勇敢心资源网

当前位置:首页 > 百科 / 正文

江西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2019-02-05 02:19:35) 百科

江西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基本介绍

  • 中文名:江西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 发布时间:2000年6月9日
  • 修正时间:2004年6月30日
  • 内容:共16条
  • 号数:第134号

基本概况

(2000年6月9日省政府令第98号发布
2004年6月30日省政府令第134号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管理,确定科学合理的抗震设防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震安全性评价,是指对具体建设工程场地进行的地震烈度覆核、地震危险性分析、设计地震动参数的确定、地震小区划、场址及其周围地震地质稳定性评价和场地震害预测等工作。

第三条

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具体範围,由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计画、经济综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另行制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简称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其职责範围内,积极配契约级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工作。

第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由省地震安全性评定委员会评定,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地震安全性评定委员会的评定意见,审定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国家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按本办法规定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建设项目,其安全性评价结果必须经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有关主管部门方可审批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方案设计。

第七条

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实行资质管理制度。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持有省级以上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并按照核定的範围开展工作。未取得资质证书的单位,不得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第八条

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託具有地震安全性评价资格的单位进行评价工作。

第九条

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遵守国家制定的有关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规範,并严格按照国家、省规定的收费项目及其标準收取费用。
不遵守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规範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其结果无效。

第十条

省地震安全性评定委员会由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省政府有关部门及单位的技术和管理专家组成,其日常工作由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十一条

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必须按照国家颁布的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第十二条

设计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範进行抗震设计。
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抗震设计和施工规範进行施工。

第十三条

工程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照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

对无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超越资质证许可许可权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其评价结果无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

负责工程建设项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审批和抗震设防标準审批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后果的,由其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声明:此文信息来源于网络,登载此文只为提供信息参考,并不用于任何商业目的。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我们:baisebaisebaise@yeah.net
搜索
随机推荐

勇敢心资源网|豫ICP备1902755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