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保障食品安全,促进资源循环利用,维护城乡面貌和环境卫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基本介绍
- 中文名:江苏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
- 地点:江苏省
- 性质:管理办法
- 文号: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70号
法规颁布
江苏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
医疗卫生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70号
江苏省政府
2011-3-30
法规内容
《江苏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已于2011年3月19日经省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二○一一年三月三十日
江苏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保障食品安全,促进资源循环利用,维护城乡面貌和环境卫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餐厨废弃物,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食品加工、餐饮服务、集体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余和废弃食用油脂等废弃物。
前款所称的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餐厨废弃物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餐厨废弃物的治理,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
推进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一体化运营。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餐厨废弃物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餐厨废弃物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环保、农业、商务、卫生、工商、质监、价格、食品药品监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餐厨废弃物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餐厨废弃物治理资金的投入。採取措施,鼓励通过净菜上市、改进食品加工工艺、节约用餐等方式,减少餐厨废弃物的产生;通过经济、技术等手段,促进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第七条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费用在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当地人民政府适当补贴,并组织制定统筹解决措施。
第八条餐饮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参与制定有关标準,规範行业行为;推广减少餐厨废弃物的方法,将餐厨废弃物的管理工作纳入餐饮企业等级评定範围。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餐厨废弃物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
第二章 治理规划和设施建设
第十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等,编制环境卫生专项规划。
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应当包含餐厨废弃物治理的内容,统筹安排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设施的布局、用地和规模。
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按照区域统筹的模式,规划建设区域性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
第十一条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用地应当作为环境卫生设施用地纳入城乡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
第十二条餐厨废弃物收集、处置设施建设,应当符合环境卫生专项规划。
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规模达到100吨/日以上的建设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在审批或者核准项目时,应当徵求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
跨行政区域範围服务的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建设项目,由上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上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在审批或者核准项目时,应当徵求同级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三条餐厨废弃物收集、处置设施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準。
第十四条餐厨废弃物收集、处置设施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向当地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并报送建设工程项目档案;同时告知当地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对已经建成运行的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无害化等级评定标準。无害化等级评定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三章 餐厨废弃物申报、收集和运输
第十五条餐厨废弃物实行分类投放、专业收集和运输。
第十六条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与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企业签订协定,并报当地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在向环保、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或者许可申请时,应当主动出示协定。
第十七条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每年定期向当地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申报下一年度餐厨废弃物产生情况。
新设立的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自餐厨废弃物首次产生之日起10日内向当地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申报餐厨废弃物产生情况。
办理餐厨废弃物产生情况申报时,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提交其与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企业签订的协定複印件。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经营场所发生变更或者餐厨废弃物产生量发生较大变化时,应当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设定符合标準的餐厨废弃物收集容器;
(二)将餐厨废弃物与非餐厨废弃物分类收集、单独存放,并按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设定油水分离器或者隔油池等污染防治设施;
(三)保证餐厨废弃物收集容器、污染防治设施完好、密闭和整洁,并保持周边环境乾净、整洁;
(四)在餐厨废弃物产生后24小时内将餐厨废弃物交给与其签订协定的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企业;
(五)不得将餐厨废弃物排入雨水管道、污水管道、河道、湖泊、水库、沟渠和公共厕所。
第十九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作出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许可决定,向中标企业颁发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并与中标企业签订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经营协定。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经营协定应当明确约定经营期限、服务标準、违约责任等内容,并作为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附属档案。
未取得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收集、运输活动。
第二十条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收集、运输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少于人民币300万元;
(二)餐厨废弃物收集应当採用全密闭专用收集容器,并具有分类收集功能;
(三)餐厨废弃物运输应当採用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滴漏功能;
(四)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五)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六)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停放场所;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一条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的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準和规範,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收集、运输餐厨废弃物。每天到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清运餐厨废弃物不得少于一次;
(二)将收集的餐厨废弃物运到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餐厨废弃物处置场所;
(三)用于收集、运输餐厨废弃物的车辆,应当为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确保密闭、完好和整洁,并喷涂规定的标识标誌;
(四)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和处置实行联单制度;
(五)建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台账制度,收集、运输台账应当每月向当地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送一次;
(六)未经当地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停业、歇业。
第二十二条将餐厨废弃物运往行政区域外处置的,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企业应当报本地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处置单位营业执照複印件、处置许可档案複印件;
(二)处置单位生产的产品符合产品质量标準或者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证明材料;
(三)处置单位当地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同意接收处置的证明。
未提供前款规定材料且未经备案的,不得将餐厨废弃物运往行政区域外处置。
第四章 餐厨废弃物处置
第二十三条餐厨废弃物实行集中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餐厨废弃物。
禁止以餐厨废弃物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禁止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废弃物餵养畜禽。
第二十四条餐厨废弃物处置所採用的技术、设备,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餐厨废弃物处置技术标準,防止对环境造成污染。採用新技术、新设备的,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技术论证。
第二十五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作出餐厨废弃物处置许可决定,向中标企业颁发餐厨废弃物处置服务许可证,并与中标企业签订餐厨废弃物处置经营协定。餐厨废弃物处置经营协定应当明确约定经营期限、服务标準、违约责任等内容,并作为餐厨废弃物处置服务许可证的附属档案。
未取得餐厨废弃物处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处置活动。
第二十六条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处置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规模小于100吨/日的,注册资金不少于人民币500万元;规模大于100吨/日的,注册资金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二)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取得相应的规划许可档案;
(三)採用的技术、工艺符合有关标準;
(四)具有健全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生产安全、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五)具有可行的餐厨废弃物废水、废气、废渣处理技术方案和达标排放方案;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七条从事餐厨废弃物处置服务的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技术标準,处置餐厨废弃物;
(二)处置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等符合环保标準,防止二次污染;
(三)使用微生物菌剂处理餐厨废弃物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採取相应的安全控制措施;
(四)生产的产品应当符合相关质量标準;
(五)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餐厨废弃物;
(六)按照要求配备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设备,并保证其运行良好;
(七)在餐厨废弃物处置场(厂)设定餐厨废弃物贮存设施,并符合环境标準;
(八)按照要求进行环境影响监测,对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并向当地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
(九)餐厨废弃物处置与产生、收集、运输实行联单制度;
(十)建立餐厨废弃物处置台账制度;
(十一)未经当地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停业、歇业。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食用油和食品市场监督管理制度和体系,防止以餐厨废弃物作为原料生产加工的产品进入食品生产经营环节。
第二十九条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建立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处置通用的信息平台,对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和收集、运输、处置服务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研究完善相关政策和措施,推进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积极扶持相关企业发展。
财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纳入城市公用事业管理的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设施运行与建设的资金进行监督管理。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合理制定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及其相关的排污费收费政策,并做好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价格成本监测工作。
第三十一条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以餐厨废弃物为原料加工成的肥料产品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废弃物餵养畜禽的行为。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餐饮业行业管理,督促餐饮服务企业将餐厨废弃物交给取得收集、运输和处置许可的企业收集、运输和处置;引导餐饮服务企业诚信经营,并将餐厨废弃物的处理情况与企业的等级评定挂鈎;加强对生猪屠宰过程中产生的不可食用的牲畜残渣油脂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贮存、处置利用等相关活动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工作,加强食用油安全的风险监测,完善相关检测方法。
食品药品监督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餐饮服务企业的监督管理。监督餐饮服务企业建立并执行食用油採购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依法查处非法购买、使用以餐厨废弃物为原料加工的食品油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以餐厨废弃物为原料加工企业的产品质量、标準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食品生产、加工单位使用利用餐厨废弃物加工的油脂製作食品的违法行为。
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流通环节经营食用油的监督,依法查处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準食用油的行为。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依法查处各种无证无照收集、运输、处置餐厨废弃物以及生产经营利用餐厨废弃物加工的油脂危害环境与人身健康的犯罪行为。
第三十五条 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採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複製有关档案和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现场开展检查;
(四)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改正违法行为。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监督检查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妨碍与阻挠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第三十六条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中标企业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列入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企业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市、县(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委託具有计量认证资格的机构,定期对餐厨废弃物处置场(厂)的餐厨废弃物处置数量、质量和环境影响进行监测。
第三十七条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服务许可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活动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当地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延续手续。準予延续的,当地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与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服务企业重新订立经营协定。
第三十八条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服务企业确需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提前6个月向市、县(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停业或者歇业。
市、县(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服务企业停业或者歇业前,落实保障及时收集、运输和处置餐厨废弃物的措施。
第三十九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应急预案,建立餐厨废弃物应急处理系统,确保紧急或者特殊情况下餐厨废弃物的正常收集、运输和处置。
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服务企业应当制定餐厨废弃物污染突发事件防範的应急方案,并报市、县(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一条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使用符合标準的收集容器存放餐厨废弃物;
(二)未将餐厨废弃物与非餐厨废弃物分类存放;
(三)将餐厨废弃物排入雨水管道、污水排水管道和公共厕所;
(四)将餐厨废弃物交给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输、处置。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将餐厨废弃物排入河道、湖泊、水库、沟渠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四十二条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未依法向当地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协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其备案;拒不备案的,可以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废弃物餵养畜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未经许可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收集、运输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未经许可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处置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随意倾倒、遗洒、丢弃餐厨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清除,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的企业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至第(五)项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从事餐厨废弃物处置服务的企业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十)项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七条 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服务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的职权和程式,核发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服务许可证的;
(二)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违法行为举报,未依法查处的;
(四)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修改的决定
三、对《江苏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二十条修改为:“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收集、运输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餐厨废弃物收集应当採用全密闭专用收集容器,并具有分类收集功能;
“(二)餐厨废弃物运输应当採用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滴漏功能;
“(三)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四)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五)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停放场所;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将餐厨废弃物运往行政区域外处置的,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企业应当将餐厨废弃物运往移出地与接受地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共同商定的餐厨废弃物处置场所处置。”
(三)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处置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取得相应的规划许可档案;
“(二)採用的技术、工艺符合有关标準;
“(三)具有健全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生产安全、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四)具有可行的餐厨废弃物废水、废气、废渣处理技术方案和达标排放方案;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解读
一、关于办法的名称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加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的意见》(国办发[2010]36号),以及我省下发的《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0)102号),我们採用了“江苏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这一名称,与国家和省相关档案精神保持一致。
二、关于餐厨废弃物概念的界定
通俗地说,餐厨废弃物主要是指餐厨垃圾,是生活垃圾的一部分,不包括废弃食用油脂(俗称“地沟油”)。但由于目前地沟油处置不当所带来的食品安全等问题,已经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和焦点,也是迫切需要通过立法来规範管理的重点问题。目前,各地已经出台的餐厨垃圾管理办法中,都对餐厨垃圾的概念进行了明确界定,将地沟油囊括其中。因此,本《办法》第二条对餐厨废弃物的概念也进行了明确,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余和废弃食用油脂等废弃物。前款所称的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
通俗地说,餐厨废弃物主要是指餐厨垃圾,是生活垃圾的一部分,不包括废弃食用油脂(俗称“地沟油”)。但由于目前地沟油处置不当所带来的食品安全等问题,已经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和焦点,也是迫切需要通过立法来规範管理的重点问题。目前,各地已经出台的餐厨垃圾管理办法中,都对餐厨垃圾的概念进行了明确界定,将地沟油囊括其中。因此,本《办法》第二条对餐厨废弃物的概念也进行了明确,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余和废弃食用油脂等废弃物。前款所称的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
从上述条款对餐厨废弃物概念的界定可以看出,本《办法》所称餐厨废弃物不包括居民家庭产生的餐厨废弃物。这样界定的主要原因是,目前我省居民家庭垃圾分类工作还在试点阶段,成效不明显,而餐饮服务业、单位供餐等餐厨废弃物量大,不妥善处置容易带来的问题比较突出,并且通过立法来规範处理相对容易取得成效。而对于居民家庭餐厨废弃物的管理,将在今后的工作中,通过加快推进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和处理,来逐步落实。
三、关于餐厨废弃物处理收费问题
在立法徵求意见过程中,各地和有关部门对餐厨废弃物处理收费问题十分关注,一种意见认为,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全额承担餐厨废弃物处理费用;另一种意见认为,目前我省已经开徵了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而餐厨废弃物属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一种,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不应再缴纳餐厨废弃物处理费。
事实上,保障餐厨废弃物设施建设和运行经费,是规範收集和处理餐厨废弃物的必备前提,而按照目前我省各地所收取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标準来看,不能满足餐厨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理的成本需要。在调研过程中,我们了解到,目前我省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在处理废弃物时普遍会得到一定的收益。这主要是,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将产生的餐厨废弃物交由畜禽养殖户、废弃食用油脂加工企业(或私人作坊)进行处理,养殖户、加工企业(或私人作坊)给予产生单位一定的报酬。同时,按照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的有关规定,现有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已经普遍缴纳了生活垃圾处理费。
上述两种意见的核心在于“全额收费”还是“不全额收费”。两种收费方式,都可能有一些弊端:一是採取直接向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进行全额收费的方法,不利于餐厨废弃物收集,可能会引起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牴触情绪,不交或少交餐厨废弃物,从而达不到规範处理餐厨废弃物的目的;二是採取维持现有徵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方法,那幺需要政府公共财补足餐厨废弃物处理成本不足的部分,以保障餐厨废弃物收运和处理系统的正常运行。
上述两种意见的核心在于“全额收费”还是“不全额收费”。两种收费方式,都可能有一些弊端:一是採取直接向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进行全额收费的方法,不利于餐厨废弃物收集,可能会引起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牴触情绪,不交或少交餐厨废弃物,从而达不到规範处理餐厨废弃物的目的;二是採取维持现有徵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方法,那幺需要政府公共财补足餐厨废弃物处理成本不足的部分,以保障餐厨废弃物收运和处理系统的正常运行。
根据国内现有城市已经出台的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绝大多数城市将餐厨废弃物处理费用纳入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体系中,北京、上海、杭州、苏州等少数城市出台的管理办法规定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承担餐厨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理的费用,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大部分城市是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后不额外徵收餐厨废弃物处理费用。
因此,本《办法》在起草过程中,结合我省实际,经与各地、各有关部门协商,採取不全额收费的方案,仍就保持现状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取,处理成本不足的部分由地方政府财政补足。《办法》第七条明确“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费用在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
四、关于餐厨废弃物统一收集、运输和集中处理问题
根据目前国内已经出台的餐厨垃圾管理办法,对餐厨废弃物的收运、处理主要有两种模式:一是採取统一收运和集中处理的方式,主要城市有西宁市、银川市、石家庄市、济南市、重庆市、杭州市等;二是採取集中处理与分散处理相结合的方式,主要有北京市、上海市、乌鲁木齐市、宁波市、苏州市。分散处理主要是允许有条件的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可以自行收运、处理餐厨废弃物,但收运及处理工艺必须达到当地市容环卫主管部门要求,并在市容环卫主管部门许可或备案。
採取统一收运和集中处理的方式,有利于政府监管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理企业,不足之处在于其强制性,使得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没有选择自行处理或自主选择处理单位的权利。採取集中处理和分散处理相结合的方式,可以体现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自主选择处理的权利,不足之处在于,实行分散处理后,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理单位多,不利于政府监管,一旦出现管理盲点就容易导致地沟油重回餐桌等问题。
结合国内一些城市的经验和我省实际,本《办法》採取了统一收运、集中处理的方式,以保障政府对餐厨废弃物的收运和处理工作的监管到位。《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餐厨废弃物分类投放、专业收集和运输”;第二十三条“餐厨废弃物实行集中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餐厨废弃物”。
五、关于行政许可的问题
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设定行政许可。餐厨废弃物作为城市生活垃圾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办法》对“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收集、运输和处置的服务活动”实行行政许可制度。并且,餐厨废弃物作为生活垃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属于市政公用事业,根据国家建设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6号),《办法》“对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收集、运输和处置的服务活动”也实行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的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对许可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未取得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服务活动。
六、关于办法实施效果的问题
制定本办法的根本目的是为了管好、管住餐厨废弃物,不让地沟油等回流餐桌,保障食品安全。为了使办法实施后确实能取得成效,我们除在《办法》中明确了上述提到的有关收费、许可、统一收运、集中处理等问题外,还重点明确了部门职责,建立餐厨废弃物产生、收运和处理的联单等制度。
1、关于部门职责的问题。餐厨废弃物(包括地沟油)的管理涉及住房城乡建设、食品药品监管等十多个部门。因餐厨废弃物属于生活垃圾的一部分,属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的职能,故《办法》第五条明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全省餐厨废弃物的管理工作”。为避免在多部门管理中因部门职责不清所带来的问题,《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四条对各相关部门的职责进行了明确,从而达到部门分工明确,通过加强协调配合,确实能抓好、管住餐厨废弃物,确保地沟油不再回流餐桌。
2、关于联单制度。餐厨废弃物产生、收运和处理的联单制度是本《办法》中的一项重要管理制度,通过设立这项制度,为餐厨废弃物产生到处理的各环节建立了档案。管理部门可以追溯餐厨废弃物产生的时间、数量、种类,以及后经何种途径收集、运输和处置,最终产品流向何处。这对规範处置餐厨废弃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解读2
一、《江苏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出台的背景、时间
近年来,餐厨废弃物管理问题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特别是出现用餐厨废弃物提炼“地沟油”,经非法渠道回流到餐桌,给食品安全带来严重的隐患。为有效解决“地沟油”回流餐桌问题,2010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加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的意见》,随后省政府办公厅出台了《关于加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的实施意见》,对加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提出要求,明确“要制定和完善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
江苏省人民政府第70号令发布:《江苏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已于2011年3月19日经省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二、《江苏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出台的意义
本《办法》是国内第一部关于餐厨废弃物管理的省政府规章。《办法》设定了一系列的法律制度,为实现餐厨废弃物管理的规範化奠定了重要基础,这对保障我省食品安全和人民民众的身体健康,改善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我县对餐厨废弃物的管理要求
餐厨废弃物申请、收运的流程:1、申请登记。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向如东县城管局申请收集餐厨废弃物,领取《餐厨废弃物申报登记表》、餐厨废弃物宣传手册、餐厨管理办法告知书。2、申报制度。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根据登记表内容认真填写《餐厨废弃物申报登记表》,并将餐厨废弃物种类、产量、运输时间、存放地点向如东县城管局进行申报。3、协定签订。经如东县城管部门核准后,由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与有资质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单位,共同签订《餐厨垃圾收运协定》,餐厨产生单位与收运单位共同商定收运时间、地点以及专用桶的投放数量。并送交如东县城管局备案。4、年度审核。餐厨产生单位在如东县市管局年度换证时,需提交《餐厨收运协定》有效协定複印件一份。5、投放收运。由有资质的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单位,按照与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协商要求,在指定时间内提供餐厨废弃物专用桶的投放,次日採用餐厨专用密闭式车辆按照约定时间、地点上门收集、清运。6、称重过磅。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单位在城区收集完毕后,先在掘港镇压缩中转站称重过磅后再回处置单位,掘港镇压缩中转站在次日向如东县城管局提供过磅称重收集量,餐厨收运单位在第三个工作日提供详细过磅称重收集量。
四、相关法律责任的条款
第十六条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与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企业签订协定,并报当地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在向环保、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或者许可申请时,应当主动出示协定。
第十八条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设定符合标準的餐厨废弃物收集容器;
(二)将餐厨废弃物与非餐厨废弃物分类收集、单独存放,并按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设定油水分离器或者隔油池等污染防治设施;
(三)保证餐厨废弃物收集容器、污染防治设施完好、密闭和整洁,并保持周边环境乾净、整洁;
(四)在餐厨废弃物产生后24小时内将餐厨废弃物交给与其签订协定的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企业;
(五)不得将餐厨废弃物排入雨水管道、污水管道、河道、湖泊、水库、沟渠和公共厕所。
第十九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作出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许可决定,向中标企业颁发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并与中标企业签订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经营协定。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经营协定应当明确约定经营期限、服务标準、违约责任等内容,并作为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附属档案。
未取得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收集、运输活动。
第二十一条 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的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準和规範,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收集、运输餐厨废弃物。每天到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清运餐厨废弃物不得少于一次;
(二)将收集的餐厨废弃物运到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餐厨废弃物处置场所;
(三)用于收集、运输餐厨废弃物的车辆,应当为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确保密封、完好和整洁,并喷涂规定的标识标誌;
(四)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和处置实行联单制度;
(五)建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台账制度,收集、运输台账应当每月向当地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送一次;
(六)未经当地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停业、歇业。
第二十五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作出餐厨废弃物处置许可决定,向中标企业颁发餐厨废弃物处置服务许可证,并与中标企业签订餐厨废弃物处置经营协定。餐厨废弃物处置经营协定应当明确约定经营期限、服务标準、违约责任等内容,并作为餐厨废弃物处置服务许可证的附属档案。
未取得餐厨废弃物处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处置活动。
第二十七条 从事餐厨废弃物处置服务的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技术标準,处置餐厨废弃物;
(二)处置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等符合环保标準,防止二次污染;
(三)使用微生物菌剂处理餐厨废弃物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採取相应的安全控制措施;
(四)生产的产品应当符合相关质量标準;
(五)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餐厨废弃物;
(六)按照要求配备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设备,并保证其运行良好;
(七)在餐厨废弃物处置场(厂)设定餐厨废弃物贮存设施,并符合环境标準;
(八)按照要求进行环境影响监测,对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并向当地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
(九)餐厨废弃物处置与产生、收集、运输实行联单制度;
(十)建立餐厨废弃物处置台账制度;
(十一)未经当地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停业、歇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