古树的保护管理工作。500年以上的古树,列为一级重点保护植物;200年以上的古树列为二级重点保护植物。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在下列地域建立自然保护区:
(一)不同自然地理条件有代表性的、天然植被保存较好的适当区域;
(二)国家级重点保护植物和省级重点保护植物自然分布集中的区域;
(三)已无天然植被,次生植被保存较好,通过各种管理措施,能够恢复原来植被的区域;
(四)重要的野生药用植物、野生经济植物集中分布地,有重要科学研究价值的植物品种野生种源的原产地,以及对保护野生植物资源有重要意义,适于划定自然保护区的其他区域。
自然保护区的划定和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零散分布的重点保护野生植物以及古树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划出保护区域,制定具体措施,负责管理。
第十条 严格防止工矿企业及城市生活的废水、废气、废渣、农药及其他有害物质对野生植物的污染和破坏。产生污染、可能造成野生植物资源破坏的单位要限期治理。已经造成了野生植物损害的,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禁止採集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因特殊情况需要採集一、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须向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採集证。因特殊情况需要採集三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须向地(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採集证。
第十二条 经营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资源的应当持有许可证。许可证的管理办法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属于国家计画管理的野生药用植物由医药部门按计画统一收购。
第十三条 非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採集利用,由所在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资源情况,确定当年的採集限额,经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有计画地组织採集利用。
跨县採集非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到採集地所在县的林业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并严格遵守当地有关规定,接受检查监督。
第十四条 野生植物採集者必须按照批准的种类、採集内容、数量、地点和期限进行採集。严禁超采和破坏野生植物资源及生存环境。
第十五条 进行森林採伐和造林、抚育等营林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注意保护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採挖野生植物,应当采大留小,适时採挖。禁止採用灭绝性的採集方法採集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第十六条 任何人都有责任检举、揭发、监督、制止破坏野生植物资源的行为。
持有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自然保护检查证的工作人员有权对一切採集重点保护植物及其产品的交易和加工进行检查、监督,有权制止和扣留非法採集的野生植物。
第十七条 採集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批准採集的种类和数量向批准和发放特许採集证的部门交纳野生植物资源保护管理费。
野生植物的资源保护管理费的收费标準和管理办法由省财政、物价部门会同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进出口野生植物及其製品,必须先向县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家主管部门批准。
野生植物及其製品的进出口,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交纳进出口管理费。
第十九条 外国人在本省旅游或进行其他活动时,不得採集和收购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标本、种子、苗木及其产品。因科学研究的需要,与国外进行重点保护植物的标本、种子、苗木及其产品的交换,须逐级上报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并按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交纳出口管理费。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给予表彰和物质奖励:
(一)建立和管理自然保护区、树木园、植物园等,在保护和发展野生植物资源中做出显着成绩者;
(二)合理利用野生植物资源,做出显着成绩者;
(三)发现新的植物种和新的用途者;
(四)宣传保护野生植物资源做出显着成绩者。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触犯刑律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破坏、毁损野生植物或违反本办法採集野生植物的,处以100至500元的罚款。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责任包括支付补偿损失和排除损害的各项费用。
(二)非法经营、运输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及其产品的,对当事人处以500元至3000元罚款。
(三)阻碍自然保护区管理人员和林政管理人员执行任务或容留窝藏非法採挖野生植物人员的,除批评教育外,视情节轻重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行政複议条例》的规定申请行政複议、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複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申请当地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三条 野生植物资源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营私舞弊造成野生植物资源重大损失的,按有关规定从重处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具体套用中的问题由省林业厅负责解释。

执行时间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修改的决定

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式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江西省城市建设管理监察规定》等19件省政府规章作如下修改:
十二、江西省野生植物资源保护管理暂行办法
(一)在第一条中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实施条例》”。
(二)删除第三条中“野生植物资源属国家所有。”
(三)将第六条修改为:“对珍贵、稀有、濒危的野生植物实行重点保护。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实行名录管理。
重点保护的植物名录及其调整,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订公布,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四)将第七条删除。
(五)将第十一条修改为:“禁止採集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因特殊情况需要採集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六)将十二条修改为:“法律法规规定经营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资源应当取得许可证的,必须取得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七)将第十三条删除。
(八)将第十七条删除。
声明:此文信息来源于网络,登载此文只为提供信息参考,并不用于任何商业目的。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我们:baisebaisebaise@yeah.net
搜索
随机推荐

勇敢心资源网|豫ICP备1902755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