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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传统村落保护办法

(2018-07-13 18:44:57) 百科
江苏省传统村落保护办法

江苏省传统村落保护办法

《江苏省传统村落保护办法》已于2017年9月28日经省政府第11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发布。本办法共六章四十三条 ,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绍

  • 中文名:江苏省传统村落保护办法
  • 发布机构:江苏省人民政府
  • 发布文号:政府令第 117 号
  • 发布时间:2017年9月30日   
  • 实施时间:2017年12月1日

办法发布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第 117 号
《江苏省传统村落保护办法》已于2017年9月28日经省人民政府第11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省长
2017年9月30日

办法全文

江苏省传统村落保护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传统村落的保护,维护传统村落的历史风貌,促进传统村落的发展,传承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传统村落的认定、管理、保护和利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传统村落,是指村庄主体形成时间较早,乡土文化特徵明显,拥有丰富的传统资源或者传统乡村布局的形态、肌理,具有一定的历史、文化、科学、艺术、社会、经济价值,经省人民政府认定予以保护的自然村庄。
第三条 传统村落的保护和发展遵循保护优先、兼顾发展、合理利用、活态传承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传统村落的保护和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建立协调机制,推动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工作健康发展。
第五条 传统村落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实施传统村落保护髮展规划,改善传统村落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人居环境。
传统村落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制定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实施方案,组织实施保护髮展项目;指导村(居)民委员会订立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的村规民约;指导在传统村落内适度有序地开展旅游、休闲度假、传统手工艺和传统技艺加工製作等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的监督管理工作。传统村落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传统村落及其各类保护对象的档案,製作并设定传统村落保护标识标牌。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财政、国土资源、文化、旅游、文物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範围内做好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传统村落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参与传统村落保护髮展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做好传统村落保护髮展和宣传工作;组织订立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的村规民约,并督促实施;组织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维持生产经营秩序;对违反传统村落保护规定和要求的行为予以劝阻制止,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第八条 对在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章 申报和认定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村落可以认定为传统村落:
(一)选址、布局保留着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与自然有机融合,环境自然,尺度宜人,体现人和自然共生的建造智慧;
(二)历史建筑、传统建筑保存良好,体现一定历史时期或者特定地域的建造传统和建筑风格;
(三)能够承载乡愁记忆和归属感,具有地域影响的祠堂、牌坊、古桥、戏台、古井、老树等历史遗存保存较好;
(四)具有传统特色和区域代表性,能够体现农耕文明时期的地域特点和生产生活方式的种植、养殖、捕捞、手工製作技艺和加工製造工艺等;
(五)具有较为鲜明的地域乡土文化特徵的民俗活动、传统技艺等非物质文化遗产仍保有活态。
第十条 申报传统村落,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向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本级城乡规划、财政、文化、文物等部门进行初审,认为符合条件的,向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推荐。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本级财政、文化、文物等部门根据推荐情况提出审查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符合条件的,由省人民政府予以认定,列入江苏省传统村落名录并公布。
第十一条 申报传统村落,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历史沿革、地方特色和历史文化价值的说明;
(二)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现状;
(三)不可移动文物、传统建筑、传统特色製作技艺或者製造工艺、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等的清单和相应图文资料;
(四)保护工作情况、保护目标和保护要求;
(五)听取村(居)民意见的相关材料;
(六)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第十二条 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条件而没有提出申报的,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省文化、文物等主管部门可以向该村落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申报建议,仍不申报的,相关主管部门可以直接向省人民政府提出认定为传统村落的建议。
第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省文化、文物等主管部门在已经认定的江苏省传统村落名录中,按照国家有关评价标準,选择具有重大历史、艺术、文化、科学、社会、经济价值的传统村落,向住房城乡建设部申报中国传统村落。
第三章 规划管理
第十四条 传统村落名录公布之日起1年内,传统村落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完成传统村落保护髮展规划,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 传统村落未编制村庄规划的,其保护髮展规划应当与村庄规划同步编制;已经编制村庄规划的,应当单独编制保护髮展规划。
传统村落保护髮展规划应当与村庄规划的规划範围、基本内容等相衔接。
第十六条 传统村落保护髮展规划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一)保护原则、保护内容、保护範围;
(二)保护措施、开发强度和建设控制要求;
(三)传统格局、历史风貌保护要求;
(四)各类保护对象的名录及其保护、传承要求;
(五)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人居环境改善的措施;
(六)分期实施方案。
第十七条 编制传统村落保护髮展规划,应当进行历史研究、现状调查与评估,充分听取村(居)民的意见。
规划草案应当公示,公示期不应少于30日,并广泛徵求专家、学者、社会公众以及有关部门的意见,必要时应当举行听证。
第十八条 传统村落保护髮展规划应当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技术审查。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技术审查意见对传统村落保护髮展规划进行修改完善后报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批。报送审批的档案中应当附具对上述审查意见的採纳情况及理由,经听证的,还应当附具听证笔录。
第十九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传统村落保护髮展规划经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公布,并报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经批准的传统村落保护髮展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向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提出专题报告,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组织论证后作出是否同意修改的决定。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传统村落保护髮展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保护情况进行评估,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
第四章 保护和利用
第二十二条 传统村落保护髮展工作应当能够体现出传统村落特点的关键性因素,保持和延续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维护其地形地貌、街巷走势等空间尺度,不得改变与其相互依存的山、水、田、林、路等自然景观环境的空间关係和形态。
第二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传统村落作为特色田园乡村建设的优先支持对象,改善传统村落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人居环境,丰富和发展传统村落的内涵。
第二十四条 传统村落较为集中的区域,应当作为整体予以保护和利用。
传统建筑相对集中、形成建筑组群的区域,应当整体予以保护。
第二十五条 传统村落内需要保护的不可移动文物、传统建筑,应当区分不同情况,採取相应措施,实行分类保护,并保持原有的高度、体量、外形及色彩等。
第二十六条 传统村落内的消防设施、消防通道,应当按照有关的消防技术标準和规範设定。确因传统村落的保护需要,无法按照标準和规範设定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会同本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相应的防火安全保障方案。
第二十七条 传统村落内的不可移动文物、传统建筑的所有权人应当按照传统村落保护的要求,负责维护和修缮。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传统村落内传统建筑的维护和修缮给予补助。
传统村落内的传统建筑有损毁危险,所有权人不具备维护和修缮能力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採取措施进行保护。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传统村落内的传统建筑。
第二十八条 传统村落内传统建筑的修缮应当採用传统建造技艺,提倡採用地方传统材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传统村落保护队伍的建设和专业人才的培养,传承和发展传统建造技艺。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涂改或者损毁传统村落内设定的传统村落保护标识标牌。
第三十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传统村落保护髮展专家库,传统村落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从专家库中聘请专家,在档案建立、规划编制、项目实施等方面提供技术支持和现场指导。
第三十一条 鼓励在传统村落内有序开展旅游、休闲度假、传统手工艺和传统技艺加工製作等生产经营活动,促进传统村落与当地经济社会同步发展。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利用应当保护其相关实物和场所,注重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挖掘和活态传承,防止滥用和过度开发。
第三十二条 鼓励传统村落原住居民参与传统村落的保护和利用,保障原住居民的合法权益。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以捐赠、出资、设立基金、提供技术服务或者租用传统建筑等方式支持传统村落的保护和利用。
第三十三条 鼓励建立传统村落保护志愿者服务队伍,引导社会公众参与传统村落保护和宣传工作。
第三十四条 已认定公布的传统村落因保护不力致使其历史、文化等价值受到严重影响的,省人民政府将其列入濒危名单,予以公布,并责成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限期採取补救措施,防止情况继续恶化,并完善保护制度,加强保护工作。
第三十五条 已认定公布的传统村落因保护不力或者意外突发事件造成严重破坏,导致其历史、文化等价值丧失,不再具备传统村落条件的,省人民政府将其从已公布的保护名录中予以删除。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传统村落保护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导致传统村落遭到严重破坏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规定,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传统村落内的传统建筑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採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可以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00元以下的罚款;对传统村落价值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擅自移动、涂改或者损毁传统村落内设定的传统村落保护标识标牌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採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不改正或者未採取其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的,对单位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传统村落所在村庄被认定为历史文化名村的,应当遵守历史文化名村保护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四十一条 在传统村落保护範围内涉及文物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应当遵守文物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传统建筑,是指在传统村落中,在建筑风格、结构样式、建造技艺等方面具有历史、文化、科学、艺术、教育价值,未被公布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新闻发布会

王思源(省政府副秘书长):记者朋友们,大家上午好!欢迎参加省政府新闻发布会。
近年来,江苏不断加大对传统村落的保护力度,努力在快速城镇化、工业化和农业现代化进程中,探索保护传统村落、传承历史文化、留存乡愁记忆的路径和方法。今年9月,省政府以政府令形式印发了《江苏省传统村落保护办法》,将于后天(12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了江苏传统村落保护申报认定、规划管理、保护髮展、法律责任等内容,明确传统村落保护的各方权责,将传统村落保护工作纳入规範化、法制化轨道。
为认真贯彻落实好该《办法》,回应社会关切,今天我们召开省政府新闻发布会,向大家解读这一政府规章的相关内容,并回答记者朋友们感兴趣的问题。出席今天新闻发布会的有: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周岚厅长、宋如亚副厅长,省法制办周福莲副主任、省文物局殷连生副局长,我是省政府副秘书长王思源。
首先,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周岚厅长发布新闻。
周岚(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厅长):各位新闻界的朋友,大家上午好!感谢大家对江苏传统村落保护工作的关注和重视,也借这个机会感谢媒体界的朋友们长期以来对江苏住房城乡建设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乡村是中华传统文化的根基,积澱了中华民族灿烂的农耕文明,见证了千百年来社会发展变迁,寄託着无数华夏儿女的乡愁记忆。在江苏这片肥沃的土地上,勤劳智慧的江苏人民世代躬耕劳作,催生了丰富多彩的乡土文化,营建了与自然、山水、田园高度融合的传统村落:既有“人家尽枕河”的江南小桥流水,又有“两面云山一面湖”的淮海辽阔胜境;既有“水光翻动五湖天”的秀丽自然景致,更有“童孙未解供耕织,也傍桑阴学种瓜”的祥和农居生活。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乡土文化的根不能断,农村不能成为荒芜的农村、留守的农村、记忆中的故园”。江苏保有全国最多的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和名镇,同时也保存了一批具有地域多样性、历史传承性和文化乡土性的历史文化名村和传统村落。把它们保护好、传承下去,让人们望得见山、看得见水、记得住乡愁,这是我们当代规划建设者的历史责任。为加强我省传统村落保护,在保护传承优秀传统文化本底的基础上,重塑乡村魅力和吸引力,推动乡村振兴,我们提请省政府以政府令的形式发布《江苏省传统村落保护办法》。下面,我就《办法》有关情况向大家作一简要介绍。
一、出台背景
(一)贯彻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需要。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坚定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要求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要求,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十二五”以来,江苏以“村庄环境整治”、“美丽乡村建设”为抓手,持续推动乡村人居环境改善,实现全省18.9万个自然村环境整治全覆盖,建成上千个省级美丽宜居村庄和万余个市级美丽宜居村庄,带动乡村游的快速发展,促进了更多的社会资源流向乡村,取得显着的成效。但是在推进过程中,也存在“重环境、轻文化;重物质、轻产业;重庄台、轻田园”等不足。为此,今年省委省政府认真谋划、适时推出江苏特色田园乡村建设行动计画,通过培育特色产业、特色生态、特色文化,重塑田园风光、田园建筑、田园生活,建设美丽乡村、宜居乡村、活力乡村,深挖中国人心底的乡愁记忆和对桃源意境田园生活的嚮往,重塑乡村魅力和吸引力,从而带动乡村逐步实现综合振兴。其中传统村落是特色田园乡村建设的重要类型和优先支持对象,在已确定的45个首批省级试点村庄中,半数以上村庄符合省级传统村落申报和认定条件。为保护传承好传统村落和传统营建智慧,在省法制办等部门支持下,我们一方面积极推动《江苏省传统村落保护办法》的颁布出台,另一方面组织编制并下发《江苏地域传统建筑元素资料手册》、《江苏省特色田园乡村规划建设指南》等4本技术手册,指导各地充分借鉴传统村落营建智慧,系统梳理提炼传统民居元素,积极用好乡土建设材料,通过特色田园乡村建设试点,探索在城镇化、现代化的背景下,推进传统村落的当代振兴之路。
(二)将“乡愁记忆”的保护落到实处的需要。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就留住乡愁记忆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强调农村建设要遵循乡村自身发展规律,充分体现农村特点,注意乡土味道,保留乡村风貌,明确要求“看得见山,望得见水,记得住乡愁”。江苏城镇化水平高出全国十多个百分点,人口、产业和城镇高度密集,经济相对发达、地形较为平坦、交通较为便捷,相对其他省份而言,我们的乡村地区更易受到开发建设的破坏,传统村落的保护工作尤为迫切。从另一方面看,全省有一大批传统乡村,虽然达不到中国传统村落的认定标準,但仍具有比较丰富的传统资源,乡土文化特徵鲜明,传统风貌保存良好,传统特色产业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仍有活态传承,值得我们努力和积极保护。为此,在做好中国传统村落保护工作的同时,从2016年起,我们会同省财政厅、文化厅等部门联合推动省传统村落的保护工作。在全面调查了解全省传统村落的数量、类型、地理分布特徵及现状条件等情况基础上,优先重点支持了100个形成时间较早、乡土文化特徵鲜明、传统资源较为丰富的传统村落保护髮展。同时组织开展《江苏村落遗产特色与价值研究》、《江苏传统民居分布及特徵分析》、《江苏传统民居建造技艺研究》等系列专题研究,梳理总结江苏传统村落的地域分布、风貌特徵、特色价值以及传统民居的特点和建造技艺,归纳提炼江苏传统村落的遗产特色和历史文化价值。此外,搭建“江苏古建园林数字博物馆”,通过网路方式加大社会宣传,通过社会参与互动形成“乡愁记忆”保护的社会共识。
(三)不断提升江苏历史文化保护水平的需要。江苏在快速城镇化、工业化、现代化进程中,总体比较重视保护、传承和弘扬历史文化。早在1982年,我省第一批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南京、苏州、扬州3市,结合自身特点在全国率先探索推进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2002年,江苏率先出台《江苏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条例》,明确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制度,奠定了江苏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的法制基础。经过多年坚持不懈的努力,目前江苏已经形成相对完整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制度体系,江苏的历史文化保护工作取得积极成效:保有国家级和省级历史文化名城16座,历史文化名镇39个,历史文化名村18个,中国传统村落28个,历史文化街区100多处,其中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13座)、名镇(27座)和中国历史文化街区的数量均列全国各省市首位。其实,作为人口最密集的省份,却保有了全国最多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和街区,非常不容易。相对而言,江苏历史文化名村和传统村落数量较少,保护乡村历史文化遗存和村庄传统风貌,尤为重要。为此,省政府颁布实施《江苏省传统村落保护办法》,在全国率先以省政府规章形式对传统村落进行立法保护,推动我省传统村落保护工作走上法制化、规範化轨道,从而形成更加完整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制度体系,进一步提升全省历史文化保护工作水平。
二、内容及特点
《办法》共六章四十三条,主要从基本原则、工作体制机制、保护对象、申报认定、规划管理、保护和利用等方面对我省传统村落保护工作进行规範。
(一)注重传统村落的整体保护。保护传统村落,不仅仅是为了保护好几处传统建筑,也不仅仅是古井、古树等,而是整体保护和延续村落的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以及与村落相互依存的山、水、田、林、路等自然景观环境。《办法》特别指出,对于传统村落较为集中的区域,以及传统建筑相对集中、形成建筑组群的区域都应当视为整体予以保护和利用。同时《办法》要求,一定要将具有鲜明地域乡土文化特徵的民俗活动、传统技艺,尤其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活态传承好。
(二)坚持传统村落保护与发展并重。传统村落不能仅仅停留在静态保护上,还应该推动在保护前提下的当代发展和文化复兴。《办法》确定“保护优先、兼顾发展、合理利用、活态传承”的保护髮展原则,明确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将传统村落的保护和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并将传统村落作为特色田园乡村建设的优先支持对象,改善传统村落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人居环境。在强调历史文化遗存保护的同时,充分考虑乡村长远发展需要和村民对美好生活的需求,注重各类遗存的“活化利用”,鼓励在传统村落内合理开展旅游、休闲度假、传统手工艺和传统技艺加工製作等生产经营活动,鼓励通过挖掘传统村落社会和情感价值,延续和拓展使用功能,提升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积极开展研究和教育实践活动,促进传统村落与当地经济社会同步发展。
(三)明确了传统村落保护工作的责任主体。传统村落保护工作涉及面广、情况複杂、工作难度大,而且和基层百姓日常生产生活息息相关,因此明确责任主体是关键。针对传统村落保护实际工作中存在的分工不明确、管理不到位等问题,《办法》对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及村民委员会的职责分别作了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传统村落保护髮展负主要责任,应当加强对传统村落保护工作的领导,统筹推进传统村落保护髮展的各项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乡镇内的传统村落保护髮展的具体工作,加强对传统村落保护项目的实施和日常管理;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参与传统村落保护髮展规划的编制和实施,组织订立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的村规民约,并督促实施。同时明确了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是传统村落保护工作的牵头部门。
(四)注重传统村落和村民合法权益的共同保护。传统村落原住居民是村落的建造者、使用者和传承者,也是最直接的利益相关者。《办法》中明确,要鼓励原住居民参与传统村落的保护和利用,保障传统村落原住居民的合法权益。《办法》要求,在申报传统村落、编制传统村落保护髮展规划以及规划实施过程中,应充分听取村民意见和建议。传统村落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也要切实履行监督责任,对违反传统村落保护规定和要求的行为,须即时予以劝阻制止,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同时《办法》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志愿者服务队伍和个人参与传统村落保护和宣传工作。最后,我想特彆强调的是,村民的积极保护和文化自觉意识,是传统村落保护的根本皈依,也是传统村落实现当代可持续发展的根本前提。我就介绍到这里,谢谢大家!
王思源(省政府副秘书长):谢谢周厅长。下面记者朋友们可以就感兴趣的问题提问,提问前请说明自己所供职的媒体,同时说明提问哪位负责人。
江苏法制报记者:《江苏省传统村落保护办法》立法背景及亮点,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周福莲(省法制办副主任):加强传统村落保护立法,对于传承我国优秀历史文化遗产具有重要意义。我省苏州市早在2013年就制定了《苏州市古村落保护条例》。这些年,我省积极推进传统村落保护工作,应该说取得了一定成效,也积累了丰富经验。这部省政府规章,就是固化这些经验、做法,使传统村落保护工作能够有法可依。
《江苏省传统村落保护办法》共六章四十三条,亮点主要体现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传统村落认定。二是规划管理。三是村(居)民权益保护等。一是传统村落的认定。《办法》充分考虑我省省情,对传统村落的界定以及申报条件、程式作出明确规定,目的主要是鼓励、调动社会各界参与保护与发展传统村落的积极性。二是传统村落的规划管理。《办法》用专章规定传统村落的规範管理,确立规划统领的理念,要求规划编制过程当中,统筹考虑传统村落历史的真实性、风貌的完整性和生活的延续性,避免“碎片化”或“同质化”保护,从而能够确保每个传统村落能将自己的文化与个性彰显出来。三是传统村落内村民权益的保护。传统村落因人而生,若留不住人,保护也就失去意义。《办法》规定申报传统村落,应听取村(居)民意见;编制保护髮展规划,应当进行历史研究、现状调查与评估,充分听取村(居)民意见,等等。
扬子晚报记者:请介绍一下我省文物部门在传统村落保护中开展的工作情况,及下一阶段的工作计画?
殷连生(省文物局副局长):谢谢您对文物保护的支持和关注。文物保护单位及不可移动文物是传统村落中的精华和亮点。我们重点做了以下几个方面工作。一是开展资源调查,进行遗产解读。我们积极在传统村落中开展文物资源调查,基本摸清了文化遗产情况,做到了心中有数。在此基础上,我们开展了文化遗产解读工作,採用网路解读、媒体解读和标誌解读等方式,广泛向社会进行宣传。二是开展保护规划和两线划定工作。制订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并及时划定和公布保护範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充分做好文物保护基础工作。三是开展维修工程,加大巡查和监督力度。有计画地在传统村落中对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维修和保护工程。近几年来,我们经费投入逐年增加。同时加大对工程的指导和监督,防止在维修中破坏历史风貌。四是加强宣传,查处违法。利用各种时机和方式加大对文化遗产的宣传,在此基础上,我们注意关注和督促城乡建设过程中间,对破坏不可移动文物的行为及违法案件及时立案查处。
虽然我们做了一些工作,但也感觉到这方面难度比较大,建设与保护矛盾还很突出。下一步,我们将在以下几个方面加大力度。一是加大保护利用的指导。我们并不是把文物保护单位或古建筑修好了关起来不让用,而是要让文物“活”起来,更好服务社会。二是加大对文化遗产的宣传。讲好文物背后的故事,让文物更好地服务于民众精神文化的提升。三是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查处。更好地保护好老祖宗留下的文化遗产,让这些宝贝更好地传承下去。
江苏新闻广播记者:目前《办法》已经出台,并将于12月1日正式施行,我想问下省住建厅,下一步对传统村落保护工作有哪些打算?
宋如亚(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副厅长):《江苏省传统村落保护办法》的出台,标誌着我省传统村落保护纳入法治化轨道,这也是我省率先出台传统村落方面的法规。
大家知道,法制的生命在于执行。下一步,我厅对传统村落保护,将开展以下几个方面工作:一是宣传普及工作。通过媒体等多种形式,向全社会宣传制度规章,增加各级政府和人民民众对传统村落保护工作的认知,引导社会各界共同参与保护工作。同时将开展培训工作,对与保护相关联的地方政府、相关部门进行法律知识培训。二是开展传统村落申报和认定工作。我们将发动各地方对现有村庄进行一次普查,对具备传统村落认定条件的村落,要求积极组织申报,在申报基础上,我厅将会同省财政、文化等部门对申报的村庄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对符合条件的提交省政府予以认定。在认定省级传统村落的基础上,我们也将对照中国传统村落申报要求,择优推荐基础较好的传统村落,申报第五批中国传统村落,争取我省有更多的传统村落入选国家传统村落保护名录。三是积极推动传统村落保护与发展。认定村落不是目的,保护与发展才是目的。我们将在实施的特色田园乡村建设等各项工作当中,把传统村落作为优先支持对象,改善传统村落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在保护过程中改善村落人居环境,保护和利用好传统文化遗产,传承和弘扬传统文化,持续推进传统村落振兴。四是进一步完善传统村落保护髮展支撑体系。大家知道,传统村落保护的文物、环境、营建等各种要素,其中传统建筑和园林营造技艺应当是重要因素,我厅最近印发了《推进传统建筑和园林营造技艺传承工程的实施意见》,明确了开展抢救性记录、系列专题研究、建设数位化载体、建立研究培训基地和培育古建工匠队伍等工作任务,来支撑传统村落保护髮展。与此相关联,今天古建园林营造数字博物馆也亮相上线了,欢迎各位扫码登录。后期,我们还将在微信连结的基础上,藉助“微信端、PC端、手机端”三位一体构建“江苏古建园林营造数字博物馆”的网路平台,其他一些保护因素我们也会进行研究。感谢各位支持。
王思源(省政府副秘书长):由于时间关係,今天的发布会就开到这里。如果大家还有什幺感兴趣的问题,可以会后单独採访。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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