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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公务员考试

(2018-12-03 08:57:50) 百科

江苏公务员考试

根据公务员法和公务员录用的有关规定,由江苏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组织实施的各级机关公务员录用考试。考试包括笔试(公共科目、专业科目)和面试。 公共科目笔试分为A、B、C三类。

地方的公务员考试主要面向当地的居民和在当地就读的大学生以及本省生源的大学生。但现在大部分省份也对户口的限制进行放宽,这就需要考生报名时认真阅读招考简章,一般研究生及以上学历不受户籍限制·

基本介绍

  • 中文名:江苏公务员考试
  • 考试包括:笔试和面试
  • 公共科目笔试:分为A、B、C三类
  • 笔试时间:2018年3月24日

简介

江苏省公务员考试,严格分为ABC三类,A类职位主要包括:国家机关和相关机构中,从事政策、法律法规、规划等的研究起草工作和政策、法律法规、规划实施的指导、监督检查工作,以及从事机关内部综合性管理工作的职位。 B类职位主要包括:国家机关和相关机构中,从事机关内的专业技术工作,对机关的业务工作提供专业技术支持的职位;直接将各项具体规定施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执法职位。 C类职位是江苏省录用考试中划分的专门针对乡镇一级的职位。
A类职位主要包括:国家机关和相关机构中,从事政策、法律法规、规划等的研究起草工作和政策、法律法规、规划实施的指导、监督检查工作,以及从事机关内部综合性管理工作的职位。
B类职位主要包括:国家机关和相关机构中,从事机关内的专业技术工作,对机关的业务工作提供专业技术支持的职位;直接将各项具体规定施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执法职位。
C类职位是江苏省录用考试中划分的专门针对乡镇一级的职位。 选调生公共科目笔试同A类。
报考全省法院、检察院系统法律专业职位,加试法律专业科目。全部採取闭卷考试方式。

时间科目

公共科目笔试实行分级分类考试,考试类别分为A、B、C三类,考试科目均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两科。
公共科目笔试时间为2018年3月24日,具体安排为:
上午 09∶00-11∶00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下午 14∶00-16∶30 申论

最低合格线

根据各类职位的招录计画和考试成绩,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确定2013年全省公务员考录笔试成绩最低合格线为:
A类职位总分160分且《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单科50分以上;
B类职位总分110分且《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单科50分以上;
C类职位总分110分且《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单科50分以上, 其中定向招考优秀村(社区)党组织书记(主任)的职位(职位代码“98”)总分90分且《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单科50分以上。

总成绩计算公式

有专业科目考试的职位按公共科目笔试成绩占35%、专业科目笔试成绩占15%、面试成绩占50%的比例,其余职位按公共科目笔试成绩占50%、面试成绩占50%的比例,採用百分制计算报考人员总成绩。

学历问题

全日制普通高校2013年应届毕业生须于2015年8月31日前取得毕业证书(学位证书);非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其他国民教育形式(自学考试、成人教育、网路教育、夜大、电大等)毕业生取得毕业证书后,符合职位要求的资格条件的,方可报名。
报考法院、检察院系统法律专业职位(不含司法警察、法医等职位)须具有国民教育序列法律本科以上学历(含通过自学考试、成人教育、网路教育、夜大、电大等等方式取得的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学历)。
全日制普通高校双学士学位考生,其第二学位的专业可用于报考相应专业要求的职位。
2015年毕业的定向生、委培生原则上不得报考。如委培或定向单位同意其报考,应当由委培或定向单位出具同意报考证明,并经所在院校同意后方可报考。
留学回国人员报考的,除需提供《招考公告》和《招考简章》中规定的材料外,还要出具教育部门的学历认证、我国驻外使领馆的有关证明材料。

报考要求

报考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3、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77年2月22日至1995年2月28日期间出生)。全日制普通高校2013年硕士以上学位应届毕业研究生(非在职)以及招考优秀村(社区)党组织书记(主任)的职位,年龄可放宽至40周岁(1972年2月22日以后出生)。报考人民警察(含法院、检察院系统司法警察)职位的,年龄按照《关于调整公安机关和监狱及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招考年龄的通知》要求执行;
4、具有大专以上学历;部分招考优秀村(社区)党组织书记(主任)的职位可放宽至中专、高中学历;
5、具备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6、报考公安人民警察、法院和检察院司法警察职位的人员还须具备《江苏省公安机关2013年考试录用公务员(人民警察)简章》规定的条件;报考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人民警察职位的人员还须具备《江苏省司法行政系统2013年考试录用公务员(人民警察)简章》规定的条件;
7、具备省、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招考对象

1、具有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相应硕士以上学位的人员、全日制普通高校2013年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应届毕业生,报考不受生源地或户籍限制。
2、符合政策性安置、调配等条件的人员(如夫妻分居两地、符合随军条件的军人配偶、父母身边无子女等),可以报考配偶或父母户籍所在地的职位。
3、定向招考大学生村官的职位,职位代码“90”~“93”,招考对象为:本市聘期已满3年且考核合格,现仍在本市村(社区)任职的省、市组织人社部门选聘大学生村官。
4、定向招考服务基层项目人员的职位,职位代码“94”~“96”,招考对象为:经我省项目办选拔派遣,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西部计画”(含外省选派的江苏生源“西部计画”)、“苏北计画”、“三支一扶计画”志愿者;经我省组织人社部门选派,到农村(社区)和基层一线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人员。
5、定向招考优秀村(社区)党组织书记(主任)的职位,职位代码“98”,招考对象为:各县(市、区)辖区内工作表现优秀,任职满2年的现任优秀村(社区)党组织书记、村委会(社区)主任(不含省、市组织人社部门选聘大学生村官)。“优秀”的标準由各市自定。
6、在宁省级机关的职位,本省生源(指应届毕业生)或具有本省户籍(指社会人员)的人员可报考相应条件的职位。省监狱、劳教系统的职位按司法行政系统考试录用公务员(人民警察)简章的规定执行。市以下机关的职位,报考人员的生源和户籍範围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结合实际确定,并在招考简章中公布。
2010年1月1日以后新录用的公务员和参照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在读非应届的普通高校毕业生、被辞退未满5年的公务员(参照管理单位工作人员)、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以及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人员,不得报考。报考人员不得报考录用后即构成与本人有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迴避关係的职位。
招考职位要求的基层工作经历是指:在县级以下党政机关,各类企事业单位、村(社区)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等工作的经历。以聘用、劳务派遣等方式在各级党政机关工作(不具有公务员或参照管理单位工作人员身份)的经历,毕业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该基地为基层单位)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经历,在军队团或相当团以下单位的工作经历,均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截止时间为2013年8月31日。

资格问题

除公告和简章规定的条件外,配偶、直系亲属被判处死刑或正在服刑者,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徒刑且正在服刑者,直系亲属或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被判处危害国家安全罪者,不得报考相关的政法机关。

军人报考

由国家(省)教育行政部门下达招生计画,参加全国(省)统一招生考试,经省级招生部门按规定录取并取得军队院校学历的人员,可以报考;
在军队服役期间取得军队院校学历的人员,可以报考。

师範报考

本省生源的师範类毕业生可以报考,外省籍生源的师範类毕业生,需学校提供同意报考的证明方可报考。在职中国小教师允许报考,但必须提供本人所在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具体何时提供,由各市、各主管机关根据複审情况确定。

西部计画

参加“西部计画”、“苏北计画”、“三支一扶计画”的高校毕业生如何报考?
服务满1年且考核合格的,凭省或国家项目管理办公室制发的《志愿服务证》、所服务县项目管理办公室证明或《志愿者服务鉴定书》报考面向选派到基层服务的高校毕业生招考的职位。服务期满2年内,也可以应届毕业生身份报考符合条件的其他职位。

就业安排

2013年之前毕业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但尚未就业、户籍仍保留在原就读学校的毕业生可否以应届生身份报考?
可以按社会在职人员身份报考(市里招考简章有特别说明的,按该市简章报考)。

身份证

居民身份证在本次招考的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录用等环节都要使用,考生必须準确填写居民身份证号码。
报名时可以使用15位或18位号码的身份证,考试时携带的身份证号码一定要与报名登记的身份证号码一致。
居民身份证丢失尚未补发的,由原签发居民身份证的公安派出所或原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并在证明上写明原身份证号码。

迴避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係、直系血亲关係、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係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係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直系血亲关係,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係,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近姻亲关係,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考生不得报考与本人有上述迴避关係的职位。

开考比例

开考比例原则上为3:1,部分招录研究生的职位开考比例可为2:1,具体见招考简章。报名结束后达不到开考比例的职位,由组织人事部门按规定的程式办法核减招考计画,直至取消该职位。不能开考的职位,组织人事部门应及时通知考生,并允许考生在规定的时间内重新报考其它职位。

专业科目

全省法院、检察院系统法律专业职位(不含仅限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报考的职位、法警职位、法医职位、法院聘任制书记员职位)加试法律专业知识,其具体学科範围为:法理学、宪法、行政法、民法、商法、刑法、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考试与公共科目笔试同一天进行。
法院聘任制书记员职位,在公共科目笔试结束后,从高分到低分按拟聘任计画8倍的比例确定人选加试专业技能测试,形式为听打速录。
其它职位是否加试专业科目及加试时间、地点见职位简章和招考简章。

技能测试

关于法院聘任制书记员专业技能测试的要求
专业技能测试为计算机听打速录能力测试。时间为15分钟。现场播放两段录音资料,考生用汉字将录音资料内容输入计算机。测试结果满分为100分。
测试採用计算机键盘输入、亚伟机输入两种方式进行。计算机键盘输入方式提供:微软拼音输入法2003版、智慧型ABC输入法、紫光拼音5.0版、全拼输入法、基础五笔输入法5.0版、万能五笔输入法6.5版、微软王码五笔输入法98版、极品五笔6.6版、智慧型陈桥5.4版。亚伟机输入方式提供亚伟速录机,使用亚伟速录机专用软体进行汉字输入。考生不得使用其它输入法进行考试。
评分标準:在规定时间内,以汉字输入速度及準确率为标準进行综合评分。测试语音播放速度为120字/分钟。
考生按照专业技能测试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专业技能测试。

资格审查

1、报名时,通过报名网路填写报考者的基本信息和职位要求的其它信息,同时上传报考者电子照片(免冠正面二寸证件照;
2、面试前进行资格複审时,需提供的材料:①2013年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需携带身份证、学生证、所在学校出具的《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或《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定书》等,委培、定向、联办的毕业生应提供委培、定向、联办单位出具的同意报考的证明;②其他考生需携带身份证、毕业证书、户籍证明、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经市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也可在体检前提供);③需减免考试费用的特困考生、按政策性安置条件报考的考生应提供有关证明;④留学归国人员提供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证的学历证明;⑤军队转业干部、复员退伍军人提供安置地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⑥报考职位要求提供的资格证书及其它证明材料,其中国家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证书,可提供相应等级的合格证书或425分(含425分)以上国家大学英语考试成绩。上述证明材料均要求为原件,并提供複印件。
3、2013年应届毕业生,领取录取通知书时,须提供毕业学历、学位证书等。

体检工作

招录体检工作执行《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準(试行)》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其中,公安、司法人民警察录用体检工作执行公安部、法务部颁发的《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準》、《司法行政机关录用监狱劳教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準》,法院、检察院系统法警体检工作参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準》执行。其它职位,对体检有特殊要求的,见职位简章。报考公安人民警察的,体检和体能测试时间可在面试前进行,其参检比例由组织、人事部门会同公安部门研究确定。

考察

报考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视为考察不合格:
(1)对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有抵制、反对言行者;
(2)因政治、经济和其它问题正在受审查尚未有结论者或虽有结论但不适宜录用为公务员者;
(3)因工作失职或不负责任,给党和政府的声誉、国家财产以及人民民众的利益造成损害者;
(4)组织纪律涣散,经常无故迟到、早退、旷工者;
(5)思想作风不正,破坏团结造成不良影响者;
(6)有民族分裂思想,参与民族分裂活动者;
(7)参与赌博、吸毒、卖淫、嫖娼、斗殴及从事封建迷信活动者;
(8)违反外事纪律,泄露党和国家机密者;
(9)违反计画生育政策者;
(10)受过刑事处罚、被劳动教养者;
(11)自2006年2月20日以来,因违犯党纪、政纪受到纪律处分者;
(12)自2004年2月20日以来,被各级党政机关辞退者、被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依据《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人调发[1992]18号)第三条第 (四)至(九)款辞退者;
(13)报考政法机关的,配偶、直系亲属被判处死刑或正在服刑者;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徒刑且正在服刑者;直系亲属或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被判处危害国家安全罪者;
(14)2008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或2007、2008年度考核两次基本称职(基本合格)者;
(15)2009年应届毕业生在校期间受到“记过”以上校纪处分且尚未解除者;
(16)因其它问题不宜进入公务员队伍者。
法院聘任书记员的管理及待遇
聘任制书记员的管理和待遇,按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贯彻〈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的意见》执行。
聘任制书记员实行单独序列、契约管理。新聘任制书记员实行一年试用期。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正式签订聘任契约,聘任期限为3年。
国家出台有关规定前,聘任制书记员在聘任期内,与其所在法院同职级人员,享受同等工资、福利待遇。

参考教材

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对本次招考不指定考试教材,也未委託任何机构举办考试培训班。各科目考试範围见《江苏省2012年录用考试公务员考试大纲》。考试大纲通过网路公布。

考试费用

按省财政物价部门核定的标準收取,报名笔试费用98元/人,面试费用100元/人。报名笔试费用,在网路报名通过资格初审后,于2月28日前通过指定银行缴纳,逾期未缴费视作报名无效。
对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家庭和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报考人员,各地可在政策允许的条件下,减免考试费用。具体办法为:报名时,先通过银行进行缴费。笔试后,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家庭的报考人员,凭其家庭所在地的县(区、市)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和低保证(複印件);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报考人员凭其家庭所在地的县(区、市)扶贫机构出具的特困证明和特困家庭基本情况档案卡(複印件),到当地人事考试部门指定地点办理减免考试费用的手续,退还报名费。

报名流程

1、进入江苏公务员考试网开通的报名入口,查看有关招考档案:招考公告、职位说明、政策问答和技术问答等。下载招考计画、考试大纲,查询并浏览各单位、职位报名情况,选择合适的职位,可结合《江苏公务员考试综合教材》来複习。
2、点击网上报名后进入考生报名主页面,点击【填写报考信息】,显示网上报名协定页面,详细阅读网上报名协定后点击“同意”进行网上报名:
第一步,“选择报考职位信息”。根据事先查询好的报考部门和报考职位,选择报考职位,然后点击“报考此职位”进入第二步“考生填写个人信息”页面。
第二步,考生在“填写个人信息”页面中填写考生的基本信息,其中标有“*”的项目必须填写,填写的文字内容不能超过限定的字元数,检查无误后点击“预览全部信息”,进入第三步“上传电子照片”。
第三步,考生选择合适的电子照片,标準为免冠正面二寸证件照,同时选择笔试地点。考生确认所有信息準确无误后,点击“确认提交”,上传各项信息,上传成功后系统会弹出“报考信息保存成功”提示信息。
3、考生信息提交成功后,考录单位将根据考生填写的个人基本信息进行报考条件资格预审。人事部门将对考生的电子照片进行审查。审核将在考生提交信息成功后48小时内进行。
4、信息提交成功的考生可点击“查看修改报考信息及网上交费”进行个人信息修改和网上交费。在考生登录栏中填写身份证号、密码和验证码登录后,查看报名信息和电子照片的审核结果。审核通过的考生不能修改任何信息,未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考生可点击“报考信息修改”改报其他单位或职位,点击“个人信息修改”修改完善所填写的个人基本信息,点击“电子照片修改”重新上传符合要求的照片。
照片审核不通过通常有以下原因:
(1)照片的比例不对,长宽的比例大约为4:3;
(2)照片中除了人物头部以外的空白部分太多;
(3)使用风景照、生活照等非证件照;
(4)照片无法显示。如果上传的电子照片无法显示,考生可以用windows自带的画图板或其他画图工具打开照片,直接另外储存为.jpg格式,再行上传。
合格的电子照片大小一般在7k-20k之间,过小的照片则有可能显示模糊。
5、报名信息和电子照片都通过审查的考生可点击“网上缴费”进入易宝网上支付系统(考生所持银行卡须开通网上银行业务),填写本人支付卡号和支付密码进行缴费,提交成功后报名系统将告知考生缴费成功。完成缴费的考生,方视为整个报名流程结束。如考生在网上支付过程中遇到问题,可与银联或当地考试部门联繫,我们会为您提供对帐服务。
6、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家庭考生和农村特困家庭的考生,先行网上缴费确认,于规定日期内携有关证明到笔试所在地考务机构,办理减免考试费手续,退还报名费。
考生必须携带以下材料,经审核确认后,方可办理退还考试考务费用的手续:
(1)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家庭的考生须携带其家庭所在地的县(区、市)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原件)和低保证(複印件)。
(2)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报考人员凭其家庭所在地的县(区、市)扶贫办(部门)出具的特困证明(原件)和特困家庭基本情况档案卡(複印件)。
(3)本人身份证。
7、报名结束后,报考达不到开考比例职位的考生,可重新登录补报其它职位,补报名时间详见届时公告。

违纪处理

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範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严肃考试纪律,确保录用工作公平、公正,根据公务员法、《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报考者和录用工作人员在公务员录用考试及相关环节中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对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式规範、适用规定準确。
第四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招录机关和公务员录用考试机构及其他相关机构依据本办法,按照职责许可权,对报考者和录用工作人员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
第五条 报考者提供的涉及报考资格的申请材料或信息不实的,由招录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取消其本次报考资格。
报考者恶意注册报名信息,扰乱报名秩序或者伪造学历证明及其他有关证件骗取考试资格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报考资格且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第六条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当场发现经警告仍不改正的,由公务员考试工作人员责令其离开考场,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事后发现的,由公务员考试机构或者招录机关给予其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将规定以外的物品带入考场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指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的;
(三)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四)未用规定的答题用笔作答的;
(五)故意损毁试卷、答题纸、答题卡,或者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带出考场的;
(六)在答卷(答题卡)上做特殊标记的;
(七)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务员考试机构或者招录机关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一)抄袭、协助抄袭的;
(二)持假证件参加考试的;
(三)使用禁止自带的通讯设备或者具有计算、存储功能电子设备的;
(四)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八条 在考试或阅卷过程中认定报考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务员考试机构或者招录机关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终身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一)经查实认定为串通作弊或者有组织作弊的;
(二)由他人替考或者冒名顶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九条 报考者在考察过程中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或有其他妨碍考察工作正常进行行为的,由招录机关给予其不予录用的处理;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第十条 报考者在体检过程中有意隐瞒影响录用的疾病或者病史的,由招录机关给予其不予录用的处理。
报考者在体检过程中有串通体检工作人员作弊或者请他人顶替体检以及交换、替换化验样本等作弊行为的,体检结果无效,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第十一条 在试用期间查明报考者有本办法所列违纪违规行为的,由招录机关或者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取消录用并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其相应的处理。
任职定级后查明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其相应的处分。
第十二条 报考者在录用过程中的其他违纪违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对报考者的违纪违规行为当场处理的,由两名以上考试工作人员予以记录、签字并存档。对报考者违纪违规行为事后认定与处理的,应当製作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告知书(式样附后),告知书应当寄送报考者,或者以公告形式送达。
第十四条 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建立全国统一的公务员录用报考者诚信档案库。
第十五条 录用工作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有《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第三十三、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其中,公务员协助作弊的,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组织、领导有组织作弊或者在有组织作弊中起主要作用的,给予开除处分。
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徇私舞弊、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报考者对所认定的违纪违规事实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处理的机关(机构)进行陈述和申辩。取消录用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申请覆核或者提出申诉。
录用工作人员对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决定不服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人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覆核或者申诉,其他工作人员可以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申请行政複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七条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人员录用中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十八条 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体检标準

第一条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克山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癒者,合格。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心脏病理性改变,合格:
(一)心脏听诊有生理性杂音;
(二)每分钟少于6次的偶发期前收缩(有心肌炎史者从严掌握);
江苏公务员考试
(三)心率每分钟5O-60次或100-110次;
(四)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
第二条血压在下列範围内,合格:
收缩压90mmHg-140mmHg(12.00-18.66Kpa);
舒张压60mmHg-90mmHg(8.00-12.00Kpa)。
第三条血液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L、女性高于80g/L,合格。
第四条结核病不合格。但下列情况合格:
(一)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癒后稳定1年无变化者;
(二)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治癒后2年无复发,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
第五条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不合格。
第六条严重慢性胃、肠疾病,不合格。胃溃疡或十二指肠溃疡已癒合,1年内无出血史,1年以上无症状者,合格;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併发症者,合格。
第七条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
第八条各种恶性肿瘤和肝硬化,不合格。
第九条急慢性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合格。
第十条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内分泌系统疾病,不合格。甲状腺功能亢进治癒后1年无症状和体徵者,合格。
第十一条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严重的神经官能症(经常头痛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等),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不合格。
第十二条红斑狼疮、皮肌炎和/或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各种瀰漫性结缔组织疾病,大动脉炎,不合格。
第十三条晚期血吸虫病,晚期血丝虫病兼有橡皮肿或有乳糜尿,不合格。
第十四条颅骨缺损、颅内异物存留、颅脑畸形、脑外伤后综合征,不合格。
第十五条严重的慢性骨髓炎,不合格。
第十六条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不合格。
第十七条有梗阻的胆结石或泌尿繫结石,不合格。
第十八条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爱滋病,不合格。
第十九条双眼矫正视力均低于0.8(标準对数视力4.9)或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不合格。
第二十条双耳均有听力障碍,在佩戴助听器情况下,双耳在3米以内耳语仍听不见者,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未纳入体检标準,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严重疾病,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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