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控制水泥工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促进水泥工业产业结构调整,制订本标準。
基本介绍
- 中文名: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準
- 外文名: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cement industry
- 颁布者:中华人民共和国
- 颁布日期:2005年1月1日
- 标準实施:县级以上环境主管部门监督实施
- 资料参考: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準
範围
本标準规定了水泥工业各生产设备排气筒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作业场所颗粒物无组织排放限值,以及环保相关管理规定等。本标準也规定了水泥製品生产的颗粒物排放要求。
本标準适用于对现有水泥工业企业及水泥製品生产企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对新建、改建、扩建水泥矿山、水泥製造和水泥製品生产线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引用档案
下列档案中的条款通过本标準的引用而成为本标準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档案,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準。
GB16297-19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準
GB18484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準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採样方法
GB/T 15432 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碘量法
HJ/T 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T 67 大气固定污染源 氟化物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
HJ/T 76 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T 77 多氯代二苯并二恶英和多氯代二苯并呋喃的测定 同位素稀释高分辨毛细管气相色谱/高分辨质谱法
GB18484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準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採样方法
GB/T 15432 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碘量法
HJ/T 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T 67 大气固定污染源 氟化物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
HJ/T 76 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T 77 多氯代二苯并二恶英和多氯代二苯并呋喃的测定 同位素稀释高分辨毛细管气相色谱/高分辨质谱法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準。
标準状态指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 时的状态,简称“标态”。本标準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均指标準状态下乾烟气中的数值。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指处理设施后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1 小时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或指无处理设施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1 小时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
单位产品排放量指各设备生产每吨产品所排放的有害物重量,单位kg/t 产品。产品产量按污染物监测时段的设备实际小时产出量计算,如水泥窑、熟料冷却机以熟料产出量计算,生料磨以生料产出量计算,水泥磨以水泥产出量计算,煤磨以产生的煤粉计算,烘乾机、烘乾磨以产生的乾物料计算。对于窑磨一体机,在窑磨联合运转时,以磨机产生的物料量计算,在水泥窑单独运转时,以水泥窑产出的熟料量计算。
无组织排放指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主要包括作业场所物料堆放、开放式输送扬尘和管道、设备的含尘气体泄漏等。
低矮排气筒的排放属有组织排放,但在一定条件下也可造成与无组织排放相同的后果,因此在执行“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指标时,由低矮排气筒造成的监控点污染物浓度增加不予扣除。
低矮排气筒的排放属有组织排放,但在一定条件下也可造成与无组织排放相同的后果,因此在执行“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指标时,由低矮排气筒造成的监控点污染物浓度增加不予扣除。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指监控点的污染物浓度在任何1 小时的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
排气筒高度指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计的高度。
水泥窑指水泥熟料煅烧设备,通常包括迴转窑和立窑两大类。
窑磨一体机(In-line kiln/raw mill)指把水泥窑废气引入物料粉磨系统,利用废气余热烘乾物料,窑和磨排出的废气同用一台除尘设备进行处理的窑磨联合运行的系统。
烘乾机、烘乾磨、煤磨和冷却机
烘乾机指各种型式物料烘乾设备;烘乾磨指物料烘乾兼粉磨设备;煤磨指各种型式煤粉製备设备;冷却机指各种类型(筒式、篦式等)冷却熟料设备。
烘乾机指各种型式物料烘乾设备;烘乾磨指物料烘乾兼粉磨设备;煤磨指各种型式煤粉製备设备;冷却机指各种类型(筒式、篦式等)冷却熟料设备。
破碎机、磨机、包装机和其它通风生产设备
破碎机指各种破碎块粒状物料设备;磨机指各种物料粉磨设备系统(不包括烘乾磨和煤磨);包装机指各种型式包装水泥设备(包括水泥散装仓);其它通风生产设备指除上述主要生产设备以外的需要通风的生产设备,其中包括物料输送设备、料仓和各种类型贮库等。
破碎机指各种破碎块粒状物料设备;磨机指各种物料粉磨设备系统(不包括烘乾磨和煤磨);包装机指各种型式包装水泥设备(包括水泥散装仓);其它通风生产设备指除上述主要生产设备以外的需要通风的生产设备,其中包括物料输送设备、料仓和各种类型贮库等。
水泥製品生产指预拌混凝土和混凝土预製件的生产,不包括水泥用于现场搅拌的过程。
现有生产线、新建生产线
现有生产线是指本标準实施之日(2005年1月1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报告书已通过审批的水泥矿山、水泥製造、水泥製品生产线。
新建生产线是指本标準实施之日(2005年1月1日)起环境影响报告书通过审批的新、改、扩建水泥矿山、水泥製造、水泥製品生产线。
现有生产线是指本标準实施之日(2005年1月1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报告书已通过审批的水泥矿山、水泥製造、水泥製品生产线。
新建生产线是指本标準实施之日(2005年1月1日)起环境影响报告书通过审批的新、改、扩建水泥矿山、水泥製造、水泥製品生产线。
排放限值
生产设备排气筒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在2006 年7 月1 日前,现有水泥厂(含粉磨站)各生产设备(设施)排气筒中的大气污染物排放仍执行GB4915-1996;现有水泥矿山和水泥製品厂仍执行GB 16297-1996。
自2006 年7 月1 日起至2009 年12 月31 日止,现有生产线各生产设备(设施)排气筒中的颗粒物和气态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单位产品排放量不得超过表1 规定的限值。
自2010年1月1日起,现有生产线各生产设备(设施)排气筒中的颗粒物和气态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单位产品排放量不得超过表2规定的限值。
自2005 年1 月1 日起,新建生产线各生产设备(设施)排气筒中的颗粒物和气态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单位产品排放量不得超过表2 规定的限值。
自2006 年7 月1 日起至2009 年12 月31 日止,现有生产线各生产设备(设施)排气筒中的颗粒物和气态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单位产品排放量不得超过表1 规定的限值。
自2010年1月1日起,现有生产线各生产设备(设施)排气筒中的颗粒物和气态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单位产品排放量不得超过表2规定的限值。
自2005 年1 月1 日起,新建生产线各生产设备(设施)排气筒中的颗粒物和气态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单位产品排放量不得超过表2 规定的限值。
生产过程 | 生产设备 | 颗粒物 | 二氧化硫 | 氮氧化物 (以NO2计) | 氟化物 (以总氟计) | ||||
排放浓度 mg/m3 | 单位产品排放量 kg/t | 排放浓度 mg/m3 | 单位产品排放量 kg/t | 排放浓度 mg/m3 | 单位产品排放量 kg/t | 排放浓度 mg/m3 | 单位产品排放量 kg/t | ||
矿山开採 | 破碎机及其它通风生产设备 | 50 | - | - | - | - | - | - | - |
水泥製造 | 水泥窑及窑磨一体机* | 100 | 0.30 | 400 | 1.20 | 800 | 2.40 | 10 | 0.03 |
烘乾机、烘乾磨、煤磨及冷却机 | 100 | 0.30 | - | - | - | - | - | - | |
破碎机、磨机、包装机及其它通风生产设备 | 50 | 0.04 | - | - | - | - | - | - | |
水泥製品生产 | 水泥仓及其它通风生产设备 | 50 | - | - | - | - | - | - | - |
注:*指烟气中O2含量10%状态下的排放浓度及单位产品排放量。 |
生产 过程 | 生产设备 | 颗粒物 二氧化硫 氮氧化物(以NO2计) | 氟化物 (以总氟计) | ||||||
排放浓度 mg/m3 单位产品 排放量 kg/t 排放浓度mg/m3 | 单位产品 排放量 kg/t排放浓度 mg/m3 | 单位产品 排放量 kg/t排放浓度 mg/m3 | 单位产品 排放量 kg/t | ||||||
矿山 开採 | 破碎机及其它 通风生产设备 | 30- - | - - | - - | - | ||||
水泥 製造 | 水泥窑及窑磨 一体机* | 50 0.15 200 | 0.60 800 | 2.40 5 | 0.015 | ||||
烘乾机、烘乾 磨、煤磨及冷 却机 | >50 0.15 >- | - - | >- >- | >- | |||||
破碎机、磨机、 包装机及其它 通风生产设备 | >30 0.024>- | - - | >- >- | >- | |||||
水泥 製品 生产 | 水泥仓及其它 通风生产设备 | >30 >- >- | - - | >- >- | - | ||||
注:*指烟气中O2含量10%状态下的排放浓度及单位产品排放量。 |
水泥窑焚烧危险废物时,排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氟化物依照水泥窑建设时间, 分别执行表1 或表2 规定的排放限值;其它污染物执行GB 18484《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準》规定 的排放限值,但二恶英排放浓度最高不得超过0.1 ng TEQ/m3。
作业场所颗粒物无组织排放限值
现有水泥厂(含粉磨站)颗粒物无组织排放,在2006 年7 月1 日前仍执行GB 4915-1996;现有水 泥製品厂仍执行GB 16297-1996。
自2006 年7 月1 日起现有生产线,自2005 年1 月1 日起新建生产线,作业场所颗粒物无组织排 放监控点浓度不得超过表3 规定的限值。
自2006 年7 月1 日起现有生产线,自2005 年1 月1 日起新建生产线,作业场所颗粒物无组织排 放监控点浓度不得超过表3 规定的限值。
作业场所颗粒物无组织排放监控点 | 浓度限值*1,mg/m3 | |
水泥厂(含粉磨站) 水泥製品厂厂界外20m处 | 1.0(扣除参考值*2) | |
注:*1 指监控点处的总悬浮颗粒物(TSP)一小时浓度值。 *2 参考值含义见第6.2.1条 |
其它管理规定
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水泥矿山、水泥製造和水泥製品生产过程,应採取有效措施,控制颗粒物无组织排放。
新建生产线的物料处理、输送、装卸、贮存过程应当封闭,对块石、粘湿物料、浆料以及车船 装、卸料过程也可採取其它有效抑尘措施。
现有生产线对乾粉料的处理、输送、装卸、贮存应当封闭;露天储料场应当採取防起尘、防雨水沖刷流失的措施;车船装、卸料时,应採取有效措施防止扬尘。
新建生产线的物料处理、输送、装卸、贮存过程应当封闭,对块石、粘湿物料、浆料以及车船 装、卸料过程也可採取其它有效抑尘措施。
现有生产线对乾粉料的处理、输送、装卸、贮存应当封闭;露天储料场应当採取防起尘、防雨水沖刷流失的措施;车船装、卸料时,应採取有效措施防止扬尘。
非正常排放和事故排放控制要求
除尘装置应与其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转。应分别计量生产工艺设备和除尘装置的年累计运转时间,以除尘装置年运转时间与生产工艺设备的年运转时间之比,考核同步运转率。
新建水泥窑应保证在生产工艺波动情况下除尘装置仍能正常运转,禁止非正常排放。现有水泥窑採用的除尘装置,其相对于水泥窑通风机的年同步运转率不得小于99%。
因除尘装置故障造成事故排放,应採取应急措施使主机设备停止运转,待除尘装置检修完毕后共同投入使用。
新建水泥窑应保证在生产工艺波动情况下除尘装置仍能正常运转,禁止非正常排放。现有水泥窑採用的除尘装置,其相对于水泥窑通风机的年同步运转率不得小于99%。
因除尘装置故障造成事故排放,应採取应急措施使主机设备停止运转,待除尘装置检修完毕后共同投入使用。
排气筒高度要求
除提升输送、储库下小仓的除尘设施外,生产设备排气筒(含车间排气筒)一律不得低于15m。
以下生产设备排气筒高度还应符合表4 中的规定。
以下生产设备排气筒高度还应符合表4 中的规定。
生产设备名称 | 水泥窑及窑磨一体机 | 烘乾机、烘乾磨 煤磨及冷却机 | 破碎机、磨机、包 装机及其它通风生 产设备 | |||||
单线(机)生产能 力,t/d | ≤240 | >240 ~700 | >700 ~1200 | >1200 | ≤500 | >500 ~1000 | >1000 | 高于本体建筑物3m 以上 |
最低允许高度,m | 30 | 45* | 60 | 80 | 20 | 25 | 30 | |
注:*现有立窑排气筒仍按35m要求。 |
若现有水泥生产线生产设备排气筒达不到表4 规定的高度,其大气污染物排放应加严控制。排
放限值按下式计算。
2020hC = C ⋅ h
式中:C——实际允许排放浓度,mg/Nm3;
C0——表1或表2规定的允许排放浓度,mg/Nm3;
h——实际排气筒高度,m;
h0——表4规定的排气筒高度,m。
2020hC = C ⋅ h
式中:C——实际允许排放浓度,mg/Nm3;
C0——表1或表2规定的允许排放浓度,mg/Nm3;
h——实际排气筒高度,m;
h0——表4规定的排气筒高度,m。
其它规定
不得採用、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规定的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落后
生产工艺和设备。
禁止在环境空气品质一类功能区内开採矿山、生产水泥及其製品。
水泥窑不得用于焚烧重金属类危险废物。
水泥窑焚烧医疗废物应遵守《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範》的要求。
利用水泥窑焚烧危险废物,其水泥窑或窑磨一体机的烟气处理应採用高效布袋除尘器。
生产工艺和设备。
禁止在环境空气品质一类功能区内开採矿山、生产水泥及其製品。
水泥窑不得用于焚烧重金属类危险废物。
水泥窑焚烧医疗废物应遵守《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範》的要求。
利用水泥窑焚烧危险废物,其水泥窑或窑磨一体机的烟气处理应採用高效布袋除尘器。
监测
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的监测
生产设备排气筒应设定永久採样孔并符合GB/T 16157 规定的採样条件。
排气筒中颗粒物或气态污染物的监测採样应按GB/T 16157 执行。
对于日常监督性监测,採样期间的工况应与当时正常工况相同。排污单位人员和实施监测人员
不得任意改变当时的运行工况。以任何连续1 小时的採样获得平均值,或在任何1 小时内,以等时间间
隔採集3 个以上样品,计算平均值。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的工况要求和採样时间频次按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定的建设
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办法和规範执行。
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分析方法见表5。
排气筒中颗粒物或气态污染物的监测採样应按GB/T 16157 执行。
对于日常监督性监测,採样期间的工况应与当时正常工况相同。排污单位人员和实施监测人员
不得任意改变当时的运行工况。以任何连续1 小时的採样获得平均值,或在任何1 小时内,以等时间间
隔採集3 个以上样品,计算平均值。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的工况要求和採样时间频次按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定的建设
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办法和规範执行。
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分析方法见表5。
序号 分析项目 | 手动分析方法 | 自动分析方法 |
1 颗粒物 | GB/T 16157 重量法 | HJ/T 76 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连续 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
2 二氧化硫 | HJ/T 56 碘量法 HJ/T 57 定电位电解法 | |
3 氮氧化物 | HJ/T 42 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3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 |
4 氟化物 | HJ/T 67 离子选择电极法 | - |
5 二恶英 | HJ/T 77 色谱-质谱联用法 | - |
新、改、扩建水泥生产线,水泥窑及窑磨一体机排气筒(窑尾)应当安装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连续监测装置;冷却机排气筒(窑头)应当安装烟气颗粒物连续监测装置;对现有水泥生产线,应按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安装连续监测装置。
连续监测装置需满足HJ/T 76《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的要求。
连续监测装置需满足HJ/T 76《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的要求。
烟气排放连续监测装置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后,在有效期内其监测数据为有效数据。以小时平均值作为连续监测达标考核的依据。
厂界外颗粒物无组织排放的监测
在厂界外20m 处(无明显厂界,以车间外20m 处)上风方与下风方同时布点採样,将上风方的监测数据作为参考值。
监测按HJ/T 55《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的规定执行。
颗粒物分析方法採用GB/T 15432《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
监测按HJ/T 55《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的规定执行。
颗粒物分析方法採用GB/T 15432《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
标準实施
本标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环境管理要求,考虑水泥工业结构调整和企业达标情况,制定现有水泥生产线烟气连续监测装置的安装计画并予以公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可根据本地环境管理的需求,提请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提前实施表1 或表2 规定的限值。