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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

(2019-06-20 18:30:40) 百科

江苏省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

基本介绍

  • 中文名:江苏省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
  • 通过时间:2019年3月29日
  • 施行时间:2019年5月1日

条例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职业教育学校与企业深度合作,发挥企业主体作用,推动产教融合,完善现代职业教育制度,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及其保障促进等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职业教育学校(以下称学校),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主体举办并依法设立的全日制职业院校(包括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学校、高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技师学院等)和开展职业教育的普通本科高等学校。
本条例所称企业,是指依法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
第三条 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实行以学校和企业为主体,政府推动、行业指导、社会参与相结合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职业教育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和督导评估,将促进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产业发展规划,建立由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等有关行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组成的职业教育联席会议制度。
第五条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工作,承担职业教育联席会议日常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所属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工作。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科技、民政、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利、商务、文化旅游、卫生健康、国有资产监管、税务、市场监管、广播电视、应急管理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支持校企合作促进工作。
第六条 学校与企业可以在资源统筹与共享、技术创新与服务、人才交流与培养、学生就业与创业、文化传承与发展等方面开展合作。
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参与校企合作。
第二章 组织和实施
第七条 学校应当制定校企合作规划,建立适应开展校企合作的职业教育教学组织方式和管理制度,明确负责校企合作工作的机构和人员。
企业可以根据发展需要制定校企合作规划,安排专门机构和人员参与职业教育校企合作。
第八条 学校与企业开展合作,应当平等协商、签订合作协定,明确合作的目标任务、内容形式、权利义务、合作期限等事项。
第九条 企业可以与学校共建共享生产性实习实训基地、学生创新创业中心基地、员工培养培训中心以及研发机构。
学校可以引进企业生产工艺流程、生产设备和技术人员,与企业共同设立实习实训岗位。
第十条 企业、行业组织可以以资本、知识、技术、管理等要素和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依法参与举办学校。
企业与公办学校合作、政府与民办学校合作,可以依法举办混合所有制学校或者二级学院(系部)。
第十一条 学校可以与企业开展职工继续教育、职业培训、社区教育和技能等级评价等服务。
第十二条 学校可以在合作企业建立分校区,根据学生专业培养目标,与企业联合开展生产性实训、半工半读式培养。
第十三条 学校新设相关专业应当有相关行业组织、企业参与专业论证和人才培养过程,行业组织可以根据需要推荐或者组织多家企业参与。
第十四条 学校在尊重毕业生本人意愿的前提下,可以优先向合作企业推荐毕业生,满足合作企业的用人需求。
第十五条 鼓励学校与企业依法开展跨境合作,构建套用技术教育国际合作体系。
有条件的学校和企业可以採取中外合作办学、国际通用职业资格教学等方式合作培养国际化技术技能人才。
第十六条 学校开展校企合作、社会服务所得收入,应当纳入学校财务统一核算和管理。学校在分校区投入形成的资产,列入学校资产管理範围。
第三章 交流和培养
第十七条 建立教师企业实践制度,依託相关高等学校和企业,建设学校教师学习培训基地。企业应当接纳学校教师跟岗实践。
专业课教师(含实习指导教师)每五年应当累计不少于六个月到企业或者生产服务一线实践,且每次不少于一个月。
新聘用的专业课教师(含实习指导教师)前三年应当连续六个月以上到企业等生产服务一线实践。
公共基础课教师应当定期到企业进行考察、调研和学习。
鼓励普通本科高等学校为专职兼职教师培养提供条件。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按照人才培养方案要求,统筹安排实习实训场所建设和学生实习实训工作,做好师生校内外实践教学工作。
第十九条 安排学生实习,应当遵守学校学生实习的有关规定,不得通过中介或者有偿代理机构组织安排和管理学生实习工作,不得安排学生从事与实习专业内容无关的生产劳动和相关活动。
学校应当与合作企业共同制定学生实习计画,明确实习任务,完成教学目标。
第二十条 鼓励企业建立指导学生实习的专业队伍。
规模以上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规定的比例安排实习岗位,接纳学校学生实习。
第二十一条 企业安排学生实习,应当符合安全生产、劳动保护、职业卫生以及未成年职工、女职工劳动保护等规定,对实习学生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管理,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保障学生实习期间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第二十二条 安排实习学生顶岗实习,总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且每日不得超过八小时、每周不得超过四十小时。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应当根据实习表现和完成任务情况直接向顶岗实习学生按小时支付报酬,且不得低于当地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準。
第二十三条 学校和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约定为实习学生投保实习责任保险。
在为学生统一购买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责任保险以外,鼓励合作企业或者个人为实习学生购买补充意外伤害保险。
第二十四条 参加实习实践的学生和教师应当遵守学校的实习实践要求和所在实习实践企业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服从企业管理,爱护设施设备,保守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完成规定的实习实践任务。
鼓励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参加其他社会实践。
第四章 扶持和保障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採取措施,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落实各项优惠政策,并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扶持和保障职业教育校企合作。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与学校办学规模和校企合作培养要求相适应的财政投入制度,动态调整职业教育生均拨款标準和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準,其中财政投入中等职业教育生均公用经费应当高于普通高中生均公用经费。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整合设立校企合作专项资金,具体用于支持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以下用途:
(一)产教融合实训基地建设;
(二)学生和教师在企业开展实习实践;
(三)专职兼职教师培养培训;
(四)学校参与企业技术改造、产品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化;
(五)学校与企业合作开发新课程、新教材等教学资源建设;
(六)对企业按照规定开展职工教育培训、学徒培养、合作研发等给予奖励补助;
(七)其他有利于促进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活动。
校企合作专项资金可以採取政府投入、企业支持、社会捐助等方式筹集,财政涉企专项资金可以优先用于支持校企合作。校企合作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办法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学校和企业在推动艺术创作生产、公共文化服务、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利用、文化产业发展、文化市场管理、对外文化交流和文化贸易、创意人才培养等方面加强合作,将符合条件的校企合作项目纳入文化政策扶持範围。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技能人才纳入人才培养範围,制定和完善人才服务的具体政策措施,按照规定落实相关待遇政策。
第三十条 企业应当建立并落实职工培训制度,制定人力资源发展规划,并按照规定足额提取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其中用于一线职工教育培训和预备员工教育的比例不低于百分之六十。
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百分之八的部分、因接收学生实习所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支出,依法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
第三十一条 参与校企合作的企业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享受相关财政、金融、税收和用地等优惠政策。鼓励金融机构为校企合作提供相关信贷和融资支持。
对深度参与职业教育,行为规範、成效显着,具有较大影响力的企业,可以认定为“产教融合型企业”,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相应的政策支持,具体办法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二条 企业与学校联合招生、联合培养技术技能人才,实行现代学徒制和企业新型学徒制培养模式的,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在招生宣传、招生计画安排、学籍管理等方面予以倾斜和支持。
第三十三条 公办学校在核定岗位总量内,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自主招聘符合教育教学要求的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高技能人才。
从企业招聘的学校专职教师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职称同级转评,从非教师系列职称转评为教师系列职称。
中等职业学校可以先行聘用特殊紧缺岗位的专业课教师,被聘用人员应当在聘用之日起三年内取得相应教师资格。
第三十四条 学校可以在教职工总额中安排一定比例或者通过流动岗位等形式,面向社会聘用符合教育教学要求的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担任兼职教师。兼职教师所在的单位应当提供方便。
鼓励兼职教师依法取得教师资格、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职称。
兼职教师的相关待遇政策由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有资产监管等部门和单位共同制定。
第三十五条 在学校担任兼职教师的企业人员在校企合作中取得的教育教学成果,可以视同相应的技术成果或者科研成果,按照规定对其予以奖励。
第三十六条 学校教师、专业技术人员在履行好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所在学校同意,可以按照合作协定约定或者有关规定,在企业或者其他高校、科研机构、社会组织兼职,并直接取得合法报酬。学校可以安排教师、专业技术人员在校外兼职。
第三十七条 鼓励学校教师、专业技术人员和学生创新创业,开展面向企业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谘询、技术服务等活动。
学校教师、专业技术人员和学生拥有的智慧财产权可以依法在企业作价出资或者入股。
第三十八条 学校教师、专业技术人员合法取得的兼职报酬和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收入不纳入绩效工资、单位工资总额基数。
第五章 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校企合作项目督导评估制度,加强对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工作的督导。职业教育联席会议应当定期召开,及时研究和协调、解决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涉及促进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相关措施、优惠政策、办事指南,并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最佳化服务的要求提高办理相关手续的效率。
第四十一条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校企合作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动态调整专项资金的使用。
审计部门对校企合作专项资金的使用依法开展审计监督。
第四十二条 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建立职业教育校企合作考核制度,将考核结果作为相关评先评优、项目资助等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三条 有关行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推进学校和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将学校和规模以上企业开展校企合作情况列入学校质量年度报告和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报告。
第四十四条 民政、教育等有关行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业务主管单位应当培育和支持相关行业组织参与校企合作,加强指导、规範和监督。
第四十五条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可以组织各类企业与学校共同建设互联互通的信息化校企合作平台,组织开展项目洽谈等活动。
第四十六条 行业组织应当积极指导、协助学校和企业建立校企合作通道,与学校合作承担行业培训,参与本行业人才需求预测、人才培养标準制定、专业设定与课程开发、教育教学指导、人才培养质量评价、企业员工培训、校企合作对接与绩效评价、就业状况信息发布等工作。
第四十七条 学校和企业有骗取、套取政府校企合作奖励、补助或者财政、金融、税收、用地等优惠的行为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相关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记入相关单位和个人的信用档案,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相关规定的,由有权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学校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开展合作,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十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条例全文

(2019年3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组织和实施
第三章 扶持和保障
第四章 指导和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职业教育学校与企业深度合作,推动产教融合,完善现代职业教育制度,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及其保障促进等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职业教育学校(以下简称学校),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主体举办并依法设立的全日制职业院校(包括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学校、高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等)和开展职业教育的普通本科高等学校。
第三条 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以学校和企业为主体,校企协同、德技并修、工学结合,共同培养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
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应当坚持育人为本、平等自愿、互惠共赢的原则,实行校企主导、政府推动、行业指导、社会参与相结合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 学校与企业可以在资源统筹与共享、技术创新与服务、人才交流与培养、学生就业与创业、文化传承与发展等方面开展校企合作。
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其他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参与校企合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职业教育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和督导评估,将促进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产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职业教育联席会议应当及时研究和协调解决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职业教育联席会议由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农业农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税务等有关行政部门和工会、行业组织组成。
第六条 教育部门负责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统筹协调、规划指导、综合管理和服务保障,并按照职责做好校企合作促进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具体负责所属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的校企合作工作,并按照职责做好校企合作促进工作。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科技、民政、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利、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税务、市场监督管理、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应急管理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校企合作促进工作。
第二章 组织和实施
第七条 学校应当制定校企合作规划,建立适应开展校企合作的职业教育教学组织方式和管理制度,明确负责校企合作工作的机构和人员,改革教学内容和方式方法,健全人才培养质量评价制度。
鼓励企业根据发展需要制定校企合作规划,建立和完善相关工作机制,明确有关机构或者人员负责校企合作工作,利用人才、资本、知识、技术、设施、设备和管理等要素参与校企合作。
第八条 学校与企业开展合作,应当平等协商、签订合作协定,明确合作的目标任务、内容形式、权利义务、合作期限等事项。
第九条 企业可以与学校共建共享生产性实习实训基地、学生创新创业中心基地、员工培养培训中心以及研发机构。支持企业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在学校建立技能大师工作室等。
学校可以引进企业生产工艺流程、生产设备和技术人员,与企业共同设立实习实训岗位。
学校可以在合作企业建立分校区,根据学生专业培养目标,与企业联合开展生产性实训、半工半读式培养。
第十条 企业、行业组织可以採取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依法参与举办学校。对企业举办的学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予以支持。
企业与学校合作,可以依法举办混合所有制学校或者二级学院(系部),引进社会优质资本和人才,实行相对独立的人员聘任与经费核算。
企业、行业组织和学校可以依法组建多元投资主体的职业教育集团或者其他形式的产教联合体。
第十一条 鼓励学校与企业依法开展职业教育跨境合作,构建套用技术教育国际合作体系。
有条件的学校和企业可以採取中外合作办学、国际通用职业资格教学等方式合作培养国际化技术技能人才。
第十二条 学校可以与企业合作,开展职工继续教育、职业培训、社区教育和技能等级评价等服务。
符合条件的高等职业学校可以通过适合的方式单独招收企业在职员工开展学历教育,与企业共同培养技术技能人才。
第十三条 学校和企业可以根据企业工作岗位需求,开展学徒制培养合作,联合招收学员,按照工学结合模式,实行联合培养。
学校和企业可以根据就业市场需求和产业发展方向,合作设定专业、研究制定专业标準,开发课程体系、教学标準以及教材、教学辅助产品,开展专业建设。
学校新设专业,应当有相关行业组织、企业参与专业论证和人才培养方案制定。行业组织可以根据需要推荐或者组织多家企业参与。
第十四条 建立教师企业实践制度,依託开展校企合作的企业,建设学校教师学习培训基地。企业应当为参加企业实践的教师提供支持和便利。
专业课教师(含实习指导教师)每五年应当累计不少于六个月到企业或者生产服务一线实践,且每次不少于一个月。
公共基础课教师应当定期到企业进行考察、调研和学习。
第十五条 学校应当与合作企业共同制定学生实习计画,明确实习任务,完成教学目标。
学生到合作企业实习的,应当签订学校、企业和学生三方协定,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学校、企业和学生应当按照协定履行相关义务。
学校应当按照人才培养方案要求,统筹安排实习实训场所建设和学生实习实训工作,做好师生校内外实践教学工作。
第十六条 鼓励企业接纳学校学生实习。规模以上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国家和省规定的比例安排实习岗位,接纳学生实习。
对企业接纳学生实习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给予一定的补助。
第十七条 学校实践性教学课时原则上占总课时一半以上。安排实习学生顶岗实习,时间一般为六个月,且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八小时、每周不得超过四十小时。
企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顶岗实习的学生支付报酬。
第十八条 学校和企业应当按照三方协定的约定为实习学生投保实习责任保险。
除为学生统一购买的人身伤害事故责任保险以外,鼓励学校和合作企业为实习学生购买补充意外伤害保险。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设立学生意外伤害救助基金。
第十九条 企业接纳学生实习,应当执行安全生产、劳动保护、职业卫生以及未成年职工、女职工劳动保护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实习学生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管理,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参加实习实践的学生和教师应当遵守学校的实习实践要求和所在实习实践企业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服从企业管理,爱护设施设备,保守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完成规定的实习实践任务。
第二十条 学校在尊重毕业生本人意愿的前提下,可以优先向合作企业推荐毕业生,满足合作企业的用人需求。
鼓励企业优先录用合作学校的毕业生。
第三章 扶持和保障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採取措施,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各项优惠政策,并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扶持和保障校企合作。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与学校办学规模和校企合作培养要求相适应的财政投入制度,动态调整职业教育生均拨款标準和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準,其中财政投入中等职业教育生均公用经费应当高于普通高中生均公用经费。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立健全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成本补偿机制。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整合设立校企合作专项资金,具体用于支持校企合作的以下用途:
(一)产教融合实训基地建设;
(二)学生和教师在企业开展实习实践;
(三)专职兼职教师培养培训;
(四)学校参与企业技术改造、产品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化;
(五)学校与企业合作开发新课程、新教材等教学资源建设;
(六)对企业按照规定开展职工教育培训、学徒培养等给予奖励补助;
(七)其他有利于促进校企合作的活动。
校企合作专项资金可以採取政府投入、企业支持、社会捐助等方式筹集,财政涉企专项资金可以优先用于支持校企合作。校企合作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办法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学校和企业在推动艺术创作生产、公共文化服务、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利用、文化产业发展、文化市场管理、对外文化交流和文化贸易、创意人才培养等方面加强合作,将符合条件的校企合作项目纳入文化政策扶持範围。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技术技能人才纳入人才培养範围,制定和完善校企合作培养技术技能人才的具体政策措施,按照规定落实相关待遇政策。
第二十六条 鼓励企业通过校企合作开展职工在岗教育培训。
企业应当建立并落实职工培训制度,制定人力资源发展规划,并按照规定足额提取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其中用于一线职工教育培训和预备员工教育的比例不低于百分之六十。
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百分之八的部分、因接收学生实习所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依法予以扣除;超过部分,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第二十七条 参与校企合作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相关财政、金融、税收和用地等优惠政策。鼓励金融机构为校企合作提供相关信贷和融资支持。
对在校企合作中行为规範、成效显着,具有较大影响、发挥示範引领作用的企业,可以认定为“产教融合型企业”,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相应的政策支持,具体办法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
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对在校企合作工作中成绩突出的企业,在技术改造、新产品研发和科学研究、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套用、中小企业服务平台建设等方面予以优先支持。
第二十八条 企业与学校联合招生、联合培养技术技能人才,实行现代学徒制和企业新型学徒制培养模式的,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在招生宣传、招生计画安排、学籍管理等方面予以倾斜和支持。
根据高等学校设定制度规定,将符合条件的技师学院纳入高等学校序列;校企合作成绩突出的,予以优先纳入。
第二十九条 公办学校在核定岗位总量内,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自主招聘符合教育教学要求的合作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高技能人才。
从企业招聘的学校专职教师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职称同级转评,从非教师系列职称转评为教师系列职称。
中等职业学校可以先行聘用特殊紧缺岗位的专业课教师,被聘用人员应当在聘用之日起三年内取得相应教师资格。
第三十条 学校可以在教职工总额中安排一定比例或者通过流动岗位等形式,面向社会聘用符合教育教学要求的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担任兼职教师。兼职教师所在的单位应当提供方便。
鼓励兼职教师依法取得教师资格、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职称。
兼职教师的相关待遇政策由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和单位共同制定。
第三十一条 在学校担任兼职教师的企业人员在校企合作中取得的教育教学成果,可以视同相应的技术成果或者科研成果,按照规定对其予以奖励。
第三十二条 学校教师、专业技术人员在履行好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所在学校同意,可以按照合作协定约定或者有关规定,在企业或者其他高校、科研机构、社会组织兼职,并直接取得合法报酬。
第三十三条 鼓励学校教师、专业技术人员和学生创新创业,开展面向企业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谘询、技术服务等活动。
学校教师、专业技术人员和学生拥有的智慧财产权可以依法在企业作价出资或者入股。
第三十四条 学校应当将参与企业实践作为教师业绩考核的内容,具有相关企业或生产经营管理一线工作经历的专业教师在评聘和晋升职务(职称)、评优表彰等方面,同等条件下优先对待。
学校教师、专业技术人员在校企合作中合法取得的兼职报酬和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收入不纳入绩效工资、单位工资总额基数。
第三十五条 学校开展校企合作所得收入,应当纳入学校财务统一核算和管理,可以按一定比例作为绩效工资来源。适当增加绩效工资总量,具体分配由学校按规定处理。
学校在分校区投入形成的资产,列入学校资产管理範围。
第四章 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校企合作项目督导评估制度,加强对校企合作工作的督导,定期发布督导报告。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涉及促进校企合作的相关措施、优惠政策、办事指南,并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最佳化服务的要求提高办理相关手续的效率。
第三十八条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校企合作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动态调整专项资金的使用。
审计部门对校企合作专项资金的使用依法开展审计监督。
第三十九条 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建立校企合作考核评价制度,将考核评价结果作为相关评先评优、项目资助等的重要依据。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将校企合作情况纳入国有企业业绩考核与评价。
第四十条 有关行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推进学校和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将学校和规模以上企业开展校企合作情况列入学校质量年度报告和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报告。
教育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以及行业组织,加强对企业开展校企合作的监督、指导,推广效益明显的模式和做法,做好管理和服务。
第四十一条 民政、教育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行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业务主管单位应当支持相关行业组织参与校企合作,加强指导、规範和监督。
第四十二条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可以组织各类企业与学校共同建设互联互通的信息化校企合作平台,组织开展项目洽谈等活动。
第四十三条 行业组织应当积极指导、协助学校和企业建立校企合作通道,与学校合作承担行业培训,参与本行业人才需求预测、人才培养标準制定、专业设定与课程开发、教育教学指导、人才培养质量评价、企业员工培训、校企合作对接与绩效评价、就业状况信息发布等工作。
第四十四条 学校和企业不得骗取、套取政府校企合作奖励、补助或者财政、金融、税收、用地等优惠。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相关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记入相关单位和个人的信用档案。
第四十五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由有权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学校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开展职业教育合作,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解读

特邀嘉宾:
王腊生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
周 琪 省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委主任
曹玉梅 省教育厅副厅长
陈志红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委员
2019年3月29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了《江苏省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系统总结了我省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中的经验做法,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发展职业教育的最新要求,统筹考虑、合理界定各方责任,着力解决校企合作中的突出问题。为了更好地宣传贯彻条例,本刊特邀几位参与条例制定的嘉宾为您做全方位的解读。
问:请简要介绍一下条例的立法背景?
周 琪: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是深化产教融合、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途径。党的十九大要求完善职业教育和培训体系。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职业教育要牢牢把握服务发展、促进就业的办学方向,创新各层次各类型职业教育模式,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坚持工学结合、知行合一,引导社会各界特别是行业企业积极支持职业教育,努力建设中国特色职业教育体系。江苏是职教大省,现有中等职业学校334所(含技工学校106所),高等职业院校90所,建成国家示範中职校58所、省示範中职校136所,国家示範高职院15所、省示範高职院28所。进入新时代,我省高质量发展迫切需要更多具有“工匠精神”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这对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然而,实践中,校企合作还存在优惠扶持落实不到位、合作各方权利义务不清晰、企业参与热情不高、相关支持保障不力等突出问题。制度保障方面只有规範性档案,效力层级较低,强制力不足,规範性也不强。迫切需要通过地方立法,规範和促进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创新发展。条例在上一届常委会就列入五年立法规划中的预备项目,本届人大常委会将其确立为正式项目。去年9月,省政府报送《关于提请审议〈江苏省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草案)〉的议案》后,教科文卫委及时启动了调研和徵求意见工作。从各地、各有关部门反映来看,条例社会关注度高,民众尤其是学校和企业呼声强烈,期盼儘快出台。可以说,制定条例正当其时。
问:作为全国首部促进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省级地方性法规,条例有哪些亮点和特色?
王腊生:该条例属于促进类法规,在立法过程中,为了使国家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相关制度落到实处,巩固我省职业教育改革发展成果,彰显江苏地方特色,我们在以下几个方面下了功夫:一是贯彻落实国家职业教育改革最新精神,将今年1月份国务院印发的《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等国家和省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特别是推进校企合作的新政策、新举措写入法规。二是遵循职教规律,深化办学体制和育人机制改革;明确责任规则,釐清学校和企业在校企合作中的权利义务;强化利益保障,统筹兼顾校企合作中各相关主体的诉求和权益;最佳化政府扶持,补充和细化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激励扶持措施,努力调动学校和企业两个方面的积极性,发挥双主体作用。三是根据江苏实际,坚持问题导向,针对实践中校企合作开展遇到的突出问题,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借鉴吸收外省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加以规範和解决。
问:现实中,校企合作存在学校一头热、企业不积极的现象,条例是如何化解这一难题的?
陈志红:调研中,企业普遍反映参与校企合作的成本投入较大,培养的学生与企业用工需要仍有一定差距,等等。这些问题极大制约了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积极性。为增强企业的责任感和获得感,推进“双元”育人,条例做了许多具体规定。一是进一步明确学校、企业的双主体地位以及校企合作遵循的原则和工作机制。规定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以学校和企业为主体,校企协同、德技并修、工学结合,共同培养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二是鼓励企业优秀技术技能人才进入学校开展教育教学。支持企业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在学校建立技能大师工作室等。三是进一步发挥校企合作在企业人力资源建设中的作用。规定符合条件的高等职业学校可以通过适合的方式单独招收企业在职员工开展学历教育,与企业共同培养技术技能人才。四是推动企业和社会力量举办高质量职业教育。根据《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及有关规定,借鉴广东等省经验,规定对企业举办的学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予以支持。企业、行业组织和学校可以依法组建多元投资主体的职业教育集团或者其他形式的产教联合体。五是推进职业教育适应企业和市场的需求。规定学校和企业可以根据企业工作岗位需求,开展学徒制培养合作,联合招收学员,按照工学结合模式,实行联合培养;可以根据就业市场需求和产业发展方向,合作设定专业、研究制定专业标準,开发课程体系、教学标準以及教材、教学辅助产品,开展专业建设等内容。六是加大对企业开展校企合作的扶持保障力度。规定对企业接纳学生实习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给予一定的补助。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立健全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成本补偿机制。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百分之八的部分、因接收学生实习所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依法予以扣除;超过部分,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并明确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对在校企合作工作中成绩突出的企业,在技术改造、新产品研发和科学研究、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应
问:对于发挥学校主体作用,激发其参与合作的积极性,条例又有哪些规定?
王腊生:校企合作是学校和企业的合作,任何一方积极性不足都会严重製约合作的开展。为此,在制定条例过程中,我们贯彻落实国家职业教育改革精神,把国家和省对学校的优惠扶持政策上升为法规规範,细化为可操作的切实举措,进一步明确了学校的职责和义务。为提高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规定学校应当制定校企合作规划,建立适应开展校企合作的职业教育教学组织方式和管理制度,明确负责校企合作工作的机构和人员,改革教学内容和方式方法,健全人才培养质量评价制度。为推进高等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规定根据高等学校设定制度规定,将符合条件的技师学院纳入高等学校序列;校企合作成绩突出的,予以优先纳入。为了激发学校的积极性,规定学校应当将参与企业实践作为教师业绩考核的内容,具有相关企业或生产经营管理一线工作经历的专业教师在评聘和晋升职务(职称)、评优表彰等方面,同等条件下优先对待。同时,在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学校开展校企合作所得收入,应当纳入学校财务统一核算和管理,可以按一定比例作为绩效工资来源。适当增加绩效工资总量,具体分配由学校按规定处理。”这一规定属于重大创新举措,有力回应和解决了地方和学校普遍反映的当前制约职业学校特别是中职深化校企合作所面临的突出问题,使得相关扶持激励政策得以落实。
问:条例在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方面有哪些具体的规定?
曹玉梅:校企合作的目的是立德树人,培养高素质的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校企合作过程中,学生的合法权益必须得到有效维护。为此,条例规定,学生到合作企业实习的,应当签订学校、企业和学生三方协定,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学校、企业和学生应当按照协定履行相关义务。要求学校和企业应当按照三方协定的约定为实习学生投保实习责任保险。同时,除为学生统一购买的人身伤害事故责任保险以外,鼓励学校和合作企业为实习学生购买补充意外伤害保险;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设立学生意外伤害救助基金。此外,企业接纳学生实习的,还应当执行安全生产、劳动保护、职业卫生以及未成年职工、女职工劳动保护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实习学生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管理,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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