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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农村公共文化服务管理办法

(2018-12-03 16:33:34) 百科

江苏省农村公共文化服务管理办法

为加快构建和完善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满足农村民众的精神文化需求,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江苏省农村公共文化服务管理办法》。该《办法》经2012年1月4日江苏省人民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12年1月16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 77 号发布。《办法》分总则、、服务机构、服务设施、服务规範、奖惩、附则6章34条,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绍

  • 中文名:江苏省农村公共文化服务管理办法
  • 区域:江苏省
  • 主管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
  • 政府令:第 77 号

号令

第 77 号
《江苏省农村公共文化服务管理办法》已于2012年1月4日经省人民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 李学勇
二○一二年一月十六日
江苏省农村公共文化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快构建和完善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满足农村民众的精神文化需求,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公共文化服务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共文化服务,是指由县及县以下公益性文化事业机构,包括县(市、区)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和乡镇综合文化站(以下简称农村公共文化服务机构),以及村文化活动室面向农村民众提供的公共文化服务活动。
第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农村公共文化发展规划,加强农村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基础设施建设,将其纳入当地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城乡规划,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村文化活动室等基层文化场所建设,为农村民众提供基本文化服务。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主管全省农村公共文化服务工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文化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共文化服务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机构编制、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农业、体育、价格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公共文化服务相关工作。
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资金,扶持引导农村文化建设。
引导和鼓励社会资金进入农村公共文化领域,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加快发展农村公共文化事业。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向农村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基层文化场所捐赠设备、资金等财产,以及向农村民众提供免费文化产品等方式,参与农村公共文化服务活动。
第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考核评价制度,完善评价指标,开展评估工作。评估结果纳入政府目标考核的内容。

第二章

第七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图书馆、文化馆,可以根据当地文物藏量、地方特色和需要设立博物馆。
乡镇应当设立综合文化站,负责乡镇公共文化服务和管理。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乡镇综合文化站的领导和管理,保障其正常运行。
因乡镇合併而闲置的文化站资产应当继续用于文化服务,方便农村民众就近参与文化活动。
第八条 农村公共文化服务机构不得擅自合併、分立、变更或者撤销。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合併、分立、变更或者撤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同意。
第九条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农村公共文化服务机构的运行经费(包括人员经费、业务经费、设备购置经费以及其他专项经费)。农村公共文化服务机构的运行经费应当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条 农村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服务人口数量以及所承担的职能、任务等因素,配备相应的专职工作人员,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农村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可以根据农村民众的文化需求,招募文化志愿者,参与农村公共文化服务活动。
第十二条 县(市、区)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的馆长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文化行政部门依法任命或者聘用。
乡镇综合文化站站长由乡镇人民政府通过公开招聘等方式聘任,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对公开招聘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新任乡镇综合文化站站长应当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第十三条 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事业单位全面实行人员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对其编制内的专职工作人员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并按照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乡镇综合文化站专职工作人员职称评定,参照县(市、区)文化馆工作人员执行。对其他聘用人员,在聘用期内按照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为其办理社会保险。
乡镇综合文化站专职工作人员编制应当专职专用。
第十四条 省、设区的市文化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对乡镇综合文化站专职工作人员进行岗位培训,实行规範化管理。具体办法由省文化行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

第三章

第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基础设施建设列入政府基本建设投资计画和公共建筑定额指标体系。
建设农村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基础设施,按照省财政、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减免相关配套费用;使用国有土地的,经依法批准,可以通过划拨方式取得。
第十六条 农村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基础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设规範,选址应当在人口集中、交通便利、方便民众参与且易于疏散的地方。
县(市、区)文化馆、乡镇综合文化站、村文化活动室应当安排一定的室外文体活动场地。
乡镇综合文化站建筑面积不得低于500平方米。有条件的乡镇和服务人口较多的乡镇,参照文化馆建设标準执行。
第十七条 乡镇综合文化站应当合理划分功能区,并配备相应的设备和器材。功能区包括多功能活动室、图书阅览室、展览展示室、综合培训室、电子信息服务室、老年和少儿活动室、体育活动室等。
有条件的乡镇和服务人口较多的乡镇,可以配套建设文体广场、休闲公园和影剧院等活动场所。
第十八条 农村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基础设施应当按照规定办理产权登记。
第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基础设施的管理,确保其专项用于为农村民众提供优质文化服务,不得擅自拆除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
因城乡建设需要确需拆除农村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基础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徵得上一级文化行政部门同意,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先建设后拆除、特殊情况下建设与拆除同时进行的原则择地重建。重建的农村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基础设施一般不得低于原有的规模和条件。拆建所需费用由造成拆建的单位承担。
第二十条 县(市、区)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对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进行监督和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对乡镇综合文化站基础设施的选址、设计和功能安排等进行指导。
第二十一条 村文化活动室建设应当以政府为主导,可以独立建设,也可以与村综合服务中心一併规划建设,明确由1名村干部具体负责。
鼓励和支持热心公益文化事业的单位和个人建设专题博物馆、艺术馆、展示馆,组建文化大院、文化中心户、文化室、图书室等。

第四章

第二十二条 农村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和村文化活动室应当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组织开展贴近农村民众生产生活实际、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为农村民众提供优质文化服务。
农村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和村文化活动室不得从事传播淫秽色情、邪教迷信等活动,不得违背社会公德、影响国家文化安全。
第二十三条 农村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依法配备安全保护设施、设备和安全管理人员,保证基础设施完好,为民众提供安全、良好的活动环境。
第二十四条 农村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应当充分发挥基础设施的功能,保证基础设施正常开放。
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农闲和学校寒暑假期间,农村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应当适当延长基础设施开放时间,并增设相应的文化服务活动。
农村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基础设施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免费向社会开放。
第二十五条 县(市、区)文化馆、乡镇综合文化站和村文化活动室应当利用节庆、农闲和集市,广泛开展民众性文化活动;应当充分发掘和利用本地特色文化资源,开展区域性特色文化活动。
县(市、区)文化馆、图书馆和乡镇综合文化站应当提供流动文化服务,方便民众就近参与文化活动。
鼓励依託农村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和村文化活动室开展体育等多种形式的服务活动,促进农村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基础设施和体育设施共建共享、综合利用。农村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和村文化活动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积极发挥社会体育指导人员的作用,组织开展适合农村特点的体育活动。
第二十六条 县(市、区)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应当加强对乡镇综合文化站的业务指导,通过艺术交流、文艺辅导、文化下乡等形式,提高乡镇综合文化站的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二十七条 乡镇综合文化站应当做好下列文化服务工作:
(一)开展社会宣传教育,宣传国家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等规定,传播文化知识和科学技术;
(二)组织开展公益性文化体育等活动;
(三)开展阅读指导和读书活动,提供文化信息服务,组织建立农村图书和信息服务网路;
(四)蒐集、整理、传承和利用当地非物质文化遗产,促进地方特色文化发展,开展文化交流;
(五)指导村文化活动室、单位俱乐部、社会文艺团队和农民文化户等开展文体活动,培养农村文体骨干和文体志愿者;
(六)配合文化、文物等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农村文化市场管理和文物保护等工作;
(七)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村文化活动室应当完善服务功能,为农村民众提供适宜的文体活动。

第五章

第二十八条 对在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九条 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市、区)文化行政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有权机关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拆除农村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基础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
(二)拆除农村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基础设施未按照规定予以重建的;
(三)截留、挤占、挪用农村公共文化服务机构经费的。
第三十条 乡镇综合文化站基础设施面积达不到规定标準的,由县(市、区)文化行政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通报。
第三十一条 农村公共文化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照规定开放基础设施,或者从事传播淫秽色情、邪教迷信,以及违背社会公德、影响国家文化安全的活动的,由县(市、区)文化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权机关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另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

第三十三条 城市街道(社区)文化站(室)的服务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解读

《江苏省农村公共文化服务管理办法》是在原2009年省法制办、省文化厅报送的《江苏省乡镇文化站管理办法(送审稿)》的基础上,经向全省广泛徵求意见后修改更名的。《办法》对江苏农村公共文化服务机构、服务设施、服务规範等作了明确的要求,是江苏公共文化建设管理领域出台的首部政府法规,对加快健全完善覆盖城乡、惠及全民的全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意义重大。解读《办法》,其创新意义在于:
一是顺应了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决定》提出的文化事业全面繁荣,覆盖全社会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基本建立,努力实现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以及江苏省委关于在全国率先全面建成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目标要求。农村文化是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文化建设的基础,在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中占有重要份额。加快农村公共文化建设,对推进江苏文化强省建设进程,将起到积极的、事半功倍的作用。根据2011年文化部门统计,我省直接为农服务的文化机构(场所),有县级图书馆94个、县级文化馆104个、县级博物馆108个,乡镇文化站1017个,村文化室14415个。《办法》的出台,将有效保障上述文化机构和场所健康高效运行,以及为农服务能力的提升。 二是扩大了农村公共文化的外延。《办法》第二条明确,本办法所称农村公共文化服务,是指由县及县以下公益性文化事业机构,包括县(市、区)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和乡镇综合文化站(简称农村文化服务机构),以及村文化活动室面向农村民众提供的公共文化服务活动。这也是将《江苏省乡镇文化站管理办法(送审稿)》更名为《江苏省农村公共文化服务管理办法》的意义所在,将农村文化範畴扩大至县、乡、村三级服务网路。 据悉,在本《办法》出台前,对行政村文化室的定性以及是否纳入公共文化服务规範範畴,文化、法学界一直有所争议,这也是迄今为止我国还没有一个文化法律法规涉及该领域的原因之一。立足江苏,自2009年起,作为省委、省政府新一轮农村实事工程,省级财政先后投入3个亿扶持建设村综合服务中心(文化室),每年安排3000万元左右建设覆盖全省行政村农家书屋,省体育部门免费投放了大批全民健身器材。为提高政府投入资金的使用效益,确保这些文化场所更好地为农民民众提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办法》第二十一条明确,村文化活动室建设应当以政府为主导,可以独立建设,也可以与村综合服务中心一併规划建设,明确由1名村干部具体负责。第二十五条:……村文化活动室应当利用节庆、农闲和集市,广泛开展民众性文化活动,应当充分发掘和利用本地特色文化资源,开展区域性特色文化活动。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村文化活动室应当完善服务功能,为农村民众提供适宜的文体活动。对村级文化活动场所的建设和服务进行了规範。 三是突出了对乡镇文化站建设、管理和服务的规範。乡镇文化站是党和政府开展农村文化工作的基本阵地,在三级为农服务文化机构(场所)中,承担着承上启下、覆盖基层、保障农民基本文化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主要职能。2006年至2008年,江苏省政府先后投入1个亿,带动地方政府建设资金2.9亿元,在经济薄弱地区新建了446个文化站,使我省乡镇综合文化站在全国率先全面达标,全省乡镇文化站站均面积达到1471.5平方米,文化站的服务能力全面提升。但在个别地区,受经济等多种因素制约,随意挤占、挪用文化站站房、设备、人员的现象仍有发生。为此,《办法》多条款对乡镇文化站的设立、性质、职能、人员等进行了规範。如第七条第二款规定,乡镇应当设立综合文化站,负责乡镇公共文化服务和管理。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乡镇综合文化站的领导和管理,保障其正常运行;第三款:因乡镇合併而闲置的文化站资产应当继续用于文化服务,方便农村民众就近参与文化活动。第九条: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农村公共文化服务机构的运行经费(包括人员经费、业务经费、设备购置经费以及其他专项经费)。农村公共文化服务机构的运行经费应当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第十二条第二款:乡镇综合文化站站长由乡镇人民政府通过公开招聘等方式聘任,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对公开招聘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新任乡镇综合文化站站长应当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第十三条:……乡镇综合文化站专职工作人员职称评定,参照县(市、区)文化馆工作人员执行。对其他聘用人员,在聘用期内按照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第二款:乡镇综合文化站专职工作人员编制应当专职专用。第十四条:省、设区的市文化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对乡镇综合文化站专职工作人员进行岗位培训,实行规範化管理。第十六条第三款:乡镇综合文化站建筑面积不得低于500平方米。有条件的乡镇和服务人口较多的乡镇,参照文化馆建设标準执行。第十七条:乡镇综合文化站应当合理划分功能区,并配备相应的设备和器材。功能区包括多功能活动室、图书阅览室、展览展示室、综合培训室、电子信息服务室、老年和少儿活动室、体育活动室等;第二款:有条件的乡镇和服务人口较多的乡镇,可以配套建设文体广场、休闲公园和影剧院等活动场所。第二十七条则明确了文化站应当提供的公益性文化服务:乡镇综合文化站应当做好下列文化服务工作:(一)开展社会宣传教育,宣传国家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等规定,传播文化知识和科学技术;(二)组织开展公益性文化体育等活动;(三)开展阅读指导和读书活动,提供文化信息服务,组织建立农村图书和信息服务网路;……等等。《办法》的出台,从性质、职能、以及人、财、物等多方面保障了乡镇文化站的长效运行和可持续发展。 四是强化了各级政府公共文化服务的责任。十七届六中全会《决定》指出,必须坚持政府主导,按照公益性、基本性、均等性、便利性的要求,加强文化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公共文化服务网路,让民众广泛享有免费或优惠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为此,《办法》在总则中充分强调了各级政府农村公共文化建设的责任,包括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农村公共文化发展规划,加强农村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基础设施建设,将其纳入当地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城乡规划,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第二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村文化活动室等基层文化场所建设,为农村民众提供基本文化服务。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资金,扶持引导农村文化建设。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考核评价制度,完善评价指标,开展评估工作。评估结果纳入政府目标考核的内容。以及第十九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基础设施的管理,确保其专项用于为农村民众提供优质文化服务,不得擅自拆除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第二款:因城乡建设需要确需拆除农村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基础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徵得上一级文化行政部门同意,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先建设后拆除、特殊情况下建设与拆除同时进行的原则择地重建。重建的农村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基础设施一般不得低于原有的规模和条件。拆建所需费用由造成拆建的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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