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加强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管理,规範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江苏省工程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74号)及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399号文的精神,特制定江苏省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管理办法。
基本介绍
- 中文名:江苏省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管理办法
- 发布文号:第74号
- 发布时间:1992年
- 发布单位:江苏省物价局
规定1
为加强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管理,规範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江苏省工程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74号)及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399号文的精神,特制定江苏省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管理办法。
规定2
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境内所有按规定应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各类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项目,区域开发建设项目。
规定3
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範围:地震烈度覆核、设计地震动参数确定、地震小区划、场区及周围地震地质稳定性评价、场地断层活动性评价、震害预测等。
规定4
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根据国家地震局制定的《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规範》(DB001-94)要求分四级。一级工作适用于安全性要求高的重大项目中的主要工程,其破坏会导致极其严重的后果;二级工作适用于《中国地震烈度区划图(1990)》烈度值Ⅵ度以上(含Ⅵ度)地区的大城市、重要经济开发区以及覆盖区域较大的重要生命线工程中的主要工程,其破坏将导致严重后果;三级工作适用于《中国地震烈度区划图(1990)》烈度值Ⅵ度以上(含Ⅵ度)地区除一、二级以外的大型项目中的主要工程,其破坏将导致严重后果;四级工作适用于一、二、三级工作以外的工程。
规定5
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必须持有国家或省级地震主管部门颁布发的许可证书,并按证书级别及规定的评价範围开展工作。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个人,必须持有地震主管部门核发的上岗证书。
规定6
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单位应严格执行《江苏省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标準》(附后),体现有偿、合理收费的原则。
规定7
地震安全性评价费用由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前期费用中安排。由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提出工程应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内容,委託方(甲方)与评价单位(乙方)再按本标準协商确定收费额度。
规定8
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单位应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接受物价、地震、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规定9
凡只收费不提供技术服务,或超出规定範围和标準的收费,均属乱收费行为,由物价部门依法查处。
规定10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省内过去与之有牴触的规定和标準一律废止。
江苏省物价局 江苏省地震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