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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审计条例

(2018-08-10 21:47:28) 百科

江西省审计条例

为了加强审计监督,规範审计行为,维护财政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基本介绍

  • 中文名:江西省审计条例
  • 通过时间:2012年9月27日
  • 施行日期:2013年1月1日
  • 公布档案:江西省人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09号

基本信息

(2012年9月27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3次会议通过 2012年9月27日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9号公布 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2018年5月31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正)

修订的条例

(2012年9月27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2018年5月31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审计对象与审计内容
第一节 财政收支审计
第二节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
第三节 公众资金审计
第四节 企业事业组织和金融机构审计
第五节 其他事项审计
第三章 审计计画与审计实施
第四章 审计结果与审计整改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审计监督,规範审计行为,维护财政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审计机关开展审计监督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地方国有、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和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以及其他依法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依照本条例规定接受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对前款所列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第四条 审计机关对地方国家机关和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审计,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其审计管辖範围内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较大的地区或者重点部门、单位设立派出机构。
派出机构根据审计机关的授权,依法进行审计工作。
第六条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绩效审计,对被审计单位配置、使用、利用财政资金和公共资源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进行审计评价。
第七条 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审计机关依法进行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时,有权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发现有违法等情况的,应当移送有关主管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第八条 审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九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并依法接受监督。
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第十条 审计机关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财政预算,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保证。未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特定审计事项,审计机关可以提出专项经费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照规定予以安排。
第二章 审计对象与审计内容
第一节 财政收支审计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对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具体组织本级预算执行的情况,本级预算收入徵收部门徵收预算收入的情况,与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係的部门、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下级人民政府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对其他取得财政资金的单位和项目接受、运用财政资金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对本级预算收支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包括下列内容:
(一)财政部门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本级预算向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批覆预算的情况、本级预算执行中调整情况和预算收支变化情况;
(二)预算收入徵收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省人民政府的其他有关规定徵收预算收入情况;
(三)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用款计画,以及规定的预算级次和程式,拨付本级预算支出资金情况;
(四)财政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财政管理体制,拨付和管理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情况以及办理结算、结转情况;
(五)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执行年度预算情况;
(六)国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地方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情况和预算支出资金的拨付情况;
(七)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专项管理的预算资金收支情况;
(八)政府性债务资金的管理、使用和绩效情况;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预算执行情况。
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对本级未纳入预算管理的下列其他财政收支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一)财政部门管理和使用的财政资金中未纳入预算管理的收支情况;
(二)本级各部门管理和使用的财政资金中未纳入预算管理的收支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对与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係的部门、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包括下列内容:
(一)预算经费收支、结余和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
(二)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其管理情况;
(三)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四)资金使用绩效情况;
(五)与财政收支相关的业务活动情况;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对下级人民政府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包括下列内容:
(一)执行国家财政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情况,建立和完善财税制度情况,推进和完善各项财政改革情况,财政体制运行情况;
(二)财政预决算编制情况;
(三)财政部门按照规定批覆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决算情况,各部门按照规定批覆所属各单位决算情况;
(四)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办理各级财政收入徵收、划解、拨付、调度情况;
(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管理、使用上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情况;
(六)政府财政支出结构情况;
(七)政府性债务资金的管理、使用和绩效情况。
第二节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
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下列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一)全部使用预算内投资资金、专项建设基金、政府举借债务筹措的资金以及其他财政资金的建设项目;
(二)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比例超过百分之五十,或者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在百分之五十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建设项目;
(三)政府以项目或者土地、矿藏、水流、森林等资源融资,或者在市政基础设施配套等方面依法给予政策优惠的公益性建设项目;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第十七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包括下列内容:
(一)履行基本建设程式情况;
(二)资金来源、使用和管理情况;
(三)预算、概算执行情况;
(四)单项工程结算情况;
(五)竣工决算和资产移交情况;
(六)项目绩效情况;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代建单位可以在招标档案中载明或者与承接项目的单位在契约中约定,建设项目被纳入审计项目计画的,审计结果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
第十九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时,可以对直接有关的设计、施工、招标代理、代建、勘察、监理、採购、供货、检测、谘询等单位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
第三节 公众资金审计
第二十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託管理的下列公众资金的财务收支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一)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基金以及扶贫、抚恤、救灾、防灾等发展社会保障事业的其他专项资金;
(二)来源于境内外的货币、有价证券和实物等各种形式的捐赠资金;
(三)社会公益性募集资金;
(四)住房公积金、保障性住房资金、征地拆迁补偿资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公共资金。
第二十一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託管理的公众资金进行审计监督,包括下列内容:
(一)基金、资金的徵收、分配、使用和结余情况;
(二)基金、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绩效情况;
(三)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二条 审计机关可以对公众资金使用单位与公众资金直接有关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并可以对相关单位、个人进行调查。
第四节 企业事业组织和金融机构审计
第二十三条 审计机关对国有、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的财务收支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包括下列内容:
(一)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情况;
(二)收入、成本、费用情况;
(三)利润及其分配、使用情况;
(四)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和出让转让情况;
(五)依法缴纳税费和国有资本收益情况;
(六)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四条 审计机关对地方国家的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包括下列内容:
(一)预算经费的收支、结余和专项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情况;
(二)非税收入、生产经营收入等财务收支情况;
(三)国有资产的使用、管理和处置情况;
(四)举借债务筹措资金情况;
(五)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五条 审计机关对国有、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地方金融机构的财务收支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包括下列内容:
(一)贷款等资产业务情况;
(二)存款等负债业务情况;
(三)表外业务情况;
(四)收入、成本、费用情况;
(五)利润及其分配、使用情况;
(六)依法缴纳税费情况;
(七)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
审计机关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地方金融机构的审计监督,由省人民政府决定。
第五节 其他事项审计
第二十六条 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接受、运用财政资金的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物资和资金的申报情况;
(二)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绩效情况;
(三)物资和资金的发放、使用和管理情况;
(四)本级人民政府要求审计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七条 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对取得财政资金的民办企业,以及私立医院、民办学校等民办非企业组织接受、运用财政资金的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报、管理和使用财政资金的情况;
(二)运用财政资金的项目绩效情况;
(三)依法缴纳税费、非税收入情况;
(四)本级人民政府要求审计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八条 审计机关应当对被审计单位有关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污染防治、生态保护、节能减排及其他资源环境事项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包括下列内容:
(一)资源环保资金的徵收、分配、使用和管理情况;
(二)资源环保项目的建设和绩效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九条 审计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国际公认的会计、审计準则,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包括下列内容:
(一)财务报告编制和会计资料管理情况;
(二)遵守契约协定和资金来源、拨付、核算情况;
(三)资金管理、使用、偿还借贷和绩效情况;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三章 审计计画与审计实施
第三十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按照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确定年度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画,报本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审计机关备案。
第三十一条 审计机关根据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隶属关係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係,确定审计管辖範围。
审计机关之间对审计管辖範围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审计机关确定。
上级审计机关可以将其审计管辖範围内的审计事项,授权下级审计机关进行审计;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审计管辖範围内的重大审计事项,可以直接进行审计,但是应当防止不必要的重複审计。
第三十二条 审计机关应当在实施项目审计前组成审计组,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有关情况,编制审计方案,并在实施审计三个工作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三十三条 遇有下列特殊情况,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一)办理本级人民政府交办,协助查证,以及信访、举报等重大、紧急事项的;
(二)被审计单位或者有关人员涉嫌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资料,转移、隐匿有关资产或者串通提供伪证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其他特殊情况。
第三十四条 对于预算管理或者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计机关可以依法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一)涉及巨观性、普遍性、政策性或者体制、机制问题的;
(二)事项跨行业、跨地区、跨单位的;
(三)事项涉及大量非财务数据的;
(四)其他适宜进行专项审计调查的。
第三十五条 审计机关应当依照法定的程式,遵循相应的步骤和方法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十六条 审计机关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下列情况或者资料:
(一)预算或者财务收支计画;
(二)预算执行情况;
(三)决算、财务会计报告;
(四)与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相关的电子数据和必要的电子计算机技术文档;
(五)在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的情况;
(六)内部审计机构的审计报告和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审价报告、验资报告以及与审计事项相关的其他业务报告;
(七)与审计事项相关的内部管理制度、会议纪要资料;
(八)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
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提供的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三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审计机关的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拒绝、拖延提供或者谎报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二)拒绝、阻碍审计机关检查本单位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和资产;
(三)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
(四)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
第三十八条 审计机关在政府预算执行、税收、社会保险等重要领域实施联网审计,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
审计机关可以对政府重大巨观政策执行情况、重点投资项目建设情况以及重点专项基金、资金、处置重大突发公共事件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蹤审计。跟蹤审计实施过程中,审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出具阶段性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书。
第三十九条 审计机关实施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时,有权对被审计单位运用计算机管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相关业务活动的信息系统进行检查。
审计机关在检查被审计单位相关信息系统时,可以利用被审计单位信息系统的现有功能或者採用其他计算机技术和工具。审计机关在检查中应当避免对被审计单位相关信息系统及其电子数据造成损害。
被审计单位运用计算机管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相关业务活动的信息系统应当具备符合国家标準或者行业标準的数据接口;未设定符合标準的数据接口的,审计机关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及时将数据转换成能够读取的格式输出。
第四十条 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档案、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
审计机关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审计机关工作,如实向审计机关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第四十一条 审计机关依法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账户的,应当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签发的协助查询单位账户通知书;审计机关依法查询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存款的,应当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的协助查询个人存款通知书。
有关金融机构应当协助审计机关查询,并提供证明材料,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十二条 审计机关依法封存被审计单位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的,应当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签发的封存通知书,并在法定的期限内依法收集与审计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或者採取其他措施后解除封存。
在被审计单位正在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有关资料或者正在转移、隐匿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等紧急情况下,需要当场实施封存措施的,审计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审计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审计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採取封存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对封存的资料、资产,审计机关可以指定被审计单位负责保管,被审计单位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
第四十三条 审计机关按照法定程式实施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后,应当出具审计报告或者专项审计调查报告。
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审计机关应当作出处理、处罚的审计决定,并出具审计决定书。
对依法应当由有关主管机关纠正、处理、处罚或者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事项,审计机关应当及时出具审计移送处理书,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第四十四条 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审计质量控制制度。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进行检查,并通报检查结果。
下级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决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上级审计机关可以责成下级审计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也可以直接作出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
第四章 审计结果与审计整改
第四十五条 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结果报告、绩效审计结果报告和专项审计调查结果报告。
审计机关对审计中发现的涉及巨观性、普遍性、政策性或者体制、机制问题,应当加强分析研究,并在前款规定的报告中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改进建议。
第四十六条 审计机关在审计中发现的下列问题和事项,可以採用专题报告等方式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一)涉嫌重大违法犯罪的问题;
(二)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政策及其执行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三)关係经济安全的重大问题;
(四)关係信息安全的重大问题;
(五)影响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问题;
(六)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应当重点报告对预算执行的审计情况。必要时,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审计工作报告中指出的问题的纠正情况和处理结果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对整改情况组织跟蹤检查。
第四十八条 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对审计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违法违规或者违纪行为依法依纪及时作出决定,并将立案情况及查处结果书面告知审计机关。
第四十九条 审计机关依法作出的审计结论能够满足其他监督检查机关履行职责需要的,其他监督检查机关应当加以利用。
预算执行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应当作为政府及有关部门改进预算编制和绩效管理、考核的依据。
绩效审计结果应当作为政府及有关部门考核、评价、奖励或者行政问责的依据。
第五十条 审计机关可以就有关审计事项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审计机关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五十一条 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审计整改督查机制,督促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根据审计结果进行整改。
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要求,将审计决定执行情况,审计建议落实情况以及其他审计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情况书面报告审计机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审计机关依法审计,及时督促有关部门、单位执行审计决定,落实审计建议,加强审计整改。对重大审计事项及审计决定的整改和落实情况,及时组织专项督查,并通报督查结果。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和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被审计单位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本级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複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被审计单位逾期不提请政府裁决、申请行政複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执行审计决定的,审计机关可以採取如下措施:
(一)责令限期执行审计决定;
(二)通知有关主管部门依法扣缴款项或者採取其他处理措施;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建议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四条 审计人员在履行审计监督职责时,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审计结果严重失实的;
(二)故意隐瞒重大审计事项的;
(三)未按照审计程式实施审计导致重大问题未被发现的;
(四)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五)违反审计纪律、廉政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其他违法违纪的行为。
审计人员违法违纪取得的财物,依法予以追缴、没收或者责令退赔。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条例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草案说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省人民政府委託,现就《江西省审计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的必要性
一是新形势下强化审计监督,贯彻实施《审计法》和《审计法实施条例》的需要。随着服务于国家治理,发挥审计的“免疫系统”功能等审计目标的确立,新形势下审计监督的广度和深度也随之增加,社会关注度也越来越高。2006年和2010年修订出台的《审计法》和《审计法实施条例》为审计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创造了良好的条件,但是,其部分规定还比较原则。如:对财政、金融、企业、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等领域的审计监督没有明确相应的审计事项範围、审计内容範围;对审计结果的报告、公布、移送、运用的规定不够具体;对审计机关开展绩效审计、资源环境审计、跟蹤审计和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开展审计工作以及审计整改的检查、督查没有作出明确规定。这些都需要通过地方立法进行细化、补充,以满足我省审计监督工作的需要。
二是适应新情况,全面保障审计机关依法履职的需要。近年来,随着财政资金、国有资产规模的不断扩大和资金流向範围的更加广泛,审计工作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如:对民营企业和民办学校使用财政资金情况的审计,在对地税税收征管审计中,探索延伸审计房地产公司纳税情况,对建设项目相关单位的调查、对资产涉及社会公众利益的组织和项目的审计,对使用财政资金的单位配合审计的责任有待明确,审计机关与政府其他部门之间的协调机制有待健全等。这些问题在《审计法》和《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均没有相应的具体规定,但审计实践又急需加以认真研究和解决。
与此同时,我省审计机关在审计监督工作中一些行之有效的做法,急需通过地方性法规固定下来。而我省审计机关成立近30年,尚未有一部专门规範审计工作的地方性法规。因此,为提升审计监督工作的质量和水平,有必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条例。
三是促进被审计单位加强财务管理,规範审计行为的需要。加强审计监督,是维护正常的财政经济秩序、保障财政资金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条例的制定,既是被审计单位加强财务管理、提高依法理财水平的需要,同时也是审计机关规範审计行为、提高依法审计水平的需要。
二、起草过程
我厅条例草案的立法调研工作启动较早,2003年就被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列为调研论证项目。由于《审计法》和《审计法实施条例》的修改,从2004年一直到2011年,条例草案一直作为调研论证项目。2011年,上位法修改出台后,省审计厅加快了立法步伐。为做好调研论证工作,我厅从三个方面做了充分、细緻的準备:一是广泛了解全省审计机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存在主要问题,需要立法支持的主要内容;二是认真学习、分析研究海南、江苏等省的相关立法特点、框架结构、共性内容,结合我省实际进行科学借鉴参考;三是查阅了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档案。在此基础上,省审计厅起草了草案徵求意见稿,并徵求了全省审计系统和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等22个相关厅局的意见。根据各方反馈,经多次修改,省审计厅于去年5月综合形成草案送审稿报省政府。
省政府法制办在审查修改过程中,徵求了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等相关部门和11个设区市政府的意见,会同省审计厅赴抚州市、鄱阳县、余江县调研,并召开了专家论证会。根据调研、协调、论证中各方提出的意见,省政府法制办会同省审计厅对草案送审稿进行了反覆修改,形成了条例草案,报送省政府。7月3日,省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常务会后,为慎重立法,按照省领导要求,我厅还专门徵求了审计署对条例草案的意见。
三、几个主要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绩效审计
绩效审计是审计机关对政府行为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的评价。相对于传统的财务收支审计,绩效审计更注重促进被审计单位加强管理、提高效益。《审计署2008至2012年审计工作发展规划》明确:“到2012年,每年所有的审计项目都开展绩效审计。”审计实践中,我省也已开展了绩效审计工作,如2010年,我厅在对省文化厅2009年度部门预算执行情况审计时,结合项目实际,注重开展了我省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专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绩效审计调查。通过审计,从体制、机制层面上分析原因,提出了有针对性的审计意见和建议,形成专题材料上报省政府。当年,为了加大绩效审计工作力度,促进和规範绩效审计,推动审计事业更好更快发展,省审计厅出台《江西省审计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绩效审计工作的意见》,提出2013年以后所有审计项目都要开展绩效审计;强调财政管理、部门(单位)、金融机构、企业、政府投资项目、专项资金、资源环境等七方面绩效审计重点关注的内容。
为此,草案将创新的绩效审计监督方式在第四条予以明确。同时,在第四十九条规定:“绩效审计结果应当作为政府及有关部门考核、评价、奖励或者行政问责的依据。”
(二)关于审计对象与审计内容
《审计法》和《审计法实施条例》只原则地规定了各类审计对象,具体审计内容不明确。为规範和强化审计监督工作,保障审计机关依法履行职责,草案对审计对象、审计内容进行了细化和补充,将财政收支审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公众资金审计、企业事业单位和金融机构审计以及其他事项审计分节表述。一是在财政收支审计方面,具体规定了本级预算执行审计的事项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的事项,明确要求将徵收预算收入情况、各部门执行年度预算情况、实行专项管理的预算资金收支情况和未纳入预算管理的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等列为审计内容(第九条、第十条)。二是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方面,明确将履行基本建设程式情况、投资控制和资金管理及使用情况、项目建设管理情况等作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的重点内容(第十三条)。三是对公众资金、企业事业单位、金融机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民营经济、资源环境、国外援助贷款等审计内容予以了明确(第十六、十九、二十一、二十三、二十五、二十七、二十九、三十一条)。
(三)关于审计计画与审计实施
规範、有效地实施审计,才能提高审计质量,保证审计效果。为此,草案对审计计画与审计实施主要明确了五个方面。一是明确审计机关应当确定年度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审计项目计画(第三十二条)。二是明确遇有特殊情况,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审计(第三十四条)。三是明确审计机关可以採取联网审计、跟蹤审计等审计方式(第三十九条)。四是明确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开展审计工作,将计算机信息系统检查的相关要求具体化、法定化(第四十条)。五是明确审计调查取证方法的运用,对查询账户及个人存款和封存资料、资产许可权进行了规範(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四)关于审计结果与审计整改
审计结果是审计机关工作成果的体现,审计整改是保障审计结果落实的关键。为发挥审计结果的作用,保障审计整改的顺利实施,草案主要从四个方面作了具体规定。一是审计机关应当按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结果报告、绩效审计结果报告和专项审计调查结果报告(第四十五条)。二是有关部门应当对审计机关移送的单位和个人涉嫌犯罪、违法违规或者违纪行为依法及时作出决定,并将立案情况及查处结果书面告知审计机关(第四十八条)。三是预算执行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结果,应当作为有关部门绩效管理和考核的依据(第四十九条)。四是建立审计整改督查机制,审计机关应当督促被审计单位根据审计结果进行整改;被审计单位应当将整改落实情况书面报告审计机关(第五十一条)。
以上说明连同草案,请一併审议。

实施情况报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2015年监督工作计画安排,2月至5月,省人大常委会组织成立执法检查组,就《江西省审计条例》(以下简称审计条例)的实施情况开展了检查。受执法检查组委託,现将执法检查情况报告如下,请予审议。
一、执法检查工作情况
为全面了解审计条例实施情况,推动全省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深入贯彻实施审计条例,促进解决审计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省人大常委会决定今年开展审计条例执法检查。此次执法检查按照“三个结合”的原则和步骤进行,即自查、委託检查和重点检查相结合,听取汇报、座谈交流和实地察看相结合,法律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相结合。2月中旬,省人大常委会印发了执法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3月,省发改、国资、监察、财政、人保、审计、住建、环保、农业、公安、总工会、江西银监等部门进行了自查自纠;九江、萍乡、赣州、吉安、上饶等5个设区市人大常委会受省人大常委会的委託开展了执法检查,并按期报送了执法检查报告。4月8日,省人大常委会检查组召开了执法检查动员会,随后召开执法检查组第一次全体会议,对重点检查工作进行了部署,并在江西人大新闻网、中国江西网公布了民众举报电话和信箱。4月中旬,执法检查组分成两个小组,分赴南昌、景德镇、新余、鹰潭、宜春、抚州市等6个设区市及所辖部分县(市、区)进行重点检查。检查组每到一地,都听取当地政府及审计机关等有关部门贯彻实施审计条例情况的汇报,与所辖县(市、区)审计局长进行座谈,广泛听取意见建议。调研组还实地察看当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查有关审计档案资料,开展400余人次问卷调查。通过一系列检查,掌握了审计条例施行的基本情况,促进了审计条例的深入实施和全省审计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贯彻实施审计条例的主要做法和成效
审计条例实施两年来,全省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认真学习宣传,积极发挥审计职能作用,切实提高审计监督服务水平,为推进法治江西建设,维护财政经济秩序和社会公众利益,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一)审计执法环境不断改善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完善审计制度,保障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并首次将审计监督明确为“八大监督”体系之一。两年来,全省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高度重视审计工作,为发挥审计监督作用助力发力,着力营造和谐高效的审计执法环境。
一是各级领导高度重视,审计的独立性不断增强。各级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审计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建立了政府主要负责人直管、常务负责人协管的领导机制,并坚持定期听取审计工作汇报,研究部署审计工作任务,协调解决审计工作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各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对审计机关编写的《审计要情》高度重视,将审计发现的突出问题、原因分析、审计建议作为巨观决策真实可靠的参考依据,有效发挥了审计的监督服务功能。如,2013年以来,抚州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先后批示《审计要情》6次,通过採纳审计建议和意见,完善了有关制度和措施,有力地维护了全市财政经济运行秩序。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高位推动下,审计的影响力、公信力不断扩大,审计监督的权威性不断增强,全省各级审计机关依法独立审计的机制基本形成。
二是公众认知度不断提高,审计环境不断改善。审计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各级审计机关充分运用电视、广播、报刊、网路简讯等媒体和平台,通过举办专栏、张贴横幅、系统培训、网路宣传、法制宣传、知识竞赛、发放宣传手册等多种形式,开展了多渠道、高密度的宣传活动。同时,各级普法办也将审计条例列入重点普及法律,作为领导干部和公务员普法的考试内容。从调查问卷情况来看,各地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审计条例实施的知晓率达到100%,98%以上的被审计单位开展了3次以上的学习活动。通过宣传,增进了各级政府和社会公众对审计工作的认识、理解和支持,提升了审计条例的公众知晓率和社会影响力,为审计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了良好的社会环境。
三是自觉接受审计监督的意识增强,审计监督得到广泛配合和支持。一方面,各部门、单位切实增强做好审计工作的自觉性,通过建立健全各种协作机制,主动配合审计机关开展审计或审计调查,积极为审计机关提供便利。另一方面,通过强化内部审计制度,设立内部审计机构或配备内部审计人员,自觉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不断加强自我监督管理。如,省财政厅强化财政内部监控,推进财政资金监督系统建设,并引入省审计厅作为第三方监督机构,对省级财政资金进行实时监管,对违纪行为形成强大威慑。省发改委建立健全接受和配合审计调查的工作机制,积极做好各项配合、服务和保障工作。省监察厅不断完善与省审计厅沟通协调机制,明确对审计机关转来问题线索的办理流程,进一步规範了工作程式。省人保厅着力规範内部审计监督行为,制订出台了规範内部审计工作的一系列制度;注重整改,对审计指出的问题,区别情况制定整改计画和措施,及时进行整改。
(二)服务发展大局成效明显
全省各级审计机关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积极主动作为,在推动重大政策落实、保障公共资金安全、规範权力运行,加强廉洁政府建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有效发挥了审计的“免疫系统”功能。
一是深化预算执行审计。全省各级审计机关围绕建立健全公共财政体制,坚持以财政收支真实性为基础,以部门预算执行为重点,始终将本级预算执行审计作为主要工作。在全省全面推行预算执行审计统一组织领导、统一工作方案、统一口径、统一报告、统一处理的“五统一”的原则,着力提升预算执行审计的监督层次和水平,重点加强对财税、投资、土地及生态环保等审计,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近几年的省级预算执行审计工作报告得到省人大、省政府的充分肯定和高度评价,一致认为,审计工作报告有进步,有发展,很实在、有分量,实事求是,针对性强,有力地促进了法治政府、效能政府、服务政府、廉洁政府建设。各地预算执行审计工作也得到了各级人大和政府的充分肯定。
二是改进公众资金审计。盯住老百姓的“养命钱”,紧紧围绕涉及民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加强民生工程和民生资金审计,组织对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设区市中心城区住宅维修资金、农村土地整治示範建设项目、医疗救助、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画等重点民生项目和资金进行专项审计,分析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审计建议,为省委、省政府进一步完善政策提供依据。积极开展社保资金专项审计。2012年3月至5月,各设区市、县(市、区)审计机关按照审计署和省审计厅的统一部署,在地方各市、县政府的大力支持和有关部门及单位的密切配合下,圆满完成了审计署部署的社会保障资金审计任务。全省有8个单位、5名个人和1个项目受到审计署表彰。
三是规範经济责任审计。积极适应深化发展对全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新要求,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制度,与省委组织部联合出台了《关于加强和改进经济责任审计计画管理的指导意见》,全省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进一步规範。南昌市经济责任审计还坚持任中、离任审计年初统筹计画安排,达到了经济责任审计项目与全市审计工作监督的重点和範围相结合的效果。新余市审计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充分调动了纪检、组织等部门参与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积极性,增强了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整体合力,为组织部门考察使用干部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四是推进审计整改工作。为彰显审计整改工作的严肃性、及时性和实效性,省人大和省政府对审计整改工作提出了“整改、规範、提高”的明确要求。2014年,省委书记强卫还专门就人大审计整改工作作出批示,要求切实加强审计整改督办工作。在省委、省人大、省政府领导的高位推动下,在省人大财经委、常委会预算工委、省审计厅及政府有关部门的协作下,省人大常委会逐步建立和完善了审计整改督办工作机制,省政府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意见》,推动审计整改工作迈出了新步伐。近两年来,在各级人大、政府及审计部门的督促下,审计整改工作力度大、震动大、反响好、效果好,促进了各地、各部门规範财经制度,加强预算管理,有效发挥了“揭示问题、制约权力、强化监督、改进工作”的监督职能。
(三)审计制度与措施不断完善
各级审计机关着力推进审计工作制度化、规範化,使审计有章可循、有规可依,审计工作日益规範,业务能力与水平不断提升。
一是健全业务管理体系。为加强审计程式的过程控制,省审计厅完善了计画、审计、审理既相分离又相互制约的“三分离”业务管理体系,建立了以审计目标为核心,以计画管理部门为主导,以党委政府和民众需求为导向的计画管理模式,加强了对审计项目计画执行情况的检查和考核,维护了计画执行的科学性和严肃性。在审理中,重点对审计项目主要事实是否清楚、相关证据是否适当充分、适用法律法规和标準是否适当,评价、定性、处理处罚意见是否恰当,以及审计程式是否符合规定等内容进行审理。推行审计业务会议制度,明确重大审计项目由审计业务会议审定。积极创新审计监督方式。抚州市在全国政府债务审计过程中,创造性地提出“自动填列”法,实现数据自动填报,被国家审计署债审办在全国推广。
二是制约审计权力。为规範审计计画和实施审理行为,将审计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各级审计机关先后制定了一系列制度。省审计厅出台了《审计现场管理办法》,对执行审计业务及相关事项的一系列活动明确了规範性要求。主动适应审计工作信息化的发展趋势和要求,进一步提高审计计画和审理工作质量和效率,积极开展网上计画管理、网上审理,利用审计信息化手段对审计项目进行管理和质量控制,并出台了《江西省审计厅审计项目计画网上管理操作规程》、《江西省审计厅审计项目审理操作规程》,规範审计计画和审理行为。各地审计工作的法制化和规範化水平不断提高。景德镇市2014年在全省率先出台了《景德镇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实施办法》,以及《购买社会服务暂行办法》等18项制度性档案,审计行为得到有效规範。鹰潭市在规範审计管理上下功夫,先后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管理的意见》、《鹰潭市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组织实施工作规範》、《鹰潭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结(决)算审计协审机构考核暂行办法》等相关制度规定,进一步规範审计程式、控制质量。
三是探索联网审计。由于科技进步,经济管理日益利用计算机信息网路技术和手段,审计对象在活动方式上发生了重大变化。信息处理的电算化和网路化使计算机信息系统审计成为开展审计工作的管理方式。同时,还开展财政数据、医院医药数据化审计,并实施地税系统联网审计,促进了信息化条件下的审计能力和水平的提高。省审计厅主动加强审计信息化建设,通过深化审计信息化套用,推进运用先进技术手段,实现了全省审计机关OA互联互通,极大提高了审计的质量和效率。在各地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各地联网审计进程加快。2014年,宜春市在财政预算较为紧张的情况下,还追加审计联网设备购置专项资金176万元,信息化审计能力进一步增强。
三、审计条例贯彻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执法检查情况看,全省贯彻实施审计条例的情况总体是好的,但仍然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是严格依法履职不到位,影响了审计的严肃性。一方面审计“越位”屡屡发生。如,在政府投资审计中,不少审计机关在有关部门要求下,较深入地参与了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预算审核、现场核实、材料定价、竣工验收等具体建设管理工作,承担了与其职责相冲突的工作,模糊了“裁判员”和“运动员”的界限。另外,少数地方的审计机关还承担了招商引资、信访稳定、征地拆迁等政府安排的其他任务,不利于审计监督职能的有效发挥。另一方面审计“缺位”也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如,政府投资审计按规定有7个方面的内容,但审计机关在审计时仅审计工程造价一项,并以此来代替投资审计,存在审计风险。同时,根据审计法律法规的规定,审计机关应当对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的财政和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进行全面审计监督。对于绩效审计工作,省审计厅虽然已经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绩效审计工作的意见》,但该项工作目前仍然无法落到实处,成效不明显,绩效审计的广度和深度有待于进一步提高。
二是经费、人员保障不到位,影响了审计的独立性。审计条例第十条规定:“审计机关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财政预算,由本级人民政府保证”。但从检查的情况看,不少县(市、区)审计机关的工作经费依然没有依法纳入财政预算,年初只给人头费,在年度执行中向财政部门申请,缺乏保障。有的县(市、区)甚至将审计经费与审计项目、审计收缴挂鈎,这些都较严重地损害了审计的独立性。如,鹰潭市余江县只按19.7%的比例安排年度财政预算,其余的80.3%则从审计收缴或核减资金中安排。另外,随着审计领域的不断扩展,尤其是政府投资项目越来越多,为实现“审计监督全覆盖”的新要求,审计部门工作量越来越大,审计机关人员不足、人员结构不合理,业务型、技术型人才缺乏等问题已经越来越凸显。
三是审计发现问题整改不到位,影响了审计的权威性。审计报告指出问题的整改还不够到位,责任追究还不够,一些部门、单位和领域屡审屡犯、边审边犯、屡禁不止的现象还没有消除,审计发现的一些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得不到整改和纠正,在一定程式上影响了审计监督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主要原因是:一是审计工作报告中往往重视披露、发掘问题,但提炼整合及分析研判机制不完善,提出有针对性、操作性的意见建议不多。二是整改主体意识还不够强。有的地方政府和部门对整改事项连开会部署都没有,简单地把整改任务、责任转交给审计机关。而审计机关虽然有督促落实整改的职责,但仅凭审计机关单方面地组织推进,整改效果并不明显。三是由被审计单位的主管机关来承担责任追究,难以起到应有的震慑作用。四是由于体制机制原因产生的问题,整改难度较大。如社保资金审计中发现的企业参保率低、财政补助资金不到位、社保资金缺口大等问题。
四、对进一步贯彻实施好审计条例的意见和建议
当前,审计工作正处在一个新的历史发展时期,审计机关肩负着保障国家经济安全运行的重大使命。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社会单位要按照审计条例的要求,对照存在的突出问题,抓好整改和现有政策的落实,不断加大对审计工作的组织领导,不断推动审计队伍建设,全面提升审计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一)进一步增强审计独立性
一是健全审计工作领导机制。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要依法直接领导本级审计机关,经常听取审计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审计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要重视和支持审计工作,切实把审计结果作为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政府常务会议每年要专题听取审计工作汇报,政府研究重大经济事项要有审计机关负责人参加。二是保障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权。各级政府要保障审计机关依法审计、依法查处问题、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保障审计工作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在交办相关审计事项时,要给审计机关充足的审计现场实施时间,确保审计程式合法到位。三是减少审计机关职责以外的事务。审计机关原则上不得参与招商引资、征地拆迁等与审计工作无关的工作,不得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预算审核、现场核实、材料定价、竣工验收等具体建设管理工作,以保证审计机关集中精力进行审计监督。
(二)进一步树立审计权威
一是建立健全审计成果运用机制。进一步加强审计监督与人大监督、纪律检查、行政监察、干部使用的联动配合,促进审计成果在人大监督、纪律检查、行政监察下得到有效运用。二是建立健全审计工作配合机制。各部门、各单位要进一步增强接受审计监督、配合审计的意识,主动、完整提供审计所需要的各项资料和电子数据。有关主管机关对审计机关移送的案件线索和事项,要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并将立案及查处情况书面告知审计机关。同时,加大联网审计力度,财政、发改等部门要支持审计机关开展联网审计。三是建立健全审计整改工作机制。各级人大常委会要大力支持审计机关依法履职,对审计发现的问题,人大工作机构应及时会同政府的审计、财政等部门开展专项调研督办。各级政府对各部门、各单位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应统一部署、明确要求,督促问题一一整改到位。进一步加大审计公开力度,以公开促进整改效果。四是建立健全问责机
改工作机制。各级人大常委会要大力支持审计机关依法履职,对审计发现的问题,人大工作机构应及时会同政府的审计、财政等部门开展专项调研督办。各级政府对各部门、各单位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应统一部署、明确要求,督促问题一一整改到位。进一步加大审计公开力度,以公开促进整改效果。四是建立健全问责机制。要把审计结果及其整改情况作为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对审计发现的重大问题,要依法依纪作出处理,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对审计反映的苗头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要及时研究,完善制度规定。建立审计整改约谈制度。对整改不到位的,约谈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严格追责问责。
(三)进一步加强审计能力建设
一是要进一步提高审计队伍的专业素质。严格实行职业準入制度,确保新增审计人员专业素质。严把审计机关负责人“进口关”,要求必须具有审计专业或者相关专业背景、或者具有相关工作经历,否则不得调入,以此减少政策性安置和照顾性安排。严把审计干部“进口关”,坚持“凡进必考”,公开招录,对学历、工作经历、专业、技术职称等设定具体标準,分类进行,确保审计队伍合理的结构和良好的素质。二是要保障审计经费。各级政府要将审计机关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对重大审计项目、上级临时布置的项目实行专项预算、专款专用,切实解决审计经费不足而制约审计工作有效开展的难题。在开展重点检查时,景德镇、鹰潭、新余等设区市均表示要依法切实解决好审计工作经费问题。建议在全省範围内开展审计工作经费与审计项目收缴挂鈎的清理活动。
(四)进一步提高审计工作质量
要推动审计方式创新。加强审计机关审计计画的统筹协调,最佳化审计资源配置,开展好涉及全局的重大项目审计,探索预算执行项目分阶段组织实施审计的办法,对重大政策措施、重大投资项目、重点专项资金和重大突发事件等积极开展全过程审计,发挥审计促进国家重大决策部署落实的保障作用,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支持审计机关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缓解审计人力资源与审计需求之间的矛盾。要积极探索绩效审计,在各类项目的审计中,要加大延伸审计工作的力度,不仅要关注公共财政资金投资使用的安全性,更要关注其效率性、效果性,科学评价公共资金和政府投资项目是否发挥效益,是否达到了规划设计的要求,促进公共资金安全高效使用。加快推进审计信息化。推进有关部门与审计机关实现信息共享,加大数据集中力度,构建审计数据系统。
(五)进一步完善审计法规体系
在执法检查过程中,各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还就进一步完善审计条例、加强审计制度建设提出了一些具体的修改意见,主要包括:一是健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程式,建立有计画的安排实施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二是健全审计工作配合机制,加强内部审计队伍建设和审计业务知识培训制度;三是修订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的有关内容;四是探索建立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的制度;五是探索建立人大监督、政府督办、被审计单位认真落实的督促整改落实工作机制。对这些修改意见,省人大财经委将认真开展调研,适时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修改《江西省审计条例》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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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审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2年9月27日经江西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在全省施行。这是江西省出台的第一部审计地方性法规。《条例》共六章55条,分为总则、审计对象与审计内容、审计计画与审计实施、审计结果与审计整改、法律责任和附则。《条例》结合江西审计工作实际,围绕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原则规定作了细化、扩展和延伸,将江西省审计监督中行之有效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固化下来,上升为法规,进一步突出了绩效审计、政府投资审计和对地方金融机构的审计,将社会捐赠资金、公益性募集资金、住房公积金、征地拆迁补偿资金等社会公众资金纳入审计事项範围,明确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民办企业和私立医院、民办学校等民办非企业组织接受、运用财政资金的情况依法进行审计,进一步健全了审计成果利用及审计整改机制,明确预算执行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应当作为政府及有关部门改进预算编制和绩效管理、考核的依据,并对审计项目计画及其实施、审计职业纪律作出了具体规範,为形成江西特色的审计监督制度体系构建了法规框架。
《条例》的颁布施行,对完善江西省的审计监督制度、规範审计行为、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更好地发挥审计保障国家经济社会健康运行的“免疫系统”功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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