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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关于加强鳗鱼苗资源管理的通知

(2018-07-15 01:46:00) 百科

江苏省政府关于加强鳗鱼苗资源管理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关于加强鳗鱼苗资源管理的通知是一项由江苏省政府相关部门颁布的档案。

基本介绍

  • 中文名:江苏省政府关于加强鳗鱼苗资源管理的通知
  • 发文单位:江苏省人民政府
  • 发文文号:苏政发〔1989〕22号
  • 发布日期:1989年2月18日
  • 生效日期:1989年2月18日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鳗鱼苗资源管理的通知
(1989年2月18日 苏政发〔1989〕22号)
为切实加强鳗鱼苗资源管理,合理利用资源,发展本省养鳗业,扩大出口创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和《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的规定,对鳗鱼苗资源管理的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方式捕捞进入长江、内河、湖泊等内陆水域的鳗鱼苗,对违反者,以违法行为论处。沿海鳗鱼苗的禁捕期为每年的五月一日至第二年的二月十五日。
二、严格控制鳗鱼苗捕捞强度。省水产局根据鳗鱼苗资源状况,核发鳗鱼苗捕捞许可证。鳗鱼苗捕捞许可证发放对象仅限于本省沿海有捕捞条件的专业渔民、副业渔民和省内养鳗单位。养鳗单位有条件捕捞鳗苗的,优先发证;鼓励养鳗单位与产区联合捕捞,自捕自养,以降低成本。从事捕捞的单位和个人,向当地县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经核准后发给鳗鱼苗捕捞许可证,凭证在指定地点捕捞。
三、鳗鱼苗由国营水产供销单位负责收购。收购单位向当地县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经审核并报经省水产局批准后,发给鳗鱼苗收购许可证,凭证在指定的时间、範围内收购。
四、鳗鱼苗计画分配,根据“先养殖、后出口”,“先省内、后省外”的原则安排。在完成省内养殖用苗调拨计画前,各地不得擅自出口和调往省外。对不执行省下达分配计画的收购单位,由省水产局吊销其鳗鱼苗收购许可证。养鳗用苗,由省水产局根据支持养鳗,但又要实事求是,注意经济实效的精神进行安排。养鳗单位要儘可能和外贸部门签订相应的饲料供应和出口计画契约。以县为单位完成省内养殖成鳗用苗计画后,经省水产局同意,交省外贸部门收购出口。完成省内养殖成鳗用苗计画和鳗鱼苗出口计画后,仍有多余的鳗鱼苗,经省水产局徵求省经贸委意见,方可调往省外。
养殖单位自捕鳗鱼苗应如实向当地渔业主管部门报告数量,自捕自养有余的,交由省水产局统筹安排。
五、对鳗鱼苗及黑仔鳗在省内和出省运输实行準运证制度。準运证由省水产局统一印刷,省内运输许可证由省渔政机构或委託市、县渔政机构签发,出省运输许可证由省水产局签发。对无证运输的,铁路、公路、航运、航空等运输单位不得承运。
六、为加强鳗鱼苗的资源保护和管理,捕捞、收购鳗鱼苗均应缴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鳗鱼苗捕捞许可证和收购许可证每证收费三百元;供应省内养殖用苗,每公斤收费一百五十元,供应出口的,每公斤收费三百元(其中一百五十元在收购价格之内,一百五十元由经贸部门价外补贴,价外补贴由省外贸经营单位统一向省渔政机构结交)。鳗鱼苗资源增殖保护费由各收购单位收取后,交省水产局统一用于资源增殖保护和渔政管理。
七、鳗鱼苗收购价格,根据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由省物价局会同省水产局、经贸委在每年收购季节前下达。各地必须严格执行,违者以违反价格管理政策论处。一九八九年度鳗鱼苗收购价格,按国家物价局、农业部、经贸部一九八九年二月十四日联合通知规定执行。对抬价抢购者,除没收其超过限价的价差部分外,并按价差处以一至四倍的罚款。为了加强鳗鱼苗管理,同意在鳗鱼苗收购价格中提取百分之十的管理费,其中百分之八留给当地市、县,百分之二由省水产局用于长江鳗鱼苗管理。另在鳗鱼苗收购价中提取百分之五的养鳗发展基金,由市、县自提自用,用于成鳗养殖技术改造和风险基金。
八、严格执法。凡因无证捕捞、收购、运输和藏匿鳗鱼苗,按《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规定,由渔政部门处以罚款,没收全部鳗鱼苗、工具和非法所得,赔偿资源损失。对检举、查获违法活动的有功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奖励费用从没收鳗鱼苗的变价款中提取百分之三十开支。
九、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鳗鱼苗资源管理的领导,组织渔业、公安、工商、交通、外贸、水利、物价等部门,密切配合,各负其责,加强力量,严格现场管理,打击违法捕捞和走私活动。
十、过去有关鳗鱼苗产销管理的规定与本通知相牴触的,以本通知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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