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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2019-08-31 11:33:41) 百科

江西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江西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经2014年9月25日江西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13次会议通过。该《条例》分总则,预防,监测、预报和预警,应急处置,法律责任,附则6章44条,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绍

  • 中文名:江西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 时间:2014年9月25日
  • 地点:江西省
  • 类型:管理条例
  • 实行日期:2014年12月1日起

档案发布

2014年9月25日,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3次会议通过《江西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该《条例》自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修订的条例

(2014年9月25日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18年7月27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预 防
第三章 监测、预报和预警
第四章 应急处置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气象灾害的防御,避免、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务院《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气象灾害防御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气象灾害,是指气象因素引发的自然灾害,包括暴雨(雪)、寒潮、大风、颱风、低温、高温、乾旱、雷电、冰雹、霜冻、连阴雨、大雾和霾等所造成的灾害。
水旱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农业和林业有害生物等因气象因素引发的衍生、次生灾害的防御工作,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 气象灾害防御应当遵循以人为本、科学防御、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领导,设立气象灾害防御协调机构,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协调机制和责任制,完善气象灾害防御体系;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本级人民政府绩效考核,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评估,以及气候可行性论证、人工影响天气、雷电灾害防御等有关气象灾害防御的管理工作,参与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气象衍生、次生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和减灾等工作。
未设立气象主管机构的区人民政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风景名胜区应当指定有关机构或者安排有关人员,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气象灾害防御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备兼职气象灾害防御协理员,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备兼职信息员。
气象灾害防御协理员和信息员具体负责气象灾害防御设施管理、气象灾情收集、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应急联络、灾害报告、气象科普宣传和气象为社会服务等工作。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各新闻媒体应当向社会宣传气象科普和防灾减灾知识,增强社会公众防御气象灾害的意识,提高防灾减灾能力。
鼓励、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气象灾害防御活动,保障公众的知情权、监督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纳入学校有关教学内容,在科协、气象等团体和专业机构指导下开展科普活动,培养、提高学生气象灾害防範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对在气象灾害防御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预 防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气象灾害的种类、次数、强度和造成的损失等情况开展气象灾害普查,建立气象灾害信息资料库,按照气象灾害的种类进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根据气象灾害分布情况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结论,划定和公告气象灾害易发区、重点防御区等气象灾害风险区域。
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气象灾害历史、现状分析;
(二)气象灾害风险预估;
(三)预防或者减轻气象灾害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四)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结论。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气象灾害风险区域的建设工程和项目提供基础性气象资料和谘询服务。
气象灾害风险区域的建设工程和项目,应当根据其所属区域气象灾害的特点採取相应的防御措施。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的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结合本地气象灾害特点、风险评估结论以及经济社会发展趋势,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并组织实施。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应当根据气象灾害变化情况及时予以修订。
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气象灾害防御的目标、任务;
(二)气象灾害现状及发生、发展规律;
(三)气象灾害易发区、易发时段和重点防御区;
(四)气象灾害防御标準;
(五)气象灾害防御项目、措施和实施方案;
(六)气象灾害防御设施建设和管理;
(七)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措施;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 编制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区域、流域建设开发利用规划,以及工业、农业、林业、水利、交通运输、旅游、通信、能源、环境保护和自然资源开发等专项规划,应当与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相衔接。
第十二条 与气候条件密切相关的下列规划和项目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
(一)城市规划;
(二)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
(三)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城市规划编制需要,组织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在编制规划时,应当统筹考虑气候可行性论证结论。
第十四条 本条例规定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气候可行性论证结论纳入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组织本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制定和公布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和国土资源、农业、林业、水利、交通运输、能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教育、卫生和计画生育、通信、旅游、民政、电力等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和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结合各自的职责,完善本部门、单位的应急预案。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地、本部门实际,整合防灾救助资源,建立或者确定应急救援队伍,组织应急演练,提高气象灾害应急处置能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气象灾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组织有关部门定期进行气象灾害隐患排查,及时督促治理整改,消除隐患。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将农业、林业、水利、交通运输、建设、能源、通信、旅游、粮食、危险化学品、矿产、烟花爆竹等行业中易遭受气象灾害影响并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者经济损失的单位列入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目录,报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后公布。
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应当做好下列气象灾害防御準备工作:
(一)宣传气象灾害防御知识;
(二)接收与传播预警信息;
(三)制定应急预案的实施方案并加强演练;
(四)落实气象灾害防御责任部门、责任人及其职责;
(五)建设并维护气象灾害防御设施;
(六)其他防御準备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的监督检查,督促其整改存在的隐患。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本地暴雨发生情况,加强河道、水库、堤防等防洪设施建设,定期检查各种排水(涝)、防洪设施的运行情况,及时疏通河道,加固病险水库,做好地质灾害易发区和堤防等重要险段的巡查。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城市排水(涝)管网、排涝泵站等建设、维护、改造,疏通排水管网,加强城市内河、内湖的清理,及时整治积水易涝区域。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高温来临前和高温期间做好供电、供水和防暑医药供应的工作,併合理调整工作时间。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旱情灾害的特点和风险评估结论,因地制宜修建中小型蓄水、引水、提水和雨水集蓄利用等抗旱工程,储备必要的抗旱物资,做好保障乾旱期城乡居民生活供水的水源贮备工作。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防雷减灾工作纳入公共安全监督管理的範围。
各类建(构)筑物、场所和危险物品生产储存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防雷标準和省有关规定安装雷电防护装置。雷电防护装置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做好维护更新工作,定期向防雷检测机构申报检测。
建设单位应当将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资料纳入建设项目档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本地大雾、霾的发生情况,加强对机场、港口、高速公路、航道、铁路、渔场等重要场所和交通要道的大雾、霾的监测设施建设,及时向公众提供大雾、霾灾害监测信息,做好交通疏导、调度和防护等工作,保障交通安全。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本地降雪、冰冻可能发生的情况,加强供电、供(排)水、供气、通信线路的巡查,做好交通疏导、积冰清除、线路维护等準备工作。
公安、交通运输、林业、能源、通信等部门和单位应当制定应对道路结冰、线路覆冻的防护方案,做好交通疏导、线路抢修等準备工作。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本地降雪、冰冻情况,做好危旧房屋的加固和人员转移,以及粮草储备、牲畜转移等準备工作。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本地气象灾害发生情况,加强农村地区气象灾害预防、监测、信息传播等基础设施建设,并定期排查气象灾害安全隐患。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需要,配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人员和设备、设施,建立人工影响天气指挥和作业体系。
乾旱、冰雹、森林火灾多发区域和城市供水、工农业用水紧缺地区的水源地及其上游地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安排本级气象主管机构组织开展人工增雨、防雹等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减少气象灾害的影响。
第三章 监测、预报和预警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跨地区、跨部门的气象灾害联合监测网路和监测信息共享平台,完善气象灾害监测体系和信息共享机制,健全应急监测队伍。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对气象灾害监测信息共享平台进行统一管理和协调。与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有关的单位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御的需要,按照职责开展灾害性天气的监测工作,并及时向气象灾害监测信息共享平台提供实时监测的雨情、水情、风情、旱情等监测信息,保障信息资源共享。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气象灾害综合监测、预报预警、应急服务等基础设施建设;在气象灾害易发区、重点防御区,统一规划设定加密气象观测站、移动气象灾害监测设施,完善气象灾害自动监测网点。
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林业、环境保护、能源、通信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防灾减灾需要设定气象监测设施的,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质量标準。
第二十七条 可能发生气象灾害时,气象灾害监测有关单位应当增加监测时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应当组织跨区域预报会商和监测联防,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发布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
可能发生暴雨(雪)等重大气象灾害时,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应当增加预警信息播发的次数。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及其所属气象台站应当完善灾害性天气预报系统,提高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的準确率和时效性,做好灾害性、关键性、转折性天气预报、警报和灾害趋势预测。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应当及时与有关部门联合製作、提供森林火险气象等级、城市环境气象、地质灾害、农业和林业有害生物等预报。
第二十九条 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实行统一发布制度。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应当按照职责,向社会统一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并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通报有关灾害防御、救助部门。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第三十条 广播、电视、报纸、通信等单位应当建立气象灾害信息发布绿色通道,及时、準确、无偿向社会播发或者刊登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提供的适时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并标明发布时间和发布单位的名称。情况紧急时,採用滚动字幕、加开视频视窗或者中断正常播出等方式,迅速播报预警信息及有关防範知识。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在学校、医院、社区、机场、港口、车站、旅游景点等人员密集区和公共场所设定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和传播设施。有关管理单位应当利用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和传播设施,向公众持续播发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农村偏远地区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终端建设,因地制宜利用有线广播、高音喇叭、鸣锣吹哨等方式,及时向受影响的公众传播灾害预警信息。
第四章 应急处置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和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启动标準,及时作出启动相应应急预案的决定,向社会公布,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气象灾害应急处置需要,依法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採取下列措施:
(一)标明危险区域并公告;
(二)实行交通管制;
(三)组织疏散、撤离;
(四)组织抢修被损坏的水利、道路、通信、供电、供(排)水、供气等基础设施;
(五)对民众基本生活必需品和药品的生产、供应、价格採取特殊管理措施;
(六)决定停产、停工、停业、停运、停课;
(七)法律、法规以及应急预案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协调机制。下列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和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确定的分工,做好应急处置有关工作:
(一)民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核查灾情、上报灾情信息,紧急调集救灾物资,设定避难场所和物资供应点,保障受灾民众的基本生活需要,配合当地人民政府组织灾区民众开展自救互救工作;
(二)卫生和计画生育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气象灾害危害程度,及时启动应急回响,组织医疗卫生救援力量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心理危机干预和健康教育等处置工作,组织医疗机构提供医疗卫生应急物资和设备,保障供给;
(三)公路、铁路、民航等交通运输部门和单位应当开闢快捷运输通道,优先运送伤员和食品、药品、设备等救灾物资,及时抢修被毁损的道路和交通设施;
(四)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组织专业人员勘察受损建(构)筑物并开展安全评估,标注安全警示,保障供(排)水、供气等市政公用设施的安全运行;
(五)能源、通信部门应当做好电力、通信应急保障工作,保证突发性气象灾害应急处置的电力、通信畅通,根据低温、大风、雷电、暴雨(雪)等气象灾害发生情况,组织有关单位立即抢修被破坏的电力、通信等公共设施;
(六)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地质灾害监测、预防工作,标明地质灾害危险区域,防範地质灾害扩大和衍生、次生灾害发生;
(七)农业、林业部门应当及时核查农业、林业气象灾害情况,组织开展农业、林业抗灾救灾工作,加强技术指导;
(八)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统筹协调主要河流、湖泊、水库的水量调度,及时修复损毁的水利设施,组织开展防汛抗旱工作;
(九)公安机关应当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协助组织灾区民众紧急转移,配合相关救援机构实施应急救援工作,在危险区域划定警戒区,封锁危险场所;
(十)粮食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灾区粮食供应,确保粮食市场稳定;
(十一)安全生产监督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指导相关部门调查处理因气象灾害导致的生产安全事故,督促有关单位监控重大危险源,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避免发生次生灾害;
(十二)景区景点管理机构应当对景区景点的旅游活动加强防範和预警,及时做好景区景点的气象灾害防护,必要时停运观光缆车,关闭景区景点和设施。
其他部门和单位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做好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第三十五条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严重气象灾害危险区域的当地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和企业、学校、医院等单位,应当及时动员并组织受到灾害威胁的人员转移、疏散。
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当地人民政府的指挥与安排,及时转移疏散,开展自救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第三十六条 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启动后,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所属气象台站对气象灾害进行跟蹤监测,开展现场气象服务,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灾害性天气实况、变化趋势,为组织防御气象灾害提供决策依据。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统一、準确、及时发布重大气象灾害的发生、发展和应急处置工作信息。广播、电视、报纸、通信等单位应当将政府发布的信息及时、準确地向社会传播。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或者传播有关重大气象灾害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第三十八条 气象灾害发生后,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有关气象台站、移动监测设备开展灾情监测和评估,适时调整预警级别或者解除预警,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灾害性天气实况、发生髮展趋势和评估结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灾害性天气发生、发展趋势信息以及灾情发展和处置情况,适时调整气象灾害回响级别或者作出解除气象灾害应急措施的决定。
第三十九条 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灾害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对气象灾害进行调查与评估,完善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和应急预案,制定恢复重建计画,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不得迟报、谎报、瞒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或者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
(二)未按照规定採取气象灾害预防措施的;
(三)瞒报、谎报或者由于玩忽职守导致重大漏报、错报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
(四)未及时採取气象灾害应急措施或者採取措施不力的;
(五)收到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后,未採取措施及时向公众传播的;
(六)对未按照规定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项目予以审批立项的;
(七)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未及时向社会发布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或者未适时补充、订正的;
(八)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未做好气象灾害防御準备工作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向社会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
(二)广播、电视、报纸、通信等单位未按照要求播发或者刊登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
(三)传播虚假的或者通过非法渠道获取的灾害性天气信息和气象灾害灾情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审查报告

省人大常委会:
2014年7月14日,省人大农委召开全体会议,就省政府提请审议的《江西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初步审查。为做好草案的审查工作,省人大农委6至7月会同省气象局先后赴内蒙古、甘肃等省、自治区学习考察,併到萍乡、新余、宜春市及上栗、分宜等县进行了调研。同时广泛徵求各市及省直相关部门对草案的修改意见。现将审查意见报告如下:
一、对草案的基本看法
我省是全国气象灾害频发、影响最严重的省份之一。在全球气候变化的大背景下,气象灾害呈现出突发性强、频率高、种类多、强度大等特点,给我省经济社会带来严重影响,给人民民众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严重威胁。一直以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我省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政策和措施。气象主管部门在长期的实践和探索中,已经形成了一些行之有效的工作机制和方法。条例的制定,对进一步规範我省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提升气象灾害防御能力,完善气象灾害防御机制等方面将起着积极作用。
省人大农委认为,省政府提请审议的草案,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过广泛徵求意见,多次修改论证,符合我省实际,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草案已基本成熟,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二、对草案的修改意见
为使草案更加完善,综合各方面意见,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关于气象灾害的範围。我省地处江南丘陵地带,自然条件複杂,全国十四类主要气象灾害中,江西就占了十三类。连阴雨、雨雪冰冻、霾等时有发生,因此,建议在草案第二条第二款中增加“连阴雨、雨雪冰冻、霾”的内容。
(二)关于气象灾害防御原则。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及信息发布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1〕33号)要求,为体现防御原则的完整性,强化预防为主、分级负责的原则,建议将草案第三条修改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科学防御、预防为主、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分级负责、社会参与的原则”。
(三)关于气象灾害防御指挥机构。为强化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参照国家即将出台的气象灾害防御法草案,建议将草案第四条中的“气象灾害防御协调机构”修改为“气象灾害防御指挥机构”。
(四)关于公众参与。为体现草案中社会参与原则,建议在草案总则中增加一条,内容为“鼓励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气象灾害防御活动,保障公众参与气象灾害防御的知情权、参与权与监督权。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配合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五)关于气候可行性论证。气象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气候可行性论证规定了五项内容,草案只列举了三项,应当根据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规定,结合江西实际,予以补充和完善。建议将草案第十二条修改为:“与气候条件密切相关的下列规划和项目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
(一)城乡规划,重点领域或者区域发展建设规划;
(二)国家和省重点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
(三)国家和省区域性农业开发项目;
(四)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
(五)其他依法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规划和建设项目。
气候可行性论证的具体办法,由省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制定并公布实施”。同时,草案第十四条据此作相应修改。
(六)关于应急预案的制定。根据调研意见,草案第十六条对有关部门列举不完整。实际上,有关部门都制定了具有本部门职能特点的应急预案,没有必要再重複制定部门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应将气象灾害防御内容充实到现有的部门应急预案中。因此,建议将第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气象主管机构和国土资源、农业、林业、水利、交通运输、能源、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通信、旅游、民政、电力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和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结合各自的职能,完善本部门和单位的应急预案” 。
(七)关于气象灾害信息发布。为及时、準确、迅速、不间断髮布气象信息,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公众提供服务,借鉴省外经验,建议在草案第三十条中增加“省级电视台应当开设气象频道,及时、循环发布气象信息”一款,作为第三款。此外,在该条“广播、电视、报纸、通信”后增加“网际网路”三字。
(八)关于部门和单位应急处置的工作职责。草案第三十四条对有的部门职责表述不够準确,依据部门的职责,建议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修改为:“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医疗卫生救援力量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心理干预和健康教育”;第五项修改为:“能源、通信主管部门应当做好电力、通信应急保障工作,组织有关单位立即抢修被破坏的电力、通信等公共设施”。
此外,还有一些文字修改意见不一一赘述。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条例草案说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省政府委託,现就《江西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的必要性
(一)是应对气候变化新形势,减轻气象灾害损失的需要
我省地处江南丘陵地带,自然条件複杂,是全国气象灾害频发、影响最严重的省份之一,一般每年发生150多县(市)次,多则达250多县(市)次。全国十四类主要气象灾害中,江西占了十三类(除沙尘暴外)。近几年,在全球气候变化的大背景下,我省气象灾害越发呈现出突发性强、种类多、强度大、频率高等特点,给人民民众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严重威胁,给我省经济、社会、生态以及可持续发展带来很大的挑战。据统计,我省“十一五”期间平均每年因气象灾害造成98人伤亡、直接经济损失55.45亿元,2006年1月至2009年7月全省仅雷电灾害就造成251人死亡、135人受伤,其中2006年、2007年雷电灾害死亡人数居全国各省之首。2008年出现历史罕见的低温雨雪冰冻天气。2010年出现特大洪涝,全省因灾直接经济损失520亿元。2011年上半年,江西出现了近60年来最严重的冬春初夏连旱,全省严重乾旱造成生活困难需政府援助人口111.8万人。2012年因气象灾害或由气象灾害引发的次生灾害,导致全省775.9万人受灾,因灾死亡44人(因雷击死亡33人,占75%),农作物受灾面积67.4万公顷,绝收面积4.7万公顷,直接经济损失达113.3亿元。2013年气象灾害共造成我省1165.4万人受灾,因灾死亡42人(因雷击死亡28人,占66.7%)。因此,需要通过立法进一步加强气象灾害的防御工作,减轻气象灾害给我省经济社会带来的损失和影响。
(二)是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提升气象灾害防御能力的需要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施行以来,较好地促进了我省气象灾害防御能力的提高,为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持。同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省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中仍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一是气象灾害综合防御和应急体系不够完善,存在重救灾轻防灾、避灾、减灾的现象;二是气象灾害防御设施建设滞后,监测预警能力不强;三是对组织开展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和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不够重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存在隐患等。因此,亟须加强气象灾害防御能力建设,完善不同种类气象灾害的预防措施;进一步整合气象监测信息网路,提高灾害性天气尤其是极端性天气的监测预警能力;进一步拓宽信息发布渠道和覆盖面,提高信息发布的时效,为人民民众有效避险提供保障;进一步加强应急能力建设,规範应急处置活动,确保应急管理措施的有效实施。
(三)是结合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特点,完善气象灾害防御机制的需要
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必须在政府的统一领导、组织和协调下,通过多部门密切协作,全社会共同努力做好这项工作。因此,有必要总结多年来防御气象灾害的经验,建立政府统一领导、多部门配合、社会广泛参与的防灾减灾机制,通过制定《条例》进一步规範各级政府、有关部门以及社会公众在气象灾害防御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强化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中责任的落实,将近几年实践检验行之有效的一些做法通过立法的形式予以明确。
二、起草过程
按立法程式,条例草案的起草分两个阶段:先由省气象局起草送审稿,再由省政府形成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条例草案。
(一)省气象局起草草案送审稿的过程。省气象局于2011年成立起草小组,启动条例的起草工作。起草小组认真学习、研究相关法律法规和兄弟省市先进经验,经过调研、修改,形成徵求意见稿,先后两次印发全省各市、县(市、区)气象局、省局直属单位和机关处室徵求意见,同时召开相应的座谈会徵求意见。在此基础上,组织有关专家、人员,集中时间对文本进行反覆讨论、修改,于2013年7月再送省直28个厅局徵求意见,根据各单位反馈意见修改形成了草案送审稿呈报省政府。
(二)省政府法制办审定形成条例草案的过程。省政府法制办在审查修改过程中,书面向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等部门,并通过省政府法制办网站向社会各界徵求了意见,会同省气象局赴云南省考察学习,到赣州市、九江市、遂川县进行调研,召开了专家论证会、省直有关部门协调会和办务会等专门会议研究讨论。根据调研、论证、协调中提出的意见,省政府法制办会同省气象局对草案送审稿进行了反覆修改,于6月16日提交省政府常务会第26次会议审议通过,会后根据会议要求再修改完善,形成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条例草案。
三、几个主要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气象灾害预防
气象灾害重在预防。为此,草案主要规定:一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开展气象灾害普查及气象灾害风险分析评估,根据气象灾害分布情况和气象灾害风险分析评估结果,划定并公告气象灾害风险区域,并在气象灾害易发区域、重点防御区域设立警示标誌。二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并组织实施。三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制定和公布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四是对与气象条件密切相关的城市规划和国家重点建设工程等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五是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将一些行业中易遭受气象灾害影响并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者经济损失的单位列入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目录。
(二)关于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和预警
及时準确的监测、预报和预警,是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基础。为此,草案主要规定:一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合理布局、有效利用、资源共享的原则,建立跨地区、跨部门的气象灾害联合监测网路和气象灾害监测信息共享平台。二是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气象灾害综合监测、预报预警、应急服务等基础设施建设,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防灾减灾需要设定气象灾害监测设施。三是可能发生气象灾害时,气象灾害监测有关单位应当增加监测时次;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应当组织跨区域预报会商和监测联防,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发布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四是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实行统一发布制度。广播、电视、报纸、通信等媒体应当及时、準确、无偿向社会播发或者刊登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三)关于气象灾害应急处置
加强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有效减少气象灾害损失。为此,草案主要规定:一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和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启动标準,及时作出启动相应应急预案的决定。二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气象灾害应急处置需要,组织有关部门採取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组织疏散、撤离,决定停产、停工、停业、停运、停课等应急措施。三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协调机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和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确定的分工,做好应急处置有关工作。四是气象灾害发生后,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有关气象台站、移动监测设备开展灾情监测和评估,适时调整预警级别或者解除预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根据灾害性天气发生髮展趋势信息以及灾情发展和处置情况,适时调整气象灾害回响级别或者作出解除气象灾害应急措施的决定。
(四)关于气候可行性论证
气候与人类生产生活息息相关。气候不仅以水、热、风能等不同形式的资源供人类利用,而且作为一种重要的环境因素影响人类的生存与发展。气候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是一个关係到社会和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大战略问题,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是以良好环境和生态系统平衡为前提的,要顺利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在防灾减灾、资源利用与保护、气候和环境保护等方面必须有强有力的法律保障。草案根据气象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规定与气候条件密切相关的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气候可行性论证结果纳入可行性研究报告。
以上说明连同草案,请一併审议。

修改情况的汇报

省人大常委会:
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江西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审议。会后,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与省人大农委进行了立法交接。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会同省气象局赴省内外进行了调研,并通过江西人大新闻网公开徵求修改意见和建议。9月2日,召开了省直徵求意见座谈会。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省人大农委的初审报告以及调研、徵求意见的情况,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草案作了修改,并于9月11日召开会议进行了讨论。9月12日,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魏小琴主持召开了省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会议,就草案的修改情况进行了研究。9月15日,省人大法制委会议对草案的修改情况进行了审议,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魏小琴参加了会议,省人大农委、省政府法制办、省气象局的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9月22日,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听取了省人大法制委关于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经研究形成了《江西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稿),同意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现将主要修改情况汇报如下:
一、根据省人大农委意见,增加了气象灾害範围的规定,将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本条例所称气象灾害,是指气象因素引发的自然灾害,包括暴雨(雪)、寒潮、大风、颱风、低温、高温、乾旱、雷电、冰雹、霜冻、大雾和霾等所造成的灾害。”
二、根据委员意见,增加一款作为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未设立气象主管机构的区人民政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风景名胜区应当指定有关机构,安排有关人员,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三、根据委员意见,明确了第六条中规定的气象灾害防御协理员、信息员均为“兼职”人员。
四、根据省人大农委意见,增加一款作为第七条第二款,补充了公众参与气象灾害防御活动的内容。
五、根据调研意见,增加两款分别作为第九条第三款和第四款,针对气象灾害风险区域的建设工程和项目,补充了气象主管机构和建设单位的相关义务。
六、根据调研意见,增加一款作为第十七条第二款,补充了建立气象灾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规定。
七、根据调研意见,增加一款作为第二十条第一款,补充了高温防御的相关内容。
八、根据委员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中补充规定:“雷电防护装置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做好维护更新工作,定期向防雷检测机构申报检测。”
九、根据调研意见,增加一款作为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本地降雪、冰冻情况,做好危旧房屋加固、粮草储备、牲畜转移等準备工作。”
十、根据委员意见,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四条,规定了农村气象灾害防御的内容。
十一、鑒于第二条第三款明确了因气象因素引发的衍生、次生灾害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一条删除了草案第三十条第二款关于森林火险、地质灾害等衍生、次生灾害预警信息传播的内容。
十二、根据委员意见,增加一项作为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二项,补充了景区景点管理机构在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中的职责。
此外,草案修改稿还对草案的部分文字用语作了修改,条款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以上汇报连同草案修改稿,请一併审议。

解读

《江西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4年9月25日经江西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13次会议通过,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条例》从地方性法规的层面上,对政府和有关部门职责、灾害防御规划编制、监测、预报、预警、灾害应急处置、法律责任等方面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这标誌着我省气象防灾减灾工作步入依法管理的新阶段。
一、制定《条例》的背景
我省是全国受自然灾害影响最严重的地方之一。省人大、省政府历来重视防灾减灾工作,先后制定了《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江西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对减少气象灾害的损失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近年来,我省气象灾害呈现出突发性强、种类多、强度大、频率高等特点,强对流、暴雨等极端性天气明显增多。多发的气象灾害给人民民众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也给可持续发展带来很大的挑战。因此,有必要通过立法进一步加强气象灾害的预防、监测预报预警和应急等工作,为应对气候变化、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一)制定《条例》是应对气候变化新形势,减轻气象灾害损失的需要
我省地处江南丘陵地带,自然条件複杂,气象灾害频发、影响也越来越严重。一般每年发生150多县(市)次,多则达250多县(市)次。据统计,我省“十一五”期间平均每年因气象灾害造成98人伤亡、直接经济损失55.45亿元,2006年1月至2009年7月全省仅雷电灾害就造成251人死亡、135人受伤,其中2006年、2007年雷电灾害死亡人数居全国各省之首。2008年出现历史罕见的低温雨雪冰冻天气。2010年出现特大洪涝,全省因灾直接经济损失520亿元。2011年上半年,江西出现了近60年来最严重的冬春初夏连旱,全省严重乾旱造成生活困难需政府援助人口111.8万人。2012年因气象灾害或由气象灾害引发的次生灾害,导致全省775.9万人受灾,因灾死亡44人(因雷击死亡33人,占75%),农作物受灾面积67.4万公顷,绝收面积4.7万公顷,直接经济损失达113.3亿元。2013年气象灾害共造成我省1165.4万人受灾,因灾死亡42人(因雷击死亡28人,占66.7%)。因此,需要通过立法进一步加强气象灾害的防御工作,减轻气象灾害给我省经济社会带来的损失和影响。
(二)制定《条例》是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提升气象灾害防御能力的需要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施行以来,较好地促进了我省气象灾害防御能力的提高,为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持。同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省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中仍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一是气象灾害综合防御和应急体系不够完善,存在重救灾轻防灾、避灾、减灾的现象;二是气象灾害防御设施建设滞后,监测预警能力不强;三是对组织开展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和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不够重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存在隐患等。因此,亟须加强气象灾害防御能力建设,完善不同种类气象灾害的预防措施;进一步整合气象监测信息网路,提高灾害性天气尤其是极端性天气的监测预警能力;进一步拓宽信息发布渠道和覆盖面,提高信息发布的时效,为人民民众有效避险提供保障;进一步加强应急能力建设,规範应急处置活动,确保应急管理措施的有效实施。
(三)制定《条例》是结合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特点,完善气象灾害防御机制的需要
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必须在政府的统一领导、组织和协调下,通过多部门密切协作,全社会共同努力做好这项工作。因此,有必要总结多年来防御气象灾害的经验,建立政府统一领导、多部门配合、社会广泛参与的防灾减灾机制,通过制定《条例》进一步规範各级政府、有关部门以及社会公众在气象灾害防御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强化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中责任的落实,将近几年实践检验行之有效的一些做法通过立法的形式予以明确。
二、《条例》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气象灾害预防
气象灾害重在预防。为此,《条例》主要规定:一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开展气象灾害普查及气象灾害风险分析评估,根据气象灾害分布情况和气象灾害风险分析评估结果,划定并公告气象灾害风险区域,并在气象灾害易发区域、重点防御区域设立警示标誌。二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并组织实施。三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制定和公布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四是对与气象条件密切相关的城市规划和国家重点建设工程等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五是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将一些行业中易遭受气象灾害影响并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者经济损失的单位列入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目录。
(二)关于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和预警
及时準确的监测、预报和预警,是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基础。为此,《条例》主要规定:一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合理布局、有效利用、资源共享的原则,建立跨地区、跨部门的气象灾害联合监测网路和气象灾害监测信息共享平台。二是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气象灾害综合监测、预报预警、应急服务等基础设施建设,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防灾减灾需要设定气象灾害监测设施。三是可能发生气象灾害时,气象灾害监测有关单位应当增加监测时次;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应当组织跨区域预报会商和监测联防,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发布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四是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实行统一发布制度。广播、电视、报纸、通信等媒体应当及时、準确、无偿向社会播发或者刊登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三)关于气象灾害应急处置
加强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有效减少气象灾害损失。为此,《条例》主要规定:一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和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启动标準,及时作出启动相应应急预案的决定。二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气象灾害应急处置需要,组织有关部门採取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组织疏散、撤离,决定停产、停工、停业、停运、停课等应急措施。三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协调机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和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确定的分工,做好应急处置有关工作。四是气象灾害发生后,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有关气象台站、移动监测设备开展灾情监测和评估,适时调整预警级别或者解除预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根据灾害性天气发生髮展趋势信息以及灾情发展和处置情况,适时调整气象灾害回响级别或者作出解除气象灾害应急措施的决定。
(四)关于气候可行性论证
气候与人类生产生活息息相关。气候不仅以水、热、风能等不同形式的资源供人类利用,而且作为一种重要的环境因素影响人类的生存与发展。气候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是一个关係到社会和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大战略问题,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是以良好环境和生态系统平衡为前提的,要顺利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在防灾减灾、资源利用与保护、气候和环境保护等方面必须有强有力的法律保障。《条例》根据气象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规定与气候条件密切相关的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气候可行性论证结果纳入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条例》在气象灾害的预防、监测、预报、预警、应急处置和法律责任方面的具体规定
《条例》明确界定了气象灾害的种类,规定本条例所称气象灾害,是指气象因素引发的自然灾害,包括暴雨(雪)、寒潮、大风、颱风、低温、高温、乾旱、雷电、冰雹、霜冻、连阴雨、大雾和霾等所造成的灾害。水旱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农业和林业有害生物等因气象因素引发的衍生、次生灾害的防御工作,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气象灾害的预防、监测、预报、预警、应急处置和法律责任方面作出了以下具体规定。
一是规定气象灾害防御应当遵循以人为本、科学防御、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领导,设立气象灾害防御协调机构,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协调机制和责任制,完善气象灾害防御体系;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本级人民政府绩效考核,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二是规定暴雨、高温、雷电、大雾、冰冻等主要的气象灾害预防措施。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本地暴雨发生情况,加强河道、水库、堤防等防洪设施建设,定期检查各种排水(涝)、防洪设施的运行情况,及时疏通河道,加固病险水库,做好地质灾害易发区和堤防等重要险段的巡查。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城市排水(涝)管网、排涝泵站等建设、维护、改造,疏通排水管网,加强城市内河、内湖的清理,及时整治积水易涝区域。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高温来临前和高温期间做好供电、供水和防暑医药供应的工作,併合理调整工作时间。根据旱情灾害的特点和风险评估结论,因地制宜修建中小型蓄水、引水、提水和雨水集蓄利用等抗旱工程,储备必要的抗旱物资,做好保障乾旱期城乡居民生活供水的水源贮备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防雷减灾工作纳入公共安全监督管理的範围。各类建(构)筑物、场所和危险物品生产储存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防雷标準和省有关规定安装雷电防护装置。雷电防护装置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做好维护更新工作,定期向防雷检测机构申报检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本地大雾、霾的发生情况,加强对机场、港口、高速公路、航道、铁路、渔场等重要场所和交通要道的大雾、霾的监测设施建设,及时向公众提供大雾、霾灾害监测信息,做好交通疏导、调度和防护等工作,保障交通安全。根据本地降雪、冰冻可能发生的情况,加强供电、供(排)水、供气、通信线路的巡查,做好交通疏导、积冰清除、线路维护等準备工作。公安、交通运输、林业、能源、通信等部门和单位应当制定应对道路结冰、线路覆冻的防护方案,做好交通疏导、线路抢修等準备工作。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本地降雪、冰冻情况,做好危旧房屋的加固和人员转移,以及粮草储备、牲畜转移等準备工作。
三是规定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向社会统一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应当按照职责,向社会统一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并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通报有关灾害防御、救助部门。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广播、电视、报纸、通信等单位应当建立气象灾害信息发布绿色通道,及时、準确、无偿向社会播发或者刊登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提供的适时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并标明发布时间和发布单位的名称。情况紧急时,採用滚动字幕、加开视频视窗或者中断正常播出等方式,迅速播报预警信息及有关防範知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在学校、医院、社区、机场、港口、车站、旅游景点等人员密集区和公共场所设定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和传播设施。有关管理单位应当利用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和传播设施,向公众持续播发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农村偏远地区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终端建设,因地制宜利用有线广播、高音喇叭、鸣锣吹哨等方式,及时向受影响的公众传播灾害预警信息。
四是规定了气象灾害发生后应急处置工作。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和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启动标準,及时作出启动预案的决定;根据灾害性天气发展趋势以及灾情发展情况,适时调整灾害级别或者解除应急措施,并可以根据气象灾害应急处置需要,依法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採取的措施。即:(一)标明危险区域并公告;(二)实行交通管制;(三)组织疏散、撤离;(四)组织抢修被损坏的水利、道路、通信、供电、供(排)水、供气等基础设施;(五)对民众基本生活必需品和药品的生产、供应、价格採取特殊管理措施;(六)决定停产、停工、停业、停运、停课;(七)法律、法规以及应急预案规定的其他措施。对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严重气象灾害危险区域,及时动员、组织受到灾害威胁的人员转移、疏散,开展自救互救。同时规定了各有关部门在应急处置中的职责。气象灾害发生后,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气象灾害跟蹤监测、救灾物资供应和灾民安置、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公用设施运行保障、农业和林业抗灾指导、水量调度、社会治安维护、粮食保障等工作。
五是规定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中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各级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一)未依法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或者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二)未按照规定採取气象灾害预防措施的;(三)瞒报、谎报或者由于玩忽职守导致重大漏报、错报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四)未及时採取气象灾害应急措施或者採取措施不力的;(五)收到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后,未採取措施及时向公众传播的;(六)对未按照规定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项目予以审批立项的;(七)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未及时向社会发布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或者未适时补充、订正的;(八)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八种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未做好气象灾害防御準备工作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有(一)擅自向社会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二)广播、电视、报纸、通信等单位未按照要求播发或者刊登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三)传播虚假的或者通过非法渠道获取的灾害性天气信息和气象灾害灾情三种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报导

11月25日,全省宣传贯彻《江西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电视电话会议召开。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魏小琴,副省长李炳军出席会议并讲话。
据了解,《江西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将于今年12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灾害性天气预报、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和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启动标準,及时作出启动相应应急预案的决定,向社会公布,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此外,条例还规定,擅自向社会发布灾害性天气预报、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传播虚假的或者通过非法渠道获取的灾害性天气信息和气象灾害灾情的,视情节轻重,将处以罚款乃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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