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井冈山风景名胜区条例》由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12年7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绍
- 中文名:江西省井冈山风景名胜区条例
- 地点:江西省
- 性质:区条例
- 时间:2012年7月26日
条例发布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05号
《江西省井冈山风景名胜区条例》已由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12年7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2年7月26日
修订的条例
(2012年7月26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2018年7月27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正)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
第三章 保护
第四章 利用和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井冈山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井冈山风景名胜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三井冈山风景名胜区的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井冈山风景名胜区包括茨坪、龙潭、主峰、黄洋界、笔架山、茅坪、龙市、桐木岭、湘洲、硃砂沖、鹅岭十一个景区及黄坳革命旧址群、牛头沖、长坪瀑布、小三峡、高山田园五个独立景点。具体範围按照国务院批准的井冈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确定的界线坐标划定。
第三条井冈山风景名胜区遵循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井冈山管理局为吉安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是井冈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井冈山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有关风景名胜区保护和管理的法律、法规;
(二)参与编制并组织实施井冈山风景名胜区规划;
(三)制定并组织实施井冈山风景名胜区的具体保护和管理制度;
(四)组织井冈山风景名胜资源的调查、评价、登记工作,保护和合理利用井冈山风景名胜资源;
(五)建设、维护和管理井冈山风景名胜区基础设施和其他公共设施;
(六)负责井冈山风景名胜区旅游安全、市场秩序、景区环境和卫生管理等工作;
(七)负责对井冈山风景名胜区内建设项目和有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八)负责井冈山风景名胜区保护、利用和管理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井冈山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井冈山风景名胜区範围内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依法配合、支持井冈山管理局对井冈山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井冈山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井冈山风景名胜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
第七条井冈山风景名胜区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经国务院批准的井冈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依据总体规划编制的井冈山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是井冈山风景名胜区保护、利用和管理的依据。
第八条井冈山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井冈山管理局和井冈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编制井冈山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应当採取招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选择具有乙级以上规划编制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
第九条井冈山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应当与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根据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的特点,按照核心景区和其他景区的不同要求进行编制,确定基础设施、旅游设施、文化设施等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与规模,并明确建设用地範围和规划设计条件。
编制井冈山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应当听取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的意见;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对井冈山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草案提出重大异议的,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听证。详细规划涉及其编制範围内的村庄的内容,应当听取和尊重村民意见。
井冈山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报送审批的材料,应当包括社会各界的意见以及意见採纳的情况和未予採纳的理由。
第十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井冈山管理局应当将经批准的井冈山风景名胜区规划的主要内容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查阅。
在井冈山风景名胜区内,未编制详细规划或者详细规划未经批准的区域,不得进行各类建设活动。
第十一条井冈山市人民政府编制城市规划和批准镇规划、乡村规划涉及井冈山风景名胜区以及外围保护地带的,应当与井冈山风景名胜区规划相衔接,并书面徵求井冈山管理局的意见。
第三章保护
第十二条井冈山风景名胜区按照其景观价值和保护需要,划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保护区。特级保护区和一级保护区的範围为核心景区。
各级保护区以及外围保护地带的具体界线,由井冈山管理局依据井冈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确定的範围划定,设立界碑(桩),并和保护要求一同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井冈山风景名胜区的地貌景观、自然环境和革命旧址旧居,应当根据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严格保护,不得破坏或者随意改变。
井冈山管理局应当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动植物保护、革命旧址旧居保护、有害生物防治、森林防火、水土保持、地质灾害防治等风景名胜资源保护的各项管理制度,组织落实保护责任。
第十四条井冈山管理局应当对风景名胜区内的革命旧址旧居、文物古蹟、重要自然景物景观、古树名木和野生动植物等风景名胜资源进行调查、鉴定,并建立档案,设立保护标识。
井冈山管理局应当对茨坪、大井、茅坪、龙市、黄坳等革命旧址旧居群和井冈山革命博物馆、井冈山革命烈士陵园,以及主峰、黄洋界、龙潭、笔架山等重要景区和景点,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实行严格保护。
第十五条井冈山风景名胜区内已经划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的,应当保持原始风貌,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因科学研究和生态环境保护治理确需进入的,应当向井冈山管理局提出申请,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批准手续。
在井冈山风景名胜区珍稀、濒危动植物集中分布地区内的现有居民,由井冈山管理局和井冈山市人民政府採取帮扶措施,逐步迁出。
第十六条在井冈山风景名胜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开山、採石、开矿、开荒、修坟立碑、河道采砂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
(二)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
(三)擅自砍伐林木、猎捕野生动物;
(四)将未经检疫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以及松材及其製品带入景区;
(五)露天焚烧垃圾、沥青、油毡、橡胶、塑胶、皮革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六)在景物或者设施上刻划、涂污;
(七)随意丢弃、倾倒、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向水体排放未经处理达标的污水;
(八)在非指定地点野炊或者进行其他违规用火活动。
第十七条禁止违反井冈山风景名胜区规划,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已经建设的,应当按照井冈山风景名胜区规划逐步迁出。
禁止在井冈山风景名胜区以及外围保护地带内建设污染环境的项目;已经建设的,井冈山管理局和井冈山市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其限期拆除。
禁止在茨坪景区内新建房地产项目和旅宿设施。确因质量、安全、景观等因素需要改建的旅宿设施项目,不得违反该景区详细规划的要求。
井冈山风景名胜区内已有的各类矿山,应当依法予以关停。
第十八条严格控制井冈山风景名胜区内居民住宅建设,确需新建的,应当在风景名胜区规划确定的住宅用地内,按照统一规划进行建设,并严格控制建设规模、用地面积和容积率。
在井冈山风景名胜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的,其房屋选址、建筑面积、层数、建筑风格、立面造型、色彩、污水处理设施等应当经井冈山管理局审核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井冈山风景名胜区内建设项目的选址方案,应当经井冈山管理局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准。
第二十条井冈山风景名胜区以及外围保护地带内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和建筑物的造型、色调、规模、组合、高度、体量,以及环境小品、标誌标牌等设施,应当与自然景观、历史文化风貌相协调。有碍景观的,井冈山管理局和井冈山市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拆除。
因井冈山风景名胜区以及外围保护地带内原有建设项目或者设施的拆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二十一条经批准在井冈山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位置和设计方案进行,在施工现场设定警示标誌和安全防护围栏,并在指定地点处置建筑余土和建筑垃圾。施工结束后,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理场地,恢复环境原貌。
第二十二条吉安市人民政府及其井冈山管理局、井冈山市人民政府,应当扶持和帮助井冈山风景名胜区以及外围保护地带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利用自然资源优势发展生态农业、生态林业和旅游服务业,改善生态环境,保护风景名胜资源。
第四章利用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井冈山管理局应当根据井冈山风景名胜区规划,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改善交通、服务设施和游览条件。
井冈山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井冈山风景名胜区规划,在外围保护地带建设交通、住宿、餐饮、购物等旅游配套设施,提高旅游服务质量,促进旅游业整体发展。
第二十四条井冈山管理局应当合理核定景区、景点的游客容量和游览路线,设定规範的地名标誌、路标和说明标识,做好游客的疏导工作,并依法加强对旅行社、导游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井冈山管理局应当根据井冈山风景名胜区内的常住人口状况和景区承载能力,按照井冈山风景名胜区规划,合理确定景区人口规模,并向社会公布。
户籍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井冈山管理局确定的景区人口规模,依法做好常住人口户籍和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
井冈山管理局和井冈山市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资金扶持、居住条件改善等措施,引导井冈山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内的居民迁入规划确定的居住区。
第二十六条井冈山管理局应当根据旅游接待容量,科学合理确定机动车辆进入井冈山风景名胜区的最高限额,并向社会公布。
进入井冈山风景名胜区的车辆,应按照规定的线路行驶,在规定的地点停泊。
第二十七条井冈山管理局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保障制度,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加强安全管理,保障游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井冈山管理局应当在景区险要部位设定符合要求的安全设施和警示牌,并可以採取临时限制措施控制游客数量,保障游客安全。禁止超过允许容量接待游客和在没有安全保障的区域开展游览活动。
第二十八条井冈山管理局应当加强景区内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设定必要的环卫设施,保持景区良好的卫生环境。
井冈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景区内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保障游客的饮食安全。
第二十九条在井冈山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井冈山管理局指定的地点和划定的範围内依法进行经营活动,不得强行揽客、兜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
井冈山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井冈山风景名胜区内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审核和监督管理,防止价格欺诈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在井冈山风景名胜区内从事导游服务的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取得导游证件,文明服务。禁止无证导游和损害游客正当权益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井冈山风景名胜区的门票由井冈山管理局负责出售,门票价格依照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準执行。
依託井冈山风景名胜资源从事各种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应当依法缴纳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由井冈山管理局收取。
井冈山风景名胜区的门票收入和资源有偿使用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门用于井冈山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和管理以及风景名胜区内财产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损失的补偿。
第三十二条井冈山管理局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不得将规划、管理和监督等行政管理职能委託给企业或者个人行使。
井冈山管理局的工作人员,不得在风景名胜区内的企业兼职。
第三十三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井冈山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实施情况、资源保护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有关单位进行整改。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井冈山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山、採石、开矿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或者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的,由井冈山管理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违法行为发生在三级保护区内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七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法行为发生在二级保护区内的,处以六十万元以上八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法行为发生在一级保护区内的,处以七十万元以上九十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法行为发生在特级保护区内的,处以八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井冈山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的,由井冈山管理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占地面积在二百平方米以下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占地面积在二百平方米以上五百平方米以下的,处以六十万元以上七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占地面积在五百平方米以上一千平方米以下的,处以七十万元以上八十万元以下罚款;
(四)占地面积在一千平方米以上的,处以八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茨坪景区内新建房地产项目和旅宿设施的,由井冈山管理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新建房地产项目和旅宿设施占地面积在一百平方米以下的,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新建房地产项目和旅宿设施占地面积在一百平方米以上五百平方米以下的,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新建房地产项目和旅宿设施占地面积在五百平方米以上的,处以四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茨坪景区内改建旅宿设施项目违反该景区详细规划要求的,由井冈山管理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井冈山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的,由井冈山管理局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採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违法行为发生在三级保护区内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二)违法行为发生在二级保护区内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违法行为发生在一级保护区内的,处以五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
(四)违法行为发生在特级保护区内的,处以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井冈山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强行揽客、兜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由井冈山管理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行政管理工作人员在井冈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管理许可权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关部门已经依法予以处罚的,井冈山管理局不再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条例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条例(草案)的说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省政府委託,我现就《江西省井冈山风景名胜区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的必要性
井冈山是国务院批准公布的首批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景区内分布保存完好的革命旧址旧居100多处,同时保存着全球同纬度最完好的原始次森林,革命人文景观和秀美自然景观交相辉映。专门制定《江西省井冈山风景名胜区条例》,主要出于两个方面的考虑:一是为了成功申报世界遗产的需要。目前井冈山正在申报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的要求,对井冈山进行专门的立法保护,是申报成功的前提和必备条件之一。二是提升景区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水平的需要。目前,井冈山游客接待总量逐年增长,风景名胜资源保护压力持续加大,特别是茨坪中心景区城市化、商业化倾向比较明显。为有效遏制景区内的过度开发建设行为,进一步规範和加强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利用和管理,有必要制定一部井冈山风景名胜区管理的地方性法规。
二、起草审查经过
条例草案由我厅和吉安市人民政府共同起草,于2011年1月报送省政府。在草案审查修改过程中,先后徵求了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林业厅、省文化厅、省环保厅、省旅游局、省公安厅、省卫生厅等有关部门的意见。2011年10月中旬、12月下旬和2012年2月中旬,省政府法制办会同我厅到吉安市和井冈山风景名胜区进行实地调研,与吉安市政府、井冈山市政府、井冈山管理局及其有关部门、单位进行了座谈,并深入到各景区景点,广泛听取意见建议。2011年11月上旬,省政府法制办会同我厅到山东省进行了立法调研。根据调研、论证、协调中各方提出的意见,对送审稿作了多次修改。
今年3月31日,省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条例草案,提请省人大常委会议审议。
三、几个主要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井冈山风景名胜区的管理体制问题
2005年7月,省委、省政府批准成立井冈山管理局,对加强井冈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发展井冈山旅游事业,提高接待服务工作质量和水平,促进井冈山经济社会快速协调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明确井冈山管理局、井冈山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省直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切实加强井冈山风景名胜区的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草案主要作了以下规定:一是按照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科学界定了井冈山管理局的职责(第四条);二是明确了井冈山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与井冈山管理局之间的关係(第五条);三是明确了省直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第六条)。
(二)关于井冈山风景名胜区的规划问题
风景名胜区规划是风景名胜区保护、利用和管理的前提和依据。1984年,第一版井冈山风景名胜总体规划经国务院批准实施;2005年,我厅会同井冈山管理局启动了井冈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修编工作。2009年,国务院正式批准了经修编的井冈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为编制好井冈山风景名胜区的详细规划,草案主要作了以下规定:一是明确了详细规划编制的程式(第八条);二是编制详细规划必须听取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必要时应当进行听证(第九条);三是在井冈山风景名胜区内,未编制详细规划或详细规划批准前的区域,不得进行各类建设活动(第十条);四是井冈山市人民政府编制城乡规划应当与井冈山风景名胜区规划相衔接,并书面徵求井冈山管理局的意见。(第十一条)。
(三)关于井冈山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
为有效保护好井冈山的风景名胜资源,遏制过度建设和资源破坏行为,草案主要作了以下规定:一是对革命旧址旧居、革命烈士纪念设施以及主峰、笔架山等重要景观,井冈山管理局应当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实行严格保护(第十三条);二是对进入井冈山风景名胜区内保护完好的天然状态的生态系统以及珍稀、濒危动植物的集中分布地,依法作了严格规定(第十四条);三是明确规定在井冈山风景名胜区内禁止开山、採石、开矿、擅自砍伐林木、猎捕野生动物等行为(第十五条);四是禁止在核心景区内建设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建设项目,已经建设的,应当按照井冈山风景名胜区规划逐步迁出(第十六条);五是严格控制景区内居民住宅建设(第十七条);六是规定景区内的建设项目选址实行分级审批制度(第十八条)。
(四)关于井冈山风景名胜资源的利用和管理
为合理利用、科学管理好井冈山丰富的风景名胜资源,为社会公众提供爱国主义教育、革命传统教育和优质安全的旅游休闲服务,草案主要作了以下规定:一是井冈山管理局应当改善交通、服务设施和游览条件,提高服务质量(第二十二条);二是井冈山革命博物馆和井冈山革命烈士陵园及其他红色景点向社会公众免费开放(第二十四条);三是为了有效控制景区常住人口数量和机动车辆,对景区人口管理和机动车辆进入景区作了限制性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四是对安全、卫生、经营等活动进行了规範(第二十七条至三十条)。
以上说明连同草案,请一併审议。
修改情况的汇报
省人大常委会:
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江西省井冈山风景名胜区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审议。会后,省人大法制委、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与省人大财经委进行了立法交接,并根据委员的审议意见和省人大财经委的初审报告对草案作了修改。6月中旬,通过省人大新闻网公开徵求修改意见和建议,并赴吉安市、井冈山市调研,听取修改意见。6月底至7月初,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魏小琴同志带队赴陕西、甘肃两省进行立法考察。7月10日,召开省直座谈会,徵求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12日,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会议对草案的修改进行了讨论。13日,省人大法制委、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召开两委负责人会议,就草案修改情况进行了研究。17日,省人大法制委会议对草案修改情况进行了审议,省人大财经委、省政府法制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井冈山管理局的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19日,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听取了省人大法制委关于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经研究形成《江西省井冈山风景名胜区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稿),提请常委会本次会议审议。现将主要修改情况汇报如下:
一、根据委员意见,第四条作了两处修改:一是补充了井冈山管理局“为吉安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的内容。二是鑒于井冈山管理局的行政审批、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等内容包含在具体的职责中,不宜再单列一项,因此,删去了该条第八项内容。
二、根据委员意见,第九条主要作了两处修改:一是考虑到井冈山风景名胜区与井冈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存在重叠交叉,为了避免在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方面产生冲突,第一款补充了井冈山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应当“与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相协调”的内容。二是将第二款的“必要时应当进行听证”具体化,修改为“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对井冈山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草案提出重大异议的,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听证”。
三、根据省人大财经委意见,为了明确风景名胜区各级保护区以及外围保护地带的划分和保护,对草案第六章附则中的第四十一条作了改写,移到第三章,作为第十二条,规定:“井冈山风景名胜区按照其景观价值和保护需要,划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保护区。特级保护区和一级保护区的範围为核心景区。
“各级保护区以及外围保护地带的具体界线,由井冈山管理局依据井冈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确定的範围划定,设立界碑(桩),并和保护要求一同向社会公布。”
四、根据国务院自然保护区条例和井冈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规定,确需进入井冈山风景名胜区内已经划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的,仅限于科学研究和生态环境保护治理两种情形,因此,将第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合併修改为:“井冈山风景名胜区内已经划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的,应当保持原始风貌,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因科学研究和生态环境保护治理确需进入的,应当向井冈山管理局提出申请,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批准手续。”
五、第十七条主要作了两处修改:一是委员和基层提出,在茨坪旅游规划区内,改建旅宿设施项目不得超过原建设规模的规定不够科学,且可能与将要出台的井冈山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的要求不一致,因此,将该条中的“不得超过原建设规模”修改为“不得违反井冈山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的要求”,同时,第三十六条对违反该行为的法律责任作了相应修改。二是为了理顺条文逻辑结构,该条将草案第十五条第二款关于风景区内各类矿山依法关停的规定移作第四款,修改为:“井冈山风景名胜区内已有的各类矿山,应当依法予以关停。”
六、考虑到第十九条的具体内容不涉及建设项目选址分级审批的事宜,该条删除了有关“建设项目选址实行分级审批制度”的内容。
七、有的委员和基层认为,对建筑物的色调和组合等有碍景观的情形,可以要求其改正,无须一律拆除,因此,第二十条第一款补充了限期“改正”的内容。
八、根据委员意见,为了使表述更为準确规範,删除了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保障游览安全”和第二款中“围绕建设旅游城市的目标”的内容。
九、根据委员和基层意见,鑒于中宣部、财政部、文化部、国家文物局四部门联发的中宣发〔2008〕2号档案明确规定:“全国各级文化文物部门归口管理的公共博物馆、纪念馆,全国爱国主义教育示範基地全部免费开放。其中,文物建筑及遗址类博物馆暂不实行全部免费开放”,草案第二十四条与上述规定不一致,因此将其删除。
十、根据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赣委〔2005〕136号档案,省委、省政府决定成立井冈山管理局,其主要职责是:重大接待任务的承办;旅游业的统一管理、规划、开发和建设;自然、人文环境和革命历史遗蹟的保护;景区公共设施建设、建设项目的审查监督。而治安、消防、交通、食品安全、价格等方面的监督管理职能不属于井冈山管理局,因此,草案修改稿将草案第二十七第一款中的“加强治安、消防和交通管理”修改为“加强安全管理”,将草案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主体修改为“井冈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主管部门”,将草案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中有关价格审核和监督管理的主体修改为“井冈山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
十一、根据委员意见,考虑到违法行为发生地及处罚的主体、种类、幅度的一致性,为了使表述更为简洁,将草案第三十四条和第三十五条合併,作为草案修改稿第三十四条,同时对罚款幅度作了微调。
十二、根据省人大财经委和基层意见,并依照上位法的有关规定,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关部门已经依法予以处罚的,井冈山管理局不再处罚。”
此外,草案修改稿还对草案的部分文字用语作了修改,条款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以上汇报连同草案修改稿,请一併审议。
调研情况的报告
省人大常委会:
2012年5月,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江西省井冈山风景名胜区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审议后,省人大法制委、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与省人大财经委进行了立法交接;通过江西人大新闻网公开徵求对草案的意见;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省人大财经委的初审报告对草案作了修改,并拟定详细调研提纲,于6月中旬赴吉安市、井冈山市进行调研,听取基层意见。6月底至7月初,赴陕西、甘肃两省进行学习考察。7月10日,召开省直座谈会,徵求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井冈山管理局与井冈山市人民政府在景区规划、保护、管理以及社会事务管理方面的职责划分
草案第四条规定井冈山管理局是井冈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井冈山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并规定了九项职责,其依据为省委办公厅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井冈山管理体制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该通知规定,省委省政府决定,成立井冈山管理局,其主要职责包括四个方面:承办重大的接待任务;负责井冈山旅游业的统一管理、规划、开发和建设;保护井冈山的自然环境、人文环境和革命历史遗蹟;负责景区公共设施建设,审查监督各种建设项目。除上述职能外,儘可能减少管理局的社会事务,其他方面的职能及社会事务原则上由井冈山市承担。这是井冈山管理局与井冈山市人民政府在风景名胜区规划、保护、管理以及社会事务管理方面职责划分的主要依据。省直和基层一些部门据此提出,草案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有关井冈山管理局应当加强治安、消防和交通管理,加强景区内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审核和监督管理的规定不妥,与有关法律和档案不相一致,建议修改。
二、关于井冈山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和保护
省直和基层有关部门认为,由于井冈山位置特殊,规划管理压力大,在实际操作中,风景名胜区规划有时难以实施,一些建设项目存在突破《井冈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及相关规定情况;对风景名胜区的保
护、利用受资金制约,不少保护措施和资源利用难以完全落实。立法是保护风景名胜区生态环境的最有效措施,草案第二章和第三章有关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和保护规定总体可行,同时提出一些意见和建议。
1、井冈山风景名胜区于1982年被国务院批准为第一批国家级重点风景名胜区,现有11个景区,76处景点,460多个景物景观,迄今保存完好的革命旧址遗蹟100多处,景区总面积333平方公里。井冈山省级自然保护区于1981年建立,2000年被批准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面积21499公顷,自然保护区面积999%在风景名胜区範围内。为了避免在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方面产生冲突,两者规划应当相互协调,建议在草案第九条第一款补充井冈山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应当与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相协调的内容。
2、草案第四十一条规定井冈山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特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三级保护区的具体範围,由井冈山管理局按照《井冈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确定的範围划定。该规定可以理解为井冈山风景名胜区分为五级保护区,但草案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和第三十八条仅对发生在特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三级保护区的违法行为规定了处罚,并没有涉及核心景区,建议明确井冈山风景名胜区保护区的划分,界定核心景区与其他保护区的关係,并对应设定好相关法律责任。
3、草案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禁止在茨坪旅游镇内新建房地产项目和旅宿设施。确因质量、安全、景观等因素需要改建的旅宿设施项目,不得超过原建设规模。”省直有关部门和基层对该条有不同意见。一些意见认为,由于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尚未批准实施,针对近年来茨坪旅游镇内过度开发的问题,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加强井冈山风景名胜区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规定“确因质量、安全、景观等因素需要改建的旅宿设施项目,不得超过原建设规模”。为严格控制建设规模,保护风景名胜资源,法规作此限制非常必要。多数意见认为该规定不够科学合理,可能与即将出台的井冈山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的要求不一致。如有些旅宿设施项目原来只有一两层,为了与周边建筑物相协调,改建时可以超过原建设规模,而有些旅宿设施项目按照详细规划的要求不得改建甚至需要拆除。考虑到规划和条例实施的权威性和长久性,建议将该款中的“不得超过原建设规模”修改为“不得违反井冈山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的要求”。实际操作过程中,详细规划实施前按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详细规划制定后按规划办理。
三、关于井冈山风景名胜区的利用和管理
1、草案第二十四条规定:“井冈山革命博物馆和井冈山革命烈士陵园以及被列为全国爱国主义教育示範基地的其他景点,对公众实行免费开放。”基层提出该条规定暂不成熟,建议删除。理由有三:一是中宣部、财政部、文化部、国家文物局四部门联发的中宣发〔2008〕2号档案明确规定:“全国各级文化文物部门归口管理的公共博物馆、纪念馆,全国爱国主义教育示範基地全部免费开放。其中,文物建筑及遗址类博物馆暂不实行全部免费开放。”也就是说,目前不是所有的全国爱国主义教育示範基地必须免费开放。二是与现行门票政策不一致。井冈山风景名胜区入区门票实行一票制,包括23个景点,其中北山烈士陵园和博物馆已免费向社会开放,如果井冈山爱国主义教育示範基地全部免费开放,免费景点将由现在的2个一下增加到8个,与现行门票政策不一致。据井冈山管理局同志介绍,井冈山进山道路上未设山门,近年来,由于旅行社和导游的操作,越来越多的游客选择不购买大门票只看免费景点的旅游安排。旅游是井冈山市的支柱产业,井冈山管理局和井冈山市的财政运转主要依赖旅游收入,如果免费景点一下激增,门票收入必将锐减,进而影响井冈山旅游业发展和财政正常运行。三是鑒于爱国主义教育示範基地免费开放问题中央有关部门已有明文规定,地方性法规不需涉及。
2、草案第三十一条规定,依託井冈山风景名胜资源从事各种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应当依法缴纳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资源有偿使用费由井冈山管理局收取。省直有关部门建议补充风景名胜资源使用费徵收、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四、关于法律责任
1、有的同志认为,只要设定了禁止性规定就要相应地设定法律责任,但草案对违法行为,有的规定了处罚,有的没有规定,如违反第十五条第三项至第八项就无处罚。考虑到有关法律法规对草案中的一些违法行为已有罚则,建议增加一条,补充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有的同志建议明确行政相对人不服处罚的救济渠道。但不少同志认为行政複议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对这方面有明确具体规定,地方性法规可不再设定有关救济渠道的条款。
江西省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
江西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2012年7月20日
相关报导
日前,记者获悉,江西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江西省井冈山风景名胜区条例》(下称《条例》),将于10月1日起施行。
珍稀物种分布区将逐步迁出居民
《条例》规定,井冈山风景名胜区包括茨坪、龙潭、主峰、黄洋界、杜鹃山、茅坪、龙市、桐木岭、湘洲、硃砂沖、鹅岭十一个景区及黄坳革命旧址群、牛头沖、长坪瀑布、小三峡、高山田园五个独立景点。并 按照其景观价值和保护需要,划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保护区。特级保护区和一级保护区的範围为核心景区。
按照规定,已经划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的,应当保持原始风貌,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因科学研究和生态环境保护治理确需进入的,应当向井冈山管理局提出申请,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批准手续。在井冈山风景名胜区珍稀、濒危动植物集中分布地区内的现有居民,由井冈山管理局和井冈山市人民政府採取帮扶措施,逐步迁出。
违规建宾馆最高罚百万,已建的要逐步迁出
同时,《条例》中还规定,禁止违反井冈山风景名胜区规划,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已经建设的,应当按照井冈山风景名胜区规划逐步迁出。
违规建设宾馆、招待所等建筑物,除了由井冈山管理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 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外,占地面积在五百平方米以上一千平方米以下的,处以七十万元以上八十万元以下罚款;占地面积在一千平方米以上的,处以八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管理局工作人员不得在景区企业兼职
管理局工作人员不得在景区企业兼职
《条例》还规定,井冈山管理局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不得将规划、管理和监督等行政管理职能委託给企业或者个人行使。井冈山管理局的工作人员,不得在风景名胜区内的企业兼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