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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丰县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方案

(2019-05-10 02:01:00) 百科

永丰县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方案

永丰县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方案,此方案于2013年9月16日通过。

基本介绍

  • 中文名:永丰县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方案
  • 通过时间:2013年9月16日
  • 执行时间:2011年7月1日
  • 性质:方案

简介

根据《江西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赣府发[2011]18号)档案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基本原则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一是从城镇居民的实际情况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準和待遇标準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二是个人(家庭)和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三是政府主导和居民自愿相结合,积极引导城镇居民普遍参保,逐步解决城镇无养老保障居民老有所养问题。

目标任务

建立个人缴费、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保障城镇居民老年基本生活,基本实现我县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

参保範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我县城镇非从业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基金筹集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準到2013年设为每人每年100元—1000元10个档次(每百元为一档),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二)政府补贴。政府对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其中,中央财政对我县按中央确定的60周岁以上人员月人均55元基础养老金标準给予全额补助。
省、县财政对参保人缴费给予每人每年30元的基本补贴资金,由省财政负担24元,县财政负担6元。本《试点实施方案》实施后,参保人员因个人原因应保而未保或参保后中断缴费的可补缴,但停缴其间的补缴部分不享受政府补贴。
参保人缴费的补贴标準从缴费100元补贴30元起步,每增加一个缴费档次多补贴5元(即缴费200元,财政补贴35元,缴费300元,财政补贴40元,依此类推缴费1000元,财政补贴75元)。补贴标準原则上不超过75元。其中:对200元至500元档次的超基本补贴30元的缴费补贴所需资金全部由县财政负担;对600元至1000元档次的超基本补贴30元的缴费补贴所需资金由省、县财政按2:8负担。
(三)对城镇重度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以所持有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为依据),省、县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準的养老保险费。代缴资金省财政负担80%,县财政负担20%。
(四)从2013年起,省、县财政对新农保参保人缴费补贴30元和对农村重度残疾人代缴最低标準的养老保险费100元,省、县财政负担比例比照上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财政负担比例进行调整。
(五)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建立个人账户

县农保局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省、县政府对参保人缴费补贴及其他来源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到2014年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参保人员户口迁居外地,迁入地可以接纳保险关係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县农保局将其保险关係连同个人帐户全部基金转入迁入地的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若迁入地无法接纳保险关係的,不能转移的,保险关係可以保留,待达到转移条件时再办理转移手续;参保人员户口在本县内转移的,只转移保险关係。参保人符合待遇领取条件时,其养老保险关係不能转移。
参保人到达待遇领取年龄时,但不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又不愿继续参保的,将参保人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返还参保人。

养老金待遇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
到2013年基础养老金标準为每人每月55元。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準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39。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含政府补贴),可以依法继承。

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

本方案实施时:(一)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不用缴费,60周岁次月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二)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不间断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三)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本《实施方案》实施后,外地迁入我县60周岁以上老人,如没有养老保险关係转入的,应一次性补缴15年,方可享受我县养老保险待遇。
被判处拘役及其以上刑罚或劳动教养的我县城镇居民不享受《试点实施方案》规定的权利、义务,待刑期满后,由本人申请,按《试点实施方案》重新办理参保手续。
为鼓励中青年城镇居民积极参保、长期缴费,对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在规定基础养老金的基础上,每超过一年,每月增加1元基础养老金。鼓励和引导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的子女按规定参保缴费。

待遇调整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适时调整全县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的最低标準。

基金管理与监督

建立健全我县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试点阶段,我县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暂以县为单位管理,实行预决算制度。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会同财政部门编制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年度收支预算,报县政府批准后执行,并将年度决算表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切实履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範业务程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加强社会监督。财政、审计、监察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县农保局和居委会每年在全县範围内对城镇居民的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民众监督。

组织实施

(一)第一阶段——组织培训阶段(从2011年7月1日至2011年8月31日)
1、成立由县人民政府县长任组长,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县政协副主席任副组长,政府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宣传、编办、监察、发改、财政、审计、公安、农业、民政、计生、广电、残联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试点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农保局,由县农保局负责人担任办公室主任。工作组的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并督促检查政策的落实情况,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2、举办业务培训班。由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对乡镇经办人员进行相关政策和业务培训,乡、镇政府负责对村级经办人员进行培训,不断提高经办机构和业务人员的经办能力,为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顺利开展打下坚实基础。
(二)第二阶段——动员实施阶段(从2011年9月1日至2011年11月30日)
1、加大舆论宣传工作。通过网路、电视、报刊、横幅、标语等多种形式和手段,全方位多层次宣传报导这项惠民政策,使之深入人心。
2、做好60周岁以上符合基础养老金领取条件城镇居民的养老金待遇登记、发放工作。符合领取条件的城镇居民带身份证、有效户口本及複印件各一份到户籍居委会(没有居委会的乡镇到保障所,下同)申报领取基础养老金。居委会要对每位申报领取基础养老金人员进行初审和公示,将年满60周岁居委会居民按从大到小顺序造册登记,一式叄份,和身份证、有效户口本複印件上交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经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覆核后,再报县农保局最后审批。县农保局对符合领取条件的60周岁以上人员,填发领取证,办理待遇领取存摺,按月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
3、组织我县城镇居民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居委会对符合《实施办法》规定参保对象进行参保登记。参保人申请参保时需提供身份证、有效户口本及複印件各一份,同时填写《永丰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登记表》,确定当年缴费档次。居委会初审后,一次性收缴当年养老保险费,并存入县农保局基金收入户,再将《登记表》和保险费缴交凭证报乡镇保障所审核。月未,各乡镇保障所及时同县农保局对帐,由县农保局将收入户基金转入县财政养老基金专户。
4、各乡镇保障所、居委会要将城镇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及时录入微机,建立参保档案,长期妥善保存。
(三)第三阶段——总结提高阶段(从2011年12月1日至2012年12月30日)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注意研究试点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探索和总结解决问题的办法和经验,妥善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係,切实把好事办好。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县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在试点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认真履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将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纳入各乡、镇年度目标考评。各乡镇也要成立相应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主要领导亲自抓,充实1—2名专职工作人员,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目标任务分解细化,做到责任到岗,量化到人,并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
2、提高思想认识。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大决策,因此,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重要性,扎实工作,主动配合,更好地为保障和改善民生服务。
3、建立健全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加强县农保局经办能力建设,充实工作队伍,保障工作经费,确保基层有人办事、有钱办事。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纳入县财政预算,不得从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中开支。
本实施方案从2011年7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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