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
市城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汕尾市处置市区非农业建设闲置土地实施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逕向市国土资源局反映。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八年七月十五日
汕尾市处置市区非农业建设闲置土地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依法处置市区闲置土地,最佳化配置土地资源,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和《关于加强非农业建设闲置土地管理的通知》(粤府[1998]7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凡在市区範围内处置非农业建设闲置土地,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闲置土地的处置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发展改革、规划、建设、财政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 闲置土地的认定。本实施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非农业建设国有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或者虽已动工开发建设但投资额或者开发建设总面积等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建设用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闲置土地:
(一)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契约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未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自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契约生效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二)取得土地使用权后,超过出让契约或划拨用地批准档案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三)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
(四)土地平整或“三通一平”(通水、通电、通道路和地面平整)工程完成后,中止建设满1年的;
(五)城区範围内,房屋拆迁公告公布之后,其土地使用者未按公告规定时间实施拆迁工作满1年的;或地上建筑物已拆平(含部分拆平)、具备项目开工条件后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闲置土地的清理。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市区闲置土地的检查清理,在地籍调查和土地变更登记的基础上,查清闲置土地的位置、面积等情况,现场勘察取证,予以认定,逐宗造册登记,建立闲置土地宗地档案,绘製闲置土地分布现状图,建立工作檯帐,监督跟蹤其利用的情况。
第六条 闲置土地处置的一般程式。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清理的基础上,按下列程式处置闲置土地:
(一)对认定为闲置土地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土地使用者发出《闲置土地认定通知书》。并通报同级发改、规划、建设、房管等部门。
(二)闲置土地使用者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30天内,应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如实报告土地闲置情况,提供该宗用地的有关资料及基本情况(包括该宗地的範围、面积、闲置时间及闲置原因),并接受调查,也可以进行陈述和申辩。并向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闲置土地处置申请。
(三)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土地使用者的处置申请,拟订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报市政府审核确认闲置土地并决定採取的处置方式后,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七条 土地闲置费的徵收。对认定为闲置土地的,依照《关于加强非农建设闲置土地管理的通知》(粤府[1998]72号)和市政府(1999)34号档案的规定,从闲置土地确认之日起,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收费标準向闲置土地使用者徵收土地闲置费。
土地闲置费的收费标準分为三个层次:属房地产开发用地的,按一年该用地出让价(划拨地按所在地的基準地价)13%的标準计收;属一般建设用地的,按一年该用地原用地价8%计收;属基础设施用地的,按一年该用地原用地价3%计收。
土地使用者应按土地闲置费徵收通知规定的期限内缴纳土地闲置费。逾期不缴纳的,由徵收部门按日加收应缴土地闲置费总额3‰的滞纳金。超过土地闲置费徵收通知规定的期限1个月仍拒不缴纳土地闲置费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土地闲置费按收支两条线的规定进行徵收和管理。
第八条 闲置土地处置方式:
(一)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对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除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的行为造成动工(动迁)建设迟延的,或者动工开发必须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等特殊情况致使土地闲置的以外,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1、超过出让契约约定或用地批准档案规定的动工开发期限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
2、出让契约未约定或批准用地档案未规定动工建设日期的,以出让契约生效之日或批准用地档案下发之日起满1年为动工建设日期,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
3、虽经市政府批准延长开发建设期,但延长期满后仍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4、违反《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约》约定,依法可无偿收回的;
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依法无偿收回闲置土地,可按照下列程式进行处置:
1、立案,认定事实。
2、被无偿收回闲置土地的土地使用者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3、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收回土地使用权决定书》,告知当事人有申请行政複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收回《建设用地批准书》,或者终止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约,注销国有土地使用证书。
(二)对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须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等特殊情况,致使土地闲置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採取如下方式予以处置:
1、延长开发建设时间,限期促建。对开发建设前期工作準备就绪,资金落实,已基本具备开工建设条件并明确开发建设期限的,可由闲置土地使用者向国土资源部门提出延期申请,说明造成动工开发建设迟延的原因,提交项目建设方案、报建手续证明、开发项目投资总额25%以上的资金证明等有关材料,并填写《动工建设保证书》。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经市政府批准,可延长开发建设时间,限期督促开发建设。延期促建的,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1)属于出让的土地使用权,已交纳全部土地出让金的。可酌情一次性延长土地使用期限,一般延长6个月,最长期限为2年,继续徵收土地闲置费。(2)属于出让的土地使用权,部分交纳土地出让金的,则按已交纳的金额重新核定土地使用面积或另外调剂安排,并按核定面积一次性延长土地使用期限,一般延长6个月,最长期限为2年,继续收取土地闲置费;多余部分则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并按核定的土地使用面积办理变更登记。
2、有偿协定全部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协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补偿标準如下:(1)征地款,按原底价的原始单据结算,予以退还;(2)投入的土地平整费,通过调查取证、核实后,予以补偿;(3)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费,按现行的征地补偿标準的80%予以补偿。拟退还的征地款和给予补偿的土地平整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结算后,由财政部门审核,经市政府审批后,进行挂账处理。待该宗地招拍挂后三个月内付清。
3、有偿协定收回部分国有土地使用权。对部分土地闲置的,可收回闲置部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办法按第八条第(二)项第2点执行。
4、安排临时使用。政府可安排用于临时公共绿化等公共市政建设,待开发建设条件具备后,重新批准开发。安排临时使用期间,闲置土地可视情况减免土地闲置费。
5、置换。政府为土地使用者置换其他等价建设用地。
6、政府採取招标、拍卖等方式确定新的土地使用者,对原建设项目继续开发建设,并对原土地使用者给予补偿。具体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委託有资质的土地评估机构对闲置土地按原批准用途进行评估。评估后,政府以协定形式收购储备,或者以招标、拍卖等公开交易方式重新出让。属于以公开交易方式重新出让的,对原土地使用者给予补偿的办法是:交易价格高于评估价的,按评估价扣除有关税费后补偿原土地使用者,增值部分全部归政府;交易价格低于评估价的,按交易价格扣除有关税费后的剩余额补偿原土地使用者。
第九条 闲置土地使用者未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的期限提出闲置土地处置申请,或所提出的处置申请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二)项规定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订处置方案,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条 闲置土地使用者必须缴清土地闲置费及滞纳金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才能办理土地的转让、抵押和出租,建设、规划部门等才能办理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手续。
第十一条 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闲置土地,作为政府土地储备。
第十二条 金融机构抵债土地的处置,按国家、省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