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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民政厅

(2019-08-16 14:47:43) 百科
江苏省民政厅

江苏省民政厅

江苏省民政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内设机构有办公室等。

基本介绍

  • 中文名:江苏省民政厅
  • 地区:江苏省
  • 类型:行政部门
  • 内设机构数:12

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江苏省民政厅
(二)将三峡工程移民管理职责划给省水利厅。
(三)增加促进慈善事业发展职责。
(四)增加促进社会工作发展,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职责。
(五)加强社会救助职责,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机构职能

(一)拟订全省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指导全省民政工作的改革和发展。
(二)拟订全省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办法,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承担依法对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察责任。
(三)拟订全省优抚政策、标準和办法,承担由民政部门管理的伤残人员伤残抚恤管理工作,承担追认革命烈士的审核报批和革命烈士褒扬工作。组织和指导拥军优属工作,承担省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有关具体工作。
民政工作民政工作
(四)拟订退役士兵、复员干部、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安置政策及计画,组织指导各地军供站、军人接待转运站和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服务中心)的服务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全省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
(五)拟订全省救灾工作政策,负责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组织核查并统一发布灾情,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承担省减灾委员会具体工作。
(六)拟订全省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準,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和无固定收入的重度残疾人生活救助工作,指导五保户社会救济工作,组织实施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
(七)拟订全省行政区划和行政区域界线、地名管理办法,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承担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和地名管理工作。
(八)拟订全省城乡基层民众自治组织建设和社区建设政策,指导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九)拟订全省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和社会福利企业扶持政策,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指导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工作。
(十)拟订全省婚姻管理、殡葬管理、儿童收养和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政策,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指导婚姻、殡葬、收养、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十一)拟订全省福利彩票发行工作政策和实施办法,组织指导全省福利彩票发行管理工作,管理省级福利彩票公益金。
(十二)会同省有关部门按规定拟订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範,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三)指导市县民政系统财务工作,监督民政事业费的使用管理。受理来信来访,指导市县民政系统信访工作。负责相关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
(十四)拟订全省老龄工作政策,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协助组织实施,承担省老龄工作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十五)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人员编制

省民政厅机关行政编制为134名(含离退休干部服务人员编制7名)。后勤服务人员编制另行核定。
领导职数为:厅长1名,副厅长4名;正副处长(主任、局长)45名,其中正处长(主任、局长)16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离退休干部处处长1名),副处长(副主任、副局长)29名。

附则部分

本规定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其调整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式办理。

领导信息

厅党组书记、厅长:吕德明;
厅党组成员、副厅长:凌航;
厅党组成员、副厅长:钮学兴;
厅党组成员、纪检组长:赵文化;
厅党组成员、副厅长:章大李;
厅党组成员、副厅长:戚锡生;
厅党组成员、老龄办主任:张建平;
副巡视员:晏翠耀、邱泽森、周玉杭、沙维伟。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民政厅设12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信访办公室)
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政务公开、督查督办、安全保密工作;受理来信来访,指导市县民政系统信访工作;承担民政信息管理和信息化建设工作;承办相关新闻发布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起草相关法规规章草案;承担机关有关规範性档案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办相关行政複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承担民政政策理论研究工作。
(三)社会组织管理局(社会组织执法监察局)
拟订全省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办法,起草有关法规规章草案;按照管辖许可权对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察;承担社会组织信息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市县民政系统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社会组织管理局对外可称江苏省社会组织管理局(江苏省社会组织执法监察局)。
(四)优抚局
拟订全省优抚政策、标準和办法,并组织实施;承担由民政部门管理的伤残人员伤残抚恤管理工作;承办追认革命烈士的审核报批和革命烈士褒扬工作;指导优抚事业单位的管理工作。
(五)安置处
拟订全省退役士兵、复员干部、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安置政策及计画,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各地军供站、军人接待转运站和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服务中心)的服务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全省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
(六)救灾处(省减灾委员会办公室)
拟订全省救灾工作政策;承办救灾组织、协调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承办灾情组织核查和统一发布工作;承办救灾款物管理、分配及监督使用工作;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灾民、农村灾民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灾民生活救助;承办省级生活类救灾物资储备工作;组织和指导救灾捐赠;拟订减灾规划,承担省减灾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七)社会救助处
拟订全省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準;组织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和无固定收入的重度残疾人生活救助工作;组织指导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组织指导农村敬老院建设和五保户社会救济工作;承办全省社会救助资金分配和监管工作;承办全省社会救助信息管理工作;参与拟订住房、教育、司法救助相关政策。
(八)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处
拟订全省城乡基层民众自治组织建设和社区建设政策;指导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九)区划地名处
拟订全省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地名管理办法,起草有关法规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地名档案和地名信息系统管理,组织开展地名公共服务。
(十)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处
拟订全省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标準,并组织实施;拟订社会福利企业扶持政策和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组织指导福利彩票发行管理工作;组织指导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社会福利和权益保护工作;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组织拟订全省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推进慈善事业发展。
(十一)社会事务处
拟订全省婚姻登记、儿童收养、殡葬管理和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政策,并组织实施;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组织指导涉外婚姻和涉外收养登记工作;协调省际、省辖市之间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指导婚姻、殡葬、收养、救助服务机构管理。
(十二)规划财务处
拟订全省民政事业发展规划;负责民政事业资金管理;负责机关财务工作;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和审计工作;负责全省民政统计管理工作;负责省级福利彩票公益金的使用和管理。
机关党委(人事教育和社会工作处)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民政系统教育培训工作;承担民政科技管理和民政行业标準化工作;组织指导全省民政行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会同有关方面拟订全省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範,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组织开展相关国际交流合作。
离退休干部处 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为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常设办事机构。负责拟订全省老龄工作相关政策,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协助组织实施;督促、检查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指导协调老龄宣传工作;负责联繫、协调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省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省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拟订全省“双拥”工作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全省“双拥”工作调查研究,提出工作建议;组织指导国家级“双拥”模範城创建工作,指导市县开展“双拥”模範城(县、区)的评比、命名工作;沟通军政联繫,推进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承办“双拥”活动宣传、评比表彰工作。

信息公开指南

本厅掌握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的外,凡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府信息,均应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厅编制了《江苏省民政厅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指南》。
《指南》每年更新一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江苏民政”网站上查阅《指南》,也可以到南京市山西路98号江苏省民政厅一楼大厅领取。
一、主动公开
·公开範围
本厅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範围参见本厅编制的《江苏省民政厅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江苏民政”网站上查阅《目录》,也可以到南京市山西路98号江苏省民政厅一楼大厅领取或查阅《目录》。
凡列入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本厅将通过下列方式主动公开:主要採取网上公开形式,。其余网上未公开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到本厅政务公开办公室申请查阅。
本厅还将採用以下辅助性的公开方式:
1、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
2、印製便民手册等;
3、公告栏、电子萤幕等。
·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将于信息生成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厅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厅申请获取。本厅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本厅将分批、逐步整理依申请公开的信息目录,并向社会公布。属于该目录内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本厅申请获取的,除特殊情况外,本厅将予以提供。该目录以外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本厅申请获取的,本厅将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公开範围
本厅首批依申请公开的信息範围参见本厅编制的《江苏省民政厅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江苏民政”网站上查阅《目录》,也可以到本厅一楼大厅进行查阅。
·提出申请
向本厅提出申请的,请填写《江苏省民政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样本见附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向受理机构申请领取或自行複製,也可在“江苏民政”网站上下载。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儘量详尽、明确。
1、通过网际网路提出申请
申请人可以在“江苏民政”网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后,,通过电子邮件方式传送至受理机构信箱即可。
2、信函、电报、传真申请
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受理申请
本厅收到公民提出的申请表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要件完备的申请将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覆或者提供政府信息,如果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覆或者提供政府信息的,可以将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本厅收到的要件完备的政府信息申请表后,将按照下列情形给予答覆或提供信息:
1、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主动公开範围,将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免予公开範围的信息,将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免予公开範围的信息,是指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其他较为敏感内容的政府信息,由于公开或泄露会造成妨碍国家安全、损害企业或者个人利益、影响社会稳定和正常生活秩序等严重后果的信息。
3、不属于本机关公开範围的,将告知申请人该信息的掌握机关;
4、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将告知申请人。
本厅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流程可以参见附页流程图。
本单位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本单位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覆。鑒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覆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收费标準
对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府信息,本厅将无偿提供;应申请人要求所发生的複製、邮寄、递送费用按照市场价格计收。
三、监督方式及程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厅公开的政府信息不準确或者不完整的,可以要求及时予以更改、补正,认为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人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监督部门举报、投诉。
地址:山西路98号驻省民政厅监察室。省民政厅已于2014年5月26日从南京市山西路98号迁入新址办公。新的地址为:南京市中山北路277号;邮编:210003。原工作联繫电话保持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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