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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2019-08-11 15:16:05) 百科
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随着江苏省经济建设快速发展,工程建设投资规模大幅度提升,工程计价市场化进程加快,工程造价管理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加强工程造价管理的必要性日益凸显。

2010年8月26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66号令颁布了《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省造价管理办法》”).于2010年11月1口正式施行。

基本介绍

  • 中文名: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 实施日期:2010年11月1日
  • 地点:江苏省
  • 类型:管理办法

办法全文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範与建设工程造价有关的行为,维护工程建设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以及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交通、水利、电力等工程的造价管理,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项目从筹建到交付使用期间,因工程建设活动所需发生的费用。
第三条 从事工程造价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其委託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审计、价格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建设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建设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自律机制,发挥行业指导、服务和协调作用。
第二章建设工程计价管理
第六条 建设工程计价是指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确定与控制的活动,主要包括:
(一)编制和审核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标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
(二)约定和调整契约价款;
(三)实施工程计量与支付工程价款;
(四)办理工程索赔与变更籤证、工程结算和决算;
(五)处理建设工程造价争议和进行建设工程造价鉴定;
(六)与建设工程造价确定和控制有关的其他活动。
第七条 建设工程计价依据是指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中所使用的各类规範、标準、定额、造价信息以及工程造价管理制度等。
第八条 估算指标、概算指标、概算定额、费用定额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和改革、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预算定额(计价表)、劳动定额、施工机械台班定额、工期定额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九条 建设工程造价的确定,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编制投资估算。投资估算应当参照投资估算指标等相关计价依据并参考建设期价格、利率、汇率变化等,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编制单位或者工程造价谘询企业编制,并按照规定报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
(二)建设项目初步设计阶段应当编制设计概算。设计概算应当在投资估算的控制下,根据概算指标、概算定额等相关计价依据,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或者工程造价谘询企业编制,并按照规定报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
(三)建设工程实施阶段应当编制施工图预算。施工图预算应当在设计概算範围内,根据经审定的施工图、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和工程定额、计价规範等相关的计价依据,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者其委託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谘询企业编制确定;
(四)建设项目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或者标底应当根据经审定的施工图、招标档案、工程定额、计价规範和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指导价等相关计价依据,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谘询、招标代理机构编制并经建设单位认可,具备自行组织招标条件的建设单位也可以自行编制确定;
(五)投标报价应当依据施工图、招标档案、施工组织设计、企业定额或者相关定额,并考虑市场环境、生产要素价格等变化,由投标企业自主编制确定且不得低于企业成本;
(六)工程结算应当依据建设项目契约、补充协定、变更籤证等发包人、承包人认可的有效档案,由承包人或者其委託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谘询企业编制,经发包人或者其委託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谘询企业审核后确定;
(七)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财务决算的规定编制。
第十条 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在政府巨观调控下,由企业自主报价和市场竞争形成。
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可以採用工程量清单方式计价,也可以採用工程定额方式计价。
第十一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必须採用工程量清单方式计价。
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採用招标方式发包的,应当编制招标控制价。
经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的国有资金投资项目设计概算是该建设项目投资和造价控制的最高限额,未经原项目审批部门批准不得随意调整或者突破。
政府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除按照本章有关规定办理外,其施工图预算、工程结算、工程竣工决算,还须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查。
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和政府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审计机关依法作出的审计决定。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契约应当对下列与工程造价有关的事项作出具体约定:
(一)计价依据和计价方式;
(二)契约价格类型及契约总价,採用固定单价契约的各项目单价;
(三)採用工程预付款方式时的预付款数额,预付款支付方式、支付时间及抵扣方式;
(四)工程进度款支付的方式、数额及时间;
(五)契约价款的调整因素、调整方法、调整程式;
(六)索赔和现场签证的程式、金额确认与支付时间;
(七)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价款的确定和抵扣方式;
(八)契约风险的範围、幅度和承担方式及风险超出约定时契约价款的调整办法;
(九)工程结算的编制、审核时间,结算价款的支付方式、支付时间;
(十)工程质量不合格违约责任、工程质量奖励办法及工程质量保修金的数额、预留和返还的方式、时间;
(十一)施工工期拖延违约责任和工期提前竣工奖励办法;
(十二)工程造价争议调解、处理的方式;
(十三)工程造价其他约定事项和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按照规定将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列入契约价款,由承包人专项用于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
第十四条 发包人或者承包人应当自施工契约签订之日起7日内,将契约副本报送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契约履行过程中,契约约定的工程价款、工期、工程质量等实质性内容发生变更的,发包人或者承包人应当将变更的内容按照前款规定报送备案。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採用招标方式发包的,建设工程契约中关于工程造价的约定应当与招标档案和中标人投标档案的实质性内容相一致;不一致的,不作为工程结算和审核的依据。
当事人签订的契约变更或者另行签订的其他协定与经过备案的施工契约在实质性内容上不一致的,以经过备案的契约作为工程结算和审核的依据。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违反契约的约定进行工程结算审核。
第十六条 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契约约定期限内分别完成项目工程结算编制和工程结算审核工作。契约未约定期限的,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或者按照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处理。
契约约定发包人收到工程结算档案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覆,视为认可工程结算档案的,按照约定处理。
第三章工程造价谘询企业和从业人员管理
第十七条 从事建设工程造价谘询服务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範围内执业。
工程造价谘询企业不得与行政机关存在隶属关係或者其他利益关係。
建立科学的工程造价谘询机制,工程造价谘询费的计取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不得以工程造价作为唯一的计算标準。
第十八条 工程造价谘询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控制、技术档案管理和财务管理等规章制度。
工程造价谘询企业对出具的建设工程造价谘询成果负责。因自身过错造成委託人经济损失的,按照契约约定予以赔偿。
第十九条 工程造价谘询企业在本省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自领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工程造价谘询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建设工程造价谘询业务的,应当自委託谘询契约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第二十条 工程造价谘询企业在建设工程造价执业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藉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二)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建设工程造价谘询业务;
(三)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者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造价谘询业务;
(四)以给予回扣、贿赂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五)转让其所承接的建设工程造价谘询业务;
(六)工程造价成果档案上使用非本项目谘询人员的执业印章或者专用章;
(七)违背客观、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出具建设工程造价谘询成果档案;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 具有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的人员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应当依法进行注册。不具有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的人员,应当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建设工程造价员证书。
注册造价工程师和建设工程造价员应当自觉接受继续教育和业务技能考核。
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档案应当加盖编制单位公章,并加盖编制单位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印章或者建设工程造价员专用章。
工程造价谘询企业出具的建设工程造价谘询成果档案,应当加盖从事本项目谘询业务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印章和企业执业印章。
第二十三条 工程造价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签署有虚假记载或者误导性陈述的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档案;
(二)在执业过程中实施索贿、受贿、商业贿赂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
(三)以个人名义承接建设工程造价业务、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造价业务或者冒用他人的名义签署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档案;
(四)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从业;
(五)在非实际从业单位注册;
(六)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执业印章、专用章;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四条 工程造价谘询企业和造价从业人员应当向资质(资格)许可机关以及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真实、準确、完整的企业和个人信用档案信息以及执业活动业务信息。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工程造价谘询企业和造价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体系。对因建设工程造价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记入其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查阅工程造价谘询企业和造价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对国有资金项目契约实施过程中的有关建设工程造价活动情况进行检查与调查,发现有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额度及标準,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规模、提高建设标準等行为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原项目审批或者核准部门。
第二十七条 契约双方对建设工程造价产生争议,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按照契约条款约定的办法提请调解,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未使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或者违反计价规範强制性条文的;
(二)招标人委託不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企业代为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的;
(三)发包人或者承包人未将契约副本及变更的实质性内容报送备案的;
(四)发包人委託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谘询企业审核工程结算的;
(五)工程造价成果档案上使用非本项目谘询人员的执业印章或者专用章的;
(六)违背客观、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出具工程造价谘询成果档案的。
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单位处罚的,可以同时对直接责任人员和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和建设工程造价员在非实际工作单位注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并可以给予警告和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修改的决定

五、对《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十九条第二款中的“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二)删去第二十条第六项中的“或者专用章”。
(三)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具有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的人员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应当依法进行注册。
“注册造价工程师应当自觉接受继续教育和业务技能考核。”
(四)删去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的“或者建设工程造价员专用章”。
(五)删去第二十三条第六项中的“、专用章”。
(六)删去第二十九条第五项中的“或者专用章”。
(七)删去第三十条中的“和建设工程造价员”。

解读

我省工程造价领域第一部政府规章《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0年8月16日经省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以省人民政府令第66号发布,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为更好的实现对《办法》的宣贯,现就大家所关注的几个问题进行解读:
规章出台背景
工程造价与国家的经济建设和社会生活息息相关,它关係到建设项目的投资效益、工程的质量和施工安全,关係到建筑产品的价格和老百姓的切身利益,关係到建筑业的发展,工程计价活动不规範和制度不完善甚至会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改革开放以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先后出台了《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範》等规章和规範,虽然对规範建设市场经济秩序和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办法》是在总结我省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改革经验的基础上,针对目前我省工程计价工作中急需规範的问题,制定的操作性较强的政府规章。《办法》的出台与实施,对于加强我省工程造价管理,完善我省工程建设法制体系、规範建筑市场秩序有着积极而重要的意义。
主要条款
《办法》共分六章三十二条,第一章总则,五条;第二章建设工程计价管理,十一条;第三章工程造价谘询企业和从业人员管理,八条;第四章监督检查,三条;第五章法律责任,四条;第六章附则,一条。
适用範围
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以及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交通、水利、电力等工程的造价管理,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也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项目从筹建到交付使用期间,因工程建设活动所需发生的费用。按照以前的相关规定,工程造价的控制範围仅限于施工阶段。
五项鲜明特点
一是《办法》调整对象的範围有所区别,不少省市自治区的办法调整对象是包括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在内的所有建设工程,如交通、水利、电力工程等,而我省办法调整的对象限定在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及其配套的工程。
二是重点突出,将国有投资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和造价谘询市场作为管理的重点。
三是针对性明显,目前我省工程计价活动中的存在热点问题都有所涉及。
四是条款比较简洁,在内容上儘可能与已有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不重複。
五是对违规行为当事人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进行了七条补缺。
亮点一:强化了管理部门职责
《办法》明确了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造价管理机构的管理範围和工作职责。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对工程造价的管理主要体现在六个方面:一是制定工程造价政策、法规和管理制度,实施巨观调控;二是制定和管理工程定额、标準和规範等计价依据;三是对工程造价谘询企业实施市场準入许可和执业人员注册许可,并对市场计价行为实施监督管理;四是对国有投资建设项目工程造价进行管理;五是发布工程造价信息指导市场计价;六是当事人发生工程造价争议可以提请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进行调解。
《办法》要求建设部门除了落实房价调控政策,严厉打击捂盘惜售、哄抬房价、投机炒房等行为外,对发包和承包价格计价行为进行监督与管理,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要对计价依据中与市场价格存在差距的及时调整,严格控制建安工程造价其他费用的增加。同时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建设中承发包价格的管理,严格经适房和保障房建设招标控制价(最高限价)的审核备查工作,防止高估冒算、串通投标,并积极推行合理低价中标。
亮点二:为控制“三超”提供政策依据
《办法》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减少“三超”现象,提供了科学依据。
“三超”是指设计概算超投资估算、施工图预算超设计概算、竣工结算超施工图预算。工程建设“三超”现象比较普遍,尤其是国有投资建设项目比较严重,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準和“长官意志瞎指挥”造成国有资产的浪费和流失,老百姓反响较大。
《办法》对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的投资估算,建设项目初步设计阶段的设计概算,建设工程实施阶段的施工图预算,建设项目的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和投标报价,工程结算以及建设项目竣工结算等各个阶段的实施和管理都作了明确规定。
亮点三:规範工程招投标市场
《办法》对建设市场经济秩序和工程造价计价行为进行了规範,防止围标串标、“阴阳”契约、高估冒算等违法违规情况的发生。
《办法》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契约应当对下列与工程造价有关的事项作出具体约定:计价依据和计价方式;契约价格类型及契约总价,採用固定单价契约的各项目单价;採用工程预付款方式时的预付款数额,预付款支付方式、支付时间及抵扣方式;工程进度款支付的方式、数额及时间;契约价款的调整因素、调整方法、调整程式;索赔和现场签证的程式、金额确认与支付时间;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价款的确定和抵扣方式;契约风险的範围、幅度和承担方式及风险超出约定时契约价款的调整办法;工程结算的编制、审核时间,结算价款的支付方式、支付时间;工程质量不合格违约责任、工程质量奖励办法及工程质量保修金的数额、预留和返还的方式、时间;施工工期拖延违约责任和工期提前竣工奖励办法;工程造价争议调解、处理的方式;工程造价其他约定事项和违约责任。
亮点四:防止国有资产项目“造价失控”
《办法》最大程度节约国有建设项目投资,减少资金和资源浪费,促使国有投资效益最大化。
《办法》重点突出了对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造价管理,要求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必须採用工程量清单方式计价;採用招标方式发包的,应当编制招标控制价;经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的国有资金投资项目设计概算是该建设项目投资和造价控制的最高限额,未经原项目审批部门批准不得随意调整或者突破;政府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施工图预算、工程结算、工程竣工决算等需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查;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和政府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审计机关依法作出的审计决定。
此外,《办法》还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对国有资金项目契约实施过程中的有关建设工程造价活动情况进行检查和调查,发现有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额度及标準,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规模、提高建设标準等行为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原项目审批或者核准部门。这些规定,加大了国有投资工程计价行为的监管力度,有助于提高项目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亮点五:强调了工程造价企业资质管理
《办法》加强了工程造价谘询企业的资质管理和工程造价从业人员的执业资格管理。
我省工程造价谘询行业的发展起步于1996年。到今年7月底,全省已有工程造价谘询企业518家,其中甲级资质企业136家。据不完全统计,2009年工程造价谘询企业完成谘询项目43090项,谘询标的额5911亿元,审核核减率为12.1%。全省工程造价从业人员突破5万人,其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为9395人。造价谘询队伍成为工程建设领域一支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
《办法》突出对造价谘询市场的规範化管理,一是严格资格管理和市场準入;二是强化质量责任;三是加大执业行为的刚性约束;四是推进诚信建设。这些规定对于提高工程计价水平、增强工程造价谘询行业的诚信意识、促进造价谘询业的健康发展将会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亮点六:防拖欠有新招
《办法》强调工程承发包契约中有关价款结算和工程款支付管理,防止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和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发生,维护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
《办法》要求发承包双方在契约中应当对工程预付款数额、支付方式、支付时间及抵扣方式,工程进度款支付的方式、数额及时间,工程结算的编制、审核时间,结算价款的支付方式、支付时间等作出具体约定。
《办法》规定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契约约定期限内分别完成项目工程结算编制和工程结算审核工作。契约约定发包人收到工程结算档案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覆,视为认可工程结算档案的,按照约定处理。
亮点七:将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强制纳入工程造价
《办法》将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强制列入工程契约,通过经济手段强化建筑施工企业对环境保护的责任和意识,保障施工人员的生命健康和安全。
《办法》将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列入契约,规定其作为一种强制性计取的费用,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施工现场为达到环保部门要求所需要的各项费用都可列入造价,包括防扬尘洒水费用,现场绿化,施工机械设备防噪声防扰民的措施,场地排水排污措施费用等等;安全费用则包括现场的安全警示标誌、安全防护通道,工人的防护用品用具,消防设施与器材配置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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