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範邮政服务和邮政市场秩序,维护国家利益和邮政用户、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邮政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于2003年3月31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基本介绍
- 中文名:江西省邮政条例
- 发布机关:江西省第十届人大
- 通过时间:2003年3月31日
- 实施时间:2011年10月1日
基本信息
条例名称:江西省邮政条例
通过时间:2003年3月31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修订的江西省邮政条例
江西省邮政条例
(2003年3月31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11年7月28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邮政设施
第三章邮政普遍服务
第四章快递业务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邮政普遍服务,加强对邮政市场的监督管理,维护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保护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保护用户合法权益,促进邮政业健康发展,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邮政设施建设、邮政普遍服务、快递业务以及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省邮政管理部门负责本省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2003年3月31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11年7月28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邮政设施
第三章邮政普遍服务
第四章快递业务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邮政普遍服务,加强对邮政市场的监督管理,维护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保护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保护用户合法权益,促进邮政业健康发展,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邮政设施建设、邮政普遍服务、快递业务以及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省邮政管理部门负责本省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公安、国家安全、工商、交通运输、铁路、民航、海关等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邮政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邮政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承担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义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邮政普遍服务给予财力、物力和政策扶持。
第五条邮政企业、邮政企业以外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快递企业)应当加强服务质量管理,为用户提供迅速、準确、安全、方便的服务,保证用户合法权益。
鼓励和支持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发展快递业务,以满足社会各方面的需要。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毁邮政设施或者影响邮政设施的正常使用,并有权制止、举报破坏邮政设施和危害邮政通信安全的行为。
第二章邮政设施
第七条邮政设施的布局和建设应当满足保障邮政普遍服务的需要。
省邮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按照国家邮政普遍服务标準组织制定邮政设施建设专项规划。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邮政设施建设专项规划纳入当地城乡规划。
第八条邮政设施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準设定。
较大的车站、机场、港口、高等院校和宾馆应当设定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
邮政企业设定、撤销邮政营业场所,应当事先书面告知省邮政管理部门。
邮政企业撤销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应当向省邮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省邮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批准决定,并予以公告;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邮政企业撤销邮政营业场所后,提供的邮政普遍服务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标準。
第九条邮件处理场所的设计和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机关和海关依法履行职责的要求。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村民委员会在农村逐步设定村邮站,并对村邮站兼职工作人员提供适当补贴,提高农村邮政普遍服务水平。
村邮站的场所和人员由村民委员会和邮政企业商定,场所可以设定在村民委员会办公地点,人员可以由村民委员会组成人员兼任。
邮政企业应当对村邮站提供业务支持和指导,并与村邮站签订邮件接收、转投协定。邮政企业委託村邮站代办竞争性业务的,应当支付代办费。
第十一条机关、企事业单位、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单位等应当在适宜位置设定接收邮件场所,并为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投递提供便利。
第十二条建设城镇居住区、开发区、工矿区、商业区、旅游区或者对旧城区进行改建等,应当按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配套建设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营业网点、邮筒(箱)、邮政报刊亭等邮政设施。
建设单位应当在城镇新建住宅楼地面层便于投递的位置,设定与住房号相对应的信报箱或者信报箱间(群),供接收邮件使用。信报箱、信报箱间(群)设定所需费用纳入建设成本。信报箱、信报箱间(群)的规格和样式应当符合国家标準。信报箱、信报箱间(群)建设应当与楼房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第四条邮政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承担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义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邮政普遍服务给予财力、物力和政策扶持。
第五条邮政企业、邮政企业以外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快递企业)应当加强服务质量管理,为用户提供迅速、準确、安全、方便的服务,保证用户合法权益。
鼓励和支持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发展快递业务,以满足社会各方面的需要。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毁邮政设施或者影响邮政设施的正常使用,并有权制止、举报破坏邮政设施和危害邮政通信安全的行为。
第二章邮政设施
第七条邮政设施的布局和建设应当满足保障邮政普遍服务的需要。
省邮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按照国家邮政普遍服务标準组织制定邮政设施建设专项规划。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邮政设施建设专项规划纳入当地城乡规划。
第八条邮政设施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準设定。
较大的车站、机场、港口、高等院校和宾馆应当设定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
邮政企业设定、撤销邮政营业场所,应当事先书面告知省邮政管理部门。
邮政企业撤销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应当向省邮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省邮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批准决定,并予以公告;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邮政企业撤销邮政营业场所后,提供的邮政普遍服务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标準。
第九条邮件处理场所的设计和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机关和海关依法履行职责的要求。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村民委员会在农村逐步设定村邮站,并对村邮站兼职工作人员提供适当补贴,提高农村邮政普遍服务水平。
村邮站的场所和人员由村民委员会和邮政企业商定,场所可以设定在村民委员会办公地点,人员可以由村民委员会组成人员兼任。
邮政企业应当对村邮站提供业务支持和指导,并与村邮站签订邮件接收、转投协定。邮政企业委託村邮站代办竞争性业务的,应当支付代办费。
第十一条机关、企事业单位、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单位等应当在适宜位置设定接收邮件场所,并为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投递提供便利。
第十二条建设城镇居住区、开发区、工矿区、商业区、旅游区或者对旧城区进行改建等,应当按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配套建设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营业网点、邮筒(箱)、邮政报刊亭等邮政设施。
建设单位应当在城镇新建住宅楼地面层便于投递的位置,设定与住房号相对应的信报箱或者信报箱间(群),供接收邮件使用。信报箱、信报箱间(群)设定所需费用纳入建设成本。信报箱、信报箱间(群)的规格和样式应当符合国家标準。信报箱、信报箱间(群)建设应当与楼房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城镇现有住宅楼房未设定信报箱或者信报箱间(群)的,由住宅楼房的产权所有者或者管理者根据用邮情况自行负责设定,也可以委託邮政企业设定,所需费用由委託者承担。
信报箱、信报箱间(群)的产权所有者或者管理者负责信报箱、信报箱间(群)的管理、维修、更换,也可以委託邮政企业维修、更换,所需费用由委託者承担。
第十三条非营利性邮政设施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依法取得的划拨土地必须用于建设非营利性邮政设施,不得改变土地用途。
前款所称非营利性邮政设施,包括邮件处理中心、邮政支局(所),邮件运输中心,邮件转运站,国际邮件互换局、交换站,集装容器(邮袋、报皮)维护调配处理场。
邮政企业依法设定邮政设施或者开展流动服务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减免城市道路占用费和其他相关费用。
第十四条因城乡建设需要,徵收邮政场所、拆迁邮筒(箱)时,应当与当地邮政企业协商,在方便用户、保证邮政工作正常进行和不降低服务标準的情况下,由徵收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将邮政设施迁移或者另建,所需费用由徵收、拆迁单位依法承担。
第三章邮政普遍服务
第十五条邮政企业应当採用现代科学技术和管理手段,逐步建立集受理、谘询、查询、监督、市场调查与预测为一体的用户服务中心,增强普遍服务能力,满足社会用邮需求。
邮政企业应当对信件、单件重量不超过五千克的印刷品、单件重量不超过十千克的包裹的寄递以及邮政汇兑提供邮政普遍服务。
邮政普遍服务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业务範围、服务标準和资费标準。
信报箱、信报箱间(群)的产权所有者或者管理者负责信报箱、信报箱间(群)的管理、维修、更换,也可以委託邮政企业维修、更换,所需费用由委託者承担。
第十三条非营利性邮政设施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依法取得的划拨土地必须用于建设非营利性邮政设施,不得改变土地用途。
前款所称非营利性邮政设施,包括邮件处理中心、邮政支局(所),邮件运输中心,邮件转运站,国际邮件互换局、交换站,集装容器(邮袋、报皮)维护调配处理场。
邮政企业依法设定邮政设施或者开展流动服务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减免城市道路占用费和其他相关费用。
第十四条因城乡建设需要,徵收邮政场所、拆迁邮筒(箱)时,应当与当地邮政企业协商,在方便用户、保证邮政工作正常进行和不降低服务标準的情况下,由徵收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将邮政设施迁移或者另建,所需费用由徵收、拆迁单位依法承担。
第三章邮政普遍服务
第十五条邮政企业应当採用现代科学技术和管理手段,逐步建立集受理、谘询、查询、监督、市场调查与预测为一体的用户服务中心,增强普遍服务能力,满足社会用邮需求。
邮政企业应当对信件、单件重量不超过五千克的印刷品、单件重量不超过十千克的包裹的寄递以及邮政汇兑提供邮政普遍服务。
邮政普遍服务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业务範围、服务标準和资费标準。
第十六条邮政企业应当向社会公布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营业网点名称、地址、联繫方式等信息。
邮政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设定用户书写服务台并在明显位置公布营业时间、业务範围、业务单据书写式样、资费标準、服务标準以及服务、监督电话。
邮筒(箱)应当标明开取时间和频次;邮政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开启邮筒(箱)。
邮政企业应当会同地名管理机构在城乡街道、村名址牌和单位、住宅区地址牌上标明邮政编码。
第十七条新建居民住宅区、新设立的单位,由产权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告知所在地邮政企业通邮。邮政企业应当自告知之日起七日内安排投递;对尚未具备通邮条件的,邮政企业应当将邮件投递至与产权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商定的已通邮的邮件代收点或者信报箱。
用户变更名称、投递地址的,应当在变更的十日前书面告知邮政企业。
第十八条邮政企业对用户交寄的邮件,应当按照规定的服务标準,及时、準确、安全投递。对同一城市市区内互寄的信件,应当在两日内完成投递;对本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间互寄的信件,应当在三日内完成投递;对本省同一设区的市县际间互寄的信件,应当在五日内完成投递;对本省不同设区的市县际间互寄的普通信件,应当在七日内完成投递。
邮政企业对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每周邮件的投递频次应当不少于五次;对村民委员会所在地每周邮件的投递频次应当不少于三次;对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应当按照邮政管理部门规定的频次投递。
第十九条邮政企业应当将给据邮件投递至标明的地址,并由收件人或者其指定的代收人签收。
按给据邮件交寄的录取通知、录用通知、法律文书,收件地址为单位地址的,邮政企业应当投递到单位收发室,并由收发人员签收;收件地址为家庭地址的,邮政企业应当交由收件人或者其家庭成员签收。交寄录取通知、录用通知的,寄件人应当在封套上标明。
平常邮件,收件人设有信报箱的,应当插箱投递;没有统一设定信报箱的,城镇投递到邮件收发室或者收件人指定的地点,农村投递到村邮站或者村民委员会确定的接收邮件的场所。
用户领取包裹,邮政企业应当提供便利,在就近的网点为其办理。
用户领取邮政汇款,邮政企业应当及时足额兑付。
第二十条用户交寄邮件,应当遵守禁止和限制寄递物品的相关规定,不得违法夹寄。
对于有特殊价值、特殊要求的邮件,用户应当特别声明,可以选择邮件保价等方式交寄,邮政企业应当按照邮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规定作出说明并提供相应的服务。
第二十一条邮政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并执行邮件收寄验视制度。
对用户交寄的信件,必要时邮政企业可以要求用户开拆,进行验视,但不得检查信件内容。发现用户违法夹寄物品的,应当视情况依法分别处理。用户拒绝开拆的,邮政企业不予收寄。邮政企业事后发现用户违法夹寄物品,可以退回信件。信件退回的,应当注明退回原因、日期和机构,退回费用予以免收;无法退回的,依法处理。
对于信件以外的其他邮件,邮政企业收寄时应噹噹场验视内件。进行验视时,应当由用户自行开取邮件,当面进行验视。邮政企业发现邮件内夹带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的物品的,应当依法处理。用户拒绝验视的,邮政企业不予收寄。
第二十二条用户交寄的邮件不符合规定的封装规格、书写格式,未正确填写邮政编码,不使用规定的邮资凭证的,邮政企业应当给予指导更正;无法收寄的,退回寄件人,并注明退回原因、日期和机构,退回费用予以免收;无法退回的,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邮政业务代办单位和个人,城镇居民住宅区或者单位收发人员,以及村民委员会或者村邮站负责投递的人员接收邮件时,应噹噹面核对,妥善保管和及时传递邮件。对接收的给据邮件应当签收。对误收和无法投递的邮件,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告知邮政企业取回。
用户误收的邮件应当在三日内通过拨打统一的客服电话或者联繫投递员等方式告知邮政企业取回;用户误拆的邮件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重封签章出具证明后,通过拨打统一的客服电话或者联繫投递员等方式告知邮政企业取回,并对误拆邮件的内容保守秘密。
对前两款规定的邮件,邮政企业应当立即重新处理,并注明原因、时间及处理机构。
第二十四条邮政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建立或者不执行邮件收寄验视制度,收寄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的物品;
(二)擅自变更邮政普遍服务的资费标準或者增加收费项目,强迫、误导用户使用高资费邮政业务;
(三)拒绝办理或者擅自拖延、中止应当办理的邮政业务;
(四)冒领、扣压、延付、挪用用户汇款;
(五)强行搭售邮品及其他商品或者强迫订阅报刊;
(六)违法提供用户使用邮政业务的信息;
(七)刁难用户或者对投诉的用户予以打击报复;
邮政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设定用户书写服务台并在明显位置公布营业时间、业务範围、业务单据书写式样、资费标準、服务标準以及服务、监督电话。
邮筒(箱)应当标明开取时间和频次;邮政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开启邮筒(箱)。
邮政企业应当会同地名管理机构在城乡街道、村名址牌和单位、住宅区地址牌上标明邮政编码。
第十七条新建居民住宅区、新设立的单位,由产权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告知所在地邮政企业通邮。邮政企业应当自告知之日起七日内安排投递;对尚未具备通邮条件的,邮政企业应当将邮件投递至与产权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商定的已通邮的邮件代收点或者信报箱。
用户变更名称、投递地址的,应当在变更的十日前书面告知邮政企业。
第十八条邮政企业对用户交寄的邮件,应当按照规定的服务标準,及时、準确、安全投递。对同一城市市区内互寄的信件,应当在两日内完成投递;对本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间互寄的信件,应当在三日内完成投递;对本省同一设区的市县际间互寄的信件,应当在五日内完成投递;对本省不同设区的市县际间互寄的普通信件,应当在七日内完成投递。
邮政企业对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每周邮件的投递频次应当不少于五次;对村民委员会所在地每周邮件的投递频次应当不少于三次;对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应当按照邮政管理部门规定的频次投递。
第十九条邮政企业应当将给据邮件投递至标明的地址,并由收件人或者其指定的代收人签收。
按给据邮件交寄的录取通知、录用通知、法律文书,收件地址为单位地址的,邮政企业应当投递到单位收发室,并由收发人员签收;收件地址为家庭地址的,邮政企业应当交由收件人或者其家庭成员签收。交寄录取通知、录用通知的,寄件人应当在封套上标明。
平常邮件,收件人设有信报箱的,应当插箱投递;没有统一设定信报箱的,城镇投递到邮件收发室或者收件人指定的地点,农村投递到村邮站或者村民委员会确定的接收邮件的场所。
用户领取包裹,邮政企业应当提供便利,在就近的网点为其办理。
用户领取邮政汇款,邮政企业应当及时足额兑付。
第二十条用户交寄邮件,应当遵守禁止和限制寄递物品的相关规定,不得违法夹寄。
对于有特殊价值、特殊要求的邮件,用户应当特别声明,可以选择邮件保价等方式交寄,邮政企业应当按照邮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规定作出说明并提供相应的服务。
第二十一条邮政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并执行邮件收寄验视制度。
对用户交寄的信件,必要时邮政企业可以要求用户开拆,进行验视,但不得检查信件内容。发现用户违法夹寄物品的,应当视情况依法分别处理。用户拒绝开拆的,邮政企业不予收寄。邮政企业事后发现用户违法夹寄物品,可以退回信件。信件退回的,应当注明退回原因、日期和机构,退回费用予以免收;无法退回的,依法处理。
对于信件以外的其他邮件,邮政企业收寄时应噹噹场验视内件。进行验视时,应当由用户自行开取邮件,当面进行验视。邮政企业发现邮件内夹带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的物品的,应当依法处理。用户拒绝验视的,邮政企业不予收寄。
第二十二条用户交寄的邮件不符合规定的封装规格、书写格式,未正确填写邮政编码,不使用规定的邮资凭证的,邮政企业应当给予指导更正;无法收寄的,退回寄件人,并注明退回原因、日期和机构,退回费用予以免收;无法退回的,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邮政业务代办单位和个人,城镇居民住宅区或者单位收发人员,以及村民委员会或者村邮站负责投递的人员接收邮件时,应噹噹面核对,妥善保管和及时传递邮件。对接收的给据邮件应当签收。对误收和无法投递的邮件,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告知邮政企业取回。
用户误收的邮件应当在三日内通过拨打统一的客服电话或者联繫投递员等方式告知邮政企业取回;用户误拆的邮件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重封签章出具证明后,通过拨打统一的客服电话或者联繫投递员等方式告知邮政企业取回,并对误拆邮件的内容保守秘密。
对前两款规定的邮件,邮政企业应当立即重新处理,并注明原因、时间及处理机构。
第二十四条邮政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建立或者不执行邮件收寄验视制度,收寄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的物品;
(二)擅自变更邮政普遍服务的资费标準或者增加收费项目,强迫、误导用户使用高资费邮政业务;
(三)拒绝办理或者擅自拖延、中止应当办理的邮政业务;
(四)冒领、扣压、延付、挪用用户汇款;
(五)强行搭售邮品及其他商品或者强迫订阅报刊;
(六)违法提供用户使用邮政业务的信息;
(七)刁难用户或者对投诉的用户予以打击报复;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前款规定适用于代办邮政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以及负有投递义务的人员。
第二十五条用户在规定或者约定的限期内,可以凭据向邮政企业查询其服务情况。
邮政企业应当免费办理查询,并在规定或者约定的期限内将查询结果书面告知查询人。
第二十六条邮政企业在寄递处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範围内的邮件和汇款过程中,发生丢失、短少、损毁或者延误的,应当採取补救措施,并依照邮政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邮政普遍服务业务範围以外的邮件的损失赔偿,适用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对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企业交运的邮件,铁路、公路、水路、航空等运输企业应当优先安排运输,车站、港口、机场应当安排转运邮件必要的装卸场所和出入通道,保证邮件优先安全发运。邮政企业在上述场所进行转运作业时,应当遵守有关安全规定,并与承运企业签订运邮契约。
第二十八条有邮政专用标誌的运邮专用车辆免办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在执行邮件运输任务,通过收费的公路、桥樑、隧道时,可以减免通行费。减免通行费的车辆数量、适用範围由省人民政府核定。
有邮政专用标誌的运邮专用车辆执行邮件运输和投递任务通过道路、桥樑、渡口、隧道、检查站时,有关方面应当优先放行;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可以不受禁行路线、禁停地段的限制。有邮政专用标誌的运邮专用车辆或者邮政工作人员在运递邮件途中违章,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记录后放行,待其完成运递任务后,再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需要,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检查、扣留邮件、汇款。
第三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盗窃、破坏邮政设施;
(二)隐匿、毁弃、非法开拆他人邮件;
(三)伪造、变造、非法撕揭邮票;
(四)在邮政企业和邮政通信车辆的出入通道上摆摊、堆物;
(五)非法拦截邮政运输工具、非法阻碍邮件运递或者强行登乘邮政运输工具;
(六)伪造、冒用邮政专用名称、邮政专用标誌、标誌服及邮政用品用具;
(七)向邮筒(箱)、信报箱、信报箱间(群)投掷杂物、污物;
(八)妨碍邮政通信工作正常进行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快递业务
第三十一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经营快递业务,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规定的条件,并向邮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取得邮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快递业务。
邮政管理部门审查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申请,应当考虑国家安全等因素,并徵求有关部门的意见。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不得转让或者租借给其他单位和个人。
第三十二条《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五年。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在《快递业务经营许可
前款规定适用于代办邮政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以及负有投递义务的人员。
第二十五条用户在规定或者约定的限期内,可以凭据向邮政企业查询其服务情况。
邮政企业应当免费办理查询,并在规定或者约定的期限内将查询结果书面告知查询人。
第二十六条邮政企业在寄递处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範围内的邮件和汇款过程中,发生丢失、短少、损毁或者延误的,应当採取补救措施,并依照邮政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邮政普遍服务业务範围以外的邮件的损失赔偿,适用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对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企业交运的邮件,铁路、公路、水路、航空等运输企业应当优先安排运输,车站、港口、机场应当安排转运邮件必要的装卸场所和出入通道,保证邮件优先安全发运。邮政企业在上述场所进行转运作业时,应当遵守有关安全规定,并与承运企业签订运邮契约。
第二十八条有邮政专用标誌的运邮专用车辆免办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在执行邮件运输任务,通过收费的公路、桥樑、隧道时,可以减免通行费。减免通行费的车辆数量、适用範围由省人民政府核定。
有邮政专用标誌的运邮专用车辆执行邮件运输和投递任务通过道路、桥樑、渡口、隧道、检查站时,有关方面应当优先放行;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可以不受禁行路线、禁停地段的限制。有邮政专用标誌的运邮专用车辆或者邮政工作人员在运递邮件途中违章,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记录后放行,待其完成运递任务后,再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需要,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检查、扣留邮件、汇款。
第三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盗窃、破坏邮政设施;
(二)隐匿、毁弃、非法开拆他人邮件;
(三)伪造、变造、非法撕揭邮票;
(四)在邮政企业和邮政通信车辆的出入通道上摆摊、堆物;
(五)非法拦截邮政运输工具、非法阻碍邮件运递或者强行登乘邮政运输工具;
(六)伪造、冒用邮政专用名称、邮政专用标誌、标誌服及邮政用品用具;
(七)向邮筒(箱)、信报箱、信报箱间(群)投掷杂物、污物;
(八)妨碍邮政通信工作正常进行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快递业务
第三十一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经营快递业务,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规定的条件,并向邮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取得邮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快递业务。
邮政管理部门审查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申请,应当考虑国家安全等因素,并徵求有关部门的意见。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不得转让或者租借给其他单位和个人。
第三十二条《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五年。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在《快递业务经营许可
证》有效期届满的三十日前向颁发许可证的邮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换领许可证。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实行年度报告制度。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在每年4月30日前向颁发许可证的邮政管理部门提交年度经营情况报告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複印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原件。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企业名称、企业类型、股权关係、注册资本、经营範围、经营地域和分支机构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十日内向颁发许可证的邮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并换领许可证。
第三十三条省邮政管理部门在审查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申请、报告、变更事项时,应当依照邮政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条件、程式和期限办理。
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办理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注销手续:
(一)《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终止的;
(三)申请人自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经营快递业务的,或者自行连续停业六个月以上的;
(四)在《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停止经营的;
(五)《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依法被撤销、撤回的,或者《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许可範围和有效期限经营快递业务,并按照快递服务标準向用户提供快递服务。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实行年度报告制度。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在每年4月30日前向颁发许可证的邮政管理部门提交年度经营情况报告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複印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原件。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企业名称、企业类型、股权关係、注册资本、经营範围、经营地域和分支机构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十日内向颁发许可证的邮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并换领许可证。
第三十三条省邮政管理部门在审查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申请、报告、变更事项时,应当依照邮政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条件、程式和期限办理。
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办理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注销手续:
(一)《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终止的;
(三)申请人自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经营快递业务的,或者自行连续停业六个月以上的;
(四)在《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停止经营的;
(五)《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依法被撤销、撤回的,或者《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许可範围和有效期限经营快递业务,并按照快递服务标準向用户提供快递服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并对从业人员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规範其从业行为。
中止或者终止经营快递业务的,应当事先书面报告邮政管理部门,交回《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并按照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妥善处理尚未投递的快件。
第三十六条快递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合併、分立的,应当报邮政管理部门备案,并按照规定提交有关材料;撤销分支机构的,应当书面告知邮政管理部门。
第三十七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收寄快件应当与用户填写快递运单。快递运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约法》关于格式条款的规定,公开的服务承诺视为契约条款。
第三十八条经营快递业务应当接受邮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管。邮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可以要求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企业提供报关数据。
第三十九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接受网路销售、电视销售等经营者委託提供快递服务的,应当与委託方签订安全保障协定,并于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报省邮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十条採用加盟方式建立经营网路的快递企业,加盟双方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加盟协定。对协定文本及其变更、终止等情况,协定双方应当在事项发生后十日内报省邮政管理部门备案。
快递企业不得将快递业务交由未取得快递经营许可的企业或者个人办理。
第四十一条快递企业不得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不得寄递国家机关公文。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和国家机关公文的範围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快递企业经营邮政企业专营业务範围以外的信件快递业务,应当在信件封套的显着位置标注信件字样。快递企业不得将信件打包后作为包裹寄递。
中止或者终止经营快递业务的,应当事先书面报告邮政管理部门,交回《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并按照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妥善处理尚未投递的快件。
第三十六条快递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合併、分立的,应当报邮政管理部门备案,并按照规定提交有关材料;撤销分支机构的,应当书面告知邮政管理部门。
第三十七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收寄快件应当与用户填写快递运单。快递运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约法》关于格式条款的规定,公开的服务承诺视为契约条款。
第三十八条经营快递业务应当接受邮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管。邮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可以要求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企业提供报关数据。
第三十九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接受网路销售、电视销售等经营者委託提供快递服务的,应当与委託方签订安全保障协定,并于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报省邮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十条採用加盟方式建立经营网路的快递企业,加盟双方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加盟协定。对协定文本及其变更、终止等情况,协定双方应当在事项发生后十日内报省邮政管理部门备案。
快递企业不得将快递业务交由未取得快递经营许可的企业或者个人办理。
第四十一条快递企业不得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不得寄递国家机关公文。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和国家机关公文的範围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快递企业经营邮政企业专营业务範围以外的信件快递业务,应当在信件封套的显着位置标注信件字样。快递企业不得将信件打包后作为包裹寄递。
第四十二条快递企业运输快件的车辆经省邮政管理部门核定后报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同意,核发快递服务车辆通行证。
已取得通行证的运输快件的车辆确需通过禁行路段或者在禁停路段停车的,在服从交通警察指挥和确保全全的前提下,可以通行或者停车。遇到道路阻塞或者通过检查站、桥樑、隧道、港口时,有关方面应当优先放行。
快递企业不得将快递服务车辆通行证出租、出借或者挪作他用。
第四十三条经营快递业务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快递服务标準。按照姓名地址面交的快件,应当向快件收件人或者其委託的代收人当面送达,但是符合快递服务标準规定的自取情形除外。
收件人或者其委託的代收人发现快件外包装破损、重量不符或者出现违反约定情况的,可以拒绝签收。
第四十四条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项、第七项和第二十五条关于邮政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规定,适用于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第九条关于邮件处理场所的规定,适用于快件处理场所;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关于邮件的规定,适用于快件。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省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本省行政区域内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市场的监督管理,依法对其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的企业应当接受和配合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省邮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下列监督检查职责:
(一)对邮政企业和快递企业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二)对邮政企业履行普遍服务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三)对邮政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已取得通行证的运输快件的车辆确需通过禁行路段或者在禁停路段停车的,在服从交通警察指挥和确保全全的前提下,可以通行或者停车。遇到道路阻塞或者通过检查站、桥樑、隧道、港口时,有关方面应当优先放行。
快递企业不得将快递服务车辆通行证出租、出借或者挪作他用。
第四十三条经营快递业务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快递服务标準。按照姓名地址面交的快件,应当向快件收件人或者其委託的代收人当面送达,但是符合快递服务标準规定的自取情形除外。
收件人或者其委託的代收人发现快件外包装破损、重量不符或者出现违反约定情况的,可以拒绝签收。
第四十四条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项、第七项和第二十五条关于邮政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规定,适用于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第九条关于邮件处理场所的规定,适用于快件处理场所;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关于邮件的规定,适用于快件。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省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本省行政区域内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市场的监督管理,依法对其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的企业应当接受和配合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省邮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下列监督检查职责:
(一)对邮政企业和快递企业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二)对邮政企业履行普遍服务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三)对邮政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四)对邮政用品用具生产实行监製;
(五)协助审计机关、财政主管部门对邮政普遍服务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六)对违反邮政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省邮政管理部门受理用户对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提出的申诉,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答覆。
第四十七条省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邮政普遍服务、快递服务质量社会监督网路,聘请社会监督员,沟通与用户的联繫,听取用户对邮政普遍服务、快递服务质量的意见与建议。
第四十八条省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邮政普遍服务和快递服务质量评价体系,委託社会中介机构开展服务质量调查,组织用户满意度评价活动,向社会公布评价结果,并将用户满意度作为评价邮政普遍服务和快递服务质量的指标。
第四十九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向省邮政管理部门报告有关统计报表,并及时报告重大通信事故或者重大服务质量问题。
第五十条省邮政管理部门对本省行政区域内下列邮政用品用具负责监製,并核发《邮政用品用具生产监製证》:
(一)除邮政特快专递封套产品以外的各类信封;
(二)邮简、明信片;
(三)邮政印刷品包装袋;
(五)协助审计机关、财政主管部门对邮政普遍服务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六)对违反邮政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省邮政管理部门受理用户对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提出的申诉,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答覆。
第四十七条省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邮政普遍服务、快递服务质量社会监督网路,聘请社会监督员,沟通与用户的联繫,听取用户对邮政普遍服务、快递服务质量的意见与建议。
第四十八条省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邮政普遍服务和快递服务质量评价体系,委託社会中介机构开展服务质量调查,组织用户满意度评价活动,向社会公布评价结果,并将用户满意度作为评价邮政普遍服务和快递服务质量的指标。
第四十九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向省邮政管理部门报告有关统计报表,并及时报告重大通信事故或者重大服务质量问题。
第五十条省邮政管理部门对本省行政区域内下列邮政用品用具负责监製,并核发《邮政用品用具生产监製证》:
(一)除邮政特快专递封套产品以外的各类信封;
(二)邮简、明信片;
(三)邮政印刷品包装袋;
(四)邮政包裹包装箱;
(五)邮筒(箱)和住宅楼房信报箱、信报箱间(群);
(六)邮政包裹、特快专递详情单;
(七)汇款单;
(八)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规定由省邮政管理部门监製的其他邮政用品用具。
第五十一条《邮政用品用具生产监製证》到期后仍需继续生产的,生产企业应当在有效期届满的三个月前申请续办生产监製证书。对符合条件的,省邮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核发。
生产企业不得转让、租借生产监製证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盗用、冒用生产监製证号生产邮政用品用具。
第五十二条省邮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或者涉嫌发生违反邮政法律、法规活动的其他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
(三)查阅、複製有关档案、资料、凭证;
(四)经省邮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查封与违反邮政法律、法规活动有关的场所,扣押用于违反邮政法律、法规活动的运输工具以及相关物品,对信件以外的涉嫌夹带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的邮件、快件开拆检查。
省邮政管理部门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和本条例的行为应当及时处理,採取前款第四项规定的查封、扣押措施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複杂的,经省邮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因违法採取强制措施造成当事人财产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五)邮筒(箱)和住宅楼房信报箱、信报箱间(群);
(六)邮政包裹、特快专递详情单;
(七)汇款单;
(八)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规定由省邮政管理部门监製的其他邮政用品用具。
第五十一条《邮政用品用具生产监製证》到期后仍需继续生产的,生产企业应当在有效期届满的三个月前申请续办生产监製证书。对符合条件的,省邮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核发。
生产企业不得转让、租借生产监製证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盗用、冒用生产监製证号生产邮政用品用具。
第五十二条省邮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或者涉嫌发生违反邮政法律、法规活动的其他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
(三)查阅、複製有关档案、资料、凭证;
(四)经省邮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查封与违反邮政法律、法规活动有关的场所,扣押用于违反邮政法律、法规活动的运输工具以及相关物品,对信件以外的涉嫌夹带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的邮件、快件开拆检查。
省邮政管理部门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和本条例的行为应当及时处理,採取前款第四项规定的查封、扣押措施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複杂的,经省邮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因违法採取强制措施造成当事人财产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第五十三条邮政行政执法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应当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依法行政,保护邮政通信秘密和用户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四款规定,邮政企业擅自撤销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的,由省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由省邮政管理部门责令邮政企业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由省邮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的,由省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省邮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超过五千元的,按照违法所得两倍处以罚款。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条邮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四款规定,邮政企业擅自撤销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的,由省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由省邮政管理部门责令邮政企业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由省邮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的,由省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省邮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超过五千元的,按照违法所得两倍处以罚款。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条邮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一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邮政设施:是指用于提供邮政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邮件处理场所、邮筒(箱)、邮政报刊亭、信报箱等。
(二)邮件:是指邮政企业寄递的信件、包裹、汇款通知、报刊和其他印刷品等。
(三)给据邮件:是指邮政企业在收寄时向寄件人出具收据,投递时由收件人签收的邮件。
(四)快递:是指在承诺的时限内快速完成的寄递活动。
(五)快件:是指快递企业递送的信件、包裹、印刷品等。
第六十二条本条例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一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邮政设施:是指用于提供邮政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邮件处理场所、邮筒(箱)、邮政报刊亭、信报箱等。
(二)邮件:是指邮政企业寄递的信件、包裹、汇款通知、报刊和其他印刷品等。
(三)给据邮件:是指邮政企业在收寄时向寄件人出具收据,投递时由收件人签收的邮件。
(四)快递:是指在承诺的时限内快速完成的寄递活动。
(五)快件:是指快递企业递送的信件、包裹、印刷品等。
第六十二条本条例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修订草案的说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省政府的委託,现就《江西省邮政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作如下说明。
一、修订的必要性
邮政业是国家重要的社会公用事业,是国家不可缺少的基础性行业,也是面向民生的现代服务业,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满足人民生产生活需要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根据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我省于2003年3月31日,经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江西省邮政条例》。该条例的实施,在规範邮政服务和市场秩序,保护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保障邮政普遍服务,维护国家利益和用户、经营者合法权益,促进邮政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特别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邮政业发展呈现多元化趋势。市场竞争日益加剧,邮政业发展和政府监管面临新的形势,传统的政企合一的邮政管理体制已经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2006年9月,国家正式实行邮政体制改革。改革的基本思路是:实行政企分开,建立企业独立自主经营,政府依法监管的邮政体制。我省邮政体制改革逐步推进,成立了省邮政管理局、省邮政公司、省邮储银行、省速递物流公司,目前邮政公司主业改革还在深化。正是在这个背景下,2009年4月2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进行了修订,新《邮政法》在指导思想、适用範围、调整对象、市场经营主体等方面做出了新的规定。鑒于国家和省已改革邮政管理体制,且已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因此,《江西省邮政条例》现行规定在调整範围、邮政管理体制以及具体的制度设计等方面,都存在与上位法不符之处,已不能适应当前及今后邮政业改革和发展的需要。主要有三个方面不适应:一是关于邮政主管部门职责的规定难以适应政企分开后加强政府监督管理的需要;二是对保障邮政普遍服务没有作出全面的明确规定;三是适用範围比较窄,不能覆盖所有从事寄递业务的企业,因而无法对社会快递市场进行监管。除了这三个主要不适应外,还有安全保障规定、法律责任规定等也有不足之处。2010年,省人大常委会组织对全省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进行了清理,《江西省邮政条例》因存在与新《邮政法》不一致之处,被列为须修订项目之一。为维护法制统一,适应邮政业改革和发展新形势的需要,有必要结合我省实际,对条例适时进行修订。
二、修订经过
根据新《邮政法》作了全面修订的情况,结合我省邮政业发展和邮政市场监督管理实际,从2009年下半年开始,我局着手对《江西省邮政条例》修订工作进行前期调研,制定了修订工作方案,成立了修订工作领导小组和专门的起草小组。
2010年下半年,在启动立法程式后,我局先后走访省人大相关部门和省法制办,并在省内邮政企业、快递企业、社会用户、机关单位之间开展立法调研,8月将《条例》立法计画项目申请报送省人大和省政府法制办。经多次调研,9月开始着手起草《条例》送审稿,并于12月27日报送省政府。2010年12月,省政府法制办将《条例》送审稿发至省发改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财政厅等相关部门及11个设区市政府徵求意见。2011年2月15日,召开有省发改委、工信委、财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相关部门参加的协调会。2月25日,会同我局到丰城市进行调研。3月3日至11日又会同我局先后到四川、山西调研。3月25日,省政府法制办召开办务会进行讨论。4月1日,再次徵求省发改委、财政、交通、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并组织有关人员对文稿逐条进行了推敲。根据各方提出的意见,对《条例》(送审稿)进行了多次修改后,报送省政府。4月19日,《条例》经省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讨论通过。
三、几个主要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邮政设施
邮政是国家重要的社会公用事业。邮政设施的建设,事关能否有效、及时地向人民民众尤其是农村地区的民众提供邮政服务。为此,《条例》主要作了以下三方面的补充规定:
一是明确邮政设施的布局和建设应当满足保障邮政普遍服务的需要。省邮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按照国家邮政普遍服务标準组织制定邮政设施建设专项规划(第七条)。
二是明确邮政企业设定、撤销邮政营业场所,应当事先书面告知省邮政管理部门。邮政企业撤销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应当向省邮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省邮政管理部门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并对社会公告(第八条第三、四款)。
三是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村民委员会在农村逐步设定村邮站,对村邮站兼职工作人员提供适当补贴,提高农村邮政普遍服务水平(第十条第一款)。这主要是考虑到我省农村人口多,农村特别是山区的邮政普遍服务基础条件差,很有必要对农村地区设定村邮站或其他接收邮件的场所作出规定并予以具体化,以解决农村邮件投递难问题。
(二)关于邮政普遍服务
新《邮政法》规定,邮政企业承担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义务。为进一步规範邮政企业的服务行为,《条例》主要从三个方面作了补充规定:
一是邮政企业应当採用现代科学技术和管理手段,增强普遍服务能力,满足社会用邮需求。邮政企业向用户提供邮政普遍服务,应当符合国家的标準(第十五条)。
二是按给据邮件寄递的录取通知、录用通知、法律文书,收件地址为单位地址的,邮政企业应当投递到单位收发室,并由收发人员签收;收件地址为家庭地址的,邮政企业应当交由收件人或者其家庭成员签收。寄递录取通知、录用通知的,寄件人应当在封套上标明(第十九条第二款)。
三是邮政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并执行邮件收寄验视制度,以确保通信安全(第二十一条)。
(三)关于快递业务
新《邮政法》对快递业务专设一章进行规範,对经营快递业务的许可、快递服务等方面作了规定。目前我省快递市场发展十分迅速,据统计已有200余家快递企业,其中有的还是国内知名快递企业。同时,快递市场也存在一些亟待规範的问题。为积极推进我省快递市场有序发展,规範市场秩序,《条例》也新设了快递业务一章作为第四章,主要从五个方面作出了规定:
一是明确《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制度,并对《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有效期、变更、注销几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二是明确快递运单应当符合服务格式契约要求。接受网路销售、电视销售等经营者委託提供快递服务的,应当与委託方签订安全保障协定,并于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省邮政管理部门备案(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
三是採用加盟方式建立经营网路的快递企业,协定文本及其变更、终止等情况,协定双方应当事先报省邮政管理部门备案(第三十九条)。
四是快递企业运输快件的车辆经取得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辆通行证后,确需通过禁行路段或者在禁停路段停车的,在服从交通警察指挥和确保全全的前提下,可以通行或者停车。(第四十一条)。
五是《条例》中关于邮政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有关规定也适用于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第四十三条)。
(四)关于邮政监督管理
按照政企分开后新的邮政管理体制要求,新《邮政法》明确规定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由邮政管理部门负责,为此《条例》主要作出了以下三个方面补充规定:
一是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本省行政区域内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市场的监督管理,依法对其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的企业应当接受和配合监督检查(第四十四条)。
二是邮政管理部门建立社会监督网、服务质量评价体系,加强对邮政普遍服务和快递服务质量的监督管理(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
三是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根据省邮政管理部门的要求报告企业有关经营情况、服务质量自查情况和统计报表,并及时报告重大通信事故和重大服务质量问题(第四十八条)。
以上说明连同修订草案,请一併审议。
修改情况的汇报
省人大常委会:
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对《江西省邮政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会后,省人大法制委、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会同省邮政管理局组织人员赴省内外进行了调研,并通过省人大新闻网公开徵求意见。7月5日,召开了省直徵求意见座谈会。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省人大财经委的初审报告以及调研、徵求意见的情况,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修订草案作了修改,并于7月14日召开会议对修订草案的修改进行了讨论。7月15日,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魏小琴主持召开省人大法制委、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会议,就修订草案的修改情况进行了研究。7月18日,省人大法制委召开会议对修订草案的修改情况进行了审议,省人大财经委、省政府法制办、省邮政管理局的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7月22日上午,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听取了省人大法制委关于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经研究形成了《江西省邮政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修订草案修改稿),同意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现将主要修改情况汇报如下:
一、根据基层意见,鑒于城乡规划包括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划已被城乡规划所涵盖,因此,修订草案修改稿第七条第三款删除了“并将农村地区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设施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划”的内容。
二、根据省人大财经委意见,为保障用户在邮政营业场所撤销后的用邮需求,增加一款作为第八条第五款,规定:“邮政企业撤销邮政营业场所后,提供的邮政普遍服务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标準。”
三、根据基层意见,为进一步发挥邮政企业支持设立村邮站的积极性,将修订草案第十条第二款中的“村邮站的场所和人员由村民委员会确定”修改为“村邮站的场所和人员由村民委员会和邮政企业商定”;并在第三款中增加了“邮政企业委託村邮站代办竞争性业务的,应当支付代办费”的内容。
四、为进一步明确“邮政普遍服务”的业务範围,修订草案修改稿第十五条增加了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邮政企业应当对信件、单件重量不超过五千克的印刷品、单件重量不超过十千克的包裹的寄递以及邮政汇兑提供邮政普遍服务。”“邮政普遍服务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业务範围、服务标準和资费标準。”
五、根据基层意见,增加一款作为第十八条第二款,补充了保障农村地区邮政普遍服务达到规定投递频次的内容。
六、依照国家《邮政法》的规定,修订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四条对邮政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禁止性行为,主要作了五处修改:一是补充了违反邮件收寄验视制度,延付、挪用用户汇款以及强行搭售商品或者强迫订阅报刊等行为。二是考虑国家已有相关规定,为避免重複,删除了限制用户自主选择权和倒卖邮票等非法行为的规定。
七、为加强快递市场规範化管理,参照交通运输部的部门规章,增加一款作为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实行年度报告的管理制度。
八、根据委员意见,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三条,补充了省邮政管理部门在快递业务许可中应当依法定条件、程式和期限办理的内容。
九、根据委员意见,针对我省快递市场的突出问题,增加一款作为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并对其从业人员进行职业技能培训,规範从业人员的业务行为。”
十、根据委员和基层意见,修订草案修改稿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补充规定了经营快递业务应当符合快递服务标準的内容。
十一、根据委员和省人大财经委意见,修订草案修改稿第四十六条对邮政管理部门的监督职责,主要作了两处修改,一是第五项补充了“协助审计机关、财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的内容。二是增加了第二款,补充规定了省邮政管理部门办理用户申诉的时限。
十二、依照国家《行政强制法》的规定,修订草案修改稿第五十二条第二款将查封、扣押的期限由三个月修改为三十日。
十三、考虑到国家《邮政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对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所列的部分禁止性行为都已有处罚规定,因此,修订草案修改稿第五十五条删除了对邮政企业从业人员予以罚款的规定,并对处罚行为作了相应删减。
十四、根据省人大财经委意见,鑒于修订草案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是管理部门享有监製权的範围,不宜作为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因此,修订草案修改稿第五十八条删除了相应的处罚规定。
此外,修订草案修改稿还对修订草案的部分文字用语作了修改,条款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为便于审议,本次会议提供了两份参阅档案和一份参考资料,分别为:1.关于《江西省邮政条例(修订草案)》立法调研情况的报告;2.《江西省邮政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条文解读;3.《江西省邮政条例(草案)》修订起草依据及参考资料。关于修订草案修改稿中的未尽事宜,可查阅上述参阅档案和参考资料。
以上汇报连同修订草案修改稿,请一併审议。
审议结果的报告
省人大常委会:
本次会议对《江西省邮政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修订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审议。根据委员意见,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修订草案修改稿进行了讨论修改。7月27日下午,省人大法制委召开会议,对修订草案修改稿的修改情况进行了审议,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魏小琴出席了会议,省人大财经委、省政府法制办、省邮政管理局的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今天上午,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对修订草案修改稿的修改情况进行了研究,形成了《江西省邮政条例(修订草案表决稿)》(以下简称修订草案表决稿),同意提请本次会议表决。现将主要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根据委员意见,删除了修订草案修改稿第四条中“必要的”内容。
二、根据委员意见,第十一条增加了“快递企业”作为提供投递便利的对象。
三、根据委员意见,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就快递从业人员的培训,增加了“职业道德教育”的内容。
四、根据委员意见,为避免与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相关内容重複,删除了修订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中“应当诚信经营,遵守承诺”的规定,并把该款中“公开的服务承诺视为契约条款”的内容移前併入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五、根据省邮政管理局意见,删除了修订草案修改稿第四十九条中“经营情况”的内容。
六、根据委员意见,考虑到《邮政法》对邮政管理部门的监管措施仅规定了第五十二条第一款前四项的内容,因此,删除了修订草案修改稿该条第一款第五项的内容。
七、根据《邮政法》的相关规定,将第六十条承担违法履职责任的主体由“邮政行政执法人员”修改为“邮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
以上报告连同修订草案表决稿,请一併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