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7月25日,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2会议通过《江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该《条例》分总则、立项管理、执收管理、资金管理、票据管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8章50条,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绍
- 中文名:江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 发布日期:2014年7月25日
- 生效日期:2015年1月1日
- 内容:执收管理、资金管理、票据管理
条例信息
2014年7月25日,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2会议通过《江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内容
江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2014年7月25日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2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立项管理
第三章 执收管理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五章 票据管理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範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完善预算管理制度,增强政府巨观调控和公共服务能力,保障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政府非税收入的立项、执收、资金、票据管理及监督检查,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政府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政府债务收入以外,本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统称执收单位),依法通过徵收、收取、罚没或者募集、受赠等方式(以下统称执收)取得并形成的财政资金。
第四条 政府非税收入是财政收入的组成部分,具体包括:
(一)政府性基金收入;
(二)根据特定需要收取的有专项用途的收入(以下简称专项收入);
(三)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四)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五)国有资源、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六)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入;
(七)罚没收入;
(八)以政府名义接受的非定向货币捐赠收入;
(九)其他应当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资金。
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具体目录,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政府非税收入纳入政府预算管理,实行收缴分离、收支分离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
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安全、高效和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协调机制,研究和解决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完善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体系和监督机制,保障政府非税收入资金安全和有效利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政府非税收入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制度,将政府非税收入纳入年度预算,统一管理政府非税收入资金,组织政府非税收入执收、核算、分配、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价格、监察等部门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以下简称人民银行),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政府非税收入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 立项管理
第七条 政府非税收入项目的设立,应当遵循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有利于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
第八条 政府性基金、专项收入、罚没项目的设立,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确定收费标準,执收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其中收费项目的设立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收费标準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批准。
重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準,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重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範围,由省人民政府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审定。
国家明确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準,按其规定执行。
第十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準审批应当合法、公开、公平、公正。审批机关应当通过召开座谈会、听证会、书面徵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徵求意见等形式,听取相关部门、单位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本省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执收情况进行分析评价,根据分析评价结果和本省经济社会发展状况适时取消执行本省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减轻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负担。
第十二条 国有资源、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和国有资本经营收益项目的设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的设立,由执收单位向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申请,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许可权和具体适用範围审批。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内执行的政府性基金、专项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等项目目录。
前款规定的目录应当载明项目名称、项目设立的依据、批准文号、执收单位、执收对象、执收标準、执收範围、执收期限、执收方式、执收票据等事项。
第三章 执收管理
第十五条 政府非税收入由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规定的单位负责执收,没有规定执收单位的政府非税收入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执收。
执收单位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的规定委託执收。受委託单位在委託範围内执收政府非税收入,不得转委託。
委託执收单位应当将委託执收协定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禁止委託中介机构、社会组织和个人执收政府非税收入。
第十六条 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执收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部门监管的收缴分离制度。
禁止执收单位当场收取现款,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的规定可以当场收取的除外。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公开、公平、科学和便民的原则在人民银行认定的具有代理国库集中收付业务资格的银行中,选定政府非税收入代收银行(以下简称代收银行),并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代收银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签订代收协定。
第十八条 执收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规定编制本单位政府非税收入年度预算表,并报送本级财政部门;
(二)向社会公布由本单位负责执收的政府非税收入项目、範围、对象、标準、期限、程式、依据、执收方式以及监督举报电话;
(三)按照规定的项目、範围、对象、标準、期限和程式及时、足额执收政府非税收入;
(四)及时将政府非税收入全额缴入国库或者政府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五)记录、汇总、核对执收情况,并定期报送本级财政部门;
(六)执行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其他有关规定。
有关单位、个人应当配合执收单位依法执收,不得阻挠。
第十九条 缴款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和金额履行政府非税收入缴纳义务。
对违法设立政府非税收入项目、扩大执收範围、提高执收标準、改变执收期限以及违法使用票据执收政府非税收入的,缴款人有权拒绝缴纳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第二十条 缓缴、减缴、免缴政府非税收入,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以及设立项目的有关规範性档案的规定执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按照法定许可权和程式批准缓收、减收、免收属于本级收入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执收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布申请缓收、减收、免收政府非税收入的依据、範围、方式、条件、时限和程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决定缓收、减收、免收政府非税收入。
第二十一条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无主财物、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以及违法所得的处理、处置收入,应当及时上缴国库。
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规範无主财物、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以及违法所得的移交、处理、处置、上缴方式和程式。
第二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全省统一的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体系,完善执收方式,实现财政部门、代收银行和执收单位之间的信息共享,为执收单位、缴款人提供便利,保证政府非税收入及时、足额收缴入库。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三条 政府非税收入纳入政府预算,按照类别和性质,实行分类管理:
(一)政府性基金收入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二)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
(三)专项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纳入公共财政预算管理。
对前款规定之外的政府非税收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收支分离管理,不得与执收单位支出挂鈎。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对执收单位的执收成本予以核定,通过财政支出预算安排政府非税收入执收费用。
第二十五条 政府非税收入应当通过国库单一账户、财政专户、汇缴零余额账户构成的政府非税收入账户体系收缴、核算、存储、分成、退付、支付、清算。
政府非税收入汇缴零余额账户应当每日清零。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收入级次和规定的预算科目及时将政府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内应缴国库的资金解缴国库,不得拖延和滞留。
代收银行应当按照规定收纳、清算政府非税收入,及时汇划政府非税收入,不得占压、延解政府非税收入资金或者发生拒收、压票行为。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应当真实、完整反映政府非税收入,不得隐瞒和虚增政府非税收入,不得改变政府非税收入资金类别性质,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将政府非税收入转作税收收入。
第二十八条 政府非税收入涉及省与市、县(区)分成的,按照就地缴款、分级划解、及时结算的原则,由财政部门通过国库或者财政专户定期上解下拨和结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延、滞压、截留应当上解和下拨的政府非税收入。
第二十九条 执收单位不得集中下级部门和单位的政府非税收入,不得将政府非税收入直接缴付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拨付下级单位,但国家财政部门和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条 政府非税收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退付:
(一)违法执收的;
(二)发生技术性差错需要退付的;
(三)经财政部门核准的其他退付款项。
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製定政府非税收入退付的具体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对有规定用途的政府非税收入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章 票据管理
第三十二条 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是执收单位依法执收政府非税收入时向缴款人开具的收款凭证。
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是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价格、监察、审计等部门和人民银行监督检查的依据。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管理,按照管理许可权做好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发放、审验、核销、稽查等工作。
第三十四条 执收单位执收政府非税收入,应当向缴款人出具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政府非税收入由税务部门执收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
执收单位未按规定出具票据的,缴款人有权拒绝缴款并向财政部门投诉。
第三十五条 执收单位发现政府非税收入票据遗失、被盗、灭失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发放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财政部门,经财政部门审查确认后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告声明作废。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违反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管理的行为:
(一)违反规定印製政府非税收入票据;
(二)跨级次领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
(三)转让、出借、串用、代开、虚开、套打政府非税收入票据;
(四)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
(五)使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收取政府非税收入以外的其他款项;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府非税收入收支情况纳入年度预算、决算,每年分类、分项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政府非税收入预算执行管理,监督检查执收单位的执收行为,督促政府非税收入及时足额上缴政府非税收入账户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建立政府非税收入的日常监督、年度稽查和专项检查制度,及时检查、纠正和查处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中的违规、违法行为。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对政府非税收入执收与支出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和资金管理等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行政事业性收费、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等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人民银行应当加强对政府非税收入入库、退库、调库的监督,对代收银行清算、划转政府非税收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财政、价格、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账簿、报表等资料,如实反映政府非税收入缴交情况、财务执行情况和其他相关情况,不得拒绝、阻碍检查。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审计等部门实施监督检查形成的罚没收入和收缴的政府非税收入,应当按规定的预算级次和预算科目,缴入国库或者政府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第四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监督、举报和投诉政府非税收入执收、使用和监督管理中的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审计、价格、监察等部门和人民银行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受理、调查、处理有关举报或者投诉,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举报人、投诉人,并为举报人、投诉人保密。举报或者投诉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範围的,受理举报或者投诉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执收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部门责令改正,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设立政府非税收入项目或者擅自调整政府非税收入执收主体、範围、对象、标準和期限的;
(二)继续收取已明令取消的政府非税收入项目或者变更名称继续收取的;
(三)擅自缓收、减收、免收政府非税收入的;
(四)违反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四条 执收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将政府非税收入款项存入政府非税收入账户体系以外的其他账户的;
(二)以罚没收入名义收缴应缴非罚没性政府非税收入和其他款项的;
(三)隐匿、截留、占压、坐支、挪用和私分应缴政府非税收入的;
(四)将政府非税收入直接缴付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拨付下级单位的;
(五)转借、串用、代开、虚开、套打或者擅自销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或者执收政府非税收入不按规定出具票据的;
(六)使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收取政府非税收入以外的其他款项的;
(七)违反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五条 代收银行违反本条例规定,延解、占压政府非税收入资金或者发生拒收、压票行为,不及时汇划资金的,按照代收协定的约定承担责任;情节严重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可以解除代收协定,五年内不再确定其为代收银行。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非法印製、伪造、变造、买卖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部门收缴并销毁违法票据、没收作案工具和违法所得,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缴款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金额缴纳政府非税收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执收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其补缴应当缴交的款项,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加收滞纳金。加收的滞纳金併入政府非税收入。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及时将政府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内应缴国库的资金解缴国库的;
(二)隐瞒、虚增政府非税收入,改变政府非税收入资金类别性质,或者将政府非税收入转作税收收入的;
(三)违反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价格、审计、监察等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包庇或者纵容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违法行为的;
(二)对举报和投诉事项拖延、推诿或者不依法处理的;
(三)不履行政府非税收入监督管理法定职责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条例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的说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省政府委託,现就《江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的必要性
近几年来,我省政府非税收入稳步增长。2013年,全省政府非税收入达到1973亿元,已成为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建立健全公共财政体制,增强政府巨观调控能力,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政府非税收入是由预算外资金髮展而来。为规範预算外资金管理,1997年省政府制定了《江西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赣府发〔1997〕21号)。十多年来,随着公共财政改革的不断深化,政府非税收入已经逐步取代预算外资金,目前,除教育收费外,国家将原按预算外管理的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彻底取消预算外资金,《江西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现已不适应当前财政改革和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要求,加之我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实践中,还存在管理範围不清晰、项目设立不规範、管理体制不健全等问题,需要制定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专门性法规,以确保我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有法可依。
二、起草经过
2012年底,省财政厅为做好条例立法工作,成立了以厅领导为组长,相关处室负责人参与的起草小组,专门负责条例草案送审稿的起草工作。2013年5月,省人大常委会魏小琴副主任等领导带领省财政厅负责同志到浙江省进行专题学习考察,并确定将条例草案纳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项目库。5月,省财政厅启动起草工作,在徵求了各设区市、县财政局和省直相关部门意见修改后,于9月初向省政府呈报草案送审稿。2014年1月7日,省政府正式将条例草案纳入省政府2014年立法计画,作为2014年拟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项目。
省政府法制办在审查修改过程中,书面向省发改委、省审计厅、省监察厅、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省编办等部门并通过省政府法制办网站向社会各界徵求了意见,在赣州、抚州等市进行了调研,赴内蒙古进行了考
察,召开了专家论证会和部门协调会。3月14日,省政府法制办召开办务会进行讨论。会后,再次徵求了省直相关部门的意见,并根据所提意见进行修改,形成了条例草案并提请省政府常务会讨论。4月24日,省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形成了现在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条例草案。
三、几个主要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政府非税收入的管理範围
科学界定政府非税收入的管理範围,有利于推行财政预算管理和国库集中收付。为此,根据国家有关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结合我省财政管理工作实际,草案规定,除税收、政府债务收入以外,本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通过徵收、收取、罚没或者募集、受赠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或者準公共需要的财政资金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範围,具体包括政府性基金收入、专项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罚没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彩票公益金等。
(二)关于政府非税收入的立项管理
政府非税收入项目的设立是政府非税收入的源头,只有把好项目的设立关,才能从根本上做到政府非税收入的规範管理。为此,草案规定:一是政府性基金、专项收入、彩票公益金、国有资源、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和国有资本经营收入项目的设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二是设立在本省範围内实施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执收单位应当向省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重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由省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一般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由省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批准。三是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的设立,由执收单位向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申请,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许可权和具体适用範围审批。四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每年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内执行的政府性基金、专项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目录。
(三)关于政府非税收入的执收管理
建立“财政管理、银行代收、收缴分离、以票管收、有力监管”的执收模式,是防止政府非税收入流失,确保应收尽收的关键。为此,草案规定,一是政府非税收入由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规定的单位负责执收,没有规定的,由财政部门执收。执收单位可以根据规定委託执收。二是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执收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部门监管的收缴分离制度。财政部门应当在具有代理国库集中收付业务资格的银行中,选定政府非税收入代收银行。三是执收单位执收政府非税收入,应当向缴款人出具由省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四是执收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执收政府非税收入。缴款人确因特殊情况需要缓缴、减缴、免缴的,应当向执收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由执收单位报财政部门核准。
(四)关于政府非税收入的资金管理
为完善政府非税收入预算管理制度,提高政府非税收入资金管理效益,草案规定:一是政府非税收入纳入财政预算,实行分类管理。二是政府非税收入应当通过国库单一账户、政府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政府非税收入汇缴零余额账户构成的政府非税收入账户体系收缴、核算、存储、分成、退付、支付、清算。三是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与执收单位支出挂鈎。四是有规定用途的政府非税收入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以上说明连同草案,请一併审议。
审议结果报告
省人大常委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对《江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审议。根据委员意见,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草案修改稿进行了研究修改。7月23日下午,省人大法制委会议对修改情况进行了审议,省政府法制办、省财政厅的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7月24日下午,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对草案修改稿的修改情况进行了研究,形成了《江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草案表决稿)》(以下简称草案表决稿),同意提请本次会议表决。现将主要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根据委员意见,将第五条第一款中的“综合财政预算管理”修改为:“政府预算管理”。
二、根据委员意见,第二十条新增一款作为第二款,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按照法定许可权和程式批准缓收、减收、免收属于本级收入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以上报告连同草案表决稿,请一併审议。
修改情况汇报
省人大常委会:
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对《江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草案)》一审后,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江西人大新闻网公开徵求对草案的意见。6月下旬,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会同省财政厅,赴九江、上饶市进行了立法调研。7月7日召开省直座谈会。7月9日,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会议对草案的修改进行了讨论。7月10日,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魏小琴主持召开了省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会议,就草案修改情况进行了研究。7月11日,省人大法制委会议对草案修改情况进行了审议,魏小琴副主任参加了会议,省政府法制办、省财政厅的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7月16日,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听取了省人大法制委关于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经研究形成《江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稿),同意提请常委会本次会议审议。现将主要修改情况汇报如下:
一、对草案第四条第一款主要作了两处修改:一是省人大常委会委员、省人大财经委和基层提出,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无财政拨款,实施企业化管理,执行企业财务制度,且收入不纳入财政预算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其性质与非税收入不符,不宜纳入非税收入管理,同时,考虑到事业单位分为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和非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因此,将第六项的事业单位限定为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二是删除了该款第八项中的彩票公益金,理由是:彩票公益金从政府收支项目到预算科目,均被政府性基金收入所包含,无需单列。
二、考虑到目前预算法正在修改,政府预算管理的定义、内涵和具体要求不是很明确。综合财政预算是在逐步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过程中形成的较为通行的预算管理模式,符合预算法的规定和非税收入管理的要求,且外省法规多数採用综合预算管理的表述,因此,将草案第五条第一款中的“政府预算管理”修改为“综合财政预算管理”。
三、对草案第九条第一款有关收费项目的设立和收费标準的确定程式,作了进一步明确。同时删除了第二款有关一般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批准的内容。
四、根据委员意见,草案修改稿第十条补充了“合法、公开、公平、公正”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準的审批原则。
五、根据省人大财经委的意见,草案修改稿第十九条将草案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缴款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和金额履行政府非税收入缴纳义务。”
六、根据委员意见,考虑到“确因特殊情况”的情形难以界定,以及关于非税收入缓减免由执收单位报财政部门核准的规定不够準确、合理,因此,草案修改稿第二十条第一款将草案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缓缴、减缴、免缴政府非税收入,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以及设立项目的有关规範性档案的规定执行。”
七、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三条对草案第二十六条主要作了三处修改:一是考虑到专项收入纳入公共财政预算,预算法已有规定,因此,第一款第三项补充了专项收入的内容。二是第一款第四项与第三项属相同内容,予以合併。三是为了表述更完整,将第二款修改为:“对前款规定之外的政府非税收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考虑到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是财政票据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非税收入征管的重要环节,也是非税收入源头控制、过程管理的重要手段。为了突出票据管理在非税收入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明确非税收入票据的性质、作用和法律地位,强化票据的管理程式和措施,草案修改稿增设第五章《票据管理》,将草案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内容修改后併入该章,并增加了两方面的内容:一是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进一步明确非税收入票据的性质、作用和法律地位。二是第三十五条,补充了非税收入票据遗失、被盗和灭失的处理程式。
九、考虑到对非法印製、伪造、变造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违法行为,予以没收作案工具的处罚主体不是财政部门,因此,将该条的执法主体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部门”。
此外,草案修改稿还对草案的部分文字用语作了修改,条款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以上汇报连同草案修改稿,请一併审议。
调研情况报告
省人大常委会:
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对《江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草案)》一审后,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江西人大新闻网公开徵求社会公众意见。针对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和省人大财经委初审报告所提的主要问题,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草案进行了研究,提出了需要进一步调研的重点问题,并制定了详细的调研提纲。6月下旬,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会同省财政厅,赴九江市、上饶市进行立法调研。7月7日,召开省直座谈会,听取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对草案的修改意见。现将调研的主要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入是否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範畴
草案第四条第六项规定,政府非税收入包括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入。一审中,财经委初审意见提出,为明确起见,建议对该项作“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除外”的排除性规定。有的委员认为,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入不属于公共财政预算收入,其中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经营服务性收入占较大比重,纳入非税收入範畴,仅是形式上扩大了收入规模,没有增加政府财力,且会降低收入质量,建议法规中剔除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经营服务性收入。调研中,基层有的意见认为,随着财税体制改革不断深入,很多行政事业性收费将陆续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如股权託管服务费、产权交易手续费、气象有偿服务费、公证费等等,将其纳入非税收入管理,有利于资金汇集使用和透明管理。
经研究认为,草案将其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主要考虑:一是事业单位的经营服务性收入作为事业单位收入的组成部分,将其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符合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要求;二是从其定义不难看出,事业单位的经营服务性收入具有政府非税收入的属性,将其纳入部门预算,实行财政专户管理,是综合财政管理的要求。目前,事业单位改革正在进行,事业单位将分为财政补助和非财政补助两类,其中财政补助主要是全额财政拨款和差额财政拨款,非财政补助是指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考虑到非财政补助事业单位,一是无财政拨款,其相关资源资产都是以企业经营方式取得,已不属于国有资源或国有资产,二是基本实行企业化管理,执行企业财务制度,并未纳入综合财政预算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宜将其经营服务性收入纳入非税收入管理,因此,草案修改稿将草案该项内容限定为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入。
二、关于政府非税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问题
草案第五条第一款规定,政府非税收入纳入政府预算管理,实行收缴分离、收支分离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该款是对政府非税收入资金管理原则的规定。省直有关部门认为,政府非税收入作为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将其纳入预算管理,符合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加强全口径预算监督管理和建立公共财政体系的总体要求。有的同志认为,目前预算法正在修改,政府预算管理的内涵具有不确定性。经研究认为,考虑到综合财政预算是在逐步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过程中,形成的一种预算管理模式,是按照预算法的规定,统一安排、调控、管理预算内和预算外资金,通过编制部门预算,细化预算项目,将政府非税收入纳入预算统筹安排,有利于执收、分配、使用和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範化。因此,草案修改稿将该款的相关内容修改为:“政府非税收入纳入综合财政预算管理。”
另外,基层调研时有的同志提出,非税收入纳入预算管理,但其中的罚没收入若纳入预算管理,有“下任务”、“定指标”之嫌,建议立法时仔细斟酌。关于这个问题,经研究认为,罚没收入是财政收入的组成内容,其资金应当全额缴入国库,按照预算法关于财政收入预算管理的要求,政府一切财政收入都应当纳入预算管理,接受人大监督。因此,条例要求财政部门负责制定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制度,将政府非税收入纳入年度预算,同时要求执收单位要按照规定编制政府非税收入年度预算表格或者计画,并报送本级财政部门。
编制预算与“下任务”、“定指标”是同概念。罚没收入作为财政收入纳入预算管理后,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罚没收入与经费支出脱钩,罚没收入的多少与经费支出不成正相关关係。执罚部门公正执法、应罚尽罚,罚款数额的多少与预算数的差额,可以申请预算调整。
三、关于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管理问题
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是财政票据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非税收入征管的重要环节,也是非税收入源头控制、过程管理的重要手段。草案对此内容有所规範,但不够详尽,且散见于草案中的执收管理等章节。经研究认为,为了突出票据管理在非税收入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明确非税收入票据的性质、作用和法律地位,强化票据的管理程式和措施,草案修改稿新增了第五章《票据管理》,将草案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内容修改后移至该章,并补充了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是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价格、监察、审计等部门和人民银行监督检查的依据,以及执收单位发现政府非税收入票据遗失、被盗、灭失情形下的处理程式等内容。
江西 省人 大法 制委 员会
江西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2014年7月16日
相关报导
昨日上午,《江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宣传贯彻电视电话会议召开,会议对《条例》的实施提出了具体要求。
据悉,《江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已于今年7月25日由江西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政府非税收入项目目录应定期公布
按照《条例》,政府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政府债务收入以外,本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统称执收单位),依法通过徵收、收取、罚没或者募集、受赠等方式(以下统称执收)取得并形成的财政资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内执行的政府性基金、专项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等项目目录。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準需听公众意见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準审批应当合法、公开、公平、公正。审批机关应当通过召开座谈会、听证会、书面徵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徵求意见等形式,听取相关部门、单位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本省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执收情况进行分析评价,根据分析评价结果和本省经济社会发展状况适时取消执行本省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减轻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负担。
禁止执收单位当场收取现款
政府非税收入纳入政府预算管理,实行收缴分离、收支分离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
执收单位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的规定委託执收。禁止委託中介机构、社会组织和个人执收政府非税收入。
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执收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部门监管的收缴分离制度,禁止执收单位当场收取现款,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的规定可以当场收取的除外。
对违法设立政府非税收入项目、扩大执收範围、提高执收标準、改变执收期限以及违法使用票据执收政府非税收入的,缴款人有权拒绝缴纳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未出具非税收入票据可拒绝缴纳
根据《条例》规定,执收单位执收政府非税收入,应当向缴款人出具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
执收单位未按规定出具票据的,缴款人有权拒绝缴款并向财政部门投诉。
缴款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金额缴纳政府非税收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执收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其补缴应当缴交的款项,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加收滞纳金。加收的滞纳金併入政府非税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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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草案)》近日被提请江西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该草案就政府非税收入的管理範围、立项管理、执收管理、资金管理等问题作出了具体规範。
据了解,政府非税收入是由预算外资金髮展而来,为规範其管理,1997年江西省政府制定了《江西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但是,随着公共财政改革的不断深化,预算外资金管理模式和方法发生了重大变化,政府非税收入已经逐步取代预算外资金。
此次提请审议的条例草案明确规定,除税收、政府债务收入以外,本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通过徵收、收取、罚没或者募集、受赠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或者準公共需要的财政资金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範围。
江西省财政厅厅长鬍强介绍,建立财政管理、银行代收、收缴分离、以票管收、有力监督的执收模式,是防止政府非税收入流失,确保应收尽收的关键。
为完善政府非税收入预算管理制度,提高政府非税收入资金管理效益,草案规定,一是政府非税收入纳入财政预算,实行分类管理;二是政府非税收入应当通过国库单一账户、政府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政府非税收入汇缴零余额账户构成的政府非税收入账户体系收缴、核算、存储、分成、退付、支付、清算;三是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与执收单位支出挂鈎;四是有规定用途的政府非税收入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近几年,江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稳步增长。2013年,全省政府非税收入达到1973亿元,已成为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江西省人大财经委负责人表示,条例的制定有利于规範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建立健全公共财政体制,理顺政府分配关係,增强政府公共服务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