勇敢心资源网

当前位置:首页 > 百科 / 正文

江苏省核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条例

(2019-04-07 22:04:17) 百科

江苏省核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条例

为了加强核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控制和减少核事故危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国务院《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基本介绍

  • 中文名:江苏省核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条例
  • 颁布单位: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 颁布时间:2016-9-30

江苏省核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条例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 50 号
《江苏省核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16年9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6年9月30日
江苏省核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条例
(2016年9月30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核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控制和减少核事故危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国务院《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核心电厂核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工作。其他核设施和有关核活动的核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工作,以及境外和省外发生的可能或者已经对本省造成影响的核事故的应急工作,参照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核设施、核活动的安全监管和放射性污染防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核事故预防和应急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保护公众、保护环境的原则,实行预防为主、科学应对、从严管理、常备不懈的方针。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将核事故预防和应急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突发事件应对体系,保障核事故预防和应急工作所需经费,根据省核事故应急预案和上级的统一部署开展核事故预防和应急準备工作,承担相应的场外核事故应急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做好核事故预防和应急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核事故预防和应急工作。
第五条 核事故预防和应急设施、设备依法受到保护,不得侵占、破坏。
任何单位和个人依法享有接受核事故应急保护的权利,负有保护核事故预防和应急设施、参与和配合核事故应急工作的义务。
第六条 对在核事故预防和应急工作中有突出表现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对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伤亡人员,依法给予抚恤。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成立省核应急委员会,负责全省核事故应急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统一指挥本省行政区域内场外核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省核应急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民防主管部门,承担省核应急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省核应急委员会成员单位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核事故预防和应急工作。
第八条 省核应急委员会设立专家谘询组,由成员单位遴选的有关专家组成,为应急準备、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持和决策建议。
省核应急委员会设立专业工作组,由成员单位负责组建,按照各自职责承担核事故应急的具体工作。
第九条 核电厂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成立核应急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核心事故应急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并在省核应急委员会的领导下做好核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核电厂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核事故预防和应急工作。
其他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部门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要求,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
第十条 核电厂营运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核事故预防和应急组织,负责本单位的核事故预防和应急準备工作,承担场核心事故应急职责。
第三章 预防与应急準备
第十一条 核电厂的选址、设计、建造、运行和退役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採取安全与防护措施,设定核事故预防的设施、设备,预防核事故的发生,保护周围环境以及公众的健康和安全。
第十二条 核电厂营运单位应当制定核事故预防方案,并报省核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和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备案。核事故预防方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可能发生的核事故及其影响範围、危害的估计和论证;
(二)对可能发生的核事故採取的预防措施;
(三)在实施预防措施后对核事故发生的几率和危害所降低的程度;
(四)对核事故预防措施的实施和设施、设备运行的监督和保证措施;
(五)需要与有关监督部门的配合和衔接方式。
核电厂营运单位应当定期对核事故预防方案及其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完善核事故预防方案。
第十三条 核电厂营运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完善核事故预防和应急机制,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教育,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保障核电厂设施、设备的安全运行。
第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在核电厂外围区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设定规划限制区。规划限制区的具体範围、採取的限制措施等应当予以公告。
省人民政府和核电厂营运单位应当对规划限制区经济社会发展给予补偿和扶持。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以及新闻媒体、学校等单位,应当组织开展核安全和核事故应急知识公益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核事故预防和应急工作的认知水平。
第十六条 核电厂营运单位应当加强与公众的沟通交流,开展核事故预防和应急知识的普及宣传。
第十七条 省核应急委员会应当组织编制省核事故应急预案和核电厂场外核事故应急预案,并按照规定报上级机关审查批准后,由省人民政府发布实施。
省核应急委员会成员单位应当按照要求组织编制核事故应急预案执行程式。
第十八条 核电厂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相关应急预案,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地区核事故应急预案,并按照规定报上级机关审查批准后,由本级人民政府发布实施。
第十九条 核电厂场核心事故应急预案由核电厂营运单位按照规定编制和报批,报省核应急委员会和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条 核电厂周围按照国家规定建立核事故应急计画区。应急计画区的範围由核电厂营运单位提出测算报告,经省核应急委员会审查并报国家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在核电厂核事故应急预案中予以公布。
应急计画区内的基层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做好核事故应急準备工作。
第二十一条 省核应急委员会成员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组织开展核事故应急指挥、通信、辐射环境监测、海洋环境监测、气象监测、地震监测和去污洗消等基础设施建设,储备防护器材、药械和其他物资。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建设核事故应急指挥场所,与省核事故应急指挥系统实现联通,并根据需要建设和完善辐射监测、气象观测等设施。
第二十二条 省核应急委员会成员单位和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按照积极兼容的原则,整合利用各类应急救援组织和设施、设备,组建核事故应急专业队伍,承担核事故应急任务。
第二十三条 承担核事故应急环境监测、通信保障、医疗救护、辐射防护、交通运输等任务的单位,应当依据核事故应急预案落实责任人员,做好各类技术、物资準备工作。
第二十四条 省核应急委员会和核电厂所在地设区的市核应急委员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组织核应急管理人员的培训,督促指导成员单位和承担核事故应急任务的单位开展核应急专业人员的培训。
核应急委员会成员单位和承担核事故应急任务的单位应当制定培训计画,报核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五条 省核应急委员会应当定期组织开展核电厂场外与场内的核事故应急联合演习。
省核应急委员会成员单位和核电厂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适时组织不同专业、不同规模的核事故应急演练。
其他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核事故应急预案和需要,适时组织核事故应急演练。
核电厂营运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开展核事故场内应急演习演练,配合做好场外核事故应急演习工作。
第二十六条 核事故应急準备资金是专门用于本省行政区域核心事故应急工作的专项资金,包括场外核事故应急準备资金和场核心事故应急準备资金。
场外核事故应急準备资金由核电厂营运单位、省人民政府和核电厂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共同承担。核电厂营运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及时缴纳场外核事故应急準备资金。政府承担的场外核事故应急準备资金由其指定的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编报预算。
场核心事故应急準备资金由核电厂营运单位承担。
第四章 应急处置
第二十七条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状态按照核事故严重程度由低到高分为应急待命、厂房应急、场区应急和场外应急四级,分别对应四级回响、三级回响、二级回响和一级回响。
第二十八条 核事故可能或者已经发生时,核电厂营运单位应当立即判明情况,按照场核心事故应急预案规定和操作规程进行紧急处置,缓解核事故后果,并按照规定报告和通报情况。
省核应急委员会接到核事故情况报告后,应当按照省核事故应急预案立即採取相应的对策和措施,并按照规定向国务院指定的部门和省人民政府报告,根据需要向相邻地区通报核事故信息。
第二十九条 放射性物质已经或者可能扩散到核电厂场区以外的,核电厂营运单位应当立即向省核应急委员会提出进入核事故场外应急状态并採取应急防护措施的建议。
进入核事故场外应急状态,应当经国务院指定的部门批准,由省核应急委员会发布通告。在紧急情况下,省核应急委员会可以先行决定进入核事故场外应急状态,并立即向国务院指定的部门和省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条 场外核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在省核应急委员会的领导下,按照省核事故应急预案实施。
进入核事故应急待命状态时启动四级回响,省核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应当保持与核电厂营运单位、相关部门和单位的不间断联络,注意公众沟通,视情况组织部分核事故应急专业队伍进入待命状态。
进入核事故厂房应急状态时启动三级回响,省核应急委员会组织专家谘询组、专业工作组与成员单位会商研究对策措施,组织开展舆情监控、舆论引导工作;有关监测、观测单位应当加强辐射监测和气象观测,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监测、观测信息。
进入核事故场区应急状态时启动二级回响,省核应急委员会转变为省核应急指挥部,在国家核应急协调委员会和省人民政府领导下,统一指挥核事故场外应急回响的各项準备工作,指令核事故应急专业队伍和人员集结待命及行动。
进入核事故场外应急状态时启动一级回响,省核应急指挥部根据省核事故应急预案决定採取应急防护措施的区域範围,统一指挥场外核事故应急行动,向核电厂营运单位提供必要的支援;视情况採取交通管制、发放稳定性碘製剂、控制出入通道、控制食物和饮水、医疗救治、心理援助、去污洗消等措施,适时组织实施疏散、隐蔽、撤离、临时避迁。
省核应急委员会根据核事故综合预测与分析结果,及时请求国家支援。
第三十一条 根据核事故应急需要,实行跨省地区封锁以及导致干线交通中断或者口岸关闭的地区封锁的,由省人民政府报请国务院决定。
道路收费站点对参加核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车辆应当开闢快速通道,免费优先放行。
第三十二条 因核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需要,执行核事故应急任务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徵用所需的设施、设备、器材和其他物资。
对徵用的设施、设备、器材和其他物资,徵用的行政机关应当登记,使用后应当及时归还,并依法给予补偿。
第三十三条 有关核事故的信息由国务院授权的单位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统一发布。
核事故应急回响启动后,负责核事故信息发布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通过发布新闻通稿、召开新闻发布会、组织新闻媒体採访、利用官方信息平台等方式,及时组织发布相关信息,做好舆情引导和公众沟通等工作。
第五章 应急状态终止与事后恢复
第三十四条 当核事故已经得到有效控制、核电厂基本处于安全状态,或者放射性物质释放已经停止、环境放射性水平已经处于可接受水平的,核事故应急状态终止。
核事故应急状态终止的批准和发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核事故应急状态终止后,交通管制和地区封锁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宣布。
第三十五条 核事故应急状态终止后,核电厂营运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国务院指定的部门、省核应急委员会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提交详细的事故报告。
第三十六条 核事故应急状态终止后,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核电厂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核电厂营运单位应当根据受影响地区的放射性水平,按照规定组织实施有效的恢复措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製定核事故应急预案的;
(二)拒不承担核事故应急準备义务的;
(三)玩忽职守,引起核事故发生,或者未採取必要的紧急措施和防控措施,造成危害扩大或者损失加重的;
(四)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核事故真实情况,或者虚报、漏报、瞒报核事故有关情况的;
(五)拒不执行核事故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故意拖延执行核事故应急任务或者在核事故应急中临阵脱逃的;
(六)阻碍核事故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的;
(七)擅自发布核事故信息的;
(八)其他对核事故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核事故,是指核设施内的核燃料、放射性产物、放射性废料或者运入运出核设施的核材料所发生的放射性、毒害性、爆炸性或者其他危害性事故,或者一系列事故。
(二)核事故应急,是指核事故应急预案制定、应急设施建设、应急物资储备、应急队伍建设、应急培训和演练等应急準备工作,以及为控制或者减轻核事故后果而採取的应急回响措施和救援等应急处置工作。
(三)应急计画区,是指在核电厂周围建立的,制定有核事故应急计画并预计採取核事故应急对策和应急防护措施的区域。
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审查意见的报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主任会议委託,我委对省人民政府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江苏省核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了审查,现将审查意见报告如下:
核电作为清洁、低碳、高效的能源技术,在能源结构中占有重要地位。发展核电在增加能源供给、保障能源安全、促进污染减排、应对气候变化挑战等方面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儘管核电相对安全,但其在安全与环境方面存在的潜在威胁不容忽视,一旦发生事故,产生的危害很大。核事故预防和应急工作向来被视为核安全纵深防御的重要屏障,是预防和控制核事故危害、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确保核电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支撑。我省作为目前拥有已运行核电站的省份之一,在核事故预防和应急方面的立法工作,明显滞后于核电的发展。因此,根据国家相关法律的规定,针对我省核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过程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制定符合我省实际的地方性法规,非常必要和迫切。
制定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被列入省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项目后,我委多次与起草部门进行沟通,听取条例草案起草情况的报告,了解立法进展情况,提出意见建议。今年4月份召开的省政府常务会议提出,核安全重在预防,应设定专门章节对核事故预防工作进行规範,将条例名称更改为《江苏省核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条例》。4月下旬,我委会同相关单位赴宿迁、连云港立法调研,直接听取两市政府及民防、发改、环保、住建、交通、卫计等有关部门及江苏核电公司对条例草案的修改意见和建议。我委认为,现在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条例草案,经过长期準备,指导思想明确,框架结构比较合理,条例名称较为可行,不少内容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同时,还有一些方面不够完善,需要加以修改和补充,为此建议:
一、强化核电厂外围区域规划限制区管理。我委认为,条例草案对规划限制区的设定和划定原则作出规定,很有必要。为便于行政管理相对人广为知晓,促进规划限制区的有效管理,保障公众、环境和核电厂安全,建议借鉴外省做法,在条例草案中增加规划限制区公告程式,对规划限制区的具体範围、限制发展的产业、人口控制数量等内容予以公告,并在规划限制区边界设定标誌,同时增加对规划限制区经济社会发展进行扶持的内容。
二、明确核事故专业术语内涵。调研中有的地方反映,条例草案中有些专业术语不易理解和掌握,建议在条例草案附则部分对核事故、应急计画区、烟羽应急计画区、食入应急计画区等专业术语进行解释。
此外,条例草案的一些条文和文字表述需要进一步斟酌修改。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审议结果的报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对《江苏省核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为了加强核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控制和减少核事故危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制定本条例十分必要,草案的内容基本可行。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会后,法工委书面徵求了十三个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和部分省人大代表、立法谘询专家的意见,在江苏人大网上全文公布草案徵求社会意见,会同省人大常委会环资城建委、省民防局到连云港市进行调研,听取政府及有关部门、核电厂运营单位的意见。在此基础上,对各方面的意见进行研究分析,对草案进行了修改完善,并召开座谈会徵求了省有关部门的意见。9月1日,法制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关于条例的适用範围
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草案第二条规定了条例的适用对象是核电厂核事故,其他核设施和有关核活动是参照执行,但是在相关条文中有些规範对象是核电厂,有些规範对象则是核设施,而且有些条文仅规定了核事故应急而缺少核事故预防的内容,建议準确界定条例的适用範围。因此,根据国务院《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建议将条例的适用範围明确为“本省行政区域核心电厂核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工作”,并将相关条文中的适用对象统一为“核电厂”。同时,为了使条例的适用範围更加清晰,考虑到对于核设施、核活动的安全监管和放射性污染防治已有专门的法律、法规加以规範,建议将草案第十七条修改后作为草案修改稿第二条第二款,明确“核设施、核活动的安全监管和放射性污染防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二、关于组织机构与职责
1、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第二章有关组织机构的职责不应该仅限于核事故应急,还应该包括核事故预防。因此,建议将第二章章名修改为“组织机构与职责”。
2、有的部门提出,草案第八条第二款关于“省民防主管部门为本省核事故应急主管部门”的规定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与“三定方案”确定的省民防主管部门的职责也不相符,实际上承担省核应急委员会日常工作的是设在省民防主管部门的省核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因此,建议删去该内容,并将草案第八条第二款与第一款合併表述。
3、有的地方和省有关部门提出,草案第十条对省核应急委员会设立专家谘询组和专业工作组的规定过于原则,操作性不强。因此,根据我省实际,建议修改为:“省核应急委员会设立专家谘询组,由成员单位遴选的有关专家组成,为应急準备、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持和决策建议。”“省核应急委员会设立专业工作组,由成员单位负责组建,按照各自职责承担核事故应急的具体工作。”
4、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进一步明确核电厂所在地的市县政府及部门的核事故预防和应急职责。因此,根据我省实际,建议在草案第九条中增加一款,明确“核电厂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成立核应急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核心事故应急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并在省核应急委员会的领导下做好核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在草案第九条第一款中增加核电厂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核事故预防和应急工作”的内容。
三、关于预防与应急準备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草案第三章“预防”与第四章“应急準备”在内容上有交叉,建议两章合併。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草案关于核事故预防的内容过于单薄,建议予以充实。因此,建议参照突发事件应对法,将草案第三章与第四章合併为“预防与应急準备”专章。同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家对核电厂的相关操作规程和核事故预防措施有十分严格的要求,核事故预防的责任主要在核电厂营运单位,核安全管理和监督的许可权主要在国家层面,地方性法规难以对核事故预防作出全面规定。因此,建议结合我省实际,对核事故预防与应急準备的规定作如下修改完善:
1、在草案第十五条中增加规定,明确核电厂营运单位应当将制定的核事故预防方案报省核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和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备案,定期对核事故预防方案及其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完善核事故预防方案。
2、增加一条作为草案修改稿第十三条,从安全生产的角度对核电厂营运单位做好核事故预防和应急準备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3、在草案第十六条中明确“规划限制区的具体範围、採取的限制措施等应当予以公告”,规定“省人民政府和核电厂营运单位应当对规划限制区经济社会发展给予补偿和扶持”。
4、将草案第二十六条修改后作为草案修改稿第十六条,明确“核电厂营运单位应当加强与公众的沟通交流,开展核事故预防和应急知识的普及宣传”。
5、将草案第二十一条修改后作为草案修改稿第二十条,明确“应急计画区的範围由核电厂营运单位提出测算报告,经省核应急委员会审查并报国家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在核电厂核事故应急预案中予以公布”。
6、增加一条作为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四条,对核应急管理人员和核应急专业人员的培训提出明确要求。
四、关于应急处置
1、省有关部门建议,根据国家和省核事故应急预案的要求,增加核事故应急状态对应相应的回响级别的规定。因此,建议在草案第二十八条中明确核电厂核事故按照严重程度由低到高分为四级,分别对应相应的回响级别,并对草案第三十二条作相应修改。
2、有的地方和省有关部门提出,对核事故的信息发布应当加强规範。因此,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议将草案第三十一条修改为:“有关核事故的信息由国务院授权的单位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统一发布。”“核事故应急回响启动后,负责核事故信息发布的部门应当根据需要,通过发布新闻通稿、召开新闻发布会、组织新闻媒体採访、利用官方信息平台等方式,及时组织发布相关信息,做好舆情引导和公众沟通等工作。”
五、关于应急状态终止与事后恢复
1、有的地方和省有关部门提出,应急状态终止不仅包括场外,还应包括场内。因此,建议删去草案第六章章名中的“场外”。
2、为增强可操作性,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议将草案第三十五条修改为:“当核事故已经得到有效控制、核电厂基本处于安全状态,或者放射性物质释放已经停止、环境放射性水平已经处于可接受水平的,核事故应急状态终止。”“核事故应急状态终止的批准和发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核事故应急状态终止后,採取交通管制和地区封锁的,应当及时解除。地区封锁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宣布。”
此外,根据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部门和地方的意见,对法律责任部分作了修改完善,对专业性用语在附则中明确了含义,还对草案作了部分文字、技术修改,对有关条款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法制委员会已按照上述修改意见提出草案修改稿,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以上报告和草案修改稿是否妥当,请审议。

条例(草案)的说明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省人民政府的委託,现就《江苏省核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立法的必要性
核能是一种清洁能源。我国核电占电力生产的比例仅为2%,远低于全球核电占比的18%,发展空间巨大。国家把核电产业作为面向未来的重要能源产业,将田湾核电三期工程列入了“十三五”规划。同时,核泄漏的危害影响面广、持续时间长、消除难度高。总结国外重大核事故的教训,未雨绸缪,防患未然,开展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事关重大、涉及全局,对于保护人民生命健康和生态环境、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国家安全具有重要意义。我省作为有核省,高度重视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不断加强核事故应急準备,在核事故应急机制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应急队伍建设等方面取得了显着的成效。我省还在全国率先开展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向无核设施地区延伸的探索,宿迁、淮安市陆续开展相关试点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在这样的背景下,制定出台我省核事故应急管理相关立法很有必要。
一是贯彻落实国家核安全观,拓展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的需要。2014年,习近平主席首次阐述了中国核安全观,并提出坚定不移增强自身核安全应急能力的要求。2015年新修订的《国家安全法》强调,要加强核事故应急体系和应急能力建设,防止、控制和消除核事故对公民生命健康和生态环境的危害,不断增强有效应对和防範核威胁、核攻击的能力。将核事故应急工作由单纯应对核电厂核事故,拓展到应对所有核设施、核活动的核事故,以及核恐怖活动等突发核事件,是贯彻落实国家核安全观及相关要求的具体体现,需要通过地方立法予以明确。
二是适应形势发展变化的要求,健全核事故应急管理机制的需要。国务院《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制定出台于1993年,主要规範核电厂核事故应急工作。20多年来,其立法背景和社会环境已发生了较大变化,有的规定已经滞后于当前核事业发展与核安全形势的要求,滞后于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体制的调整,也滞后于当前“一个部门牵头、多个部门参与”的核应急组织协调机制现状,需要通过开展地方立法作为补充。
三是加强制度保障,完善核事故应急“一案三制”建设的需要。立法是核事故应急预案及法制、体制、机制“一案三制”建设的重要内容。地方立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总结提升我省成熟可行的做法并上升为法律制度,制定出台既与上位法保持一致,又具有一定地方特色的核事故应急管理立法,能够为加强我省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同时也为核能事业的安全、持续和健康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法制保障。
二、《条例(草案)》起草过程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计画,省民防局成立专门班子,集中力量在广泛调查、深入研究的基础上,起草了《条例(草案)》(送审稿),并上报省政府。省政府法制办经过初步审查和修改,书面向省发改委、经信委、卫计委、编办、应急办、外办、公安厅、人社厅、财政厅、环保厅、住建厅、交通厅、民政厅、教育厅、科技厅、通信管理局、新闻出版广电局、气象局、海洋渔业局、海事局、省委宣传部等部门和单位以及13个省辖市政府徵求意见。同时,在江苏政府法制网站上向社会公开徵求意见。3月2日至4日和3月23至24日,省政府法制办会同省民防局到广东省、连云港市,通过召开座谈会和实地考察方式开展立法调研。3月9日,省政府法制办组织召开了立法座谈会,与省民防局就相关问题进行了座谈论证。在此基础上,省政府法制办数次与省有关部门沟通协调,会同省民防局逐条反覆推敲、协商和修改,最终形成了提请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条例(草案)》(修改送审稿)。4月28日,省人民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条例(草案)》,现提请本次常委会审议。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应急组织机构是有效开展核事故应急管理及各项相关工作的组织基础和主要力量。《条例(草案)》规定,省核应急委员会负责全省核事故应急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统一指挥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场外核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省核应急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民防主管部门。省民防主管部门为本省核事故应急主管部门,承担省核应急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省核应急委员会成员单位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省核应急委员会统一部署和省核应急预案做好核事故应急相关工作(第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省核事故应急预案和上级的统一部署开展核事故应急準备工作,承担相应的场外核事故应急职责(第十一条)。核设施营运单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负责做好本单位的核事故应急準备工作,承担场核心事故应急职责(第十二条)。
(二)关于预防
核事故预防是核安全工作的核心。鑒于核设施营运单位是核事故预防的主体,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管属于国家事权,核设施所在地有责任配合核设施营运单位做好核事故预防工作,防备可能的核事故造成伤害,《条例(草案)》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以及职责分工做好核事故预防工作(第四条第二款),核设施投产运行前应当制定核事故预防方案(第十五条),在核电厂外围区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设定规划限制区(第十六条)。
(三)关于应急準备
核事故应急準备是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只有常备不懈,才能做到有备无患、临危不乱。在应急预案制定与管理方面,《条例(草案)》分别就省核事故应急预案和核电厂场外核事故应急预案、核电厂所在地以及有关的设区的市、县(市、区)核事故应急预案、核电厂场核心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报批作了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在应急基础设施建设与物资储备方面,《条例(草案)》规定,省核应急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组织开展相关基础设施建设,储备防护器材、药械和其他物资。有关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建设核事故应急指挥场所,与省核事故应急指挥系统实现联通,并根据需要建设和完善辐射监测、气象观测等设施(第二十二条)。在应急专业队伍建设方面,《条例(草案)》规定,省核应急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有关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按照积极兼容的原则组建核事故应急专业队伍,充分利用各类应急救援组织和设施、设备承担核事故应急任务(第二十四条)。在应急演练方面,《条例(草案)》规定,省核事故应急主管部门、核设施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以及承担核事故应急任务的单位,应当适时组织相应的核事故应急演练。其他有关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核事故应急预案和需要,适时组织核事故应急演练(第二十五条)。此外,还就核事故应急準备资金及其承担主体和资金来源做了规定(第二十七条)。
(四)关于应急处置
应急处置是为控制或者减轻核事故后果而採取的应急回响措施和救援等行动。《条例(草案)》根据《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国家和省核应急预案有关规定,将核设施核事故应急状态分为应急待命、厂房应急、场区应急和场外应急四级(第二十八条),并规定了在核事故可能或者已经发生时,核设施营运单位、省核事故应急主管部门和省核应急委员会的应对措施和报告义务(第二十九条)。同时规定,场外核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应当在省核应急委员会的领导下,按照省核事故应急预案实施,以及在应急待命、厂房应急、场区应急和场外应急四种应急状态下,各有关应急组织应当採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和要求(第三十二条)。为了保障核事故应急处置所需物资,《条例(草案)》还规定,因核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需要,依法徵用所需的设施、设备、器材和其他物资应当登记,使用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毁、灭失的,由徵用的行政机关负责依法给予补偿(第三十四条)。
(五)关于场外应急状态终止与事后恢复
《条例(草案)》规定,场外应急状态的终止,由省核应急委员会会同核设施营运单位提出,经国务院指定的部门批准后,由省核应急委员会发布。核事故应急状态结束后,应当及时解除交通管制和地区封锁。地区封锁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宣布(第三十五条)。核事故应急状态终止后,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国务院指定的部门、省核事故应急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提交详细的事故报告(第三十六条)。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核设施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实施有效的恢复措施(第三十七条)。
以上说明连同《条例(草案)》,请一併予以审议。

解读

2016年9月30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了《江苏省核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将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从如何加强核事故的预防以及发生核事故的应急处置等多个方面进行了规範,共四十条,分为总则、组织机构与职责、预防与应急準备、应急处置、应急状态终止与事后恢复、法律责任、附则七章。
从严管理 确保全全
核能是重要的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资源,核电作为清洁、低碳、高效的能源技术,在增加能源供给、保障能源安全、促进污染减排、应对气候变化挑战等方面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虽然核电相对安全,但其在安全与环境方面存在的潜在威胁仍不容忽视,特别是车诺比核事故以及2011年3月日本福岛发生的7级特大核事故,震惊世界,破坏巨大。由于核事故与一般的安全生产事故有着十分明显的不同,核事故产生的后果往往具有毁灭性、灾难性和持续性,社会公众对核事故也具有本能的恐惧,所以核事故一旦发生且处理不当,就会对公众造成巨大的人身伤害和心理冲击,严重威胁社会和谐稳定。因此,开展核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工作事关全局,对于保护人民生命健康和生态环境、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国家安全意义重大。
核事故预防和应急工作向来被视为核安全纵深防御的重要屏障,是预防和控制核事故危害、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确保核电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支撑。我省作为目前拥有已运行核电站的省份之一,省委、省政府历来高度重视核事故预防工作,不断加强核事故应急处理能力,在核事故预防措施、应急机制建设等方面都得到了显着的发展。同时,我省还在全国率先开展核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工作向无核设施地区延伸的探索,宿迁市、淮安市陆续开展相关试点工作并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是,由于国务院《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制定于1993年,主要规範的是核电厂核事故的应急工作。20多年来,其立法背景和社会环境已经发生了较大变化,有的规定已经滞后于当前核事业发展与核安全形势的要求,滞后于核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工作体制的调整,需要通过地方立法予以补充完善。因此,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针对我省核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过程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制定符合我省实际的地方性法规十分必要和迫切。条例的出台,将为我省的核事故预防和应急工作提供强有力的法制保障。
常备不懈 重在预防
核事故预防与应急準备工作是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只有常备不懈,才能做到有备无患、临危不乱。但是,由于核安全管理和监督的许可权主要在国家层面,国家对核电厂的相关操作规程和核事故预防措施已经有十分严格的要求,地方性法规难以对核事故预防作出全面规定。因此,条例专章规定核事故预防与应急準备的内容,明确了相关单位在核事故预防与应急準备工作中的具体要求。一是分层次制定相关预案。条例规定省核应急委员会组织编制省核事故应急预案和核电厂场外核事故应急预案;核电厂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区核事故应急预案;核电厂营运单位负责制定核事故预防方案和场核心事故应急预案。二是明确核电厂营运单位的责任。核事故预防的责任主要在核电厂营运单位。条例从安全生产的角度,要求核电厂营运单位建立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完善核事故预防和应急机制,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教育,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保障核电厂设施、设备的安全运行。三是政府与核电厂营运单位的普及宣传。为了让公众更多地了解核知识,消除本能的心理恐慌,条例“双管齐下”:一方面要求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以及新闻媒体、学校等单位组织开展核安全和核事故应急知识公益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核事故预防和应急工作的认知水平;另一方面,条例要求核电厂营运单位应当加强与公众的沟通交流,开展核事故预防和应急知识的普及宣传。
同时,为了保证核事故预防和应急準备工作的顺利开展,条例从“人”“财”“物”三个方面给予保障。一是建立应急专业队伍。条例要求省核应急委员会成员单位和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积极兼容的原则,整合利用各类应急救援组织和设施、设备,组建核事故应急专业队伍,并对演习演练提出了具体要求。二是明确资金来源。条例规定场外核事故应急準备资金由核电厂营运单位、省人民政府和核电厂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共同承担,场核心事故应急準备资金由核电厂营运单位承担。三是积极开展应急基础设施建设与物资储备。省核应急委员会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组织开展核事故应急指挥、通信、辐射环境监测、海洋环境监测、气象监测、地震监测和去污洗消等基础设施建设,储备防护器材、药械和其他物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建设核事故应急指挥场所,与省核事故应急指挥系统实现联通,并根据需要建设和完善辐射监测、气象观测等设施。
分类应对 科学处置
核事故应急处置主要是指为控制或者减轻核事故后果而採取的应急回响措施和救援等行动。核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主要分为场内与场外,需要两者通力配合,加强协调。场核心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主要由核电厂营运单位负责。当核事故可能或者已经发生时,核电厂营运单位应当立即判明情况,按照场核心事故应急预案规定和操作规程进行紧急处置;如果放射性物质已经或者可能扩散到核电厂场区以外的,核电厂营运单位应当立即向省核应急委员会提出进入核事故场外应急状态并採取应急防护措施的建议。场外核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由省核应急委员会统一领导,按照相关应急预案组织实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的规定,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状态按照核事故严重程度由低到高分为应急待命、厂房应急、场区应急和场外应急四级,分别对应四级回响、三级回响、二级回响和一级回响。条例按照相关预案的要求,规定进入不同的核事故应急状态时启动相应的应急回响,并明确了省核应急委员会和各有关应急组织应当採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和要求。为了做到令行禁止,条例对拒不执行核事故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故意拖延执行核事故应急任务或者在核事故应急中临阵脱逃等行为规定了法律责任,为我省核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提供了法制依据。同时,为了保障核事故应急处置所需物资,条例规定,因核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需要,执行核事故应急任务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徵用所需的设施、设备、器材和其他物资。对徵用的设施、设备、器材和其他物资,徵用的行政机关应当登记,使用后应当及时归还,并依法给予补偿。

相关报导

《江苏省核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条例》将于2017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28日,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在南京召开贯彻实施座谈会。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党组副书记史和平,副省长马秋林出席会议并讲话。
史和平指出,条例的颁布实施,是保障公众生命财产、保障核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各项规定突出了常备不懈、预防为主、科学应对、依法行政的理念。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要认真学习,依法履职,共同推进贯彻实施。马秋林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加快完善核应急预防和管理机制,加强预案管理体系建设,加大预防和管理工作监控力度,加强应急演练和基础保障,切实提升我省核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工作水平。
据悉,2017年,田湾核电站3、4号机组装料前将进行综合应急演习。目前,省核应急办正在全方位準备,以提高实战运作和协同作战能力。连云港市已组建了近1500人的应急专业队,应急计画区内外区範围由4-8公里调整为5-10公里。

相关新闻

9月30日,江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江苏省核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条例》。《条例》分为总则、组织机构与职责、预防与应急準备、应急处置、应急状态终止与事后恢复、法律责任和附则七章共四十条。
安全是核能产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习近平总书记对我国核安全提出“四个并重”的要求,第一条就是发展和安全并重。江苏作为有核省,现有核技术利用单位5000余家,2020年,连云港田湾核电站装机容量将达到近700万千瓦。然而,在核事故预防和应急领域的相关立法工作,明显滞后于核事业的发展。应需而生的《江苏省核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条例》充分贯彻“理性、协调、并进”的核安全观,通过全面规範我省核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的各个环节,未雨绸缪,防患未然,以便在核事故突发时快速作出回响,发挥控制和缓解事故发展、减轻事故危害的关键作用,从而保护人民生命健康和生态环境、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国家安全。
2017年1月1日,《条例》正式颁布实施,将为江苏核安全筑牢一道法律保护的屏障,标誌着我省“依法治核”工作像核电建设发展一样进入快车道,真正树立起践行核安全国家责任的江苏形象。
声明:此文信息来源于网络,登载此文只为提供信息参考,并不用于任何商业目的。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我们:baisebaisebaise@yeah.net
搜索
随机推荐

勇敢心资源网|豫ICP备1902755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