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建设覆盖全市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解决城镇无养老保障居民老有所养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18号)和《印发广东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府〔2011〕127号)精神,制定《汕尾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该《办法》于2011年12月23日由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以汕府办〔2011〕87号印发。《办法》分指导思想和任务目标、主要内容、管理与服务、相关制度衔接4部分。
基本介绍
- 中文名:汕尾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
- 目的:加快建设社会保障体系
- 属性:地方政策,通知
- 颁布日期:2011年12月23日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通知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
汕府办〔2011〕8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汕尾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反映。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汕尾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
为加快建设覆盖全市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解决城镇无养老保障居民老有所养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18号)和《印发广东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府[2011]12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指导思想和任务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建设幸福汕尾、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按照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以“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为基本原则,加快建立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其他保障措施相配套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二)任务目标
建立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行个人缴费、政府补贴相结合,与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措施相配套,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相衔接,有力保障城镇居民老年的基本生活。
2011年7月1日启动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範围与新农保试点範围基本一致,2012年基本实现制度全覆盖。
主要内容
(一)参保範围
年满16周岁(不合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二)基金筹集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等构成。
1.个人缴费。
(1)参保人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準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个档次。
(2)参保人原则上按年缴费,也可以按月、季度或半年缴费。一个自然年度内只能选择一种缴费方式和缴费标準。
2.政府补贴。
(1)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準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所需资金,由省、市、县(市、区)三级财政各负担10元。
(2)各级政府共同出资建立基础养老金。中央财政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準(每人每月55元)的50%给予补助(即每人每月补助27.5元),省财政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準的25%给予补助(即每人每月补助13.75元),中央和省补助以外部分,由市、县(市、区)财政各负担一半。
(3)对城镇重度残疾人个人缴费部分,由各试点县(市、区)人民政府为其代缴全部最低标準的养老保险费,参保人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缴费补贴。
3.社会捐助。
努力拓宽资金筹集渠道,通过政府褒奖、税费优惠等措施,鼓励社会各界捐款,资助城镇困难群体参保。
(三)养老金待遇
1.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
2.基础养老金基本标準为每人每月55元,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準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参照《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执行。
3.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标準,在参保人死亡后可发放丧葬费和抚恤金,所需资金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负责。
(四)养老金领取条件
参保人年满60周岁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1.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定期领取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城镇居民,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也可以根据个人意愿,按参保当年的标準一次性缴纳不超过15年的养老保险费后,按月领取养老金,补缴年限享受缴费补贴,所需资金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承担;个人账户资金髮完后,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负责按照原标準继续发放个人账户养老金。
2.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年满45周岁不满60周岁的城镇居民,应逐年缴费至年满60周岁后,按月享受养老金待遇,也可以一次性缴纳若干年的养老保险费,但累计缴费不超过l5年;一次性缴费后缴费标準提高的,参保人不需再按提高后的标準补缴;对一次性缴费部分的政府补贴在缴费当年一次性划入个人账户。参保人在年满60周岁前应参保未参保或中断缴费(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不视为中断缴费)的,应首先补缴该时段的养老保险费,补缴标準按相应年度的标準执行,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
3.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不满45周岁的城镇居民,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参保人年满60周岁时累计缴费不满15年的,可继续逐年缴费,并享受相应的政府缴费补贴;逐年缴费至65周岁仍不满15年的,可一次性补足差额年限的养老保险费后,按月享受养老金,但一次性补缴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
上述第2、3种情况的参保人,如年满60周岁时不符合待遇领取条件又不愿意补缴或继续缴费的,不发放基础养老金,可以申领按月发放个人账户养老金,发完为止。
(五)参保缴费激励机制和待遇调整机制
1.建立参保缴费激励机制,通过增加缴费补贴、加发基础养老金、资助购买商业保险等措施,引导、激励城镇居民早参保、多缴费,具体办法由市或各试点县(市、区)人民政府制订。
2.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适时调整当地缴费标準、缴费补贴标準和基础养老金标準,所增加的支出由市县政府负担。
管理与服务
(一)个人账户管理
1.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参保人建立个人账户。个人缴费、政府缴费补贴以及其他来源的缴费资助全部计入个人账户。
2.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3.参保人不得退保或提前支取个人账户储存额。参保人因户籍迁移跨地区转移的,可将其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係及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新参保地,按新参保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并享受相应待遇。已经领取养老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养老保险关係,仍继续在原参保地领取养老待遇。参保人出国(境)定居的,可继续在原参保地领取养老待遇,也可以经本人申请,将除政府补贴资金外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参保人死亡的,除政府补贴资金外,其个人账户储存额或余额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二)基金管理与监督
1.基金管理。
(1)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以试点县(市、区)为单位进行管理,以后逐步提高管理层次。
(2)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全额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照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
(3)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暂按照财政部、原劳动保障部公布的《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参照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布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2.基金监督。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职责,制订完善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範业务程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基金,确保基金安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城镇社区居民委员会每年在社区範围内公示参保人的待遇领取资格,接受民众监督。
(三)经办管理服务
1.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记录参保人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并长期妥善保存。
2.加强经办能力建设,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根据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任务,通过加强人员队伍建设,建立健全新农保与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统一的经办体系,承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各项经办业务。整合现有社会服务资源,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推进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中作用。选择能够为城乡居民提供安全、方便服务的金融机构代办缴费和待遇发放。
3.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中开支。
4.在现有的新农保信息系统基础上,通过改造扩充功能支撑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经办,形成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并纳入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金保工程”)建设,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大力推行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
相关制度衔接
(一)各试点县(市、区)要创造条件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新农保合併实施,建立城乡居民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
(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做好实施工作
1.市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实施全市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各试点县区也要抓紧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切实加强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推进两项试点工作。
2.各试点县(市、区)要把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并落实工作目标责任制,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检查督导,定期通报工作进展情况。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统筹规划、政策制订、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等工作。
3.各地要及时总结试点经验,发挥典型示範作用,并注意研究试点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市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二)加强宣传发动,营造良好氛围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準确把握国家、省和市的档案精神,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运用通俗易懂的宣传方式,深入宣传建立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重大意义、基本原则和具体政策,使这项惠民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形成推进工作的良好氛围。同时,大力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的传统美德,引导子女依法履行赡养老人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